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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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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1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征文 浅谈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周大勇*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 只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 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使民众对部分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的声望受到挑战。律师界对 这些问题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在整个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是一只富有朝气的新兴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 力量。青年律师对...
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1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征文 浅谈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周大勇*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 只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 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使民众对部分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的声望受到挑战。律师界对 这些问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在整个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是一只富有朝气的新兴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 力量。青年律师对职业的定位,对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律师行业 和发展和社会对律师整体的认识。因此对于在当前形势下的青年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讨论,是 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拟结合一些律师同行的论述,对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一点 浅见。 一、社会责任的含义 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合,人类发展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 互配合,共同保障整个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社会赋予其成员以责任,是社会需要这个成员克服其潜 在的危害,以避免社会关系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损害,或社会要求其成员发挥特别的能力, 以提高社会成员共同福利的结果。前者如法律或道德作出禁止性的规定,防止社会成员作出危害行 为,比如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扩散核武器,或要求公司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的规定;后者如一个 社团中自然倾向于赋予年长者、学历高者领导职务,或者要求大企业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多行募捐, 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赋予社会成员,也体现在社会大众普遍的伦理共识中。 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般认为,社会倾向于要求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积极地作为,贡献出能力 以增进社会的福祉,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相反,能力较弱者则可能成为社会责任的对象。这 种朴素的公平观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只有在保障生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贡献出剩余的能力, 因此大国家、大企业和有能力的个人主体,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会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多个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来实现,而无法以公权力机构或某个成员完 全自愿或强制实现的社会事务,其内容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加以保护,为 * 作者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2 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最突出的是要求社会主体保护环境、维护和平、与疾病和自然灾 害的斗争;社会责任内容的另一个方面,是要求社会主体对社会的精神文化和心理健康发挥积极的 影响,如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对人际关系的修复、促进人类的科技进步、政治文明和文化繁荣。社 会责任强调对其他社会成员或整个社会的影响力。比如保护环境,一个社会成员不但自已珍惜环境, 并且提倡、宣传、资助环境保护,才是其承担社会责任所要求的行为模式。再比如推进民主,在小 的团体中民主容易实现,但要将民主的精神灌输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制度中,却需要社会主体不 断地限制自己的权力膨胀,同时勇于挑战文化和制度中固有的专制主义积垢。 社会责任的目的是追求社会普遍价值观中所谓“正义”。正义虽然是一个随着认识角度不同而有 不同涵义的标准,但正义所指向的是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平等和合理,以及福利的增进和良心的安 慰。1比如,在当今的社会制度下,我们可以认为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正义的,促进法治文明也是正义 的,因为这种价值观为大多数国家和社会成员所认同。而这一点,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出发点。 二、社会赋予律师以责任 律师制度是从确认个人面对国家公权追诉时,享有相应权利以抗衡的人权理念中发源的,并作 为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予以确立。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交易复杂化,又使律师扮演了提供 解决复杂的技术性法律问题的专业人士的角色。但不论是平衡公权力还是理顺商业关系,律师的职 业活动都通过帮助其它社会成员避免因权利被滥用导致损害,或避免因法律技术上的缺陷受到损失, 从而维护其合理地先行使正当权利。即使在今天,律师已经成为分工细致、服务领域广泛的专门职 业,但其根本职能仍然是“权利的保护者”。 律师职业是社会性的职业,并非以逐利为目的,也不属纯技术类的工作,这决定了律师一般只 能通过执业活动,以非物质性的贡献承担社会责任。律师职业为保护权利而生,为维护正义而行, 而追求公平正义,本身就是社会责任的目标相竞合;律师职业活动的效果是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和 政治文明,这本身与社会责任的内容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认为律师的职业本身就涵盖了 律师最大的社会责任――促进法律文明的昌盛和扫清妨害正当权利行使的障碍,保护社会的公平正 义。而律师职业者天然的使命感也驱使大多数律师从内心认可这种社会责任。 律师之所以可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也因为从个体的能力上判断,律师在工作中将抽象的法律运 用到具体事务上,并以法律解释者和操作者的身份解决问题,因而律师从智力和活动能力上,应当 具备较高的素质和水平;律师的工作广泛接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制度和社会问题有较多 的了解,并且有可能从促进制度合理化的高度提出问题的解决;律师属于收入较高的精英阶层, 有承担社会责任的号召力。在这种普遍的认识下,律师注定被社会赋予了与其它职业不同和更高的 3 责任。即一个律师从执业开始,就肩负了通过其执业行为促进社会公正的社会责任。 在我国当前社会情况下,虽然律师所占人口比例约万分之一,人数不可谓多2,律师制度发展时 间也不长,律师几乎不掌握自然和公共权力资源,且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司法不独立和权利垄断的影 响,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正义的砝码”的作用3,但这些并不妨碍社会对律师这一职业人群的认 可和要求他们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期望。和许多国家法律仅规定律师的执业范围不同,我国《律师法》 将律师的责任界定为,“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 一规定已经概括了律师执业工作的具体目的和职业使命,涵盖了律师具体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4 留给律师的问题应是如何以更高的精神层次,用更丰富的手段来担负起这个社会责任。 当然,律师职业工作承载了律师主要的社会责任,并不排斥律师在更广泛的领域对社会作出贡 献。但作为一个法律人,保护环境或促进文化繁荣等类的社会贡献,与律师的本质属性相去较远, 决不能归为律师必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一些律师认为“律师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架 起桥梁,当好市民、社会的代言人和法律文明的传播者,或是积极参政议政,通过律师群体力量推 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等5,并不属律师的社会责任范畴,而是承担社会责任的手段。笔者认为, 既然律师的职业工作本身就是其最大的社会责任,那么律师从内心坚守这个职业信念,从行为上坚 持职业道德和规范,才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优解。 三、青年律师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青年律师包括了律师行业中的青年骨干力量,也包括初入律师行业执业时间较短的律师6,但青 年律师无疑是律师行业发展和进步的中流砥柱。对于青年律师应当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笔者有以下 看法: 首先,青年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自身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夯实专业法律功底,为能够承担 起职业的社会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任何脱离职业本身去追求社会责任都可能变成奢谈或空谈。只 有稳定的业务和规范的执业操守,才能使青年律师成长为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主体。 青年律师中的一部分刚入行的律师,处于学习和创业期,需要迫切解决的是所面临的生存和执 业经验、资源积累的问题。当前在一些按效益分配和提成制的事务所中,青年律师普遍面临案源少、 收入低的现实,但应该看到律师行业总体是在向前发展的,社会对高水平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是远未 饱和的,因此青年律师应在这个时期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在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的带领下,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件法律业务,争取早日进 入收入稳定,案源逐步增加的职业正常轨道。 在全力以赴地做好每一个业务的同时,青年律师还应学习全面、客观地理解各种利益纠纷,对 4 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是否公平、法律制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实施如何达到最佳效果等问题进行制 度性的思考和。唯有经过反复的锤炼,青年律师才可能逐步从“劳力者”转变为“劳心者”,培 养起从片面到全局地思考问题,从个别到综合地分析问题,并从具体到宏观地提出解决的能力, 从而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承担职业赋予的社会责任。 在成长过程中,青年律师和所在的事务所都应当坚持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执 业行为的指导,促使青年律师们谨守执业道德规范和操守。律师不是争权逐利的职业,其工作经常 对当事人和社会贡献的价值大大超过自己的所得。青年律师应认识到这点,不断加强自己的职业使 命感,不离不弃,也不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办理案件和获得案源。一旦为不当利益所诱而丧失了 品格,就可能在歧路上越走越远,甚至背叛和玷污了这个职业。 其次,青年律师应关注民生。民生是治国之重,中国传统思想只谈民生而没有赋予民权以制度 性保障,是中国在近代没落的原因之一。7辛亥革命后,民权思想逐渐成为不可颠覆的主流思想,是 社会的大进步。时至今日,民生仍然是社会大众和执政党最关心的问题。青年律师应关注民生,小 至走卒贩夫的生存,大到国家民生制度的构建等问题都应进入律师的视野,从而使律师个人的思想 和行为,与国家、民族的发展和命运联系起来,赋予律师执业的具体活动以更高的精神内涵,并驱 使律师本着以维护正当权利的行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思考和解决问题。 关注民生并非要求青年律师时刻表现出忧国忧民,作大声疾呼的壮举。相反,青年律师更应该 把这种精神上的升华和关怀投入到具体而微的行动中去,比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针对具体问题 代理公益诉讼,切实有效的解决某个问题,或为身边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参加地方性的公益 组织和活动。这些青年律师力所能及的举措,将使青年律师更多地融入社会,真实地感受民生,并 实在的得到情操上的陶冶。8 青年律师中的部分已渐入佳境的律师,对现有制度规定的社会效果有了较深刻的体验,对社会 的法治环境和民生的改善有相当的真知灼见,则应当在更广泛的层面,运用更多的手段去承担维护 民权,促进民生的责任。这种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可能超出办理业务的范围,但仍是律师作为“权 利的保护者”的职责使然。我们已经看到,有的律师为保护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合法权利,倾尽 心血;一些律师参加人大政协活动,心系百姓民生,建言献策;很多律师在面对集体性侵权事件时, 挺身而出、仗义执言。这些律师已经在广泛的领域或小或大地影响着民众对权利的认知、社会对民 生的呵护。这部分律师应该成为青年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道路上的楷模。 第三,青年律师应立志于捍卫法律尊严和推动法治文明进程。律师能贡献给社会的主要是精神 财富,而这种财富的来源是律师对法律和法治精神锲而不舍的追求。法律是一种科学。无数人通过 不断地实践、学习和借鉴,才知道哪些行为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规范,才能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比 5 如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引导科学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善良投资人的一系列制 度。这种科学既然已经以国家立法方式确立,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就应被无条件的遵守。从这 个角度上说,法律是国家承诺遵循的科学。把任何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就等于为科学套上了枷锁。 因为如果符合这个意志的价值判断的法律才可能产生效用,不符合的就空置一旁,那么法律就沦为 了工具而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和神圣的地位,而不再需要对其恪守和敬畏了。如果社会不相信法 律,民众也就不再需要相信律师,律师这个职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青年律师应在从事这个 职业开始,就将自己培养成法律忠诚的卫道士,恪守法律的信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的文明,因为民主保障多数人决策 的有效性,而法律就是将社会多数人平衡利益并共同认可的规则予以确定,形成保护权利理性行使 的社会制度。但如果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利益的博弈和妥协机制,那就不可避免产生权利义务 失调或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恶法”。遵从恶法不可能让律师寻找到公平和正义,也违背律师职业 的使命。因此律师不但要谨守法律,还要在意识上心存法治文明的理念,把握法律从创立到实施符 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法治的制度保障,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这不仅是律师职业的社会责 任,更是律师应有的理想和历史责任。 对于当代青年律师,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种苛求,也不是一种强加的义务,而是由社会现实和 职业的角色定位要求律师应有的内心自省和坚守,和对职业使命的执着和坚持。坚守和坚持这份职 业和与其俱生的社会责任,律师必将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过程中留下脚印,而社会也将回馈给律师 信赖和尊重。对于青年律师,肩上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付出的,是时间、知识、勇气和博大的爱。 6 尾注 1 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多包括理性、符合人性、公正、善良和利益平衡。参见 http://www.juristical.com/books/40.htm。 2 见 http://www.lawstudy.gov.cn/asp/news/。可比较的数字为 2008年 1月德国律师占人口比例为每 561人 1名律师, 2006年,美国:每 270人,意大利:每 454人,英国:每 490人,瑞士:1032人,俄罗斯:7520人,越南:24824 人。参见 Heussen, Die Anwaltsdichte in der Schweiz, Österreich und Deutschland im Verhältnis zu anderen Staaten – Ein internationaler Vergleich, 2006, www.bgfa.ch/scripts/getfile?id=1138。 3 参见张赋生,律师的社会责任,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见 http://www.lnlawyers.cn/html/rdjj.php?rdjj_id=54。 4 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它职业性工作并没有如此高的要求。如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 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都属于医师在职业工作范围内可以承担起的责任,相反, 律师只有和其它社会成员和机构,如警察和法律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局部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 正义”,这种超出职业工作本身的要求,应属于律师的社会责任范畴。 5 参考钱士梅、魏安,律师的社会责任与律师职业的商业化,第六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 http://www.fj.xinhuanet.com。 6 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4/24/content_8038268.htm朱小勇文章。对于青年所指向的年龄段没有 明确的划分,联合国曾把 14岁至 25岁的人称为 “青年人口”,世界卫生组织的年龄划分把 44岁以下的人被列为青 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的划分标准是 40岁以下, 而全国律师协会青工委的青年律师中的部分已经是各个省市区律 师行业的代表人物,如上海的吕红兵律师、安徽的蒋敏律师等。 7 参见李勇,什么是民生,人民日报 《大地》, 2007,第六期。载 http://paper.people.com.cn/dd/html/2007-03/15。 8 笔者研究了一个英国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的行动,他们十几年一直坚持进行了几个方面的活动,包括帮助地区 医院为脊椎外伤患者组织提供捐助;参加和支持地区公路赛跑并在活动期间为脊椎外伤患者组织进行宣传和募捐; 为地区医疗基金提供法律支持和募集资金的服务;参加一个地区性的为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但需要法律服务的困难 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组织;协助成立了一个旨在救助流浪狗的慈善组织并提供并要的支持;参加一个禁烟组织并 做到工作环境的无烟化。这些貌似很小的活动,反映出不以善小而不为的民生关怀,使律师的境界得到提高却又不 对自身业务带来更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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