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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护目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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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护目的理论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f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Die Lehre vom Schutzzweck der Norm) Prof.Dr.Uwe Blaurock(Freiburg/Br.) (烏韋。布勞洛克) *著 如t 之明**譯 目次 壹、導論 一 、全部賠償原則 二、損害歸賣之基礎 1. 因果關係為損書歸賣之要件 2 因果關係於責任成立法規範圍內之意義 貳、保護目的理論之發展 一、起源:等價說 二、因果責任之限制 1. 較早之起源 2.相當因果關係說 三 、依保護目的限制責任之論點 四、保護目的理論於解釋學...
法规保护目的理论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f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Die Lehre vom Schutzzweck der Norm) Prof.Dr.Uwe Blaurock(Freiburg/Br.) (烏韋。布勞洛克) *著 如t 之明**譯 目次 壹、導論 一 、全部賠償原則 二、損害歸賣之基礎 1. 因果關係為損書歸賣之要件 2 因果關係於責任成立法規範圍內之意義 貳、保護目的理論之發展 一、起源:等價說 二、因果責任之限制 1. 較早之起源 2.相當因果關係說 三 、依保護目的限制責任之論點 四、保護目的理論於解釋學之基礎 五、保護目的思想之具體化 1.保護目的確定之準則 2.保護範圍之確定 六、對保護目的理論之批判 參、保護目的理論應用之多樣化 一 、德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 二 、結果損害(於德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之特別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三、契約之責任 1. 個別合意(主義務) 2.契約及契約前之保護及照顧之義務 3 對於第三人之契約的保護效果 四、有利於被害人之運用 肆、總結:保護目的理論之界線 *本文原為德國佛萊堡 (Freiburg/Br.)大學法學院教授 Prof. Dr. Uwe Blaurock 於 1999 年 10 月 8 日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之演講稿。德國法規保護目的理論最重要之倡導者 Prof.Dr. von Caemmerer 為 Prof.Dr . Blaurock 之教授升等論文的指導教授。 * Prof.Dr.Blaurock 馬德國大學佛萊堡 (Universifåt Freiburg i. Br.) 法學教授兼經濟法研究 所所長,其並為德國比較法協會主席及中德法學家聯合會副主席。 叫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237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f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Die Lehre vom Schutzzweck der Norm) Prof.Dr.Uwe Blaurock(Freiburg/Br.) (烏韋。布勞洛克) *著 如t 之明**譯 目次 壹、導論 一 、全部賠償原則 二、損害歸賣之基礎 1. 因果關係為損書歸賣之要件 2 因果關係於責任成立法規範圍內之意義 貳、保護目的理論之發展 一、起源:等價說 二、因果責任之限制 1. 較早之起源 2.相當因果關係說 三 、依保護目的限制責任之論點 四、保護目的理論於解釋學之基礎 五、保護目的思想之具體化 1.保護目的確定之準則 2.保護範圍之確定 六、對保護目的理論之批判 參、保護目的理論應用之多樣化 一 、德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 二 、結果損害(於德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之特別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三、契約之責任 1. 個別合意(主義務) 2.契約及契約前之保護及照顧之義務 3 對於第三人之契約的保護效果 四、有利於被害人之運用 肆、總結:保護目的理論之界線 *本文原為德國佛萊堡 (Freiburg/Br.)大學法學院教授 Prof. Dr. Uwe Blaurock 於 1999 年 10 月 8 日於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之演講稿。德國法規保護目的理論最重要之倡導者 Prof.Dr. von Caemmerer 為 Prof.Dr . Blaurock 之教授升等論文的指導教授。 * Prof.Dr.Blaurock 馬德國大學佛萊堡 (Universifåt Freiburg i. Br.) 法學教授兼經濟法研究 所所長,其並為德國比較法協會主席及中德法學家聯合會副主席。 叫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副教授。 237 2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壹、導論 一、全部賠償原則 假如某人受他人之侵害,而此他人須對此負責時,產生之法律效果則為,加害 人之損害賠償給付須盡可能填補損書之價值。此種準則(全部賠償原則)於大部分 之法規中是被確定的 1 。從歷史之眼光觀之,此意味著克服損害賠償給付之層次係 依請求權之建立,例如罪責之程度或者導致損害之過程 2 。 全部賠償原則廣泛的被視為有問題的,尤其是在結果侵害中,對於債務人涉及 到一個毀滅性影響之危險。在法官節制法意義中之依照總額之責任限制,例如瑞士 有規定 3 ,然於德國法中(除了不需罪責必要性之危險責任外)則缺乏法律基礎。 因而,只留下一個客體的限制做為出路,於此特定的損害或損書結果將被排除於賠 償之外。加害人對於何種損書或是對於何種損害結果應負責之相關討論,發生在損 害歸責之層級上。 二、損害歸貴之基礎 1.因果關係為損害歸責之要件 原則上,損書賠償義務之產生,只有當導致損害賠償之事件造成存在一個損害 4 。民法之立法者亦同此看法,但其並未對於原因給予一個較深入之定義 5 。 2. 因果關係於責任成立法規範圍內之意義 因果關係之問題各依照責任成立之事實的類型,只有在法律效果之範團或者已 在構成要件扮演一個角色。 當法律將賠償義務構成要件連結上導致一個特定之結果時,因果關係之問題則 1 可資證明的,係在 Stoll , Haftungsfolgen im bürgerlichen Recht, 1993, S.129. 對於此原則 被引進德國民法,參閱 Motive II 17 f.=Mugdan , Die gesamten Materialien zum BGB (1889) II 10. 2 Staudinger/Schiemann, 13. Aufl. 1998, S 249 BGB Rn.2. 3 Art.99 Abs.3, 44 OR 4 在損書賠償法之範圈中,對於無須因果關係存在而可成立責任的,係只有在法律認為只要 有存在可能之因果係即已足夠,而當無法被調查出, 多數參與者中是誰導致損害時( S 830 Abs.1 Satz 2 BGB) 。參閱 BGH v. 29.10.1974 BGHZ 63 ,124,130 m.w.N. 5 見 Motive II , 18: 對於損書賠償請求權之理所當然之要件是,被請求賠償之損害與成立請求 權之義務人之作為或不為間,須存在一個因果關連性。在此情況下,此種要件之符合須依 其特別之狀態加以檢驗 。 238 2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壹、導論 一、全部賠償原則 假如某人受他人之侵害,而此他人須對此負責時,產生之法律效果則為,加害 人之損害賠償給付須盡可能填補損書之價值。此種準則(全部賠償原則)於大部分 之法規中是被確定的 1 。從歷史之眼光觀之,此意味著克服損害賠償給付之層次係 依請求權之建立,例如罪責之程度或者導致損害之過程 2 。 全部賠償原則廣泛的被視為有問題的,尤其是在結果侵害中,對於債務人涉及 到一個毀滅性影響之危險。在法官節制法意義中之依照總額之責任限制,例如瑞士 有規定 3 ,然於德國法中(除了不需罪責必要性之危險責任外)則缺乏法律基礎。 因而,只留下一個客體的限制做為出路,於此特定的損害或損書結果將被排除於賠 償之外。加害人對於何種損書或是對於何種損害結果應負責之相關討論,發生在損 害歸責之層級上。 二、損害歸貴之基礎 1.因果關係為損害歸責之要件 原則上,損書賠償義務之產生,只有當導致損害賠償之事件造成存在一個損害 4 。民法之立法者亦同此看法,但其並未對於原因給予一個較深入之定義 5 。 2. 因果關係於責任成立法規範圍內之意義 因果關係之問題各依照責任成立之事實的類型,只有在法律效果之範團或者已 在構成要件扮演一個角色。 當法律將賠償義務構成要件連結上導致一個特定之結果時,因果關係之問題則 1 可資證明的,係在 Stoll , Haftungsfolgen im bürgerlichen Recht, 1993, S.129. 對於此原則 被引進德國民法,參閱 Motive II 17 f.=Mugdan , Die gesamten Materialien zum BGB (1889) II 10. 2 Staudinger/Schiemann, 13. Aufl. 1998, S 249 BGB Rn.2. 3 Art.99 Abs.3, 44 OR 4 在損書賠償法之範圈中,對於無須因果關係存在而可成立責任的,係只有在法律認為只要 有存在可能之因果係即已足夠,而當無法被調查出, 多數參與者中是誰導致損害時( S 830 Abs.1 Satz 2 BGB) 。參閱 BGH v. 29.10.1974 BGHZ 63 ,124,130 m.w.N. 5 見 Motive II , 18: 對於損書賠償請求權之理所當然之要件是,被請求賠償之損害與成立請求 權之義務人之作為或不為間,須存在一個因果關連性。在此情況下,此種要件之符合須依 其特別之狀態加以檢驗 。 238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3 展現兩個型態。因而,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 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於該他人,負賠償義務。在這些 情況中,被視為因果關係之檢驗,已經在確定責任所致之構成要件中係屬必要的。 因為,在被請求者之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造成間,須存在一個原因關連(責任成 立因果關係)。在檢驗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最後,須檢驗是否這個造成之結果對於 賠償權利人造成一個可歸責的損害(損害賠償範圍之因果關係)此種區分的詮釋價 值也須被懷疑 6 。然而此種區分是有意義的,當通常只有屬於構成要件之責任成立 因果關係被罪責之必要性所包括時,此被視為責任限制之修正只有於此能被使用 7 。 黨、保護目的理論之發展 一、起源:等價說 原因概念之解釋乃為多數科學的紀律之願望,主要的是邏輯及自然科學。從此 種發展出之典型的原因概念將任何事件視為前面是件之連環結果。對於一個結果之 因果歸責之條件的單一要件是,此條件不能被忽略的,因此,則構成要件之結果即 不會發生 (conditio sine qua non-Formel)。 此種因果考量依此條件之闡述係無價值判斷的。所有之原因均不考慮其適合導 致損害之結果,而具備同樣分量,所以均含有等價因果關係之概念。 於此被承認的是,一個在全部條件之整體所針對的與至無終點的延伸及繼續作 用之原因概念並不合適構成一個權利主體承擔責任之理由。尤其是,在結果損書導 致一個此種歸責與完全賠償主義之結合之情形下,產生無止境之請求權。 Von Caemmerer 教授在他對於保護目的理論基礎的佛萊堡校長 8 演講中,提出一個例 6 對此有批評者為Sourlas , Adäquanztheorie und Schutzzweck, 1974, S.76 ff.;Gottwald , Schadenszurechnung und Schadenssch注tzu嗯,1979 , S.49 ff.;Münch-Komm/Grunsky ,3. Aufl. 1994, Vor S 249 BGB, Rn.39 7 於同時對此並非無爭議的。代表一個相當重要的見解者認為,在此一串聯雙重損書之案例 中,於此,一個權利或利益之侵書影響到其他被保護之利益時,對於跟隨而來之第二侵書 亦適用歸貴之必要性,而此歸責涉及到的不僅為責任成立之構成要件,而是亦及於引起損 害之權利或義務之侵害,例如 Es記r/Schmidt, Schuldrecht II2 ,7.Auflage 1993, S 33 1 1 b;Stoll, Kausalzusammenhang und Schutzzweck im Deliktsrecht,1968,S.28 ff. 8 V.Caemmerer, Das Problem des Kausalzusammenhangs im Privatrecht, 1956. 239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3 展現兩個型態。因而,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 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於該他人,負賠償義務。在這些 情況中,被視為因果關係之檢驗,已經在確定責任所致之構成要件中係屬必要的。 因為,在被請求者之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造成間,須存在一個原因關連(責任成 立因果關係)。在檢驗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最後,須檢驗是否這個造成之結果對於 賠償權利人造成一個可歸責的損害(損害賠償範圍之因果關係)此種區分的詮釋價 值也須被懷疑 6 。然而此種區分是有意義的,當通常只有屬於構成要件之責任成立 因果關係被罪責之必要性所包括時,此被視為責任限制之修正只有於此能被使用 7 。 黨、保護目的理論之發展 一、起源:等價說 原因概念之解釋乃為多數科學的紀律之願望,主要的是邏輯及自然科學。從此 種發展出之典型的原因概念將任何事件視為前面是件之連環結果。對於一個結果之 因果歸責之條件的單一要件是,此條件不能被忽略的,因此,則構成要件之結果即 不會發生 (conditio sine qua non-Formel)。 此種因果考量依此條件之闡述係無價值判斷的。所有之原因均不考慮其適合導 致損害之結果,而具備同樣分量,所以均含有等價因果關係之概念。 於此被承認的是,一個在全部條件之整體所針對的與至無終點的延伸及繼續作 用之原因概念並不合適構成一個權利主體承擔責任之理由。尤其是,在結果損書導 致一個此種歸責與完全賠償主義之結合之情形下,產生無止境之請求權。 Von Caemmerer 教授在他對於保護目的理論基礎的佛萊堡校長 8 演講中,提出一個例 6 對此有批評者為Sourlas , Adäquanztheorie und Schutzzweck, 1974, S.76 ff.;Gottwald , Schadenszurechnung und Schadenssch注tzu嗯,1979 , S.49 ff.;Münch-Komm/Grunsky ,3. Aufl. 1994, Vor S 249 BGB, Rn.39 7 於同時對此並非無爭議的。代表一個相當重要的見解者認為,在此一串聯雙重損書之案例 中,於此,一個權利或利益之侵書影響到其他被保護之利益時,對於跟隨而來之第二侵書 亦適用歸貴之必要性,而此歸責涉及到的不僅為責任成立之構成要件,而是亦及於引起損 害之權利或義務之侵害,例如 Es記r/Schmidt, Schuldrecht II2 ,7.Auflage 1993, S 33 1 1 b;Stoll, Kausalzusammenhang und Schutzzweck im Deliktsrecht,1968,S.28 ff. 8 V.Caemmerer, Das Problem des Kausalzusammenhangs im Privatrecht, 1956. 239 斗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子,此為聯邦鐵路對於一個旅行者在緊急剎車時被一個掉下來之行李箱所打中之責 任問題。鐵路單位須負擔治療之費用。當旅客因腦震盪被送至醫院而感染感冒時, 鐵路單位亦須負責嗎?或者,當旅客因復原後,在從醫院返家之途中因採到香蕉皮 而滑倒,並因而導致腿斷了時,體路單位亦須負責嗎?此鐵路意外所衍生之所有結 果全部符合無此條件則不會導致結果之原則。顯然其顯現出不公平,造成原因之人 仍須對一個較遠之損書結果負責。 二、因果責任之限制 首先,被嘗試來限制歸責的,是透過一個價值(規則的或法律的)因果關係。 1. 較早之起源 Birkmeyer9嘗試把當一之條件對於結果之發生在重要性分為不同之程度。此起 源在社會保險法及公務員法以某種(非常侷限的)方式繼續存在下去 10 0 Binding 11 欲使之針對已造成影響結果積極的及消極的條件中過重之那一些條件(所謂過重 理論) 0 Oermann12 欲將最後人之作為稱之為原因。前所舉出之所有理論,並未達 到符合其在一個法律確信之方式上確定損害賠償義務之目的。 2.相當因果關係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肇始於由 von Bar13 而經由生理學家 von Kreis14 所發展出 ,且被 von Traeger15 至今日仍被使用之用語表述,其定義如下:當一個事實在一 般的且並非在特別單一類型的、完全不大可能的及依通常的事件之經過應不被考慮 之狀態,而符合導致一個事件之結果時,即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簡而言之:應被賠 償之結果是相當因果的,當其是並非在所有可能性以外存在時 16 。 9 Birkmeyer,Ursachenbegriff und Kausalzusammenhang, Gerichsaal 37 (1885) , S.257 ff. 10 此種理論在確定工作意外與工作無關事件之界線有其意義,對此,參閱 Wallenrath , Kausalität im Recht der gesetzlichen Unfallversicherung, NJW 1971 , 228, 230 mit Recht- sprechungsnachweisen. 11 Binding, Normen, Bd. II,2.Auflage 1914,S.492. 12 Oertmann, Zur Lehre vom Kausalzusammenhang, Goltd. Archiv 23 (1875) , S.268 ff. 13 C.L. v .Bar, Die Lehre vom Causalzusammenhang im Rechte , besonders im Strafrecht, 1871 , S.21. 14 V.Kries, Uber den Begriff der objektiven Möglichkeit und einer Anwendung desselben, Vorschr. f. wiss. Philosophie 1888, S.200. 15 Traeger, der Kausalzusammenhang im Straf- und Zivilrecht, 1904. 16 此點如 Staudinger/Schiemann, 13. Aufl. 1988, S 249 Rn.12 ff. 240 斗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子,此為聯邦鐵路對於一個旅行者在緊急剎車時被一個掉下來之行李箱所打中之責 任問題。鐵路單位須負擔治療之費用。當旅客因腦震盪被送至醫院而感染感冒時, 鐵路單位亦須負責嗎?或者,當旅客因復原後,在從醫院返家之途中因採到香蕉皮 而滑倒,並因而導致腿斷了時,體路單位亦須負責嗎?此鐵路意外所衍生之所有結 果全部符合無此條件則不會導致結果之原則。顯然其顯現出不公平,造成原因之人 仍須對一個較遠之損書結果負責。 二、因果責任之限制 首先,被嘗試來限制歸責的,是透過一個價值(規則的或法律的)因果關係。 1. 較早之起源 Birkmeyer9嘗試把當一之條件對於結果之發生在重要性分為不同之程度。此起 源在社會保險法及公務員法以某種(非常侷限的)方式繼續存在下去 10 0 Binding 11 欲使之針對已造成影響結果積極的及消極的條件中過重之那一些條件(所謂過重 理論) 0 Oermann12 欲將最後人之作為稱之為原因。前所舉出之所有理論,並未達 到符合其在一個法律確信之方式上確定損害賠償義務之目的。 2.相當因果關係說 相當因果關係說之肇始於由 von Bar13 而經由生理學家 von Kreis14 所發展出 ,且被 von Traeger15 至今日仍被使用之用語表述,其定義如下:當一個事實在一 般的且並非在特別單一類型的、完全不大可能的及依通常的事件之經過應不被考慮 之狀態,而符合導致一個事件之結果時,即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簡而言之:應被賠 償之結果是相當因果的,當其是並非在所有可能性以外存在時 16 。 9 Birkmeyer,Ursachenbegriff und Kausalzusammenhang, Gerichsaal 37 (1885) , S.257 ff. 10 此種理論在確定工作意外與工作無關事件之界線有其意義,對此,參閱 Wallenrath , Kausalität im Recht der gesetzlichen Unfallversicherung, NJW 1971 , 228, 230 mit Recht- sprechungsnachweisen. 11 Binding, Normen, Bd. II,2.Auflage 1914,S.492. 12 Oertmann, Zur Lehre vom Kausalzusammenhang, Goltd. Archiv 23 (1875) , S.268 ff. 13 C.L. v .Bar, Die Lehre vom Causalzusammenhang im Rechte , besonders im Strafrecht, 1871 , S.21. 14 V.Kries, Uber den Begriff der objektiven Möglichkeit und einer Anwendung desselben, Vorschr. f. wiss. Philosophie 1888, S.200. 15 Traeger, der Kausalzusammenhang im Straf- und Zivilrecht, 1904. 16 此點如 Staudinger/Schiemann, 13. Aufl. 1988, S 249 Rn.12 ff. 240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5 於建立相當因果關係說時被指出,一個責任義務人承受純粹偶然之結果之負擔 係不公平的,而最後對於因非相當因果關係結果之責任必須拒絕之,因為其與人之 自主不符合及因而無法影響其行為 17 。 於帝國法院時期,相當因果關係說即當作責任限制之修正被使用之 18 。於 1913 年 2 月 11 日帝國法院判決彙編第81朋第 359 頁之判決中有基本之意義:兩艘駁 船違約的未被於10 月 28 日而是直至10 月 29 日從 Guxhaven 拖向 Nordenham 。而 10 月 28 日之天氣良好,但駁船於10 月 29 日被一個巨大之暴風雨所毀損。 對此,帝國法院贊成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因為一趟旅行在好天氣之情形下, 可在 6 個小時結束。而如在好天氣可於一天立刻到達時,其將比當延至雖可預見好 天氣之隔天時,可得更多的指望結果。 上述之判決明白顯現出(至今仍無法滿意解決)相當因果關係說實際運用之第 一個困難性:通常決定結果的是,人們依何種標準進行可能性判斷之主要普遍化。 當人們越進一步觀察此事情時,則比較上之案例與損書之案例則越接近,使其與被 檢驗之狀態呈現相當因果關係 19 。此結果取決於,人們則依可能性而為之預測從何 經驗及知識之理解力出發。批評判決者指出,聯邦最高法院所使用之「最佳觀察 者 J 係可以知道一切者。且任何因果過程中,於事後均展現出可得預見的。 von Caemmerer 教授於其在研究帝國法院之判決後確定,全部只有在四個判決中被視 為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20 。 三、依保護目的限制責任之論點 保護目的理論以一個假設為其基礎,亦即須被賠償之損害的內容及範閻取決於 被侵害之義務及其涵蓋之範圍。對於保護目的理論演進之理由為一個體認,於此認 為相當因果關係準則單獨不合適有效限制責任之範圍 21 。就此,保護目的理論所導 出之見解展現出同時對相當因果關係之批判。特別有爭議的是,相當因果關係說努 力將歸責之問題透過一個抽象之可能性概念解決,而取代探討基礎存在之義務的意 17 此點特別是Larenz, Hegels Zurechnungslehre,1927,S.82 ff.; Bydlinski, Probleme der Sch- adensverursachung,1964, S.58 ff. 18 第一次的(在 Traegers 發表以前已經) RG (帝國法院) v.20.2.1902 RGZ 50,219,222 19 Lange, Schadensersatz,2. Auflage 1990, S 3 VI 2 20 V .Caemmerer, aιO(Fn.8) , S.12.;Larenz, Schuldrecht 1, 14.Auflage 1987, S 27III Fn.42 以在遙遠存在之損害結果之案例(於此被相當因果否定的)於最高層之審級中所發生的 只有少數,之論點批評之。 21 V.Caemmerer a.a.O. (Fn.8) , S.12. 241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5 於建立相當因果關係說時被指出,一個責任義務人承受純粹偶然之結果之負擔 係不公平的,而最後對於因非相當因果關係結果之責任必須拒絕之,因為其與人之 自主不符合及因而無法影響其行為 17 。 於帝國法院時期,相當因果關係說即當作責任限制之修正被使用之 18 。於 1913 年 2 月 11 日帝國法院判決彙編第81朋第 359 頁之判決中有基本之意義:兩艘駁 船違約的未被於10 月 28 日而是直至10 月 29 日從 Guxhaven 拖向 Nordenham 。而 10 月 28 日之天氣良好,但駁船於10 月 29 日被一個巨大之暴風雨所毀損。 對此,帝國法院贊成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因為一趟旅行在好天氣之情形下, 可在 6 個小時結束。而如在好天氣可於一天立刻到達時,其將比當延至雖可預見好 天氣之隔天時,可得更多的指望結果。 上述之判決明白顯現出(至今仍無法滿意解決)相當因果關係說實際運用之第 一個困難性:通常決定結果的是,人們依何種標準進行可能性判斷之主要普遍化。 當人們越進一步觀察此事情時,則比較上之案例與損書之案例則越接近,使其與被 檢驗之狀態呈現相當因果關係 19 。此結果取決於,人們則依可能性而為之預測從何 經驗及知識之理解力出發。批評判決者指出,聯邦最高法院所使用之「最佳觀察 者 J 係可以知道一切者。且任何因果過程中,於事後均展現出可得預見的。 von Caemmerer 教授於其在研究帝國法院之判決後確定,全部只有在四個判決中被視 為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20 。 三、依保護目的限制責任之論點 保護目的理論以一個假設為其基礎,亦即須被賠償之損害的內容及範閻取決於 被侵害之義務及其涵蓋之範圍。對於保護目的理論演進之理由為一個體認,於此認 為相當因果關係準則單獨不合適有效限制責任之範圍 21 。就此,保護目的理論所導 出之見解展現出同時對相當因果關係之批判。特別有爭議的是,相當因果關係說努 力將歸責之問題透過一個抽象之可能性概念解決,而取代探討基礎存在之義務的意 17 此點特別是Larenz, Hegels Zurechnungslehre,1927,S.82 ff.; Bydlinski, Probleme der Sch- adensverursachung,1964, S.58 ff. 18 第一次的(在 Traegers 發表以前已經) RG (帝國法院) v.20.2.1902 RGZ 50,219,222 19 Lange, Schadensersatz,2. Auflage 1990, S 3 VI 2 20 V .Caemmerer, aιO(Fn.8) , S.12.;Larenz, Schuldrecht 1, 14.Auflage 1987, S 27III Fn.42 以在遙遠存在之損害結果之案例(於此被相當因果否定的)於最高層之審級中所發生的 只有少數,之論點批評之。 21 V.Caemmerer a.a.O. (Fn.8) , S.12. 241 品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義及目的。 被指出而當作典型例子,乃為美國判例 22 有關假日尊崇 23 之案例。如果某人於 假日前往打獵或假日踢足球而導致某人受損害,因而(二者行為之模式均確定的對 於一個損書之結果其備相當因果關係)依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單單有責違反此假日 尊崇之行為,於除此以外之無責行為對於他人之損害可成立一個責任。 此解決歸責問題之答案,確定並非如同相當因果關係說之見解,而在於足球賽 之腿斷的可能性中尋找之。正確的或為,於此具體的結果(損書之結果) ,在這些 案例中與法規保護之目的無關,因其只在於保護週日之安寧而已。此外,相當因果 關係之準則於不可能損害應受保護之案例亦失靈。於一個行為規範'此規定對於極 稀少之疾病須注射預防針或一個極不可能發生之意外須為特別之(例如於核電 廠意外發生應如何為之) ,依其個別之保護目的係在預防不可能損書,而此相當因 果關係理論於此,卻會因縱使一個義務之違反,但因缺乏可能性而基本上否定責任 之存在。 四、保護目的理論之解釋學的基礎 保護目的理論之出發點為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之文獻資料,此含有指示,從請 求權成立之內容每次須調查所考慮之保護規範,究竟透過此保護規範何種利益應被 保護 24 。於此基礎上,保護目的理論從兩個起點出發演變成被當作一般通用之責任 限制原理: 代表違法性關聯說 25 見解之人之出發點為,有關一個行為非難之判斷始終只有 與一定的危險類型有關。假如一個已發生之結果展現出實現一個在此範圍以外存在 之危險,則此行為在此與利益被侵害之受害人及被侵害之方式的關係,不是被允許訝 ,就是雖然被禁止,但是於責任法的非重要的 27 。 22 對此,法院以此為太遙遠之理由拒絕此歸咎。 23 V.Caernmerer a.a.O. (Fn.8) , S.13 24 Protokolle II, Seite 571 25 主要是 Esser und Nipperdey 跟隨著奧地利作者 Ehrenzweig, Syetem des österreichen allgemeinn Privatrechts,1928, und Wilburg, Die Element des Schadensrechts, 1941. 26 如 Esser/Schmidt, Schuldrecht 1/2, &. Aufl. 1997, S 33 III 2 a. 27 Enneccerus/Nipperdey, Allgemeiner Teil des BUrgerlichen Rechts, 15. Aufl. 1960, S.1278 f.mit weiteren Nachweisen. 242 品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義及目的。 被指出而當作典型例子,乃為美國判例 22 有關假日尊崇 23 之案例。如果某人於 假日前往打獵或假日踢足球而導致某人受損害,因而(二者行為之模式均確定的對 於一個損書之結果其備相當因果關係)依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單單有責違反此假日 尊崇之行為,於除此以外之無責行為對於他人之損害可成立一個責任。 此解決歸責問題之答案,確定並非如同相當因果關係說之見解,而在於足球賽 之腿斷的可能性中尋找之。正確的或為,於此具體的結果(損書之結果) ,在這些 案例中與法規保護之目的無關,因其只在於保護週日之安寧而已。此外,相當因果 關係之準則於不可能損害應受保護之案例亦失靈。於一個行為規範'此規定對於極 稀少之疾病須注射預防針或一個極不可能發生之意外須為特別之措施(例如於核電 廠意外發生應如何為之) ,依其個別之保護目的係在預防不可能損書,而此相當因 果關係理論於此,卻會因縱使一個義務之違反,但因缺乏可能性而基本上否定責任 之存在。 四、保護目的理論之解釋學的基礎 保護目的理論之出發點為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之文獻資料,此含有指示,從請 求權成立之內容每次須調查所考慮之保護規範,究竟透過此保護規範何種利益應被 保護 24 。於此基礎上,保護目的理論從兩個起點出發演變成被當作一般通用之責任 限制原理: 代表違法性關聯說 25 見解之人之出發點為,有關一個行為非難之判斷始終只有 與一定的危險類型有關。假如一個已發生之結果展現出實現一個在此範圍以外存在 之危險,則此行為在此與利益被侵害之受害人及被侵害之方式的關係,不是被允許訝 ,就是雖然被禁止,但是於責任法的非重要的 27 。 22 對此,法院以此為太遙遠之理由拒絕此歸咎。 23 V.Caernmerer a.a.O. (Fn.8) , S.13 24 Protokolle II, Seite 571 25 主要是 Esser und Nipperdey 跟隨著奧地利作者 Ehrenzweig, Syetem des österreichen allgemeinn Privatrechts,1928, und Wilburg, Die Element des Schadensrechts, 1941. 26 如 Esser/Schmidt, Schuldrecht 1/2, &. Aufl. 1997, S 33 III 2 a. 27 Enneccerus/Nipperdey, Allgemeiner Teil des BUrgerlichen Rechts, 15. Aufl. 1960, S.1278 f.mit weiteren Nachweisen. 242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7 Ernst Rabel 教授 28 奠下第二個出發點之礎石,在其對統一買賣法草案之比較 法預先工作中,其研究以可預見規則的之意義對於須賠償損害之限制。當此規則被 民法之立法者字面上所理解而因此被拒絕時鉤, Rabel 指出,可預見性與義務違反 結果之欲先考量無關,而是與承擔義務之解釋就其涵蓋之範圍有關 31 。決定損害賠 價請求權乃為,是否被害人得主張一個被契約所保護之義務及此義務於契約之意義 上具有何利益。 Rabel 之提倡於 1956 受到 von Caemmerer 之支持,其並推動促 使保護目的之思想之發展,而至廣泛之責任限制準則。 當後面之起點,被稱為法規目的理論或保護目的理論再度被發現時,前所提者 在被稱為經常違法性關連性者被討論。兩種理論於表達之意見於廣義的係一致的, 然保護目的理論所及較遠,並且其於在損害賠償義務因準許之行為時(如在危險責 任之案例)亦合適用於歸責因果關係之限制 32 。 五、保護目的思想之具體化 1. 保護目的確定之準則 於保護目的真體化首先須被間的是,對於確定保護目的時何準則為決定性而須 被考慮。於此須決定於'是否一個規範之保護目的只有准許從其自己本身被探究, 或者是否亦有其他的準則(並非直接從這個規範所遵循的)須被考慮到。 Von Caemmerer 教授持下列之看法,亦即於確定保護目的時不應只顧及於具 體化規範所表示之目標方向,而須是附帶的將損害賠償之意義及意思共同加入判斷 之中 33 。反對此見解者,主要為 Tomas Raiser鈍,依其看法認為,只有與該規範 所保護目的下方得成立該責任之限制,從被侵害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利益決定何者被 28 Rabel, Recht des Warenkauf Bd.1 , 1936, S.495 ff. 29 此可從經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條進入路易安那民法典而導致之 Hadley vs. baxen- dale 9 Ex.341 , 156 E.R. 145 (1 854) 之領導性判決可發現之。 30 對於被聯邦參議院(Bundesrat)所刪除之 Mommens 所建議之遇見可能性之條款,參閱 EII S 215, Mugdan S.1235, Detlef Konig, Voraussehbarkeit des Schadens als Grenze Vertraglicher Haftung, in Hans-G. Leser/Wolfgang v. Marschall (Hrg.) ,Das Haager Einheitliche Kaufgesetz und das deutsche Schuldrcht,1973, S.75 ff. 31 Rabel, a.a.O.(Fn.28). 32 Lange , a.a.O.(Fn.19) , S 3 IX 2. 介紹拒絕連法關聯性者為 Fikentscher, Schuldrecht , 9. Auflage 1997, S 49 III 4 a (Rn.446); 額似的亦有Larenz, aιO. (Fn.20) , S 27 III b 2; Staudinger /Medic間, 12. Auflage 1983, Rn.42. 33 V.Caemmerer, a.a.O. (Fn.8) ,S.16 34 Thomas Raiser , Haftungsbegrenzung nach dem Vertragszweck, 1962,S.19 243 法規保護目的理論 7 Ernst Rabel 教授 28 奠下第二個出發點之礎石,在其對統一買賣法草案之比較 法預先工作中,其研究以可預見規則的之意義對於須賠償損害之限制。當此規則被 民法之立法者字面上所理解而因此被拒絕時鉤, Rabel 指出,可預見性與義務違反 結果之欲先考量無關,而是與承擔義務之解釋就其涵蓋之範圍有關 31 。決定損害賠 價請求權乃為,是否被害人得主張一個被契約所保護之義務及此義務於契約之意義 上具有何利益。 Rabel 之提倡於 1956 受到 von Caemmerer 之支持,其並推動促 使保護目的之思想之發展,而至廣泛之責任限制準則。 當後面之起點,被稱為法規目的理論或保護目的理論再度被發現時,前所提者 在被稱為經常違法性關連性者被討論。兩種理論於表達之意見於廣義的係一致的, 然保護目的理論所及較遠,並且其於在損害賠償義務因準許之行為時(如在危險責 任之案例)亦合適用於歸責因果關係之限制 32 。 五、保護目的思想之具體化 1. 保護目的確定之準則 於保護目的真體化首先須被間的是,對於確定保護目的時何準則為決定性而須 被考慮。於此須決定於'是否一個規範之保護目的只有准許從其自己本身被探究, 或者是否亦有其他的準則(並非直接從這個規範所遵循的)須被考慮到。 Von Caemmerer 教授持下列之看法,亦即於確定保護目的時不應只顧及於具 體化規範所表示之目標方向,而須是附帶的將損害賠償之意義及意思共同加入判斷 之中 33 。反對此見解者,主要為 Tomas Raiser鈍,依其看法認為,只有與該規範 所保護目的下方得成立該責任之限制,從被侵害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利益決定何者被 28 Rabel, Recht des Warenkauf Bd.1 , 1936, S.495 ff. 29 此可從經法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條進入路易安那民法典而導致之 Hadley vs. baxen- dale 9 Ex.341 , 156 E.R. 145 (1 854) 之領導性判決可發現之。 30 對於被聯邦參議院(Bundesrat)所刪除之 Mommens 所建議之遇見可能性之條款,參閱 EII S 215, Mugdan S.1235, Detlef Konig, Voraussehbarkeit des Schadens als Grenze Vertraglicher Haftung, in Hans-G. Leser/Wolfgang v. Marschall (Hrg.) ,Das Haager Einheitliche Kaufgesetz und das deutsche Schuldrcht,1973, S.75 ff. 31 Rabel, a.a.O.(Fn.28). 32 Lange , a.a.O.(Fn.19) , S 3 IX 2. 介紹拒絕連法關聯性者為 Fikentscher, Schuldrecht , 9. Auflage 1997, S 49 III 4 a (Rn.446); 額似的亦有Larenz, aιO. (Fn.20) , S 27 III b 2; Staudinger /Medic間, 12. Auflage 1983, Rn.42. 33 V.Caemmerer, a.a.O. (Fn.8) ,S.16 34 Thomas Raiser , Haftungsbegrenzung nach dem Vertragszweck, 1962,S.19 243 8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遵循,並末在未被涉及之準則與價值。事實上此問題並無決定性之意義。幾乎從各 方面被承認 ,縱使非直接從規範所遵循之考量亦須對於歸責被顧及 35 。 不一致的只 有在判斷,是否於非直接從此規範遵循之準則涉及到一個本身之歸責類型,或者此 考量須包含一個(較廣被捉住的)之保護目的之理解 36 。 於贊成保護目的理論者中無異議的是,從被侵害法律或契約推論出之價值與利 益判斷,能依法規保護目的成立一個責任之限制。 一個法規,例如禁止一個九柱少年於 22 點以後工作,欲保護的為其健康之損 害於過常之工作時數,但並非保證保護一個因太早被丟之球所致之損害,因為此相 當因果關係之危險獨立於時間會存在 37 。繼續同樣地無爭議的是須考慮到價值與利 益之決定,雖然其並非直接從規範被追尋,但其係從體系之考量而生。 因而,一個車禍之肇因者不須負擔被害人之訴訟費用,當其於參與刑事訴訟而 作為從屬起訴人時及此車禍肇因者於此案例被宣判無罪。為不規避就此最終的刑事 訴訟法之費用規定,損害必須從被侵害行為規範之目的被除外。 一個保護範圍之限制 ,可能由問題存在之法律客體之共同狀態在法律體系而 生。故間接占有人雖然一般享有關於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之防止損害侵害之絕對保 護,但並非對於直接之占有人 ,因為法律對於一個物權法之保護在此方面並未預見 的 38 。 最後一個保護目的之限制,亦可在於契約與侵權行為法之請求權競合之案例中 存在。因而於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權利會喪失 ,當被侵害之行為義務是同一的及依契 約不是規定防止發生之損害時 39 。 一般生活危險之思想被聯邦最高法院於 1958 年首先運用,及在學說上透過 H.Lange 當作對於確定保護目的準則之一被援司 1 40 。 對於此,聯邦最高法院於 1968 年 6 月 7 日 CJZ1969 ,702) 有基礎性之判決:原 35 參閱只有如Larenz , a.a.O.(Fn.20) , S 27 III 3-6 m.w.N. 36 對於贊成或反對增補保護目地理論,並未被發現到有說服力之標準。反對增補保護目地 理論者亦承認,無論如何保護目地理論在其思考上是一個以詮釋學為出發點的。參閱. J.G. Wolf, Der Schutzzweck im Deliksrecht, 1962, S.45 37 Larenz/Canaris, Schuldrecht II/2,13.Auflage,1994, S 76 III 6. 38 BGH v.30.3.1956 BGHZ 32,194 39 Lange, a.a.O. (Fn.19) , S 3 IX 11. 40 Lan阱, Gutachten zum 43.Deutschen Juristent唔,1960. 在此同時, Lange 當然偏愛一般 危險之分類當作獨立之責任要素。 244 8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遵循,並末在未被涉及之準則與價值。事實上此問題並無決定性之意義。幾乎從各 方面被承認 ,縱使非直接從規範所遵循之考量亦須對於歸責被顧及 35 。 不一致的只 有在判斷,是否於非直接從此規範遵循之準則涉及到一個本身之歸責類型,或者此 考量須包含一個(較廣被捉住的)之保護目的之理解 36 。 於贊成保護目的理論者中無異議的是,從被侵害法律或契約推論出之價值與利 益判斷,能依法規保護目的成立一個責任之限制。 一個法規,例如禁止一個九柱少年於 22 點以後工作,欲保護的為其健康之損 害於過常之工作時數,但並非保證保護一個因太早被丟之球所致之損害,因為此相 當因果關係之危險獨立於時間會存在 37 。繼續同樣地無爭議的是須考慮到價值與利 益之決定,雖然其並非直接從規範被追尋,但其係從體系之考量而生。 因而,一個車禍之肇因者不須負擔被害人之訴訟費用,當其於參與刑事訴訟而 作為從屬起訴人時及此車禍肇因者於此案例被宣判無罪。為不規避就此最終的刑事 訴訟法之費用規定,損害必須從被侵害行為規範之目的被除外。 一個保護範圍之限制 ,可能由問題存在之法律客體之共同狀態在法律體系而 生。故間接占有人雖然一般享有關於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之防止損害侵害之絕對保 護,但並非對於直接之占有人 ,因為法律對於一個物權法之保護在此方面並未預見 的 38 。 最後一個保護目的之限制,亦可在於契約與侵權行為法之請求權競合之案例中 存在。因而於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權利會喪失 ,當被侵害之行為義務是同一的及依契 約不是規定防止發生之損害時 39 。 一般生活危險之思想被聯邦最高法院於 1958 年首先運用,及在學說上透過 H.Lange 當作對於確定保護目的準則之一被援司 1 40 。 對於此,聯邦最高法院於 1968 年 6 月 7 日 CJZ1969 ,702) 有基礎性之判決:原 35 參閱只有如Larenz , a.a.O.(Fn.20) , S 27 III 3-6 m.w.N. 36 對於贊成或反對增補保護目地理論,並未被發現到有說服力之標準。反對增補保護目地 理論者亦承認,無論如何保護目地理論在其思考上是一個以詮釋學為出發點的。參閱. J.G. Wolf, Der Schutzzweck im Deliksrecht, 1962, S.45 37 Larenz/Canaris, Schuldrecht II/2,13.Auflage,1994, S 76 III 6. 38 BGH v.30.3.1956 BGHZ 32,194 39 Lange, a.a.O. (Fn.19) , S 3 IX 11. 40 Lan阱, Gutachten zum 43.Deutschen Juristent唔,1960. 在此同時, Lange 當然偏愛一般 危險之分類當作獨立之責任要素。 244 法規保護 目的理論 9 告被被告傷及頭部。於治療中,其被發現一個往昔不知之腦血管硬化症狀,導致原 告提早退休。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退休金與原本薪資之差額。聯邦最高法院贊同因果 關係與相當因果關係,如同其指出,其並非在生活經驗以外,於一個醫療檢查中會 發現其他疾病。然此種損害之防止並非此處僅禁止一個損害導入之行為規範之目的 。於此方面,此判決是值得注意的,其不僅強調限制危險之範圍對於結果損害之歸 責為一主要之準則,而是其限制在保護目的理論之背景在解釋學的被實行 41 。 通常危險範聞之限制無法直接從具體之規範被推論出,而是廣泛的獨立於被逾 越之規範而依照合法分配危險範聞而尋找之 42 。雖然其未涉及到一個完全從基礎的 被侵害之行為義務之獨立價值,如同例如下列之考量: 假如汽車修理未於約定之 14:00 而是在 17:00 方修理好,而顧客於回家之途中 因下班尖峰時間發生車禍,如此其亦未存在一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參與道路交通 乃為屬於一般之生命危險。 不同於此的為,當顧客明顯的有個約會時,因為此下班時間之交通的危險性無 法排除而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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