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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QLHZP 0019—2013洗发沐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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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QLHZP 0019—2013洗发沐浴露 ICS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4-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9—2013 洗发沐浴露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STQLHZP 0019—2013洗发沐浴露
ICS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号:0044-2013 汕 头 市 化 妆 品 企 业 联 盟 标 准 STQL STQL/HZP 0019—2013 洗发沐浴露 2013-07-30发布 2013-08-30实施 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 发布 STQL/HZP 0019—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广东添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名臣有限公司、广 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广东一芙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润洁日化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新大化妆品厂、金奇集团金奇日化有限公司、广东雅威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雅丽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 司、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雅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施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东兴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凯嘉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莉、蔡凯生、廖文贵、张太军、施昌松、赵文忠、郑宋武、董鹏程、庞义、 许胜南、王明镜、董瑞宏、张忠伟。 本标准于2013年7月首次发布。 STQL/HZP 0019—2013 1 洗发沐浴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发沐浴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去离子水、面活性剂等为主要原料调制而成的洗发沐浴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13173.2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3173.6 洗涤剂发泡力的测定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45 洗面奶(膏)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1974 洗发液(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分类 洗发沐浴露产品,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3.2 产品标记 执行本标准的标记方法 ——成人型洗发沐浴露标记为“洗发沐浴露 ”; ——儿童型洗发沐浴露标记为“洗发沐浴露儿童型”。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洗发沐浴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STQL/HZP 0019—2013 2 表 1 项 目 要 求 感官指标 外观 无异物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香气 符合规定香型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项 目 要 求 耐热 (40±1)℃,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明显分层、变色等异常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耐寒 (-8±2)℃,保持24h,恢复室温后,无明显分层、变色等异常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pH 4.0~10.0(果酸类产品除外) (儿童产品4.0~8.0) 泡沫(40℃)/mm ≥100 (儿童产品≥40) 总活性物/% ≥12 (儿童产品≥9)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项 目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或 CFU /ml) ≤1000 (儿童产品≤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 CFU /ml) ≤100 (儿童产品≤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甲醇/(mg/kg) ≤2000(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时需测甲醇) 铅/(mg/kg) ≤40 汞/(mg/kg) ≤1 砷/(mg/kg) ≤10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STQL/HZP 0019—2013 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5.1.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1.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2 理化指标 5.2.1 耐热、耐寒 按QB/T 1645中相关规定的方法检测。 5.2.2 pH 值 按GB/T 13531.1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2.3 泡沫 按GB/T 13173.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活性物 按GB/T 13173.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甲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执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按GB 5296.3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以及GB 2335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 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保质期 在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按商品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SectionMark0 SectionMark2 SectionMar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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