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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名称

2009-12-30 27页 ppt 163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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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名称null 第五章 第五章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 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 (-)商业名称概念界定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示其营业的名称 《德国商法典》第17条第1款:“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其营业经营和进行签名的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商号所专属享有的商号设定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利。 (二)商号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 1.商号作为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在法律上具有的重要特征一、商业名称(商...
商业名称
null 第五章 第五章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 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 (-)商业名称概念界定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示其营业的名称 《德国商法典》第17条第1款:“商人的商号是指商人进行其营业经营和进行签名的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商号所专属享有的商号设定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利。 (二)商号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 1.商号作为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在法律上具有的重要特征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 (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2.商号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所具有的特点 (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null1995年6月,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X X市绿城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仅隔一条马路之遥处又开业一家公司,登记名称为“XX市绿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属于两个区,并分别向各自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甲公司称,该公司从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绿城时装公司”名称对外营业;而乙公司用“绿城制衣”经营,与甲公司名称近似而且也兼营时装,加上两公司相距很近,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据此,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绿城制衣”的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与甲公司登记机关不同,行业不同,不存在侵权问题。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 (三)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知识产权说 人格权说 混合权利说 商号权不同于姓名权,因其具有可以转让与继承的直接财产,并以依法公开为必要;商号权也不同于财产权或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脱离商主体而独立存在。 (四)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可以相互一致 .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 . 3.商号与行号 行号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 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 4.商号与注册商标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区别:其一,商号权属于商事人格权的范畴;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其二,商号权没有存续期限限制;商标权在理论上有一个存续期限。 其三,商号权的效力只限于一定的地域内,超出了其获准注册的特定地域则不受商法保护;商标权的法律效力以一定的法域为限,因而可以超出商号权的特定地域限制而及于全国。 其四,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商标则可以用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以及三维图形等来表示。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一、商业名称(商号)内涵界定其五,商号一般实行强制注册,一般来说一个商事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商标注册则既有强制性又有自愿性,并且同一个商事企业可以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联系:两者都属于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5.商号与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往往对一个企业具有明显的人格标识意义,与商号较为相似。但相对而言,商号的人格标识意义,要比服务商标更为明显。 6.商号与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并非由某一企业专有,而商号则为某一企业专有 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 (-)商号的选定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一为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其二为商号真实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 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我国商号制度奉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不得使用的事项这类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3)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 禁止使用的 禁止使用的①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号; ②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 ③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内容的商号; ④以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 ⑤以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 (三)商号的登记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行公示的过程。 1.商号创设登记 商号创设登记是指商主体创立时商号的登记。 2.商号变更登记 商号变更登记是指商主体在经营存续期内变更原登记商号之全部或一部分,而在登记机关所履行的登记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 3.商号转让登记 商号转让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已登记之商号所获得的专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商主体独立享有或与自己共同享有时而必须履行的登记。 4.商号废止登记 商号废止登记是指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之继续被使用而履行的登记。 5.商号撤销登记 商号撤销登记是指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于此情形,商号无所依附,则一并予以撤销,并依法进行登记。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 6.商号继承登记 商号继承登记是指业主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其经营,依继承事由所办理的登记。 (四)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1)使用取得主义。指商号一经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商号的专用权而无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 (2)登记对抗主义。指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记生效主义。指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使用,才具有排他性专用权。 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二、商号权的取得与废除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五)商号的废止 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 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商号权的内客 1.商号使用权 商号使用权是指商主体对其商号事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2.商号转让权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其一为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其二为相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商号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我国采取绝对转让主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面合同或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3.独占权 商号经登记注册后,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即商主体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4.商号变更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商号出借权 也称商号许可使用权。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二)商号权的冲突与协调 1.商号权之间的冲突 2.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null 原告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在南京市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xx x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XX”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理此事。被告于 1992年9月 30日致函原告,称其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在剪刀和菜刀上刻印“南京张小泉”字样。在1992年10月28日的双方会议备忘录上,被告亦承认库存菜刀有4000余把。 1992年12月 13日,原、被告双方再次交涉,将被告方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粘刀”、“中国江苏南京null张小泉”钢印各一枚交由有关部门封存。 1993年 2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 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 1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和被告南京XXX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告南京XXX刀具厂所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依法享有“张小泉”汪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XXX刀具厂自成立后在同类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康”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已构成对“张小泉”注册null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24条第1、2款,《商标法》第 38条第 3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对原告杭州张小来剪刀厂诉被告南京XXX刀具厂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被告南京XXX刀具厂立即停止在其产品菜刀及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标识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南京 X X X刀具厂赔偿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济损失 1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三、商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 3.商号权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4.商号权与通用网址之间的冲突 (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责令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3)没收非法所得。 (4)罚款。 (5)吊销营业执照。 (6)用侵权商号非法提供的商品可以禁止出口、扣押或查封。宝洁诉晨铉宝洁诉晨铉2000年5月17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宝洁公司之间“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称,自1962年起该公司在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feguard”商标。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06年5月。 1994年6月,该公开向中国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然而,1999年1月,被告晨铉公司的前身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宝洁诉晨铉宝洁诉晨铉“safeguard.com.cn”域名。宝洁公司认为,晨铉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合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类别域名“.com”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知名的注册商标相同,会使人们产生误认,域名持有人将或明或暗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在“com”类别域名前注册的三级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该行为就有悖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宝洁公司“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宝洁诉晨铉宝洁诉晨铉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被国家工商局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晨铉公司的行为属恶意注册,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10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抢注域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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