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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人格犯罪-法律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

2013-11-16 8页 doc 16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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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人格犯罪-法律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 多重人格犯罪-法律毕业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       在此阶段形成的犯罪人格同样具有临时性,发表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相对于成年人的人格较易改变。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所主张的“人格责任论”,即包括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②]就未成年人而言,其人格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尚不需对自己的人格形成过程承担全部的责任,因而往往能成为减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
多重人格犯罪-法律毕业论文-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
多重人格犯罪-法律毕业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       在此阶段形成的犯罪人格同样具有临时性,发论文--直接-找-本-专-业-写-手,绝对保过的,Q:1-2-1-0-7-3-4-0-2-3相对于成年人的人格较易改变。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所主张的“人格责任论”,即包括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②]就未成年人而言,其人格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尚不需对自己的人格形成过程承担全部的责任,因而往往能成为减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从预防再犯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临时性使得其人格更易矫正,尚能从根本上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条规定即开了我国“人格调查制度”之先河,也有学者将其称作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社会调查制度”,而事实上该项调查内容的最终目的乃是为了对被调查者的人格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为量刑服务,故国内外较统一地称其为“人格调查制度”。在各国少年法上,一般都明文规定了要进行“犯人之人格调查”。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也主张: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   [①] 转引自: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在人格发展的第五阶段中(12—18岁),女孩约从11岁男孩约从13岁开始进入青春期。弗洛伊德认为青春期是一个骚动的时期,潜伏的生殖变化突然迸发,将要摧毁自我及其防御。一方面,个体要从父母的从属关系中分离出来,情感上是痛苦的;另一方面,性的冲动开始产生,容易导致抵触情绪和情感波动。埃里克森认为,青春期的驱力(性欲力)的增加是破坏性的,新的社会冲突和也促使青年变得困扰和混乱。因此,在心理上形成了“自我统合”,而防止“统合危机”乃是这一阶段的任务。所谓“自我统合”,是指个体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环境的整合和适应:“统合危机”是指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环境的不平衡及不稳定。埃里克森认为,成功的“自我统合”应完成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人格才能得到健全的发展。这七个方面是:(1)自我肯定对冷漠无情(2)成就预期对工作瘫痪;(3)角色试验对消极认同;(4)性别认同对性别混乱;(5)时间前景对时间混乱;(6)领导的极化对权威混乱;(7)思想的极化对观念混乱。换言之,在12—18岁中,个体的人格特质在以上七个方面便得以形成,在每组对立的人格特质中个体都会偏向于积极一方或消极一方,从而形成个体的人格特质。   四6—12岁勤奋进取或自贬自卑   2、人格发展的第六阶段(18—25岁),是个体从“暴风骤雨”的青春期逐步走向一个相对平静、相对成熟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格特质的发展任务是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体验爱情的实现,并融入社会。但由于寻找配偶与寻找工作包含着的诸多限制以及偶然因素,所以也孕育着生活的孤独感和窘迫感。从人格的社会性角度来看,个体在这个阶段最为明显的特征是人生观(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观)的确立。第五阶段形成的人格特质在此阶段趋于稳定和成熟,日后将难以改变。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策   同监禁刑相比,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过失犯中罪行较轻且真诚悔罪者的改造,社区矫治具有使这些对象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以健康心态顺利融入社会,从而减少和避免犯罪的优势。社区矫正、在美国,法院对违法情节较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判以“缓刑”,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进行矫正,而并不投人到监狱服刑。如1999年底,全美共有被矫正人员632万人,而其中“缓刑犯”就有377万,“蹲监狱”的只有200万人左右,只占全部被矫正人员的30%。未成年人人格的成长需要良好的“人格环境”,社区矫正的推广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小组、社会帮教、规范工读学校或引进国外缓刑寄宿学校的做法,使其远离原实施犯罪时不良的社区环境,帮助其完成社会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再犯。   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的实施,主要是由法院委托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成长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进行。其优势在于熟悉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并热心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业,不足之处在于调查过程中社会学、心理学专业调查手段运用不够,这是日后需要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调查员应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学校、家庭、社区、工作单位,通过走访家长、学校、邻居、同事、会见被告人等方式展开调查,并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员在庭审中只对法庭负责,在宣读完调查报告后,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对调查报告提出异议,法庭应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后确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向社会调查员提供裁判文书。人格调查制度走进少年法庭,是人性化施法的体现。   [③]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87—1997精装版),97年后中国法律年鉴中严重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率未再作为统计项目公示,故98年后数据未列出。   刑事污点,即通常所说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如果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定罪判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意味着社会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否定评价。虽然该否定性评价是基于其过去所犯罪行作出的,是过去的、历史的,但是其影响却是现实的、延续的,甚至终生伴随。刑事污点的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对未成年人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不必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将导致其许多的权利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困难往往阻断了那些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者告别过去、回归社会的道路。而刑事污点消除制度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挽救和改造”的刑事政策。将其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七25—50岁精力充沛或颓废迟滞   (一)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总数逐年增加。1991年我国刚刚迈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期,在持续9年较底犯罪数之后,1999年又迈过4万大关后,已连续四年持续攀升,并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期,预计将持续至2008年以后再会有所缓解。在其背后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该年度14—18周岁人口总数,一个是犯罪率。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是我国的一个生育高峰期,时隔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正面临一个新的14—18周岁未成年人高峰期,预计2004年至2007年该年龄段人口都将维持在每年9千万以上的总量,该年龄段人口基数大而犯罪率又稳中有升,预计2004年、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会突破6万人每年,2006年、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会保持在5万5千人以上,直至2008年该年龄段人口降至7千5百万左右,未成年人犯罪才可能渡过此次高峰。   根据上表所列,我们重点分析处于青少年期(12—25岁)的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的人格发展特征:   表一:1990—2002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统计表[2]   人格的形成具有两大基础,其一是遗传生物基础,包括基因遗传、人脑、内分泌、激素、个体体质等的影响;其二是社会基础,包括家庭、学校教育、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引导等。人格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人体与环境不断作用而形成各种心理特征的社会化过程。弗洛伊德根据其对病态人格进行的研究,最早提出了人格及其发展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潜意识中的性本能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基本动力,并在修正意识与潜意识二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我、自我与超我的三级人格结构理论,将其作为个体的三级历程思维和人格的三个发展层次。弗氏的理论构建了当前人格发展学说的基础,后来的学者在此基础上不断将人格的发展(成长)理论科学化和系统化。   [⑤] 转引自: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人格矫正制度   3、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完善之构想   2、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推行社区矫正   研究未成年人临时犯罪人格的目的就在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建立健全的人格,完成社会化,预防其再度实施反社会行为,这种矫正目的实现的是:1、人格五要素完整统一,不存在人格障碍。2、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需求合理,言行一致,保持内心世界的和谐统一。3、具备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4、有效地运用个人能力,使成就动机和能力相结合,引发出创造力,并形成良性的循环。5、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接受自己的现状,并善于控制自己和发展自己。   (2)刑事污点消除制度   埃里克森“心理社会发展论”中人格发展的八个阶段[①]   4、未成年人犯重罪的比率高,近年来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其原因之一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容易导致犯重罪。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以下几种犯罪类型出现:(1)暴力型犯罪,包括杀人、伤害、抢劫、爆炸、强奸等犯罪形式,其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未成年人之所以采取暴力的方式作案,常常是因为受影视媒体、同伙等犯罪亚文化的影响而习得,同时也不象成年人那样具备利用智力、职务、诈骗、复杂技巧犯罪的能力,只会使用暴力这一最为原始的手段进行犯罪。(2)团伙型犯罪,包括盗窃团伙、流氓(斗殴)团伙和抢劫团伙等,未成年人处于独特的心理年龄,普遍存在着一种“从众心理”,辨别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不强,容易被帮派组织所吸收和利用。未成年人多是初犯,单个作案则常畏畏缩缩不易得手或因犹豫而中途放弃,而团伙犯罪则可以将风险和责任分散,相互暗示相互模仿敢于冲杀敢于下手。(3)物欲型犯罪,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实力,但追求玩乐相互攀比的心态较成年人更强,未成年人刚步入社会易被不良的价值有观所误导,从而不择手段偷盗、抢劫财物。此外,受生理因素影响,性欲型犯罪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参考文献:   一0—1岁信任或不信任   五12—18岁自我统合或角色混乱   1、过渡性。未成年人处于从童年向成年的过渡,是一个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童年的依赖性将逐渐消失,由独立性取而代之。面对性冲动以及情感上的波动也逐渐变得理智。心理学的研究表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其人格特质经历此阶段后将发生巨大改变。   [④]所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制指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应被判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 总数(人)      判处未成年罪   2、未成年人犯罪率稳重有升,形势严峻。虽然统计数据显示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在万分之五左右,基本与我国全国总人口的犯罪率持平,而实际上,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类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远远高于万分之五的水平,大约在万分之八到九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同全国人口犯罪率一样持续上扬,丝毫没有降低的趋势,足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仍有待大幅加强。   对以上两表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统计学分析   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学说,既考虑到生物学的影响,也综合了文化和社会的因素。他认为在人格的发展中,逐渐形成“自我”的过程,在个人及其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中起着主导和整合作用。埃里克森将每个人的人格成长过程分为八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发展任务。所谓各阶段特定的人格发展任务,是指在个体在各发展阶段上应当形成相应的人格特质,且经过了这一发展阶段其在这一方面的人格特质就基本定型,以后将难以改变,并依次进入下一组人格特质的发展阶段。人格发展中各项任务完成的成功与不成功是两个极端,靠近成功的一端,就形成积极的人格特质;靠近不成功的一端,就形成消极的人格特质,每个人的人格特质都处于两极之间的某一点上(或者用维度进行衡量)。这八个阶段中各相互对立的两极人格特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分之一) 1990 580272 42033 9034.4 7.24% 4.65 1991 507238 33392 7927.9 6.58% 4.21 1992 492817 33399 7688.2 6.77% 4.34 1993 449920 32408 7625.9 7.20% 4.25 1994 545282 38388 7422.4 7.04% 5.17 1995 543276 35832 7734.5 6.59% 4.63 1996 665556 40220 8658.5 6.04% 4.64 1997 526312 30446 7562.8 5.78% 4.02 1998 528301 33612 7946.4 6.36% 4.24 1999 602380 40014 7825.1 6.64% 4.97 2000 639814 41709 8399.7 6.65% 5.14 2001 746328 49883 8434.4 6.68% 6.11 2002 747096 58870 9386.6 7.88% 5.93 成年人犯罪总数比率[④] 57.7% 59.4% 64.4% 68.5% 64.8% 65.1% 65.5% 64.5%   六18—25岁友爱亲密或孤僻疏离   其中以下五个类型的矫正较为常见分别对待:其一、对于具有攻击性人格倾向的未成年犯罪人,关键在于培养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使他们学会与别人友好相处。矫治的具体方法应较少使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较多使用组织他们开展活动的方式;其二、对于具有亚文化型人格倾向的未成年犯罪人(主要是团伙犯罪),矫治重点在于时刻提防他们再次受到少年违法犯罪团伙的操纵和利用,改变在少年违法团伙影响下形成的价值观,教育他们学会用社会所允许的方式来满足自己对物质和名誉、地位的需求,隔绝他们与不良少年的往来。其三、对于过分压抑及神经质型人格倾向的未成年犯罪人,应着眼于引导他们将本能的冲动以社会认可的方式得以发泄,使其不需要深度抑制自己的冲动。为此应当使用精神分析方法。其四、对于幼稚型人格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提供有利于他们社会心理成熟的人际环境,帮助其增长知识,明辨是非,鼓励其发展自己的社会生活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其五、对于人格正常而处于意外情境下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心理矫治应当与其他人格缺陷型未成年人有所区别。首先应帮助他们从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惩处的心理紧张甚至心理危机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促使他们冷静地思考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自己的个性缺陷。要充分肯定他们过去的良好表现,对他们以后的生活道路充满希望,尤其要注意不能打击他们的自尊心和全盘否定他们,防止使他们可能因此自暴自弃,从此以坏少年自居。   阶段年龄形成的人格特质 罪犯百分率(%)      未成年人犯罪率   二1—3岁自主行动或羞怯怀疑   [⑥]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页。   (二)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临时性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有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规定则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规范之中。总体上讲,近十余年来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充分重视,使得我国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尚需完善。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除《刑事诉讼法》外,主要是依靠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意见(讨论稿)》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八老年期完善无缺或悲观沮丧   短期自由刑会使未成年人易于模仿和具有很强“从众心理”的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将他们收监关押效果不如宣判缓刑。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对其科以刑罚不是为了实现报应,而更多的是为预防犯罪服务。因此,刑法应对未成年犯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刑法目前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者,有学者呼吁应扩大到5年,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应扩大到7年(恰好在25周岁以前,处于成年前期,人格尚未完全稳定下来)。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从而缩短了对未成年犯的监禁期限。这是对未成年犯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原则的体现。我们认为在假释方面,被判出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实际执行7年以上(而非10年)即可假释。被判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刑期即可假释,以体现对未成年人之保护,而事实上未成年人也较成年人易于改造,自然不应与成年人始终保持同一个标准。   3、未成年人罪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每年占7%左右,即全国每年新判处的每14—15个罪犯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此外,有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14—25周岁青少年罪犯占年罪犯总数的34%—39%(九十年代初一度维持在50%左右),从总体上讲,青少年犯罪的主体是18—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因此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未成年犯罪问题简单等同于青少年犯罪问题,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只是在犯罪学上由于在犯罪原因和预防上的共同的才一起考虑。而且,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不同,其思想、性格和行为模式均未定型,可塑性较大,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期间应着重于教育,矫正其人格,帮助其完成社会化过程。而未成年人出狱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再犯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为防止犯罪少年释放后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歧视,让其更好的改过自新,许多国家对犯罪少年的刑事污点取消上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德国,如果少年刑事法官确认少年犯已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法官可以用官方的名义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日本《少年法》则规定:“少年犯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我们应从巩固少年犯改造成果出发,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引入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事污点消除制度,对释放后5年内无重新犯罪者,将其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抹去。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格调查制度的推广   3、可塑性。人格理论的研究表明,个体的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在18—25岁进入成人前期后逐步进入稳定期,此后将难以改变。其中12—18岁即人格发展的第五阶段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根据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理论,教育的作用即是在个体人格发展的各阶段中,发展积极的人格特质,避免消极人格特质的形成。   未成年犯罪人是犯罪人中的一种类型,传统的分类标准是根据其年龄来划分。事实上,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将未成年人是视为一种独特的犯罪人类型,其根据在于未成年人处于特殊年龄阶段下所具备的人格发展特征,并是出于犯罪人矫正的角度考虑,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专题对待始具有意义。   [关键词]:临时犯罪人格 未成年犯罪人 人格发展 表二:1990—1997年度严重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占犯罪未成年总数比率[③]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断乳期”,同生理断乳一样其心理将面临诸多难以适应之处。而个人的人格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在18—25岁进入成人前期后人格逐步进入稳定期。与受刑的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人格相对容易改变,矫正难度相对较小而意义重大。未成年人受刑期间人格矫正不力甚至形成监狱人格,出狱后极易再犯。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矫正,不能追求统一适用的方法,因为人格因人而异,因依个人情况区别对待。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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