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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3]第2期(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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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3]第2期(总第13期)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 [2013]第 2 期(总第 13 期) 本期要目 [专题专栏]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点 [审评认证]浅析新修订药品 GMP 引发的差压监测变革 [监管动态]广东先行先试食品药品监管改革 [国外资讯]欧药品管理局欲公开临床实验数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信息技术科 2013 年 4 月 目录 本刊电子版在中心网站“电子读物”栏目发布 目 录 ...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2013]第2期(总第13期)
审评认证参考信息 [2013]第 2 期(总第 13 期) 本期要目 [专题专栏]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点 [审评认证]浅析新修订药品 GMP 引发的差压监测变革 [监管动态]广东先行先试食品药品监管改革 [国外资讯]欧药品管理局欲公开临床实验数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信息技术科 2013 年 4 月 目录 本刊电子版在中心网站“电子读物”栏目发布 目 录 ·专题专栏·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点 新 GSP落地考量·······························1 药物仓储温湿度控制是新版 GSP修订重点环节···2 新版 GSP 运输管理条款分析··················2 新修订 GSP 构建全供应链管理模式··········5 ·监管动态· 国家机构改革后 SFDA 变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7 广东先行先试食品药品监管改革···············8 医用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明年强制实施 ·····9 保健食品严进严出再出新规 ·················10 卫生部拟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 ·审评认证· 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解答(四至六)············11 浅析新修订药品 GMP 引发的差压监测变革····15 国药监推医疗器械审评改革 创新医疗器械有望 优先审评 ··································17 生物制品特殊审批程序品种界定说明·········17 中国药品审评首次公开年度报告以多举措推动药 品审评能力提升 ····························18 ·国外资讯· 美将出台移动健康 APP 相关法律 推动其健康发 展··········································20 FDA 拟出台新规严控除颤器质量···············20 欧盟 GDP 最新动态 原料药 GDP 公开征求意见·21 欧药品管理局欲公开临床实验数据············22 ·行业动态· 新药研发瞄准天然药物·················23 新版基药目录全面调整新增 213种与 WHO接轨··23 近期法规 ································25 论文推荐 ································26 国外信息速递 ··························28 培训资讯 ································28 专题专栏 - 1 - 新 GSP 落地考量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 简称新 GSP)将于今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与现 行药品 GSP 相比,新 GSP 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 求明显提高,是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政策的一次较 大调整,是对药品经营活动所应具备条件和规范 的一次较大提升。新 GSP 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 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 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 高市场集中度。 如何让新 GSP 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当下 需要认真探讨的课题。对此,相关部门应对新 GSP 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未雨绸缪,切实做好实施 前的准备工作,以保障实施效果。 细化配套文件 新 GSP 对于检查内容要求更加系统全面,对 GSP 检查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我国药品 GSP 检查员大多为兼职,且存在获得资质条件不严谨、 考核不科学、非专职化以及管理模式较为松散等 问题。因此,当前应该加快建设 GSP 检查员队伍。 在相关配套文件中,应该完善 GSP 检查员选派、 培训、监督、考核等内容,并遴选一批具备优秀 政治思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素质的专职检查 员,以保障对药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的效果。 药品 GSP 的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 束企业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而药品 GSP 认证或跟踪只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 静态和回顾性检查,更多依赖于硬件和过往的记 录。药品经营企业通常会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 和物力迎接现场检查。因此,在认证或跟踪现场 检查中,检查员不一定能看到药品经营企业真实 的质量管理情况,药品 GSP 认证或跟踪现场检查 看到的结果和药品经营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水平 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意味着,即使药品经营企 业通过了药品 GSP 认证或现场检查,并不能保证 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隐患完全消除。笔者建议, 在制定配套文件时,除完善药品 GSP 认证和跟踪 实施细则之外,还应制定“飞行检查”相关文件, 并把药品 GSP 认证与日常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新 GSP 开展经营。 盯紧退市企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新修订药品 GSP 实施设置了 3 年过渡期,到 2016 年规定期限 后,对于仍达不到新修订药品 GSP 要求的企业, 将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 活动。 新 GSP 第 128 条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 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第 140 条规定,“质量 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 人员代为履行。”这就意味着,零售药店在营业 期间至少应配备 2 名执业药师。据调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我国仅 22.6 万人获得执业药师资 格,正式注册的不足 8 万人。与之相对应的是, 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多达 1.3 万家,药品零售企业 42 万多家,且有超过 40 万家零售药店有处方药经 营权。可见,届时很多药品经营企业可能面临退 市。到 2016 年的规定期限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药 品监管部门将按照药品监管相关法规“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而对大量退市企业的追踪监管无疑将增加药 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因此,药监部门应准备大 量的人力物力,严厉打击未通过药品 GSP 认证的 企业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 专题专栏 - 2 - 药物仓储温湿度控制是新版 GSP 修订重点环节 新版 GSP 运输管理条款分析 仓储温湿度控制,正是新版 GSP 修订的几大 重点环节之一。与旧版 GSP 相比,新版 GSP 在药 品仓储方面规定的最大不同,就是明确规定企业 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并实行 24 小时持续实时监测。 24 小时持续 根据新版 GSP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效调控温 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自动监测记录库 房温湿度的设备都是库房应当配备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则明确,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 当配备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 控、报警的设备。 因此,此次 GSP 改造直接费用投入较大的, 可能是药品仓储环境的温湿度调控、自动监测与 保持、节能等方面,尤其是经营冷链的药品企业, 应配备符合冷链要求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设备。 实际上,仓储温湿度自动监测国内有部分省 市已走在前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 2009 年就提出对该省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温湿度 进行在线监管,通过温湿度自动测量技术和数据 通信技术,利用企业储存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 与各级监管部门的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 对接,实现对储存药品冷库、阴凉库的实时监测、 报警、记录和数据存储、查询,实现远程监控。 据悉,目前该系统已在全省所有的药品批发 企业实现全覆盖。作为浙江省会的杭州市,3 年前 就已对药品经营企业仓储温湿度提出了具体要 求。杭州自 2009 年率先实施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 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储存温湿度的在线监管,这 个规定早于新版 GSP 要求。 保温节能考量 新版 GSP 要求一年四季 24 小时都要达到温湿 度的仓储标准,企业要投入比较大的改造费用。 以浙江省推广的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为例, 其设有温湿度探头在企业仓库,基本实现半小时 上传 1 次至监管平台。一旦温湿度监控头监控到 相关指数超标,药监部门的实时监控系统就会以 手机短信的形式向企业报警,如果超标超过 2 小 时,电脑系统会自动生成责令更改通知书,下发 至企业。 新版 GSP 的实施,不仅要求企业对有效调控 温湿度的设备和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设备进 行一次性投入,还有 24 小时维持设备运转的电能 消耗。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相关企业应考虑在 库房增加保温层等的改造,节能环保的同时,也 能减轻 24 小时运转的用电负荷。 据悉,国家主管部门还将出台一系列附录和 细则,对执行新版 GSP 将有更进一步的指导意义。 来源:医药经济 4.1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2013 年年会涉药运输 论坛上,国家药监局历次 GSP 认证检查员培训主 讲专家温旭民先生就新版 GSP 在医药运输管理方 面的规定作了详细介绍。 一、解读新版 GSP 基本的框架体系 新版 GSP 总体结构采用总则与附录结合的形 式,总则以卫生部部长令形式发布,附录以国家 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总则的内容主要是药品 专题专栏 - 3 - 流通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原则性要求、 通用性管理规定。 总则体现 GSP 实施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尽量 避免因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 变化的影响。附录的内容可根据最新的外部因素 变化而作必要、及时的调整。 新版 GSP 的总体结构:总则分为“药品批发 的质量管理”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两部分。 条款分为四章共计 187 条,其中批发部分计 117 条约占 2/3,零售部分计 60 条约占 1/3。条款数 量比现行版 GSP与实施细则总和 168条多出 19条。 新旧版 GSP 条款增删分析: 1、新版 GSP 延续旧版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 发 16 条,涉及药品零售 7 条。 2、新版 GSP 完善旧版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 发 42 条,涉及药品零售 22 条。 3、新版 GSP 新增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发 59 条,涉及药品零售 31 条。 4、新版 GSP 删除旧版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 发 31 条,涉及药品零售 10 条。 新版 GSP 附录主要涉及:药品经营企业计算 机系统,药品收货与验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 存与运输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的自动 检测,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冷藏、冷冻药品储运 设施设备验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药 品流通过程质量风险控制。 新版 GSP 适用范围: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2、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 3、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 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二、新版 GSP 涉及药品批发企业条款分析 批发企业共设立 14 条 117 条。第一节:质量 管理体系,第二节:组织结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节:人员与培训,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第五节:设施与设备,第六节:校准与验证, 第七节:计算机系统,第八节:采购,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第十节:储存与养护,第十一节: 销售,第十二节:出库,第十三节:运输与配送, 第十四节:售后管理。其中,第一、二、四、六、 七节是新版 GSP 新加入或重点强调的内容,提醒 药品批发企业注意。 其中,新版 GSP 针对药品批发企业新增内容 集中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风险评估、控制、 沟通和审核,计算机系统,自动监测、记录储运 温湿度,库房安全防护措施,校准与验证,委托 运输管理,药品电子监管。删除内容主要体现在: 质量领导组织,药品检验机构、人员、设备及相 关工作,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仓库及验收养护室面积,仓库消防管理要求,中 药饮片分装,易串味品、危险品概念,非特殊条 件药品直调。主要提升内容包括:质量方针与目 标管理,GSP 内审与外部质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 文件,人员资质及培训,储运温湿度控制,冷藏 冷冻储运设施设备及运行管理,票据管理,收获 与验收,药品有效期管理,运输设备配置及运输 流程管理。主要改造内容则集中在:仓储设施条 件、运输设备、冷藏冷冻设施,温湿度调控设施, 温湿度检测系统,库房安全防护,储运应急 等方面。重点实施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GSP 内 审,质量风险管理,质量管理文件,计算机系统, 人员资质及培训,委托运输管理,票据管理,质 量管理档期,药品有效期管理,验证与校准实施。 三、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则有全新的认 识:实行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其总部及配 送中心的管理应符合本规范批发企业相关规定。 门店的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零售企业相关规定。不 以门店名称、字号简单推理是否连锁。以质量体 专题专栏 - 4 - 系、采购模式、计算机管控进行判断。 四、GSP 运输管理相关内容介绍。 1、关于运输工具。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 货物运输工具。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 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对冷藏、冷冻药品设施设备有规定:与其经 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 备两个以上的独立冷库。用于冷库温度自动检测、 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冷库制冷设备 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对有特殊 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 施设备。保证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 设备。 对冷链运输工具的规定:运输冷藏、冷冻药 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 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 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检测数据 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 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对冷链设施的验证。企业应当对冷库、储存 温湿度检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 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验证。 对收货运输管理的规定。药品到货时,收货 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 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 货相符。 对冷链药品收货的规定。冷藏、冷冻药品到 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 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 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对冷链药品装车的规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 符合以下要求: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 应当达到相应的温服要求。 2、运输过程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 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 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 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的因素,选用适宜的运 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 题。 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 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 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 装卸药品。 3、冷链药品运输管理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 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运 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 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 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 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 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委托运输管理。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 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 车俩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 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 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 途时限等内容。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 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 址、收获单位、收获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 专题专栏 - 5 - 新修订 GSP 构建全供应链管理模式 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 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 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5、运输安全管理 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 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 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印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 量。 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 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来源:慧聪制药工业网 3.19 3 月 7 日,欧盟发布了最新版《欧盟药品良好 流通管理规范》(GDP)。与 1994 年发布的第一 版相比,条款数量与规范程度都有增加和提升, 将欧盟药品流通监管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值得关注的是,日前在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 会举办的“2013 年年会——涉药运输论坛”上, 新修订 GSP 借鉴 GDP 全供应链管理成为探讨的焦 点。国家局安监司副巡视员刘小平在论坛上明确 表示,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是此次新修订 GSP 监管理念的重要突破。针对现行药品 GSP,新修订 药品 GSP 的调整范围仅局限于药品经营环节所产 生的监管空白,根据供应链管理的原则,提出了 不仅药品经营全过程,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以及 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环节也应当符合 药品 GSP 的相关管理要求,体现出供应链全程管 理的理念。 从点到线清理盲区 GMP 与 GSP 是我国药品管理的两大重要法规。 但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企业在实施中仅关 注本身质量体系建设较多,忽略了从供应链角度 上下游的衔接。而从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监管体系看,其监管理念在 21 世纪已经发生了 重大变化,药品供应链全程管理已经成为共识。 WHO GDP 2009 版对于 GDP 的内涵解释是:通过 对医药产品流通全程采取的足够的控制手段保证 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流通体系的安全保障,防 范假药、未经许可的非法药、非法进口医药产品、 盗取伪造假药、不合规范医药产品、次品医药产 品以及乱贴商标医药产品。 英 国 药 监 局 ( MHRA ) GMP/GDP 检 查 组 长 Mark Birse 介绍,20 世纪英国药品流通监管对 象只有生产企业、批发商和药房零售三部分,而 到了现在,英国形成的药品供应链监管已经从上 游原辅料开始经过生产、包装、分销、运输直至 批发和零售,形成了从点到线的全程管理。 在 GSP 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学习和借鉴了 WHO 以及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 管政策,使新修订药品 GSP 尽可能向当前国际先 进的流通管理规则靠拢,增加了运输监管和冷链 管理内容。这两部分是企业实施新修订 GSP 中最 值得关注的理念更新所在。 来自中国物流业商会的调查显示,我国现行 GSP 实施 10 年,医药商业企业在硬件设施、信息 化管理上与全国的物流企业相比有较大提升,形 成了药品流通安全的基本屏障。但是全产业链管 理理念并未体现,尤其在冷藏药品管理上比较滞 后。其质量或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成品药的包装、 入库、储存、发运、转运、再包装和重新验证、 专题专栏 - 6 - 配送、使用维护、召回、退货以及进口的各个环 节,涉及生产商(含进口商)、批发商、各级疾 控部门、使用单位、物流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医药运输领域已 基本形成社会服务态势,运输外包达 90%以上。但 是由于旧版 GSP 对冷链药品缺乏强有力的监管, 一方面使得具备能力的企业的冷链运输服务得不 到认可;另一方面承担冷藏药品运输服务的企业, 因不必承担未冷藏运输的法律责任而自我放纵, 给我国冷藏药品运输安全带来危险和隐患。 现在的药品流通管理在冷链运输方面存在两 个很重要的盲点,一是药品生产企业里面的仓储 和委托运输,二是第三方物流。值得欣慰的是, 新修订 GSP 关注到这些问题,在未来实施认证中, 药品生产出来后企业内部仓储运输以及到批发企 业、药店之间,批发企业到使用医疗机构之间的 运输仓储成为关注重点。 全产业链管理要求更高 有专家指出,从欧盟 GDP 和新修订版 GSP 可 以看出,二者在药品质量责任、质量管理与质量 体系、采购与进口、贮存、发运与出库、运输、 投诉、召回、退货等方面的管理精髓已经非常接 近,各有千秋。而目前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现 状与未来的高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在药品质量责任方面。新修订 GSP 和欧盟 GDP 要求药品销售各方有责任保证药品的质量,强调 药品从生产企业至负责向患者或其代理配送或供 应药品机构的整个销售过程的完整性,充分运用 了供应链的特性,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入手加强 责任监管,措施更加严密。目前药品经营企业是 作为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来要求,即把主要责 任仅归于供应链中的经营企业,忽视供应链的完 整性,在实际监管中也容易出现纰漏. 在质量管理和体系中,新修订 GSP 和欧盟 GDP 要求信息化管理面向整个供应链,通过供应链成 员的销售建立成员之间的联系;为保证药品供应 商的可靠性,要求对购销所需的所有管理性和技 术性程序做明确规定并批准,此规定更具有连续 性与持续性,制度更加完善;对药品运输过程中 涉及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发运容器等作了详细的 规定,要求有与保障运输中产品完整性相应的管 理措施,如加封,通过运送和收获时检查封签号 的办法保障运输中产品的完整性;提出了可追溯 性的详细规范,提出应制订并与供应链成员合作 开发一个适当的、在可能情况下具有国际兼容性 的产品编码和识别系统。尽管不同产品和地区可 能需要的产品编码和识别系统尚未有统一标准, 但可追溯记录和/或追踪技术为保证可追溯性提 供了可能的选择。 而目前,从上述几个层面来看药品流通质量 管理还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商业企业仅关注了购 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而没有关注到与上游生产和下游医疗机构药品流 通中的管理;在人员上仅通过限定人员资质的方 式以确保其所负责的药品质量安全;在药品供应 上商业企业仅仅做到了定期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品 种进行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进货;在 计算机管理体系上,追溯性的国际兼容性还不够, 需要科学地权衡可追溯性和成本之间的关系等。 刘小平强调,当前日益复杂的药品流通环境, 对药品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但需要通过 正常的质量管理手段确保药品质量,而且要对药 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更加 严格乃至特殊的管理思路和方式强化管理,堵塞 可能出现的质量管理漏洞,因此,新修订药品 GSP 增加了新的措施和管理方法,希望企业认真研究、 领悟,及时更新观念,跟上质量管理体系发展的 步伐。 监管动态 - 7 - 国家机构改革后 SFDA 变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据悉,新修订 GSP 将在近期陆续发布附录和 检查指南。目前,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已经组 织业内专家着手起草“涉药运输企业选型技术标 准”。顾维军表示,实施药品供应链管理需要相 应技术指南来配合和突破,比如建立什么样的评 价体系,选择什么样的设备来保障涉药运输安全 等,都需要科学评估和指导。过去,制造业和商 业在经济运营上有紧密联合的成功案例,新修订 GSP 实施后,只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企业加强合 作,才能达到实现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更高要求。 来源:中国医药报 3.18 2013 年 3 月全国人大后,SFDA 变成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归 卫生部管理。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一些职能併入 SFDA。 机构改革之食品药品安全 方案内容 方案提出,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 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衔接,明确责任, 方案提出,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生育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 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 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 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 有效机制,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 管责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 主要职责 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 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 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 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不 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 从源头到餐桌或实现全链条监管 此次体制改革出于哪些考虑 中编办副主任 王峰在解读此项整合时表示,过去,食品监管采 取分段管理,生产环节或者加工环节归质检部门 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环节或者 消费环节归食药部门监管。本来一个相互联系非 常紧密的监管环节,被切成三段了。严格来讲, 这是不符合管理科学规律的,往往会出现一些问 题,要么重复检查、重复管理,要么就形成监管 漏洞、形成空白。 这次把这三段合起来,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和现在的食品委员会办公室整合起来;同时, 把工商的和质监的流通的和生产环节的两部分职 能,包括各自的工作人员,一边一个司,整合进 来,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这个机构是 一个正部级机构。 第一,解决了分段管理多年没解决的问题, 使得机构头绪少了。过去一个正部,一个副部, 监管动态 - 8 - 广东先行先试食品药品监管改革 还有几个司,这几个机构的整合,就是大部制的 表现形式。第二,过去在分段管理体制下出现的 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至少可以在体制上,避免 监管的漏洞,使得监管能够更到位。即使出了问 题,责任也好追究,十分明晰。 新总局成立后地方如何调整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随着国家食品药 品监管总局挂牌成立,随后将由中编办制定“三 定”方案,确定职能、岗位和人员,同时,质监、 工商、卫生等各部门会重新进行整合分工,原来 各部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所变化,以前的相关法 律修正案将不再适用,如食品安全法等也会再进 行调整。 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转变管 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 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需要 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形 成队伍集中、装备集中,广覆盖、专业化的食品 药品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 来源:医药网 3.11 根据 2012 年 3 月签署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建设广东省食品药品 安全监管先行区备忘录》和 2012 年 11 月《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先行先试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改革的批复》精 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 复》,同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 对广东行政区域内的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技 术转让和部分跨省药品委托生产业务进行技术审 评和行政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原则同意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先行先试药品 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自批复之日起,广 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转让和 委托生产申请,由广东省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 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审批。而 3 月起,广东省局已按照批复内容紧锣 密鼓做好实施工作。目前已正式受理了第一个按 此程序申报的新药技术转让品种;根据企业申请, 组织了对辖区内第一家拟接受委托生产注射剂品 种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考核。 三项事权率先下放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先行先试药品审评审批 机制改革的相关安排包括:第一,国家局与广东 省共建药品审评机构。充分利用广东省药品审评 工作资源,为不断深入推进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改 革提供新鲜经验。预期广东省将因此吸引更多企 业进驻,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医药产业优化结构, 整合资源,转型升级。 第二,授权广东省组织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 生产技术转让申请的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上述 审评包含了质量标准研究、制剂工艺研究、变更 研究等技术要求,行政许可将涵盖形式审查、研 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注册检验、技术审 评、行政审批等工作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将此事权首先下放至广东省,将使得广东省 监管动态 - 9 - 医用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标准明年强制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申报新药技术转让、生产技术转让 的受理、现场核查、检验、审评、审批等环节可 在省内办理。此举将显著缩短审评审批的时间, 提升工作效率,有利于加速新药项目在广东省落 地,为广东省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扩大国际、国 内影响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授权广东省审批受托方为广东企业的 药品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是指取得药品批准 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因产能不足等原因委托其 他具备生产条件、有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的行为。 按照现行管理模式,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 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的药品委托生产,必须由 国家局受理和审批。办理程序为委托双方企业各 自所在地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具意见,企业报 国家局审批。广东是制药大省,近 3 年来,广东 省共有 30 家(次)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外省委托,生 产约 160 个品规的药品。国家局将除生物制品和 中药注射剂之外的跨省药品委托生产授权给广东 省审批,预期将吸引更多外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 广东省企业生产药品,从而提高广东省药品生产 产能的利用效率,促进广东省制药工业集中度和 质量水平的提升。 对于上述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陈元胜曾表示,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局 批准后实施。工作中将加强对授权审评审批工作 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评审批,确保标 准不降低,效率有提高。 政策落实引人关注 除了“放权”外,去年 3 月,为贯彻落实《珠 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 和《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精神, 广东省政府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共 同建设广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先行区,建立有利 于食品药品监管机制改革创新在广东省先行先试 的工作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在广州 签署了共同建设广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先行区合 作备忘录。 预计未来 3 年内,双方将在共建工作机制和 研究扶持政策、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 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食品医 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等方面开展合作,共 同推进广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先行区建设任务的 落实。 来源: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4.2 自明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在我国上市的医用 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医用电气设备第 1~2 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医 疗器械行业标准。该标准的实施,涉及国内外三 四千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11000 余个医用电气 设备。通过实施该标准,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用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淘汰落后产品,提 升我国医用电气设备整体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 力。 电磁兼容性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 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 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近年来,电磁兼容性指 标日益成为医用电气设备的重要安全指标,世界 上发达国家纷纷通过法令法规的形式,强制实施 了医用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测试标准。 据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司主要负责人介绍, 监管动态 - 10 - 保健食品严进严出再出新规 卫生部拟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该标准是医用电气设备必须遵守的,与 GB9706.1 《医用电气设备第 1 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 的基础通用安全标准。 为了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国家局已配套发 布了《关于印发 YY 0505-2012 医疗器械行业标 准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 YY0505-2012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实施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明确了标准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迄今,国家局已按程序认可了北京市、上海市、 广州市、天津市、杭州市、武汉市医疗器械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以及江苏省、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 所等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按照该标准从事医用电气 设备开展电磁兼容性检测的能力,为相关产品检 测提供了技术保障。 来源:中国医药报 3.14 3月 1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保健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该规定根据保健食品的保质期特点,明确提 出食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记录和票据等文件应当保 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 1 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2 年;要求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 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包括索取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等)和 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落 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的相关要求,指导企业规 范生产经营行为。 根据《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 2015 年,营养与保健食品产值将达到 1 万亿元, 年均增长 20%;形成 10 家以上产品销售收入在 100 亿元以上的企业,百强企业生产集中度超过 50%。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规模已超过 2600 亿元,正 由“发展中规范”转向“规范中发展”。 来源:医药经济报 3.18 卫生部 3 月 15 日起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新标准拟进一步限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 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 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结果显示, 我国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 均已超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 加剂专家联合委员会(JECFA)确定的每周耐受摄 入量(2mg/kg 体重/周)。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 膳食铝的主要来源。 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拟修订 9 种含 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撤销 3 种含铝食品添 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其中包括删除硫酸铝钾 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 定,以及撤销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合成着 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我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显示,7 岁 至 14 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 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 审评认证 - 11 - 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解答(四至六) 食品是该类人群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 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新标准拟撤销膨化食 品中 12 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3.27 (续上期) 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解答(四) 问题 1: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的洗瓶、灌 封、配料的洁净级别如何划分?它们的辅助功能 间与其生产操作间的洁净级别一定要相同吗?如 操作间是 B 级背景下的 A 级,它的辅助间是 B 级 可以吗? 答:对于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各工艺步 骤应处于何种洁净级别,药品 GMP 附录 1 第十三 条给出了示例,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洗瓶可 设在 D 级,灌封在 B 级背景下的 A 级,可除菌过 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在 C 级,无菌配料应在 B 级背景下的 A 级。无菌药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 照该示例进行选择。 应当注意的是,核心区域的布局应合理,尽 量减少辅助功能间的设置,如必须设置辅助间, 应尽量减少其对核心区域的影响。辅助间的具体 洁净级别应根据在该房间内进行的操作或所存储 物料和器具的特性确定。 问题 2:我公司将小容量注射剂与大容量注射 剂的浓配与稀配放在 C 级区,提高了浓配的洁净 级别,这是否可行? 答:是否可行,需要考虑浓配工序对稀配工 序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被接受,能否可以采取措施 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例如,浓配过程 中可能使用大量物料,有粉尘产生,可造成污染 或交叉污染(活性炭的称量、配制等)。企业应考 虑能否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将粉尘污染或交叉污 染的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问题 3:规范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 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 10 帕斯卡, 如果生产核心区域为 A 级,那么从核心生产区 A 级到非洁净区是否至少会有 40 帕斯卡的压差?如 何达到? 答:是的。可由专业的设计院对空气净化系 统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通过送风量与回风量 的合理配置以及不同洁净级别的换气次数的差异 来达到这一要求。 问题 4:相同洁净区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压差 应当多少合适?无压差可以吗? 答:药品 GMP 第四十八条规定:洁净区与非 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 低于 10 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 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 梯度。 在相同级别的洁净区内不同功能区域内进行 的操作有产生交叉污染潜在风险或储存的物料或 器具有受到其他功能区域的污染的潜在风险时, 应保持一定的压差,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 生。设置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的压差 时,企业应对整个区域内的压差数值进行全面计 算评估,一般可以小于不同洁净级别的压差。同 时还应对关键区域的气流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以 防压差梯度不合理或过大而产生污染或交叉污 染。 问题 5:药品在轧盖完成或灌装封口完成后, 其传出通道是通过缓冲还是加装层流送风? 答:药品 GMP 对于该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审评认证 - 12 - 但附录 1 第五条对物料如何进入洁净区进行了规 定:“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 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 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药品轧盖或灌装封口后已为密封状态,因此, 无论其传出通道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 避免外部对核心区域的环境造成污染。传出通道 采取通过缓冲的方式或是加装层流送风的方式均 可接受,但设计时必须要注意对核心区域环境的 保护,可参照附录 1 第五条的规定进行。 问题 6:B 级区域中送风口和回风口的位置如 何设定? 答:B 级的气流组织为湍流,在设定送风口和 回风口的位置时,应当避免 B 级区域存在气流无 法到达的死角。同时,还应考虑 B 级区气流组织 方式对于 A 级区的影响。 无论如何设置,企业都必须进行厂房设施的 确认,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管理,确保洁 净区符合要求。 新修订药品 GMP 实施解答(五) 1.问:固体制剂车间多品种生产时,除洁净 走廊保持正压防止交叉污染以外,是否还需要采 取别的措施,比如加穿洁净服、设置气锁进行隔 离等? 答: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列举了数种防止 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采用压差控制便是其中 之一。 企业采用何种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首先综合考虑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 用途等因素,进而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 产品共用的风险情形,再根据风险的级别进一步 确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污染或交叉污染降至可接 受的水平,并应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 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问:对于疫苗生产有毒区排风排出室外时 应当怎样处理?如果在末端装有高效过滤器进行 过滤,对于高效过滤器该如何检测?有无标准, 怎样规定更换周期? 答:企业应当根据有毒区的具体情形选择疫 苗生产有毒区排风的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 有:物理收集、化学处理、综合方法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附 录三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自危险度为二 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 排放,过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企业应当首 先确定所生产的疫苗毒种是属于哪一类的病原 体,若属于第一类、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体,来 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先通过除菌过滤器,然 后再向外排放。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还应遵守卫 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病原微生物安全性、环 保方面的法规要求。 对于在空气排放系统末端安装高效空气过滤 器,企业应确保该过滤器在使用期间的完整性。 应对高效空气过滤器两端的压差进行监测并记 录,及时发现高效空气过滤器泄漏、堵塞的情况, 并定期进行更换。更换的周期由企业根据监测数 据情况及风险控制的策略制定。 3.问:某些激素类产品经过验证后可以和其 他类别产品分阶段生产,指的是哪些产品,有没 有明确的分类?普通药品的生产线是否可以分阶 段生产激素类产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 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 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 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 审评认证 - 13 - 备”。 该规定的出发点是针对少量或微量即可能对 人体健康造成较大伤害的特殊产品,如某些激素 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从规范角度 给予了一定的要求和建议,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 这些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 差错等风险,最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某些药品是不是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 性化学药品,是否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 一生产设施和设备,应由企业根据该药品的药理 毒理作用、正常使用剂量、已知和未知副反应的 严重程度,以及药物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等)、给 药途径、吸收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后, 根据对患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相应的控制或防 护措施决定。 4.问:某公司现有“性激素类避孕药品”专 用生产厂房,该产品属口服产品。现准备在该厂 房中生产另一种腔道用雌激素类产品,请问是否 可以将这两种药品在同一厂房内通过阶段性生产 进行生产?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 用专用设施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 开。 企业应首先分析此腔道用雌激素类药品的药 理毒理作用的机理,进而分析与原有性激素避孕 药共线生产的风险。除非与现生产的性激素类避 孕药具有同种药理作用的药品,方可在同一厂房 内采用阶段式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但仍需要进行 具体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关措施防 止产生交叉污染。 5.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厂房设计时,同一 房间内放置两条洗灌封联动线同时生产同一产 品,且两条联动线生产的产品使用同一灭菌柜灭 菌,这是否与产品质量需具有可追溯性相违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六十条规定了无菌药品批次划 分的原则:“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 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 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但对分装步骤没 有明确的要求。 企业应当科学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 规程,使生产批次的划分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 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企业应充分考虑如此设计 所带来的可能风险,因为一旦出现产品问题,不 仅整批产品可能会被调查乃至销毁,而且调查的 难度非常大。 同时,企业还应考虑到如何在生产过程中防 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问题,如:在 生产操作过程中是否产生相互干扰,是否能保证 生产环境达到动态洁净度标准等。 6.问:冻干粉针、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在设 计时将洗瓶放在 C 级区,与配料在同一区域,是 否可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附录一无菌药品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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