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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2013-11-28 9页 doc 52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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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课程辅导][章节测试]   知识点一、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1.主体   A.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B.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注意: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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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课程辅导][章节测试]   一、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1.主体   A.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B.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注意: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征纳双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最基本、最主要)、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三、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四、税收管理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基础)、税款征收(重点)、税务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保障)。 知识点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银行账户(包括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在l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期限: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三)证照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l0年。   三、发票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1.发票的种类: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发票的领购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3.发票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4.发票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需要将己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只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等。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没有必然的联系。 知识点三、税款征收   一 、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了解)——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其他方式。   二、税款征收措施(6项)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关联企业范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处理原则——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时间——一般3年,特殊10年。   (二)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注意: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但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   3.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原则是先拍卖后变卖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其他关于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2.欠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分立后的纳税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曰起l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少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注意:   ①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余额多退少补。 知识点四、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基础   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税务检查形式:调账检查、现场检查、委托协查。   税务检查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交叉稽核法、盘存法。   二、税务检查职责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账证检查权)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场地检查权)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权)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相关单位查证权)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注意: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注意: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复议申请与受理1.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前置程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复议决定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时间衔接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不得调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知识点六、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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