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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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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华艾灸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moxibustion 缩写名称:TCAM 第二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华艾灸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moxibustion 缩写名称:TCAM 第二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中华福祉。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大众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的中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 第四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中华艾灸协会(筹)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中医艾灸产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开展与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中医艾灸行业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推广和转让中介服务。 (六)举办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艾灸产品和服务。 (七)编辑出版中医艾灸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 (八)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业和中医艾灸产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医艾灸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中医艾灸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现新规律。 (十)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揭示艾灸学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 (十一)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阐明艾灸防治疾病的机理或原理。 (十二)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觉和整理艾灸医史、文献。 (十三)组织和领导科研人员开展艾灸、信息化的研究并建立中医艾灸软科学系统。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员: (一)拥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二)有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中华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华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艾灸协会(筹)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中华艾灸协会(筹)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名誉或违背中华艾灸协会(筹)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艾灸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华艾灸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中医艾灸行业2年以上,熟悉中医艾灸行业情况,具有中医艾灸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 (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第二十五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华艾灸协会(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中华艾灸协会(筹)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中华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中华艾灸协会(筹)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中华艾灸协会(筹)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中华艾灸协会(筹)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日常经费主要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负责筹集,不足部分通过中医艾灸行业同仁自愿捐款以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予以补充。 第三十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免收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一般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华艾灸协会(筹)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初步拟订在中华艾灸协会(筹)正式成立后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艾灸协会(筹)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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