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转1、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都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收益类科目时,
借:“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人”、“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贷:“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费用、支出类科目时,
借记“本年利润”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2、结转“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科目
贷:“本年利润”科目。
如为净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结转后,期末各损益科目...
1、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余额都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收益类科目时,
借:“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人”、“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贷:“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费用、支出类科目时,
借记“本年利润”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2、结转“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科目
贷:“本年利润”科目。
如为净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结转后,期末各损益科目应无余额,“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至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自年初至期末累计发生的净亏损。
3、年度终了,“本年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为了反映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情况以及历年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的累积数额,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
——计提法定公积金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积金
贷:盈余公积
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在提取完法定公积金后,剩下的就是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了.
会计月末的结转分录归极
1,结转本月领用的原辅材料,
借:生产成本(主要材料)
借:制造费用(辅助材料)
贷:原材料
2,结转本月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3,结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结转本月销售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结转损益(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6,结转损益(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业务支出
贷:管理费用
贷:营业费用
贷:财务费用等等
7.“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都是“应交税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一、无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票预缴增值税还是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本月应交税金大于预缴税金,余额部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月末终了后10日内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本月应交税金小于预缴税金,余额部分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多交增值税由以后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抵减。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核定为一个月的,不需要预交税款,月末结帐时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就为“留抵税金”不需要做帐务处理;如果为贷方余额,余额部分就为当月应缴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月末终了后10日内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
结转本年未分配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计提公积金和公益金(分别按10%和5%计提)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
—提取公益金
同时结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金
公益金
月底要计提和结转的会计分录
每月月底企业要做的费用计提与结转项目有:
一、月底涉及的计提分录:
1、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2.5%计提)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字串5
2、提取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3、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4、提取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或预提费用)
各种利润的计算公式:
1、主营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其他业利润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3、营业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利润总额 =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 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5、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以下
: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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