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法律事实的概念

2013-11-09 21页 pdf 304KB 51阅读

用户头像

is_162615

暂无简介

举报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学人 理论法学 民事法学 商事法学 程序法学 判解研究 检索中心 动态报道 法学教室 法学茶座 法律书屋 法学讲堂 [“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法”的再编与不法行为法——民法研究30年的感悟[大村敦志][10月12日]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八) “侵权责任 法评注系统”使用公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简报 程序法学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 杨建军 山东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学人 理论法学 民事法学 商事法学 程序法学 判解研究 检索中心 动态报道 法学教室 法学茶座 法律书屋 法学讲堂 [“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法”的再编与不法行为法——民法研究30年的感悟[大村敦志][10月12日]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八) “侵权责任 法评注系统”使用公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简报 程序法学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 杨建军 山东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9-12 浏览次数:384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司法裁判 提要: 法律与事实存在着相对的区分。法律事实有别于哲学上的事实、生活事实、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与主 观性二重属性及性、具体性等属性。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事实。站在司法裁判的立场上来看,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   法律适用的首要步骤就是认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事实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界 定“, 事实”这一概念在哲学上的含义与法律语境下的含义不完全相同,事实与法律存在相对的区分,法律事实有别于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在对法律事实与哲学事实概念、法律与事实、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法律事 实的特征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已有的关于法律事实的定义,从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司法裁判的视角 对“法律事实”这一概念作一梳理、考察与尝试性界定。 一、法律与事实 (一) 法律与事实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热点专题 于明 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 (上) (2011-9-27) 范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评 析 (2011-9-23) 高志刚. 民事诉讼模式正当性反思 (2011-9- 22) 张保生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 了”(下) (2011-9-24) 章彦英 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 局与破解之道 (2011-9-25) 魏治勋 涉诉信访的“问题化”逻辑与治理 之道 (2011-9-26) 于明 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 (下) (2011-9-28) 专题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事实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当我们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时候,我们其实已经默认事实与法律是有区别 的。应当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事实与法律的确存在着较为明确的区分,如一个人是否杀人,是一个事实问题,而要裁定 该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要作杀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 并是否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再比如,一个人致他人死亡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到底是犯故意伤人致死罪还是犯杀人罪或 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与事实的区别常常出现在分析法律案例中。一般说来,事实问题是指事 情的真实情况,强调事情的真实性,而法律问题主要是指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则。事实一般包括时间、地点、天 气、光线、速度、颜色、人物身份、所说、所做、所闻以及推断的事实如行为人的意图、精神、心情、知识等事 项,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对于某个问题应用何种法律规则,对法律规则如何作适当的阐述,及法律要求或许可做什么。事 实问题所涉及的是某些通过感官、证据或据以进行推理而可认知的事物的存在、性质和状况等问题,是通过调查过 去某时间、某人、某事的存在状态等来认知的情况;法律问题涉及的是法律制度中某些规则是否存在、正确阐述和 正确适用等问题,它要通过法规、案例和权威性法源的解释来确定或否定。法律问题是法院或法官在考虑了从权威 性的法律渊源中提出的规范,并听取了法庭辩论之后决定的。在普通法系国家,事实问题则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如果 没有陪审团,则由庭审法官根据许可并对证据进行充分考虑之后决定的,所以凡是委托给陪审团(如果有的话) 或由法 院代替陪审团决定的事项,则是事实问题,或者说,依据证据及其推论裁决的事项是事实问题,凡是法院或法官有权决 定的事项便是法律问题,留待主诉法官裁决的事项是法律问题。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都是由法官 来认定与裁量的。在许多情况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交混在一起,例如,要确定某甲是否犯了所指控的罪行,就取决 于法律的规定和对犯罪的调查,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证实,而且陪审团裁决某甲犯有该种罪行,则作出的裁决就属于对事 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认定融为一体的情形(参阅《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版,第520 、521 、525 页;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11 - 412 页;《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byDavid M. Waiker ,CIARENDON PRESS. OXFORD 1980 , P454 - 455 、721 – 722。)。可见,事实 问题与法律(规范) 总是交织在一起,在很多时候又很难将之加以区分。但是,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来看,它们毕竟是法律 推理中的不同前提,对事实的认定和对事实与法律的关系的认识以及二者结合以后释放出的法律意义的阐释是不同 的法律问题,区别二者的困难在于许多学者经常想要找到“纯事实与纯法律”,而要找到这种纯粹的区分在很多情况 下是难以做到的,如对于“过失”的认定则既涉及事实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Arti K. Rai : Engaging facts and policy : amulti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patent system reform , COLUMBIA LAW REVIEWJUNE2003 ,NO. 5 ;吉尔茨认为,致力于把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专题 民事证据制度专题 小额诉讼程序专题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 强制执行程序研究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更多专题>>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2/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事实与法律区别开来是西方的传统,而在伊斯兰传统中,则致力于把事实与法律勾连起来,吉尔茨虽然也承认事实与法 律的区别,但是他也指出事实与法律的“截然划分却不是到处都有的”。参见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 较透视》,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 年版,第106、83 页。),所以这种区分是相对的,如果从相 对的角度来看,对法律与事实加以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种相对区分还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 事实与法律事实 《现代汉语词典》把事实解释为“事情的真实情况”。在哲学上“, 事实”有三种常见的但截然不同的定义。第一 种观点认为事实就是外在于人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按照这一定义,先在于人的自然界以及打上了人的烙印的一 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本身,都是事实。实际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 [1] (P75 - 76) 如罗素就 指出:“‘事实’这个名词照我给它的意义来讲只能用实指的方式来下定义。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作一 件‘事实’。太阳是一件事实;恺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如果我牙疼,我的牙疼也是一件事实。⋯⋯我所说 的‘事实’的意义就是某件存在的事物,不管有没有人认为它存在还是不存在⋯⋯大多数的事实的存在都不依靠我 们的意愿; ⋯⋯大部分物理事实的存在不仅不依靠我们的意愿,而且也不依靠我们的存在。” [2] (P176 - 177) 显然,在 罗素这里,事实就是存在,包括自然的存在与社会的存在,静态的事物与动态的行为、生活状态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实是主体关于客观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反映或把握,有时指正确反映与把握即真理。这一定 义带有认识论的印记,主张事实不仅与主体相关,而且是主体的实践与认识活动的结果,实际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与对事 实的认知。 [1] (P76) 第三种定义认为事实是不依赖于主体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状态,强调事实的根本特性在于其客 观实在性,是不依赖于主体的观念、意向的客观存在。从形态上看,事实既包括客体性事实,也包括人本身的主体性事 实,即通过主体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的事实。这一定义的合理性在于它不但肯定一切客体的存在是事实,而且肯定 人、社会、主体本身的存在与客观状况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事实,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 [1] (P77) 概而言之,哲学角度关注的事实有三种:自然存在、主观认知、社会客观存在。 “事实”不同于“存在”、“客体”、“科学事实”、“真理”等概念。1. 事实与存在。广义的存在既包括物质的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3/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范畴,也包括精神的范畴,以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狭义的存在是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是与思维相对立的存在。 一般所说事实,指狭义的存在,即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而不包括精神、观念、心理的东西,因此,事实属于存在,但存 在不一定是事实。“我们对于事实,的确有一种时间上的要求,某种经验上的要求,我们要求它在时间上或经验上已经 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可见,一般说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指作为曾经发生过的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真实的,是一种客 观现象;但是,如果站在“现在时”的立场上,事实就不一定是存在的了。比如,假如孔夫子有一张桌子,那么“孔夫子 有那张桌子”在那时侯是事实,在现在它仍然是事实,但是那张桌子现在却不存在了,因此,那张桌子现在并不是“东 西”,因为“东西只能存在,不能存而不在”,“但事实可以存而不在”,因为历史上的存在虽然不是现在存在的事实, 然而在现在它仍然是事实。 [3] (P734 ,744 - 745) 2. 事实与客体。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主体活动的对象,客体 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自然客体,也可以是社会客体。人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一些精神 性、观念性、主观性的东西如幻觉、情感虽然可成为主体活动的对象(客体) ,但这些对象内容本身不具有客观性(但 幻觉与情感自身是一种客观存在) ,因而不是事实,可见,客体不等于事实。3.科学事实。所谓科学事实是指通过科学 活动所获得的关于客体性事实的描述与把握。科学事实不包括关于主体的事实。科学事实具有以下特征:实证性与 可实验性、主体渗透性、公共性(即不会因主体不同而不同) 。4.事实与真理。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主体 意识的存在状态,是一个具有本体论意味的概念。真理作为主体对主客体关系的把握,是一个实践与认识范畴。只有 进入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与主体发生关系的客观存在才是事实。事实是真理的原型,真理是实践认识意义上对事 实的接近。“事实不是精神性、观念性、或主观性的东西,而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现实状况”; 事实本身和对事实的认识有实质区别,事实是客观的、唯一的,而对事实的认知则可能偏离真相,但客观事实只有一个 ——真理。事实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以上分类参阅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中国 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78 - 83 页。不过,作者由于论题的需要,排除了主题性事实(价值事实,即事实与价值的关 系等) ,认定事实是“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对象自身的客观存在状态”。)。 哲学角度关注的事实,主要是指进入人的实践活动,并进入人的认识视野的客观存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事实既有 其客观属性,也具有主观属性。我国学者彭涟漪则认为“事实乃是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及其情况) 为概念所接受, 并由主体作出判断而被知觉到的。事实乃是关于感性经验的一种知识形式。一般地说,所谓事实,就是经验事实”。 [4] 雍奇则在此基础上作了阐释:事实只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陈述,是关于客观事物的知识,而不是客观事物自身;事实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4/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必须是为人们所能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并且由主体作出判断而陈述出来,一切事实都是经验事实;一切事实都是客观 与主观、经验与理性的统一与结合,因为任何客观事实的陈述都离不开主观的判断。 [5] (P175 - 176) 事实具有以下几 种特征:可靠性,即事实总是真的,不可能是假的;不变性,事实一经发现或创造就不可能更改,事实的发现、创造、理解 虽依赖一定的理论,但事实的可靠性、真理性却不会因此而改变;特殊性与不可重复性,任何事实都只能是而且必然是 特殊的;事实只能是当前和过去的事实,而不可能是未来的。 [5] ( P176 - 177) 事实与价值密切相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人要认识事实就需要依赖人的主观理性,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以科 学知识为基础的,如时空关系,数量关系,客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等。理性只能告诉我们对象的事实情况,却不 能告诉我们是否应该采取行动以及采取何种行动,如何进行决策,这是因为,事实是我们决策的外在依据,价值是我们 决策的内在动力和目的(如科学可以告诉我们某一星球的情况以及到达这一星球的途径与方法,但是并未告诉我们是 否应该花费巨资去完成它,未告诉我们决策的动机与目的) , [1] (P3 、7 、22 - 23) 价值具有鲜明的目的性。这在立法、 司法认定活动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原则,婚姻法关于过错方对于配偶的赔偿规定,都体 现和反映了社会在特定时期的价值追求与价值选择。 进入法律职业者视野的事实,显然排除了纯粹静态的自在之物这一静态事实,即它应当是一种动态的社会事实,换句话 说,并非是所有的自然存在和人际实践与认识都会进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转化为法律事实的事实,就必然首先要与人 类的生活相关,摆脱其纯自然属性,具备社会性,那些与人类生活无关的事实显然不会成为法律事实。但是并不能因此 就说与人类生活相关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非人际的关系“, 特别是指一个人之私人的好恶、生活方式、信仰、感 情、思想及意见”等,如果它不被化为行动并影响别人的利益,则法律不可能去调整管理;另外,一些生活事实虽涉及 人际关系,如谈天、约会、私人友谊等则不适宜用法律去规范,这样,法律管不着的及不适宜用法律去调整的,就构成 了法外空间事实,它们不会引起法律效果,不具有法律意义。 [6] ( P188 - 190) 当然,也存在那些本来应当由法律调整的 事实,由于立法的漏洞或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导致没有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的情形,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漏洞或空缺。 (三) 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5/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事实有别于制度事实(关于法律事实,谢晖教授使用的是“案件事实”一词,赵承寿先生使用的是“裁判事 实”一词。参见谢晖著:《法律的意义追问》,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21 - 125 页;赵承寿:《裁判事实的概念和几个 相关的认识论问题》,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制度事实 不同于物理学、生理学或心理学上的事实。制度事实的重要性在于当这个事实发生时,依据法律规则可以确定相关 人的权利与义务。麦考密克指出:“一个命题的正确性不仅取决于世界上某些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而且取决于将规则 适用于这些行为或事件的话,它就是一个制度事实的命题。” [7] ( P62) 按照麦考密克的说法,议会正式通过的法令也 是一个制度事实。制度事实是一种抽象的事实,它是立法者经过理性抽象所概括的事实。为了实现对千变万化的生 活事实的调整,立法者就“必须以放弃变化多端的生活关系本身所要求的细致化、放弃对具体案件作出公平处理为 代价”, [8] ( P34)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抽象概括的立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制度事实中是从多种现实可能的具体事实 中概括出的抽象事实,是立法者对认为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生活经验事实所作的归纳与描述乃至预测,所以当具体事实 发生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对纠纷中的两造作出权利义务的裁决。“制度的存在必然比它的任何实例的存在 提前一段时间”“, 制度作为一个概念而言在逻辑上早于它的任何实例的存在”“, 对于该特定的制度的实例的存在 而言,必须在合适的环境中以合适的方式发生适当的事件或实施适当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指明某些后果会随着制 度实例的存在而来的话,所有这些都将是没有意义的”。 [7] (P68)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一个法律规范包括事 实类型(行为模式) 与法律后果两部分,即法律规范中首先描述的是法定的事实构成,然后才赋予该事实构成某个法律 后果。“对法律后果的安排总是同时包含了立法者对法定的事实构成所涉及的生活事实过程进行的法律评 价。” [9] (P63) 在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假定或处理) 是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具体生活中的行为与事件必须 为这种行为模式所涵盖,这样当一个具体事实发生时,才会导致现实生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制度 事实相当于罗马客观法中所称的法律事实,它是指法律规范中存在的行为模式或假设条件,它本身不存在真假问题,制 度事实理论解决的是立法中关于各种行为模式的构成、特征、自恰性和正当性问题。 [10] 制度事实既包括法律规则 中所概括的事实,也应当包括法律原则中所概括的事实,还应当包括政策、正义、理性、道德、习惯法等非正式法律 渊源所应概括的事实。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法官对疑难案件甚至许多法律未明确规定案件的“格式化”的归类与 处理,而法律事实则应是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具体的能导致特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法官的活动就 是:“从当事人所陈述的生活事实中为法院找到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换言之,是将有争议的某个事实涵摄(归纳、吸 纳) 到事实构成之下。如果这种涵摄是可能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得出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6/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某一个事实的时候,如果该事实完全满足该规范所规定的法定的事实构成,人们就称之为生活事实被涵摄于该规范之 下。” [9] ( P63 - 64) 制度事实实际上是孕育法律所需要的事实,它是确立法律合法的基础。对立法者而言,立法规范的事实并不是完全客 观的事实,而是由立法者经过筛选过滤,是在立法中理解与解释的事实,即通过立法中的沟通与对话,把立法者认为需 要由规范调整、限制、惩罚或肯定的事件与行为纳入规范调整的范围,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与需求。“立法之前,对 于内涵法律需要的相关事实进行预测分析,就是良善立法的必要前提。同时,时刻关注这种事实的发展变迁,也是对既 有的实在法进行度量、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基础。”“立法的合法性直接来自于客观自存的事实,而来自于我们所理 解的事实(观念化、符号化的事实) 。因此,对事实的不同判断和理解, 会有不同的立法对策。” [11] (P106 - 115) 制度事实是指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或假定条件,这种事实本身不存在真伪;而法律事实则需要借助证据规则进行证 明,需要法官依据程序审理、判断,因此,法律事实存在真伪问题。制度事实是在立法活动中建构起来的事实,是在立 法中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依据,需要在立法活动中论证其正当性,即要论证在立法中对何种行为、事件进行肯定或否 定评价,承担何种责任或享受何种权利,以及进行这种评价的立法原因与理由;而法律事实的关键在于借助证据规则发 现事实真相,保证司法中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它是在司法中依据证据规则与法律程序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立 法中所划定的制度事实又是司法中认定某种事实是否应当接受法律调整的依据,换句话说,司法中认定的法律事实一 定是涵盖在立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之内的,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不能溢出制度事实所限定的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官 认定事实实际上是拿生活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尺子进行比对,只有符合制度事实要件的事实方可认定为法律事实,并进 而在法律推理中将之作为小前提推导出法律后果。从时间上看,制度事实在先,法律事实在后。 [10] (三) 认识法律事实的角度——客观事实抑或主观事实 长期以来,司法理论界将事实界定为案件的绝对客观真实,混淆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限,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和 司法实践上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区别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7/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完全客观的事实是一种哲学语境下的事实,是从本体论角度来看的事实,它自身并没有参照系统。而法律事实则是在 法律程序、价值中确认的事实。法律事实不但具有客观性、法律性,还应具有主观性,这是因为,任何案件事实都离不 开法律职业主体的认定,而任一主体对事实的认定都要受制于主体的经验、偏好、学识等认识能力,受制于主体之价 值观念,即承认事实之认定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活动,是一种伽达默尔所说的效果历史。法律事实强调认识的正 当性和真理性要求,而客观事实则认为必须与客观真实相一致,可见,法律事实是一种相对真理,而客观事实是一种绝 对真理( 参见锁正杰:《“法律真实”理论与“客观真实”理论比较研究》,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5 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樊崇义:《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5 卷)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0 年版。)。法律事实可以在法律程序、证据中获得,而客观事实如何达至,并无标准与手段,是一个理论上 似乎诱人,实践中永远无法去检验、复原的要求。绝对客观真实理论之所以不可能,理由还在于: 第一,人对于事实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不可能穷尽客观事物的一切方面与过程。退一步讲,即便 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可能,但由于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过去的事实,而诉讼只能在一定的时间(时效) 和空间下进行, 法院或法官也可能出于诉讼效率或效益方面的考虑而被迫放弃对客观事实真相的追求,这样在有限的时空下,依据有 限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不可能总是符合事实真相。第二,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客观事实”的发现,如实践中 经常发生的未出示借据又无证人证明的朋友间的借款事实,由于缺乏证据,诉讼中并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但是,作为 一种客观事实,却并非不存在;依据证据法,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非法证据本身能证明的事实却可能 是“客观事实”,而如果依据合法证据定案,合法证据却可能收集不到。可见,证据的法律性有时会排斥发现客观事实 (当然,法律也只能如此规定) 。第三,举证责任与诉讼经济原则可能背离客观真实。举证责任制度要解决的是事实真 伪不明时如何裁决,即确定不利后果的归属问题。另外,刑事诉讼中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作出的无罪判决,也 不一定就符合客观事实,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却更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第四,客观事实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假说, 把“应然”当成了“实然”(张永泉:《以事实为根据之辨析》,《法学》1999 年第3 期;翁晓斌:《民事判决中事实认 定的正确性》,《法学》1999 年第10 期。)。第五,对事实的认识,客观事实采用的是外在于行动者的标准,是一种盲 目推崇科学理性的思维方式。而随着认识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对于认识事实而言,采用事实中的行动者自己的认识 方式更为正确”, [12] 这是因为,认识主体获得事实材料的过程无法避免各种认识过程的加工作用,我们得到的事实(事 件)“是一种多个主体阐释参与界定的‘互为主体’结果”“, 事实不是外在于认识的,而是被认识过程——包括不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8/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同价值观和述说目的的当事人、回忆者、记载者、相关者、或研究者之认识过程——不断界定的结果。也可以说, 事实是(多种) 认识成分相互作用构成的产物”,即认识主体不仅在述说事实,而且在“建构”事实。 [12] 可见,认识中 只能无限接近而不可能“还原”、复制客观事实。第六,制度设计所导致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背离,如采用的认 识方法对发现案件真相的限制,为制约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而设计的机制对发现案件真相的限制,基于保护人权而对 发现案件真相的限制,如当发现案件事实与保护人权相冲突时,发现案件事实的追求就可能为保护人权让路,这在刑事 领域体现的更为明显。 [13] 但是,客观事实的概念并非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法律事实虽然很难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但总是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 标的,并且通常能贴近客观事实(这在很多争议不大的案件中体现的更为充分) 。因此,决不能否定客观事实对人们认 识的判定与制约作用,毕竟,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有许多与客观事实是契合一致的。“法律事实虽然是符合法律 构成要件的事实,虽然经过了办案人员的排列组合分析,但它毕竟还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法律事实并没有丧失其自然 属性”, [14] 即并未丧失其客观属性。法官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契合,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背离,包 括将不存在的客观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也包括将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认定为非法律事实(这在刑事错案中表现的尤 为突出) ,这是源自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的偏差,即客观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离不开主观的认定,离不开人的主观 性。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就否认其客观的属性,因为法律事实的认定都是以客观的证据作为基 础的,可见,法律事实具有客观与主观的二重性。 [10] 二、法律事实的特征(此处关于法律事实特征的描述,主要参考了陈金钊教授的概括。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事实是 一种规范性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参阅陈金钊:《论法 律事实》,《法学家》2000 年第2 期。) (一) 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客观实在性 虽然我们说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但是,从本原上讲,任何被法官认定的事实首先应当是一种客观事实,任何引起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首先应当满足客观性的要求,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9/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所以,客观性是法律事实的首要特征,法律事实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竞合,否则就是伪事 实。至于部分案件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则反映了人们认识存在偏差的事实。 (二)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即它必须是法律中涵盖的事实。“虽然法律事实是法官等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认定的,但这种认定同时也是用法律规 范衡量生活事实的一种结果。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15] 规范 性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评价功能,一种事实发生后,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承担何种责任,人们的 认识并不一致,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设定法律的时候进行取舍、权衡,消除认识上的分歧,作出权威性的评价,将各种应 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用法律规范固定下来,这样,一旦生活中发生了一定的事实,是否应当产生法律后果,就可以与 立法意旨中涵盖的抽象行为模式进行比照,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生活事实是否要认定为法律事实只能以法律为指 引,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法官认定的事实必须与规范性事实(制度事实) 相符合,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失去其应有的法 律意义。 (三)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法律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它并不等同于法律中被立法者所抽象概括的事实,但这种具 体的行为或事件一定是被包含在法律中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调整。在一个法律关系的演变中,这种具体的事 件或行为可能是一个,如双方当事人签定,也可能是多个事实组合,即事实构成,如一个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建立,既 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定,还需要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少任一行为,都不能产生有效的法律后 果。 (四) 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并非都经过了法官的认定,如买卖合同的签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0/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权利义务,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后在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主动救治病人、支 付医疗费用等种种权利义务的演变并未经过诉讼途径,这是因为法律的实现大多是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不论这种遵 守是哈特所说的“内在观点”抑或“外在观点”。 当我们说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的时候,特指的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就事实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的认识 产生分歧并诉诸法院时,交由法官(个别情况下是仲裁机关) 依据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这种认定不外乎是关于事实 的有无、多少、和规范的联系程度、与后果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最终进行的权威性法律评价。这里说 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是从终极性的角度来说的。参与事实认定过程的参加人除了法官以外,还包括当事 双方或多方,以及证人、事实的鉴定人、土地房产等资产的价值评估方,刑事案件中还包括侦查机关等,如此诸多的当 事人无一不在参与着法律事实的“建构”。但是,诸多的事实资料最后却交由法官依法进行“剪裁”(普通法法系交 由陪审团裁定) ,由法官享有法律事实认定的独断性权利,从而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评价与确认。 法律事实一定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吗? 应当承认,司法裁判中的法律事实大多是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对于法官来 讲,有些事实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由于缺乏证据的支持,法院就不会采信。所以,证据是法官认定法律事实的主要 手段。但是,法官最后认定事实却并非都靠证据,这是因为,作为法官用以定案的事实,有些并无证据依据,但法官之所 以采信,是由于它符合证据法的原理。法官认定事实除了主要依据证据外,还可以依法采用以下非证据方式来认定事 实:司法认知的事实、自认的事实、事实推定。 司法认知的基本依据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司法认知的事实是指法官对于某种待证事实,不待当事人 举证,即予以认知,把它认定为真实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第2 版) ,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二章“司法认知论”;毕玉慊:《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中外法学》1999 年第1 期。)。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33 号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 条就明确列举了五类当事人无须 举证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 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然,同时也规定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1/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自认的事实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准备书状内、言词辩论时,或在本 案法官面前,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表示”, [16] ( P85) 自认的对象,须为单纯的事实。 事实推定是指基于经验法则或逻辑规则,依据某一确定事实,推定和确定某一相关不明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及其所处 状态(参见邓子滨:《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上篇) ,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 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肖中华、张少林:《刑事推定与犯罪认定刍议》,《法学家》2002 年第3 期。)。“事实推定产生于下面这 种思维过程,即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因为常识和经验表明该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 与该未知事实并存。(有时在刑事诉讼中产生的推定) 。” [17] (P314) 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比在刑事诉讼中更为 重要的角色。在我国法律中,事实推定的情况很多,如民法中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即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有效流 转而规定的一种事实推定,再比如刑事法律中的“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人人知法的推定(司 法中当事人不得以自己不知法而作免责抗辩,但有例外) 等。当然,对事实推定当事人可以作出抗辩。 司法认知的事实、自认的事实、事实推定,都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辅助与补充方式,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事实认定的最主 要的渠道还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但是,其他三种方式有其存在的意义,这是由于,并非每一个案件都有充分的证据, 如果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只能完全依据证据,那么许多案件法官将束手无策。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过分强调了依据证据 事实进行判决,但是在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要求时我们的法官却大多不敢依据其他方式进行裁决或进行举证 责任分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可见,法官据以定案的事实并非全部都有证据的支持,但是,所有这些被认定的事 实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五)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一个事实,只有它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紧密相连,方可称为法律事实,即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法 律关系的演变。从结果上看,法律事实的出现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演变,但并非必然,如某些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 却可能依法被赦免(如大赦、特赦) 。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2/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六) 法律事实属于一种制度性事实 如前所述,制度性事实是一种早于法律事实的安排,是法律制度为方便对于生活的调整而在制度中所作的一种预设,这 种预设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正式法律渊源中,但也体现在政策、正义、理性、道德、习惯法等非正式 法律渊源中,只不过非正式法律渊源中事实的识别与发现需要法官运用更高的法律知识、法律智慧、法律技能,需要 进行更充分的法律论证。法官在面对一个事实的时候,他要拿这个事实与制度中所抽象描述的事实进行比对、分析, 而且往往会结合法律规范进行衡量,即法官的目光必须穿梭、往来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而才可能将这一生活事 实“涵摄”于制度事实中,即是一种将个别归于一般的过程。 (七) 法律事实是一种主客观结合的事实 事实虽然本身是客观的,但是,完全地复原客观事实连理论上的可能都不存在,因为我们永远也没有办法衡量法官认定 的事实是否就是“客观事实”,任何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主体的参与,所以事实认定的过程必然是一种客观见之于主 观的过程,是一种历史上的事实与当下的主体“视域融合”的结果。任何法律事实都不能离开主体的认识而存在,很 多时候,当我们说法官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事实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已经承认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证据来建 构的,在大部分情形下,若没有证据,哪怕依据常理我们能推定事实的存在,法官也会以证据不足而轻易否定。事实之 所以具有主观性还在于,“一旦关系事实进入司法领域成为案件事实,它就成为法官观察理解和解释的对象”“, 然而 法官对关系事实的理解也不是铁板一块,这既体现在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和解释上,也体现在不同法官对 类似案件事实的不同判决上”。 [11] (P120)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3/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释: [1] 孙伟平. 事实与价值〔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 〔英〕罗素. 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M〕1 张金言1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 岳金霖. 知识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 彭涟漪. 论事实〔J〕. 新华文摘,1992 , (2) . [5] 雍琦.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 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 〔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 制度法论〔M〕. 周叶谦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8] 〔德〕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M〕. 王晓晔,等1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 〔德〕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M〕. 丁小春,等1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 赵承寿. 裁判事实的概念和几个相关的认识论问题〔A〕1 葛洪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1)〔C〕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 谢晖. 法律的意义追问〔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2] 张静. 事实与方法〔J〕.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 , (4) . [13] 陈永生.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 (4) . [14] 张继成,杨宗辉.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J〕. 法学研究,2002 , (4) . [15] 陈金钊. 论法律事实〔J〕. 法学家,2000 , (2) . [16] 叶自强. 民事证据研究〔J〕.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7] 〔美〕乔恩·R·华尔兹. 刑事证据大全〔M〕1 何家弘,等.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我想发表评论】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杨建军 法律事实的概念(下) 杨建军 法律事实的概念(上)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民法学研究会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 |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 民法精品课程 | 《国联民商法网刊》 | 商法研究所 | 网站地图 | 征稿 | 法律网站导航 | 《判解研究》 | BBS | 英文频道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上)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4/15 页)2011-9-28 20:38:49 法律事实的概念(下)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学人 理论法学 民事法学 商事法学 程序法学 判解研究 检索中心 动态报道 法学教室 法学茶座 法律书屋 法学讲堂 [“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法”的再编与不法行为法——民法研究30年的感悟[大村敦志][10月12日]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系列讲座(八) “侵权责任 法评注系统”使用公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简报 程序法学 法律事实的概念(下) 杨建军 山东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9-12 浏览次数:230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司法裁判 内容提要: 法律与事实存在着相对的区分。法律事实有别于哲学上的事实、生活事实、制度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与主 观性二重属性及规范性、具体性等属性。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事实。站在司法裁判的立场上来看,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 三、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黄建武教授认为要构成法律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人的 行为,包括语言与身体行动,但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其次,它必须是人有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精神病患者的举动 不应当视为法律行为;再次,它必须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即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18](P461) 但是,如果认为行为表现为语言或行动,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那么,在认定法律行为时是否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活 动? 当事人的内心活动对认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意义? 如果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并非应当忽略的 细节。比如,刑事案件中,一个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过失杀人抑或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在认定中,当事人的主观动 热点专题 于明 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 (上) (2011-9-27) 范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评 析 (2011-9-23) 高志刚. 民事诉讼模式正当性反思 (2011-9- 22) 张保生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 了”(下) (2011-9-24) 章彦英 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 局与破解之道 (2011-9-25) 魏治勋 涉诉信访的“问题化”逻辑与治理 之道 (2011-9-26) 于明 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 (下) (2011-9-28) 专题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下)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1/8 页)2011-9-28 20:38:52 法律事实的概念(下)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 机就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甚至对认定是否是犯罪行为或是否应减轻刑罚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另外,如果站在历史 的角度,我们会发现,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形,在某些时候也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如中国古代的“腹诽罪”。所以,第一,人 的内心活动对于认定法律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行为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只应当把该结论放在现代社会法制的语 境下,并且应当是有条件的。第二,行为必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是一个依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在 正常情况下应当具有的意识。在这里必须要考察“行为人”自身,即对“人”的标准不能定的太高或太低,应当采 用“中人”、普通人的标准,而不应当采取过高或过低的标准去衡量,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第三,具 有社会意义的行动,主要是指“已经”产生了与他人有关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还应包括“可能”对他人或社会产 生影响的行为,如刑法犯罪构成中的行为犯、危险犯,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后果,但却是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行 为;民法上也有类似情形,如即发侵权,虽然还未造成侵权事实,但却存在着法律上的可能,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以救济 权利,阻止侵权后果的出现;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属于相同情形。 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还可以分为善意行为与恶意行为(如民法上有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的区 分) ;依据行为的合法性,行为还可 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它均可能引起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还有一部分行为,其合法性在法律上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如安乐死、婚内“强奸”,在法律较模糊的情形下,由于人们 对其“合法性”认识不同,就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法律评价,造成在法律后果的裁决上可能产生截然的对立。 2.法律事件。国内大多数教科书认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阿列克谢耶夫还把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19](P425) 绝对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没有 任何关系的完全自然的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相对事件是一种行为,但该行为的意志与其引起的法律 后果之间没有关联,相对事件又可以称为事实性行为,如劳动者自己操作违规在所造成的事故中死亡,以此引起的劳动 关系消灭与继承关系的产生来说,就属于相对事件。[18](P462) 事件发生后,会直接依据法律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法律关系的演变吗? 有的事件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演变, 如人的出生、死亡,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抚养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但有的法律事件发生后,依据法律并不能直接引起 法律关系,如洪水发生后,引起某人损害,但若某人未与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险 赔偿关系。可见,有的事件发生后会依法直接成为法律事实,而有的事件发生后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来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专题 民事证据制度专题 小额诉讼程序专题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专题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 强制执行程序研究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更多专题>> file:///F|/新建文件夹/法学/民法/法律事实的概念(下)_程序法学_中国民商法律网.htm(第 2/8 页)2011-9-28 20:38:52
/
本文档为【法律事实的概念】,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