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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2013-12-19 1页 pdf 58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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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2011年 7月 (总第 281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1) [摘 要]19世纪末 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 和法学的变革。在对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的批判和反思当 中,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引起了人们的 广泛兴趣。本文拟从对埃利希生平介绍出发,肯定其理论创新 的积极意义和方法论上的巨大突破。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 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埃利希“活法”;法学方法;法社会学 一、欧根·埃利...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2011年 7月 (总第 281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1) [摘 要]19世纪末 20世纪初,西方社会的发展要求法律 和法学的变革。在对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批判和反思当 中,埃利希的“活法”理论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引起了人们的 广泛兴趣。本文拟从对埃利希生平介绍出发,肯定其理论创新 的积极意义和方法论上的巨大突破。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 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埃利希“活法”;法学方法;法社会学 一、欧根·埃利希简介 欧根·埃利希(Eugen Ehrlich,1862~1922),奥地利法学家, 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生于奥地利布科维 纳省(Bukowina)省会切尔诺维茨(Czernowitz)的一个犹太家庭。 1886年在维也纳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94年,任维也纳大 学私法讲师,主讲罗马法。1897年起在切尔诺维茨大学担任罗 马法教授直至 1922年去世。在此期间,埃利希于 1906年担任 该大学的校长。埃利希终身未娶。 其主要著作有:《默示的意思表示》(1893年)、《德国民法 典上的强行法与非强行法》(1899年)、《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 由法学》(1903年)、《法社会学原理》(1913年)和《法律逻辑》 (1919年)等。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 理》一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 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二、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什么,这是任何一个法学家或者说法学流派所面临而 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学说中,法被说成是 人类的理性,是公平正义之术,这使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法被认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主 权者的命令,是一种严密的规则体系。在历史法学中,法被认为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埃利希看来,这些对法的认识都是不正 确的,因为它们忽视了法与社会的联系,抽去了法的社会本质。 他认为,法是社会团体(组织)、社会生活演变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社会性团体中通行的规范的一种。法是社会的事实,由在社 会内起作用的力量所产生。如果无视这一点,就无法认识法,只 有在与社会相联系的限度内,才能认识法的本质。他说,“人类 联合的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的最初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 是它的基本形式。”对法的这种认识或界定,使埃利希的法学思 想成为了一种“彻底的社会学法律理论”。 (二)“活法”(1iving law)理论 “活法”是埃利希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埃利希所 倡导的自由法学的理论基础。埃利希认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 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 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法也不 应该一成不变,而应体现为“活法”。关于法的分类,埃利希认 为,法律有两种,其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称为“国家法”;其二 即所谓的“社会秩序”本身,为“活法”。“活法”是指在日常生活 中为各种社会团体中的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社会一般 成员之间行动的规则。他说,一个人会发现自己处于无数的法 律关系中,而且除了一些例外,他都非常愿意履行这些关系赋 予他的义不容辞的义务。“活法”虽不像制定法那样明确、公开,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能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埃利希认为,在现 实生活中,当人们为了各种利益发生纠纷时,仅有“活法”是不 够的。这时就需要有审判机关的参与。审判机关通过审判程序, 将“活法”的有关提升为有拘束力的强制性规范,这种规范 我们称之为“审判规范”。虽然“审判规范”的拘束力得到了国家 强制力的保障,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但埃利希还是坚持 认为,与日常生活中所完成的无数的契约和交易相比,法院的 审判就只是一种例外的情况了。现实生活中,“活法”仍然是支 配社会生活的法律。 以埃利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的产生是为了反对当时具有 支配地位的概念法学。正因为此,埃利希提出,传统的法学研 究,只注重成文法规的条文,而忽视制定法之外“活法”的研究。 其结果必然使法学研究的视野比较狭窄,严重脱离了社会现实 生活。因此,“活法”不是作为法规被规定下来的法,而是支配实 际生活的法,不仅是法律所承认的,而且还有法律条文所忽视 和省略掉的东西。这样,埃利希便提出了一种较之当时而独特 的法学研究方法,即用社会学来观察和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 (三)对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的评价 埃利希的法学思想是欧洲 20世纪早期社会学法学的代 表,其对美国的社会学法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埃利希及其 后继者所推动的自由法运动过于激进,进而走向其对立面,他们 从怀疑分析法学所主张的法律逻辑到完全排斥之,他们过于强 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坚持认为,埃利希 的法社会学思想的出现,还是有其广泛的积极意义,至少它深 化了我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进一步认识,丰富了法学研究的 方法。 三、结语 埃利希“活法”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在法学方法论上具有开 创性的意义,对我们研究法学、分析和反省现行法律都具有启 发性的作用。我们要虚心接受以社会学的观点带给我们的方法 论上的启示,承认其价值,以“活法”理论揭示社会现存的法律 现象和法律问题,但却不能机械照抄,要有自己的研究思路、立 足于本国的现实和法律需求,才应该是法律人应有的态度。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西方法学名著精粹[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沈宗灵.法理学[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94.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李萌,山西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生。 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 李 萌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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