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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

2013-11-28 5页 doc 41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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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
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条例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工作。   市计生、卫生、民政、财政、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生育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缴费、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征缴及基金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 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条例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四条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按国家、广东省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本市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记账。   第十九条 以下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   (七) 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2500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   (五)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不得补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市社保机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核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可采取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等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我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怀孕后应及时到计生部门领取计生证明,并持计生证明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本条例规定予以记账。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基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订生育保险配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此信息来源本地宝办事易 , 网址:http://bsy.sz.bendibao.com/bsyDetail/3334.html 走生育险其实不算复杂,下面就来讲讲我的亲身经历吧,我是2010年5月31日在深圳妇幼保健院建的卡。   怀孕第3个月,也就是第一次建卡的时候,只要给一张现居住地居委会开的《计划生育证明》给建卡的那个护士,她就会在你的本本上盖个走生育险的章,从此你就可以走生育险了!   补充:这个证明有效期是6个月,一式两份的,一张是建卡的时候用,一张是生的时候用,一定要保存好。   但是要拿到这张纸,还是需要花上一点功夫的,下面就来说说,拿到这张纸需要准备的东东:   1. 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就是传说中的准生证,如果在深圳办理呢,就要怀孕后办理,因为深圳的有效期是一年,内地是2年,我是在老家办的,熟人熟事比较快。   去的时候,带原件,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会在上面写个上面东西,然后你再拿去复印,之后才把复印件给他,原件还你。   2. 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这个就一定要在你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了,办理的时候要提供最近的生育证明。   3.《结婚证》复印件、原件。   4.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 男女双方《户口》原件、复印件,特别提示,户口除了自己那张纸以外,一定也要带上户主的那张,否则不给办理   6. 女方近1~2个月的B超单,复印一份给街道办,证明你怀孕了。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男深户,女非深)   情况说明:男方为深户家庭户,女方非深户。   法律依据:深计生〔2003〕2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如下:   七、符合我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规定要求随父入户的,或者男方户籍地在我市、女方户籍地在外省,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我市生育,因特殊情况在女方户籍地难以办理生育证明,属生育一孩,持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我市孕检证明,由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栏内登记。   对于男深户,能否在深圳办理准生证这个问题,我在房网看了很多帖子,有办到的,有就是办不到的,经过本人亲身实践,只要全部齐全,是确定可以办的,而且很方便,只去了一次居委会街道办,一个下午就搞定了。所以特来发贴以方便其他的同学(基本上只要打电话去居委会说女方不是深户,她们都一定会先说不可以办,要回户籍所在地,但是,只要你说查询过相关文件,可以办理,她们才会告诉要办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既然确认可以办理了,接下来就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了,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略微有一点繁琐。   1.双方户口本上如果还是“未婚”的,一定要改为“已婚”,否则居委会会以户口本上的资料和结婚证不符为由拒绝办理。   2.女方需要有蓝色的小本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且需是已办理好一年以上的,至少得在深圳一年内有过去计生部门查环查孕,这一条每个居委会可能要求的不一样,但最好是有查环查孕记录,她们就没话好说了。   3.最最重要的一个东西,就是要女方户口所在地开具一份证明,证明你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这份证明务求写的全面,让居委会的人挑不到字眼,确保可以一次办好。   温馨提示:证明要盖两个章,居委会计生部门的章、街道办计生部门的章,二章缺一不可。   我自己根据很多个帖子总结了一个超全面版的,供大家参考。   初婚未育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婚,婚后未生育,未领养子女,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委托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特此证明。   XXXXX社区居委会(盖章)   日期   xxx街道(盖章)   4.到双方居住地所属社区工作站说明办理准生证的要求,由社区工作站提供一张免费查环查孕的单子。   持免费查环查孕单到居住地所属的计生中心照B超,照完会打印一张粉红色巴掌大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给你。   以上最主要的几项文件准备好后,就可以直接去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办理了,之后还要去街道办,所以所有文件都需要复印两份,我是复印了好几份有备无患。   总共需要带上的是: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双方户口本(需复印户口本首页及本人户口页);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就是"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双方身份证;   6.女方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育龄妇女信息卡(现在居住地社区打印一张“育龄妇女信息卡”,带户口本和结婚证就可以打印了,之前有人口普查过的,现居住地都有资料的,如果没有的话,须在目前所住地办理住房登记,不然街道办系统查不到你住哪里)。   今天下午带着这些东西去了居委会,之前想好了种种可能被刁难的情况全部都没有发生,居委会的人审核了资料后就让去街道,到了街道再审核好之后就直接发证了。广东这边不叫“准生证”,是蓝色的本子,叫“计划生育服务证”。街道办还同时给办理了“计划生育证明”(二张纸,连号的;一张给产检时走生育险用,一张留着生的时候给医院;生完后给社区计生办打电话,去领入户证明;就可以拿出生证那些去入户了)。 此信息来源本地宝办事易 , 网址:http://bsy.sz.bendibao.com/bsyDetail/3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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