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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人欲

2013-11-30 6页 doc 41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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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人欲学长好! 这个问题请教了学长好几次,但是由于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对于听者,声音如风,过即过了,因此面谈的效果不一定好。于是我想文字的方式可能更好,一来可以突破时间等的限制,二来对接受者就不再只是“风”了。当然这可能要多费学长一些功夫。 就这个问题本身而言,我以为相当重要。因为包括良知、私欲、外物、自我意识本身皆在自我意识的含摄之下,即自我意识含摄万有。而自我意识的一个先天功能即是自由意志。因此天理能否流行、良知是否能致皆是由自我意识控制的。因此在让自我意识致良知、存天理而灭人欲之前应该是需要给自由意志一个理由,说为什...
天理人欲
学长好! 这个问题请教了学长好几次,但是由于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对于听者,声音如风,过即过了,因此面谈的效果不一定好。于是我想文字的方式可能更好,一来可以突破时间等的限制,二来对接受者就不再只是“风”了。当然这可能要多费学长一些功夫。 就这个问题本身而言,我以为相当重要。因为包括良知、私欲、外物、自我意识本身皆在自我意识的含摄之下,即自我意识含摄万有。而自我意识的一个先天功能即是自由意志。因此天理能否流行、良知是否能致皆是由自我意识控制的。因此在让自我意识致良知、存天理而灭人欲之前应该是需要给自由意志一个理由,说为什么当那样做。当然这可能是个实践问题,即当那样做时会自然明白。但理论上探讨应该也是很有益的。 当然这个问题可以从结果上来回答,比如从欲则常焦虑不安,因外界不断流变,而从天理则常定;从欲则人原子化,因无人真心相待,从天理则万物一体。虽然这样的似已足以说服人从天理而非欲,但是我还是不满足,即从天理与从欲在本质上到底有何不同,对生命本身在本质上有何不同?生命在本质的意义上(而不是结果的意义上)到底何以当从天理而非欲? 期待学长的回复! 很抱歉!回复迟了。        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这样来考虑,就是我们的生命需求总是先传达到我们的大脑,于是有了自觉的欲求,然后为了满足这份欲求便有我们自觉的行动。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去满足这份欲求?以及满足到何种程度?这就是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了。显然,满足各种欲求必须考虑外在的条件,也就是说我们在满足自己的欲求时必须接受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知道有自己的欲求,也知道有他人的存在。满足自我的欲求可以实现自我内部的当下和谐,但是如果因为满足自我的欲求而冒犯他人,则失去外面的和谐,自身的存在依然是不安的。所以要实现这种平衡就得对自己的内外处境有透彻全面的了解,然后给予这种了解而采取可以取得内外都和谐的行动。那现在看看,我们把这个过程中的什么东西叫做人欲,把什么叫做天理?我们说顺了天理就可以实现内外的和谐,顺了人欲就不会有和谐。那么我们所谓“天理”“人欲”指示的是什么呢?显然,所谓天理人欲绝对不是外在的东西,我们只是把我们意识中导向和谐的意念叫做天理,把导致不和谐的意念叫做人欲,所以,天理人欲又不是具体的某种意识。它们只是我们在把握自我意识的时候对于自己的意识流动的一种当下定性。这样说来,“何以当从天理而不是人欲”这个问话本身就有把天理人欲做对象理解的意思。而之所以存天理灭人欲,则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和谐或者说自身的完美存在,或者善,或者说幸福,都可以。        这样讲,不知道是否清楚?我们还可以讨论。 陈瑞新 学长好! 感谢学长的回复。我感觉还需要进一步向学长请教。我先复述下学长的回复,看我是否正确理解了学长回复中的意思。 学长的思路是把这个问题放在实际的生活中解释,即所谓天理人欲只是对不同的意念的定性而已,导致内外和谐之意念即为天理,反之则为人欲。因此天理人欲并非两个事物,也不是对象,因为它们即是意识本身。而从好的意念(天理)而非坏的意念(人欲)是为了一个结果(内外和谐、善、幸福等)。 或许是我没有理解学长的深意,我对学长的观点有一些想法,我就直说了,若错了恳请学长指出。我先说说看了学长的回复而想到的一些东西,然后再向学长提出我还没有想明白的问题。 我想,从学长的回复里极易引申出一个问题,即所谓好的意念和坏的意念从何而来?肯定不能说从无而来,那么是从一个地方来?分别从不同地方来?如果是从一个地方来,这显然不符合儒家的说法,因为如此则善成为不可能矣。因此两种意念必来自不同的两者,前者即是人欲,后者即是天理(天理人欲是体,体不可谓有善恶)。因此可知,两种意念在同为意念的意义上说确实不是两个事物,但是意念只是人欲与天理之发,非人欲天理本身也。因此天理人欲是两物,是自我意识之对象(尽管非外在之对象)。 至于为何从天理而非人欲,学长说是为了一种结果。我总觉得结果只是结果,不能作为原因。正如幸福只能是一种结果,不能把幸福这种结果作为原因而说人当如何做。因为把结果当做原因的时候实际上已经预认了一种价值目标,但这种价值目标本身的合理性如何说明?因此为何当从天理而非人欲这个问题是不能从结果上来回答的。当然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内心不安、孤独等等痛苦,而渴求内心的安宁、别人关爱的人,他们的现实生活会给他们一个价值目标,因此他们可以把结果当作原因。但是在理论上的探讨不可以这样,因为如此则价值目标成为不定者(因为另一环境下的人完全可能会认为追求相反价值目标是合理的),从而是否当从天理而非人欲亦成为不定者。 那么从什么角度回答这个问题方能有一确定答案?我在想是否只能通过对人的本质的、探讨来回答这一问题,即人的本质构造就决定人当从天理而非人欲。如此方能有一确定答案,并且善、幸福、和谐等等就只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结果。也就是说只有认清了人之后方能回答何以人当从天理而非人欲。第一步,我想应该就涉及到何为人欲?何为天理?人欲相对好理解,我以为人欲做为一种体,它本身无善恶,当它为人本身服务时,是正常的;当人为它服务时,就会产生恶。至于天理,我想,知道天理的内容、性质后此问题即可回答。天理应该是生命的本源处、行为的本跟处。学长对阳明学有深的体悟、实践,不知怎么看天理? 期待学长的回复! 韩臣才 唉,上次回复是就你的题目来直接讲的,没有看到你下面还有个附件。 你对我的说法领会是正确的,表述也很是精到。下面,主要就你的问题提出我的理解。 天理和人欲从何而来? 天理和人欲都是意念,而意念从感而来。设想如果没有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感,则主体和对象都处于寂。正是有了感,才有了意识。就人的现实存在而言,总是处于感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象即是意识的内容,所以说“心外无物”,(没有与主体相感的对象对于主体而言是无)。而“我”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呈现它自身的。所以,“世界是‘我’的展开形式”(海德格尔语),“我”与对象世界是同一的,只是一个意识的流行过程。按照对象世界的线索,我们可以列一个序:我的身体——-我的家庭-——我的群体-——我的同类——-我的宇宙万有。显然,我们对象世界是整全的,包含我的宇宙万有。但是在我们思维的过程中,未必由此整全的关照,只知有自我之身体,不知有家庭,则家庭、乃至群体万有皆不能包含,故而冲突。唯时时知全体者,方无冲突。所以我们的思维在任何地方受滞碍而不能包含后面的内容,即是私心,即是人欲作用。不受限制而通达即是公心,即是天理流行。去私欲则天理流行。所以,天理流行即是对象世界的和谐,即是意识内容的和谐,亦即是主体的和谐,三者原本是同一个东西。故而,行为原则与行为效果在根本的意义上也必定是同一的,或者说相互涵容的。在日常的行为中,我们说要按原则行动而不是按效果行动,是因为我们相信原则与最终的和谐一致,而按具体的效果行动则是出于具体的计算,这种计算如果不是出于整体的关照,则即便不是私意的揣测,也是不可能全面的。 现在来看这个结论:“意念只是人欲与天理之发,非人欲天理本身”。盖不存在天理人欲本身,两者也不是独立的对象性存在。我想,你的这个结论可能来自于对这两个概念的抽象指涉的实体化、本体化。按照我上面的思路,天理和人欲只是我们对流行着的自我意识的两种定性:通达至善的意识流动即是天理流行,偏离或者滞碍即是其反面,即是人欲。再看作为我们意识内容的世界,其中万物生生不息,呈现自然的规律或者秩序,这些也是天理。意识之流动,世界是流动,体现的皆是天理之“分殊”,抽象出一个总根,便是“理一”。所以有了天理本体的观念。天理作为万有之本体,即成为一个对象,故而有“天理人欲是两物,是自我意识之对象”之说。大概真正完成这一理论建构的是北宋程明道,仔细琢磨他的几句话:“廓然大公,物来顺应”,“吾学虽有授受,然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学者先需识仁”。 这个问题显然我还不是很清楚,隐约觉得似乎是理学和心学之所以分别的一个关口。即便在西方哲学讲,也是古典哲学与现代哲学的一个分野所在。因为这个启发,我觉得再看康德和海德格尔很是必要。额,再推一步的话,前面还可以加上宗教“神”的观念。“神”——“天理”——“良知”似乎是一个线索。只是我现在是想反过来,把这个思路弄清楚。为了更加清楚和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我建议你也要先回归到我们的思维活动本身,先不要用既有的概念,(当然,这也是所有大哲学家的一致忠告。)看看能不能发现非常有意思的东西。 今天我先想这么多,放两天可能会有新的想法. 学长好! 感谢学长的回复。我发现这种讨论很有意思。那么我就继续。 学长的回复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上次给我的回复中的天理人欲的解释进行了深化,增加了对意识来源的解释(感),再用由此而来的“心外无物”来分辨天理人欲,也用此来说明从天理而非人欲的原因。然后再讨论了我的观点,接着有一些引申发挥。我一一就学长的观点说明我的想法,同时紧紧围绕我们的核心问题。 首先是方法问题。学长说:“我建议你也要先回归到我们的思维活动本身,先不要用既有的概念。”这个我非常认同,这一点也是上次邓老师讲课的一个要点。我也确实认为当观己观物,以有实去“实”那些概念。 再次是学长对天理人欲来源的深化解释。我对于学长的观点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学长在讨论意识来源时说,意识来源于感。我认为这个说法有一个跳跃,即这个说法一定要预设有能感者,我们就是因为有这个能感者才会有相应的意识。但是学长并没有指出这个预认。意识有私有公,这两种意识不能出于同一能感者(第一次回复我已说明)。因此就必有两种能感者。也就是说两种意识各有各的体,如此方能感,而后才有相应的意识。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是“实体化、本体化”,但我想即使是“实体化、本体化”,这本体也是能动的本体、能感的本体\能发出意念的本体,并不是纯粹的“实体”。如果没有有着这样能力的本体的支撑,那么感、意识将成为不可能者。第二个问题是,虽然我们的意识包含一切,我们的感遍及一切,即“心外无物”,但是到这里也只是说明我们的意识或感含摄一切,并不能直接就推出说人当立公心而不当有私心。因为这个能含摄万有的感或者意识完全可以为私我服务,并不能因为“心外无物”就说应当使私我服务于那个含摄一切的意识或感。 再说说学长的这个说法所引发的我的思考。但是这之前需要先澄清我所说的天理的意思。因此我先讨论学长的回复中对我的观点的看法。 学长讲:“再看作为我们意识内容的世界,其中万物生生不息,呈现自然的规律或者秩序,这些也是天理。意识之流动,世界是流动,体现的皆是天理之‘分殊’,抽象出一个总根,便是‘理一’。所以有了天理本体的观念。天理作为万有之本体,即成为一个对象,故而有‘天理人欲是两物,是自我意识之对象’之说。”我之前没有对我所说的天理进行解释,但是我所说的天理不是这个意思。上面我说一定要有能感者(本体)方能感,方有公的意念。比如面对一个苦难现场,能感者之本体感知而发出恻隐之心(一种意念),即是仁。但是此体为何发出如此这般的意念?此体之能力是能感,而之所以如此感是因为里面有相应的天理。也就是说本体有个要素:一个是能力方面,即先天感应能力(内感天理而外感面临的场景再顺天理发出意念)、一个是内容方面,即天理。先天感应能力是先天的,能内照天理,外感具体场景而顺天理发出意念。因此天理是所有德性(仁、孝、感恩等)的本源,权且称为具体的理。而天理之所以能化为具体的理,即是因为有先天感应能力。因此天理不是万有的本源,也并不包含外界自然规律。它只是德性的本源,并且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也因此此体、意念、行是一致的,只是一个东西。这个理论,当然不是我的发明。我之前一直关照自己,发现确实好像是这么回事,但没有这么系统。看了阳明的一些语录,发现和我自己的观察蛮相似。至于欲,我想其机理应该和天理这个体差不多,只是里面的理不一样。 再回到学长的对天理人欲的深化解释。现在需要处理的是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我想,如果为公而非私不是一条存在于此体中的天理,那么很难说明何以“心外无物”后就当立公心而非私心。因此我想一切的一切,包括是否当从天理而非欲,都应当回到对于天理本身的讨论,即它的内容、性质。康德自人的知识系统反推出知性先验范畴,我想能否从人的道德行为也能推出天理内容?由此也就可以知道,它对于生命到底是什么、意味着什么。 至于学长的引申内容,当然我还不懂。但是我觉得推到先验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往超验上走。即推到天理即可,没有必要再推,说天理是来自一个超验的理或者神等。还是“未知天理,焉知超验?未能事天理,焉能事超验?”好。 我也就暂时想到这么多,望学长指正、补充。 臣才好! 你这里对我们讨论的“天理”概念的陈述是非常必要的,看来是我们两个没有在同一内涵上来使用它。现在从你所陈述的意涵上来进行讨论。第一个问题,你说得很对。能感者即是主体,被感者即是客体(其全部内容即是世界)。这是一个基本的结构。这个主体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能感者,而是具有自主自由性,具有选择的能力。这种选择性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自我的良好存在(或非也:生命不是求,而是自然展开)。主体与世界相感而做出反应,其反应即是在与外物的相互作用之中维持自身的良好存在。但是关于如何选择才能实现自己的良好存在在各个不同的主体那里是不一样的,这便有了主体间的差别。还是引入自身——家庭——国家——人类——宇宙这个序列。其见识到达不同的阶次,即显示不同的主体境界或者说道德境界。当然,还可以理解为见识在时空关系上的大和小,长和远。我们可以说,小人之所以狭隘自私,乃是因为见识短浅,不知道自身的存在要依赖于更大的整体,所以总是为了自己的存在而与他者冲突。而圣人之大公无我即是了然只有成全绝对整体的良好存在,才能实现自身的良好存在(这性价比也太低了吧!并且如此则自身永不能良好存在,因整体的良好存在几乎不可能),那是一种没有冲突的,不会有痛苦的,通达安适的存在状态。 这是一个认识论的思路,其设定是:每个人都是追求自己的幸福的(即上述之自我的良好存在,此或是对我上次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因为其见识的大小区分了大人小人。 然按照心学传统,我之行善,做道德的事,来自内在的善良冲动,有着内在的绝对根源。这个根源发出仁爱,发出慈悲,发出恻隐等等。这个根源我们叫做良知或者天理。就此根源显发为一种意识而言,必定是无我的,没有自私心的,其纯粹的显发状态即是圣人的状态。我们认为这个东西才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本质,但是这个本质只有在圣人那里才是全部显发的,在我们一般人,并不能全部显发,我们把阻碍它显发的东西叫做人欲。就天理之纯粹显发而言是公,有私心即是人欲。私心又有量的差别,即显示人的不同的道德境界。 我们肯定道德行为之发生,乃是内在良知的显发。现在的问题是,它为什么会显发?毫无疑问是感,没有感它就不会显发,它就是寂的。感的时候,乃是主体与一个整全的世界在感。如果心中无私,则此心与世界全体相感;如果心中有私,则对世界有了鉴别,有了划分,只能感到自己选择的部分,故而有了限制和障碍。在这个意义上,认识论的思路与德性论的思维走到一起:见识之大小即私心之有无(不可能的,认识论思路整个就是为私)。所以,公心与全体世界相感(相识),私心则只与自以为有利与我的世界之部分相感(相识)。盖私心只是自以为是,自以为可以实现自己的良好存在或者幸福,殊不知唯有公心感世界之全体,实现整体的良好存在才能实现自己的良好存在。 现在来看,公心和私心都是主体之心,都是主观之意识,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个修习的过程既是化除私我之心,以达到无我之公心的境地。所以,公心和私心必定是出于同一感者(从上述不能推出。并且良知怎么可能发出恶念?),天理人欲只是主体意识的两种情态(这个是对的,是从呈现上说)。 我这么说,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其实,这些想法也是一个大致的设想,可以肯定是不正确的。真正有价值的讨论应该不会总是像我这样有一个似乎完满的理论,然后拿着这个东西回应你,而应该只是使问题更加明确,而真正有价值的问题,待其清晰了之后,就会发现它是无解的,没有答案,但值得我们终生追寻。 为此,我现在想,我们能不能回过来体会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内部,我们所谓天理或者良知,这个内在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人欲是什么?私心和公心是什么? 我此时试图静下心来捕捉,觉得良知表现为一种向善,向好的,成就美好结果的一种意向。但是,思维片刻之后,随着思维的活动的开展,这种意向就不见了。再提起来的话,觉得它还在那里。这种美好的意向让自己感觉非常的舒服。然而,这种意向极容易隐匿。 我觉得仔细体会我们意识的流动很重要,着中间似乎隐含着全部的内容,全部的秘密。 这部分内容我写了两天,呵呵,感觉在哲学创造,很费劲。但是很有意义。上面的理论部分似乎可以通向儒家思想的整体架构,而关于内在体证的这方面,我觉得大概印度的智慧可能就是从这里进去的。 陈瑞新 学长好! 感谢学长的回复。按照惯例,我也还是先提出对学长回复的一些想法,然后再说说我自己的一些新想法。希望学长指正。 对学长上次的回复,我有一个问题。学长说:“感的时候,乃是主体与一个整全的世界在感。如果心中无私,则此心与世界全体相感;如果心中有私,则对世界有了鉴别,有了划分,只能感到自己选择的部分,故而有了限制和障碍……所以,公心和私心必定是出于同一感者。”也就是说以良知的感的对象是否是全体来评判天理人欲。但我认为这解释不了恶念恶行。良知中的是天理,即使因为私心的作用它只能感部分经过筛选过的对象,它也不可能发出恶念,如偷盗、谋害等。良知中含的是天理,天理怎么可能产生这些恶念?如果良知能发善念,也能发恶念,那么人行善的最终根源就没有了。因此这些恶念必定另有所源。学长说天理人欲只在于为部分还是为整体考虑、感全体还是感部分,因此天理人欲非两物。但我想这只是结果,即只是这两种意识本源之发的呈现。因此,我感觉似乎学长是在呈现上说天理人欲非两物,而我是本源上说天理人欲是两物。当然我不否认这两种意识的源头是有联系的,比如不应当说它们是两个分开的体,各自有各自的感应能力,这没有必要。也就是说它们可能是同在一个体下的,毕竟说人有两个独立的主体这不太合适。但也不能说两者就是一物,因为良知就是良知,人欲就是人欲,天理不可能即发善念又发恶念。 我自己的一些想法。关于天理,我认为讨论天理的内容和性质很有必要。孟子讲人皆有四端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董老师有一次讲(当然原话我已忘了,以下是我自己的理解),恻隐之心即是对自我生命的爱护而对生命本身的爱护,羞恶之心是对自我或者他人生命中不当行为(损害自我或他人甚至非同类的生命)的羞恶,辞让之心是对自我生命被尊重而尊重生命本身,是非之心是对自我生命之行为是否合理的判断能力。有一次我看一本摄影杂志,上有很多反映非洲等地苦难之人的照片,看了当然是很难受,也有强烈的为他们做点什么的冲动。后来对那个场景以及自我过去的种种经历的反思使我认为,爱生命、敬仰生命、感恩这三条是存在于良知中的天理,这些天理才是生命真的基点(当然良知中有多少条天理我不知道,但这三条是我自己反思自己而认为确实存在的,并且是很多德性的根源)。也因此,使生命有厚度和意义的不是美,不是优雅,而是对弱者、对社会、对生命、对历史的责任,而这也即是天理的自然展现(天理的展现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感)。何以知如此?天理如此。也正是基于对天理的这种认识,我认为天理即使被私欲限制,即它感的范围被限制,但即使如此,它不可能发出恶念,让人伤害生命。因此恶念或者私欲必定另有所源。但它本身不恶,它是为自我生命服务的,比如食欲甚至性欲是生命存在和延续不可缺者。但往往走向反面,即生命为它服务,如此则产生恶。因此天理即是生命本身,天理的展现即是生命本身的展现、绽放。人欲的展现即是服务生命者之异化。因此让天理自然展现而非人欲,是自然的事。 不知学长意下如何?期待学长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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