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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级官员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事管辖豁免

2010-01-19 2页 doc 38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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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级官员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事管辖豁免国家高级官员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事管辖豁免 李强 一、本专题的范围 1. 国家高级官员主要指在任或前任的国家高级官员,本文的论述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为主,这三类人在国际法上又被称为“三大显要”。 2. 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核心罪行”,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3. 刑事管辖既包括国际刑事管辖,也包括外国国内刑事管辖。 二、事例列举 1. 1998年10月16日,英国地方法院应西班牙法官的请求下令拘捕了正在伦敦就医的智利前总统、终身参议员皮诺切特,其被指控在执政期间对于西班牙公民及...
国家高级官员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事管辖豁免
国家高级官员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刑事管辖豁免 李强 一、本专题的范围 1. 国家高级官员主要指在任或前任的国家高级官员,本文的论述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为主,这三类人在国际法上又被称为“三大显要”。 2. 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核心罪行”,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3. 刑事管辖既包括国际刑事管辖,也包括外国国内刑事管辖。 二、事例列举 1. 1998年10月16日,英国地方法院应西班牙法官的请求下令拘捕了正在伦敦就医的智利前总统、终身参议员皮诺切特,其被指控在执政期间对于西班牙公民及其后裔犯有酷刑罪。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皮诺切特享有刑事豁免权。11月26日,英国上议院推翻高等法院的裁定,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12月9日,英国启动了向西班牙引渡皮诺切特的程序。在皮诺切特律师的运作下,上议院决定重新审理。1999年3月24日,英国上议院裁决皮诺切特在酷刑罪的指控上不享有豁免权,可以引渡。但最终英国以健康理由允许皮诺切特返回智利,没有进行引渡。2006年12月3日,皮诺切特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2. 1997年10月16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指控前卢旺达共和国总理让·坎班达犯有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并对其进行审判,坎班达在法庭上认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3. 1999年5月22日,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对米洛舍维奇提起指控,米洛舍维奇其时仍是南联盟在任总统,因科索沃问题被控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2001年4月1日,竞选失败的米洛舍维奇在国内被捕;同年6月,被移交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2006年3月11日,米洛舍维奇猝死于位于海牙的羁留中心,14日,法庭宣布终止诉讼程序。 4. 2000年4月11日, 比利时的一名法官向比利时和外国司法机关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发出国际逮捕令,请求各国及国际组织协助逮捕时任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指控其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该逮捕令的签发基于比利时的一项国内法。2000年10月17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法院裁定撤销比利时政府签发的通缉令及其他有关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诉讼请求。 5. 2003年3月7日,查尔斯·泰勒被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秘密起诉,被控在塞拉利昂内战期间支持叛乱分子,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其时他仍为利比里亚在任总统,同年6月4日,起诉书正式公开。2003年8月,泰勒被迫下台并流亡尼日利亚。2006年3月29日,泰勒被移交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考虑到安全问题,同年6月30日被送往荷兰海牙开庭审理,2007年6月4日,法庭首次开庭,泰勒对指控的全部罪行予以否认。目前,控方证人作证阶段已基本完成,庭审仍在继续。 6. 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向苏丹现任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指控其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苏丹政府随即示拒绝国际刑事法院签发的逮捕令。目前尚未出现巴希尔可能遭受逮捕的迹象。 三、国际法关于国家高级官员豁免权的 国际法关于国家高级官员豁免的规定,按照其性质可分为属事豁免和属人豁免两类,涵盖了不同范围的国家官员。具体来说,前者涵盖的范围要大于后者。 1. 属事豁免 属事豁免仅适用于官方行为,即国家官员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其范围较广,可一般性地适用于国家官员,而无论他们在国家权力层级中地位如何。属事豁免基于国家行为学说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而前任官员对其任期内的行为也享有属事豁免,通说认为属事管辖权豁免在国家官员职能终止后将继续适用。 2. 属人豁免 属人豁免是一项古老的豁免,它来自官员的地位及其在为政府工作时担任的职位,并来自官员在这个职位上需要为国家履行的职能。属人豁免基于代表理论和职能需要理论,范围覆盖国家官员以官方身份和私人身份在担任其职位之前和期间的行为。这种豁免由于和官员在为政府工作时担任的职位有关,属于临时性质,在官员任职时生效,离职时失效。享有属人豁免的人员范围很难精确地认定,但一般认为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作为国家高级官员,可能会同时享有两种豁免,特别是对在政府中担任高级职位的现任官员,这两种豁免之间区别很小。 四、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 1.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个人直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是惩治国际犯罪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纽伦堡审判中为国际军事法庭所肯定。法官在论述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时说:“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是由个人而非抽象的法律实体所实施的,因此国际法的规定只有通过处罚实施这些犯罪的个人才能得到执行。”该原则最终被确立为“纽伦堡原则”之一,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准则。此后的各个国际刑事法庭均采纳了这一原则。(针对属事豁免,在核心罪行上,个人不能以国家行为来抗辩) 2.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这也是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国际刑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犯有严重国际法罪行的人,其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下的刑事责任。这一点已为后续的许多条约和各个国际刑事法庭所确认。譬如《罗马规约》第27条就规定:“(1) 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2) 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针对属人豁免,在核心罪行上,个人不能以官方身份来抗辩) 3. 指挥官责任 这是国家高级官员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国家高级官员不会直接从事犯罪行为,他们承担责任通常基于两种情形:其一,直接命令下属或其他人员实施犯罪;其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下属将要实施犯罪而没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来阻止犯罪,或者是在行为发生后没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惩罚犯罪。 五、追究国际刑事责任与刑事管辖豁免的冲突与协调 1. 国际刑事审判与管辖豁免 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国家高级官员通常不能豁免于国际刑事审判,在这里,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将得到严格适用。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在论述这一点时说:“国家豁免原则的依据是主权国家平等——据此一国不可裁判另一国的行为,因此不适用于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庭不是国家机关,其授权来自国际社会。”但是,如何得到有关国家的配合是一个问题。 2. 对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 外国对一国国家高级官员的国际犯罪进行管辖通常基于普遍管辖原则或被动国籍原则。国际刑法理论认为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在国内刑事法庭仍然适用,但在实践中的运作则大有问题。国际法院就在“逮捕令案”中认为高级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不存在例外。但是考虑到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院将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划归程序法范畴,并承认:“现任外交部长享有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可能实施罪行后不受惩罚……。刑事管辖豁免和个人刑事责任是两个完全分离的概念。管辖豁免是程序性质的,刑事责任则是实体法问题。管辖豁免可能阻止在某一时期或对某些罪行提出起诉;但不能免除享有豁免的人的所有刑事责任。”但对于离任的国家高级官员在任时所犯的罪行,外国刑事管辖的实践并不一致。 六、本专题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关于追究国际刑事责任和刑事管辖豁免之间的协调还并未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对中国而言,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 就国际刑事诉讼而言,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问题,间接地也会涉及到中国的利益。 2. 就外国刑事管辖而言,中国在任或离任高级官员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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