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0-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5—2013
妆前乳(全油)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5—2013
I
前 言
本
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
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添乐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金奇集团金奇日化
有限公司、广东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
司、金发拉比妇婴童服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雅兰化妆品限公司、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王明镜、施昌松、张太军、程双印、赵文忠、郑宋武、蔡凯生、董鹏程、
庞义、许胜南、廖文贵、董瑞宏、张忠伟。
本标准于2013年7月首次发布。
STQL/HZP 0015—2013
1
妆前乳(全油)
1 范围
本标准
了妆前乳(全油)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
书以及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硅酮、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妆前用品。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857 润肤膏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7】年版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
3 分类与命名
按产品外观可分为透明型与非透明型,产品可命名为妆前乳、打底乳、妆前啫喱等。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及相应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 目 要 求
感官指标
外观 粘稠状液体或半固体,不得含明显杂质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
耐 热 (45±1)℃, 保持24h, 恢复至室温后外观无明显变化,能正常使用
耐 寒 -5℃~-10℃, 保持24h, 恢复至室温后能正常使用
STQL/HZP 0015—2013
2
4.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CFU/g) ≤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铜绿氧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铅/(mg/kg) ≤40
汞/ (mg/kg) ≤1
砷/(mg/kg) ≤10
4.4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4.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样品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向射下目测观察。凭嗅觉鉴别香气。
5.2 理化指标
按QB/T 1857 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标签
产品应有标志、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5296.3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并加标
产品标准备案号。
7.2 外包装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3 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5296.3中的有关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包装
按QB/T 1685 以及 GB 23350有关规定执行。
8.2 运输
STQL/HZP 0015—2013
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按箱箭头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严禁重压,
并保持包装完好,不得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不得与潮湿地面
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贮存在一起。
8.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
行。
SectionMark0
SectionMark2
SectionMark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