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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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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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 20%、
10%、和 5%。
2、问:为什么要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
答:此次政策的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
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
康发展。(摘自 2012 年 11月 16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
通知)
3、问: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前后,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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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
实际税负。持股超过 1年的,税负为 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
降低一半;持股 1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的,税负为 10%,与
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税负
为 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
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4、问:哪些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
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
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5、问:哪些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6、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
于哪些证券品种?
答:A股和 B股。
7、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是
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
红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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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10%。
例:老张持有深市某只股票 IPO前限售股 10000股,2012
年 2 月 1 日解禁 5000 股,老张一直未减持上述股份。2013
年 6 月 10日为股权登记日,则老张未解限的 5000股限售股
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相当于 10%,已解限的
5000股的实际税负为 5%。
8、问: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
2013 年 1月 1 日之后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
别化税收政策执行。2013年 1 月 1 日前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9、问: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
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为 100 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
纳税所得额为 100 元;如果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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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元;如果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25 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
利的法定税率 20%就是应纳税额。
10、问:投资者的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
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
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
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
准。
例 1:小李于 2013年 1 月 8日买入某公司 A股,如果小
李于 2013年 2月 8 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 1 个月;
如果于 2013 年 2月 8 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如果于 2014 年 1 月 8 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
期限为 1 年;如果于 2014 年 1 月 8 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
股票的期限为 1年以上。
例 2:小王于 2013 年 1 月 28日-31 日期间买入某公司 A
股,如果于 2013年 2 月 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
1 个月;如果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
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如果于 2014 年 2 月 28日卖出,则持
有该股票的期限为 1年;如果于 2014年 2月 28日以后卖出,
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11、问:我的股票分多次取得,进行了多次转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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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时的持股期限和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
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
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
(减)股份数。
例:小张于 2012年 5 月 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 8000
股,2013年 4 月 3 日又买入 2000股,2013年 6 月 6 日又买
入 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 15000 股,2013 年 6 月 11 日
卖出其中的 13000 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
2012 年 5 月 15 日买入的 8000 股、2013 年 4 月 3 日买入的
2000 股和 2013 年 6 月 6 日买入的 3000 股,其中 8000 股的
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
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 1 个月。
12、问:什么是先进先出的原则?
答: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
人转让股票时,计算持股期限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即证券
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具体见问答 11。
13、问:投资者办理了股份转托管、转指定,账户挂失
补办、账户合并等日常业务后,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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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资者在办理上述日常业务后,其持有的股份将连
续计算持有期限。
14、问:投资者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答: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
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
的股票;
(2)通过
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
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
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
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
分立后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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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15、问:投资者转让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答:投资者转让股票的情形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
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
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16、问:个人投资者如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答: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
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将视同
投资者连续持股。
17、问:投资者如参与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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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向指定交易证券公
司卖出标的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将视同投资者
转让股票,不连续计算其持股期限。
18、问:投资者的股票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和投资者实名
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答: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
(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计算范围。
投资者将股票从名义持有人账户过户到投资者实名证
券账户,视同投资者增持股票;投资者将股票过户到存托凭
证名义持有人账户,视同投资者减持股票,都不连续计算持
有期限。
19、问:个人投资者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该上市
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将被锁定,这样会影响他的持股期限吗?
答:个人投资者在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后,其持有的该上
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将连续计算持股期限。
20、问:深圳市场的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
持有股份,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
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
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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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
21、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是如何扣
缴的?
答: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按照以下程序扣缴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1)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已持股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5%。
(2)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
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
扣税款。第二步,投资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小刘于 2013年 5月 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 10000
股,该上市公司 2012年度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股权
登记日为 2013年 6 月 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小
刘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流程如下:
(1)先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股÷10股×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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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 1000元×20%=200 元。
(2)如果小刘在 2013 年 6 月 24 日之前(含 24 日)卖出
全部股票,则持股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应补缴税款
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 2013
年 6 月 25日(含 25 日)至 2014 年 5 月 24日期间卖出全部
股票,则持股超过 1 个月但在 1 年以内,应补缴税款 10000
股÷10 股×4元×50%×20%-200元=200 元。
22、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中,上市公司承担什么职责?
答: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计算结果
为参考,确定应当代扣代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投
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
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3、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承担什么职
责?
答: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上
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对截止转让交割股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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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扣收投资者税款额,并在投资者转
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含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直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托管银
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
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在当日日终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
税款的扣收;并于每月前 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到的由证
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
24、问:个人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欠税之后怎么
办?
答: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
和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投资者补足资金
后,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扣收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并将扣收税款及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于
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和托
管银行将协助有关税务机关依法处臵。
25、问:如何征收通过柜台系统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的股
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答:投资者通过柜台办理各类非交易过户的,包括协议
转让、司法扣划、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形,通过托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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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扣收相关税款。没有托管机构的投资
者,应及时在证券公司办理托管手续 。
26、问:投资者可在哪里查询其缴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明细信息?
答: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投资者如需获取其税款计算的详细信息,
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的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税款计算涉及的持有期
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拨打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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