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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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答疑】固定资产处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22小时前 | 阅读原文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
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
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
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
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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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答疑】固定资产处置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22小时前 | 阅读原文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
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
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
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
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4〕
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
售价超过原值的按 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002年 1月 1日~2004年 6月 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从 2002年 1月 1日起全国的纳税
人,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当售价
超过原值的按照 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当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类固定资
产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按照 4%减半征收。
2004年 7月 1日~2008年 12月 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
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从 2004
年 7月 1日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
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
资产(含缴消费税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007年 7月 1日~2008年 12月 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
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从 2007年 7
月 1日起中部六省(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
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8年 7月 1日~2008年 12月 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
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从 2008
年 7月 1日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
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执行与东三
省老工业基地一样的增值税政策。
2009年 1月 1日~2013年 8月 1日。从 2009年 1月 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
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
扣进项税额;从 2013年 8月 1日开始,全国的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
屋建筑物)都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处置不同时期购买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以下要求缴纳增值税:
第一,上述东北三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如果属于 2004年 7月 1日以前购买的,可按 4%减半征收;2004年 7月 1日以后购买
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二,上述中部六省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如果是 2007年 7月 1日以前购买的,按 4%减半征收;2007年 7月 1日以后购买的,
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三,上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涉及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
括房屋建筑物),如果是 2008年 7月 1日以前购买的,按 4%减半征收;2008年 7月 1
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四,除上述三项涉及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如果是 2009年 1月 1日以前购买的,按 4%减半征收;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买的(不
包括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和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
税率征收。
第五,关于处置缴纳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类固定资产,上述前三项所列的一般
纳税人分别从 2004年、2007年、2008年开始,允许抵扣此三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因此现在处置此三类固定资产应按 17%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上述第四项所列的一般纳
税人处置 2013年 8月 1日以前购买此三类固定资产的,按 4%减半征收,2013年 8月 1
日以后购买的不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全部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六,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旧固定资产,购买时出售方按适用税率销售,那么纳税人再
出售时还是适用该税率,而不论购买时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及抵扣凭证;购买时出售方是按
4%减半征收,那么纳税人再出售时还可以享受 4%减半征收的政策。
第七,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处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统一按 2%的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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