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QLHZP 0019—2013洗发沐浴露
ICS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4-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9—2013
洗发沐浴露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ICS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4-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9—2013
洗发沐浴露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广东添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
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金奇集团金奇日化有限公司、广东雅威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
司、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蔡凯生、廖文贵、张太军、施昌松、赵文忠、郑宋武、董鹏程、庞义、
许胜南、王明镜、董瑞宏、张忠伟。
本标准于2013年7月首次发布。
STQL/HZP 00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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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发沐浴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发沐浴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去离子水、
面活性剂等为主要原料调制而成的洗发沐浴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13173.2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3173.6 洗涤剂发泡力的测定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45 洗面奶(膏)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4 洗发液(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分类
洗发沐浴露产品,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3.2 产品标记
执行本标准的标记方法
——成人型洗发沐浴露标记为“洗发沐浴露 ”;
——儿童型洗发沐浴露标记为“洗发沐浴露儿童型”。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洗发沐浴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STQL/HZP 00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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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项 目 要 求
感官指标
外观 无异物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项 目 要 求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明显分层、变色等异常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耐寒 (-8±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明显分层、变色等异常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pH
4.0~10.0(果酸类产品除外)
(儿童产品4.0~8.0)
泡沫(40℃)/mm
≥100
(儿童产品≥40)
总活性物/%
≥12
(儿童产品≥9)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项 目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或 CFU /ml)
≤1000
(儿童产品≤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 CFU /ml)
≤100
(儿童产品≤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甲醇/(mg/kg) ≤2000(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时需测甲醇)
铅/(mg/kg) ≤40
汞/(mg/kg) ≤1
砷/(mg/kg) ≤10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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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2 理化指标
5.2.1 耐热、耐寒
按QB/T 1645中相关规定的方法检测。
5.2.2 pH 值
按GB/T 13531.1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2.3 泡沫
按GB/T 13173.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活性物
按GB/T 13173.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甲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执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按GB 5296.3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以及GB 2335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
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保质期
在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按商品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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