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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定向转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答复意见

2014-01-02 2页 pdf 72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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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券定向转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答复意见 1 关于债券定向转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 答复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报来的《关于债券承销中设置定向转 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 见答复如下: 对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过程中设置的定向转让条款,约定投 资者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债券转让给承销商 的,证券公司应按照《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201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7 号)中有关“其他或有 负债”的规定,以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 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 高者扣除净资...
关于债券定向转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答复意见
1 关于债券定向转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 答复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报来的《关于债券承销中设置定向转 让条款相关净资本扣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 见答复如下: 对证券公司在债券承销过程中设置的定向转让条款,约定投 资者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债券转让给承销商 的,证券公司应按照《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的规定 (201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7 号)中有关“其他或有 负债”的规定,以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 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 高者扣除净资本。即,最低以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 20%扣减净资 本,如果有证据明损失可能扩大的,应按照比 20%更高的合理 比例扣减净资本。相关数据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或有 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其他或有负债”中填报,并在《证券公司 净资本计算表》“附 1:期末或有事项”中对上述定向转让或有 义务加以说明。 特此函复。 2 抄送:各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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