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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与建安业

2013-12-05 50页 ppt 132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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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与建安业null营改增与建安业营改增与建安业四川一合税务师事务所 副所长 白 澍 注册税务师 会计师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2012年元月:上海 2012/09/01:北京 2012/10/01:江苏、安徽 2012/11/01:福建、厦门、广东、深圳 2012/12/01:浙江、宁波、湖北、天津 2013/08/01:全国其他省份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交通运输业 11%(不含铁路运输) 二、物流辅助服务 6% 三、研发和技术服务(含工程设计)6% 四、信息技术服务6% 五、文化创意服务(...
营改增与建安业
null营改增与建安业营改增与建安业四川一合税务师事务所 副所长 白 澍 注册税务师 会计师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2012年元月:上海 2012/09/01:北京 2012/10/01:江苏、安徽 2012/11/01:福建、厦门、广东、深圳 2012/12/01:浙江、宁波、湖北、天津 2013/08/01:全国其他省份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交通运输业 11%(不含铁路运输) 二、物流辅助服务 6% 三、研发和技术服务(含工程)6% 四、信息技术服务6% 五、文化创意服务(含广告宣传、会展)6% 六、咨询鉴证服务(含工程造价)6% 七、有形动产租赁 17%或3%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分期营改增的原因 下游企业需要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下游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行业本身分包、协作业务较多; 单纯的生活性服务业暂不考虑; 最终在2015年左右终结营业税。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代扣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汇总纳税的义务人 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2、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应税服务500万元 其他个人(不具备核算条件)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经营期 不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的范围 国税函[2010]139号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确定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有偿:货币形式 非货币形式 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 :政府性收费、员工与雇主、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 政府性收费 1、非企业性单位 2、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3、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 2、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上交财政 员工与雇主 1、员工的身份确定; 2、区分职务性和非职务性行为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 区别销售货物的类似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的视同销售 外购的进项转出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视同销售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例:2013年9月,A制药厂向暴雨受灾的地区无偿捐赠一批急救药品,当地红十字会协调安排,由B快运公司提供急救药品的运输服务,B快运公司免收全部费用。 A制药厂无偿捐赠,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B运输公司无偿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运输服务,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不缴纳增值税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税率与征收率 税率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小规模纳税人:3% 可选择的简易征收率:6%和4%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09]9号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以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6%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特定行业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扣税凭证 ) 进项税额构成=上期留抵+认证相符-进项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准予扣税的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6、税收缴款凭证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主要针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既用于可抵扣又用于不可以抵扣,无法划分) 某企业既提供企业供暖也负责小区居民供暖。201X年全年销售、进项及进项转出如下:表格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由于企业进项税额在非免税期较高,免税期较低,可能存在人为调整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清算。 全年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1705×10509÷31527=568.33万元 经清算,应转出进项税额568.33-135=433.33万元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销项税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兼营行为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同于10%)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开始日)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了增值税以票管税的原则)。 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开据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未开具的回机构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税收减免 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原因:1.免税销售额很少,享受免税得不到太大实惠。 2.免税的备案手续、单独核算太麻烦。 3.执行免税政策整体税负增加丧失竞争力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假设某产品从开始生产到最终退出市场流转进入消费领域经过如下环节,相关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1、甲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进项税额100元,销项税额120元;2、乙公司购入A产品进一步加工成B产品,销项税额140元;3、丙公司购入B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项税额160元。如果不存在免税环节,产品在以上流转环节中共产生增值税税负160-100=60(元)。下面分析在不同环节免税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影响,假设各环节产品销售价格不变: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1、甲公司A产品享受免税,甲公司增值税负为0,购买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转入原材料成本。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产品销售后,应计提销项税额140元,无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增值税税负为140元,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0+140+20=160(元)。 2、乙公司B产品享受免税,同理,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0+160=180(元)。 3、丙公司C产品享受免税,则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20+0=40(元)。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A企业生产B产品原材料购进进项税额100万元,销售价格700万元;免税的处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销项税额免税,零税率的处理进项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为0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旅游景点经营索道、缆车、汽车运输、水上运输以及漂流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公共交通的简易征收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2、水路运输服务 (区别光租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区别干租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超税负3%的部分即征即退 )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超税负3%的部分即征即退 )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干租 营改增以前的可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6、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服务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销售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2、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残值收入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营改增政策分析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机械设备销售、租赁、维修,2013年7月底留抵税额50万元,2013年8月销售1170万元,维修234万元,租赁117万元(非简易办法征收),当月与销售维修相关的进项税额180万元,与租赁相关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问8月增值税缴纳情况。 销售维修销项税额=(1170+234)÷(1+17%)×17%=204万元 租赁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销售维修应缴增值税=204-180-50=-26万元 租赁应缴增值税=17-10=7万元 2013年8月应缴增值税7万元,留抵税额26万元。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一、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 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 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等主要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 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三、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 劳务用工:建筑劳务公司、零散的农民工 建筑劳务公司:无法负担11%的高额税负 (破产、转变经营模式、转移税负) 零散的农民工:无法取得进项税票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四、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动产租赁17%的高额税负 调整经营模式 选择3%的简易征收率 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五、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项目分散、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 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 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 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做了测算分析: (一)收入100元,按增值税11%计算应交销项税为9.91元。 (二)成本费用拆分: 1、可抵扣部分: (1)钢材约占25元按增值税17%计算,可抵扣进项税为3.63元; (2)商品混凝土占15元,按增值税6%计算,可抵扣进项税0.85元;(按理论上该项增值税率为17%,但在实际执行中偏差较大) (3)其他可能拿到进项税的材料约占10元,按照最高增值税率17%计算,可抵扣进项税为1.45元。以上三项合计可抵进项税为5.93元。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2、无抵扣部分: (1)砂石,零星材料等约占12元; (2)人工费支出约占20元(如果随着人工工资不停上涨,今后这部分还会增加); (3)水电费等间接费用约占3元; (4)周材、机械设备租赁费、检测费等约占7元; (5)管理人员工资费用等约占5元; (6)项目毛利率约占3元 (三)综合上述分析得出:销项税9.91元减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额为3.98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按百元产值应缴税额为3元。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3.98元—3元=0.98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32.7%的负担。 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二、营改增与建安业注意:1、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省企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0.2%;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1%,超过100万元1.5% 3、资源税属于法定扣缴,项目竣工决算后结算退补。注意:1、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省企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0.2%;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1%,超过100万元1.5% 3、资源税属于法定扣缴,项目竣工决算后结算退补。二、营改增与建安业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联:作为故买房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防伪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 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等 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抵扣额为价税合计)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初始发行 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不得开具的情况: 1、向消费者个人 2、向小规模纳税人 3、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4、适用免税规定 5、销售旧货或者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专用发票的抄税和报税 抄税:报税前用IC卡或者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报税:纳税人持IC卡或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专用发票的作废 1、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的 2、开具是发生有误的 条件:开票当月、开具方未抄税、取得方未认证 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1、销售时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发[1993]154号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税函[2010]56号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2、销售后发生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6)1279号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 购买方向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购买方留存、购买方税务机关留存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税务机关 对《申请单》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一式三联:购买方留存、购买方税务机关留存、购买方交销售方留存 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购买方税务处理:按《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销售方税务处理:按《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挂失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 丢失前已认证的,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抵扣。 丢失前未认证的,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销售方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抵扣。 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三、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发票真伪查询 通过网站 拨打12366 输入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 null 谢 谢 大 家 电话:13881289936 QQ:1809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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