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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表格归纳记忆讲义及真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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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表格归纳记忆讲义及真题演练 2013 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新浪微博@民诉杨洋)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 分类 标准 具体分类 概念 典型例子 权利 内容 性质 财产权 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即具 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物权:物权:物权: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自物权自物权自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担保物担保物担保物 权(他物权权...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表格归纳记忆讲义及真题演练
2013 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归纳记忆表(新浪微博@民诉杨洋)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 分类 标准 具体分类 概念 典型例子 权利 内容 性质 财产权 以财产为标的的权利,即具 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物权:物权:物权: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自物权自物权自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担保物担保物担保物 权(他物权权(他物权权(他物权权(他物权))))。。。。 人身权 以人身为标的的权利,具有 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 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如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等。 综合性权利 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产生 的一类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或继 承权(就其内容是财产权,但常基于身份关系取得) 义 务 主 体 的 是 否特定 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 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 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 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 定人的权利 债权 权 利 是 否 已 经 取得 既得权 已经取得并可以实现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 期待权 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事实发 生才能实现的权利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继承人的权利 主从 关系 主权利 在关联的权利中,独立存在 的权利 主债权 从权利 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担保物权 权利 作用 支配权 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 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人身权 物权 知识产权 形成权 依权利的的单方意思表示就 可以使民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权利 特点:(1)、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不得附条件 和期限;(3)、依一方意志就能实现;(4)、行使形 成权是单律行为。例子:合同撤销权、解除权、 抵消权。 请求权 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1)、相对性;(2)、非公式性;(3)、客体是 行为;(4)、大多是实体权利。 例子:债权。 抗辩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特点:(1)、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2)、是 否行使由当事人来决定;(3)、行使有一定的期限; 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 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 延期行抗辩权: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一定条件 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例如《合同 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 三、三、三、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辩权。 民事义务发生 的根据 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民事义务。 如: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未成年人的义 务、不欺不诈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约定义务:约定义务:约定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义务。 如:合同义务。 义务人的行为 方式 积极义务积极义务积极义务积极义务:以作为为行为内容的义务。 如:职务行为等。 消极义务:消极义务:消极义务:消极义务:以不作为为行为内容的义务。 如:不妨碍他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 义务的基础 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基本义务:决定法律关系类型的义务。 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于基本义务的义务。 如:当事人并未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责任发生的根据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合同责任:违法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严格 意义上的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 一般是违反《合同法》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犯他人法定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指违反《侵权责任法》产生的责 任 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其他责任其他责任: 以上两种以外的第三种责任,如缔约 过失责任为此类。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民事责任是否涉及 财产 财产责任财产责任财产责任财产责任::::责任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一般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 给予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以适当补偿,亦 可是具有惩罚性。 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责任人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 责任。 《民法通则》134 条:停止侵害、修理 重作、更换、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消 除危险、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等。 责任承担的方式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现有财产和将 保证担保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四、四、四、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 种类 条件 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 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16 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 不会因为主体欠缺行为能力而生瑕疵 限制行为 能力 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不能 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1)纯获利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实施的合同 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无 效。 无民事行 为能力 年龄不满 10 周岁的;完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 (1)纯获利的行为有效; (2)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民事生活行 为有效; (3)除上述两项外,其余皆无效。 (二)法人 特征(与自然人进行对比) 限制 来财产)对债权人负清偿的责任。(偏重于保护交 易安全)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对债权人负 清偿的责任。(鼓励人们进入市场,参加民事活动) 抵押担保 共同责任中责任 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共同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对 于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份额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人对全部的债务承担具有连带关系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 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有 的责任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的构成是否以 当事人的过错为要 件。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医疗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即使没有过错, 也应当承担责任。 如环境污染责任 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当事人均无过错,但依法要对损害分担损失的责任。 如《侵权责任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法人的民事 权 利(行为)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在存续时间上一致;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在范围上一致; (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 式不同于自然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 的方式; (4)范围不同; (5)个体差异不同 自然性质的限制:指由于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别 产生的对民事能力的限制。 法律的限制:如机关法人不能提供担保。 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性质决定目的。 重要提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 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但 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经营的除外 五、民事法律事实五、民事法律事实五、民事法律事实五、民事法律事实 具体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行为 民事 行为 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婚姻、遗嘱等等) 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事实 行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创造、发明,先占,侵权,违约 六、代理六、代理六、代理六、代理 构成 分类 相关概念辨析 六大连带责任 1、首先是双方法律行为; 2、代理需要有第三方当事人, 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3、代理人主观上以被代理人的 利益而代办被代理人的事务; 4、原则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代理行为。 法定 代理 代理与委托:1、没有委托, 仍可以发生代理关系;2、存 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 一定是代理行为。 1、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连带 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 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5、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复代 理人的连带责任‘ 6、共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指定 代理 代理与代表:1、代表人与被 代表人是一个民事主体;2、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被 代理人;代表不发生效力归 属问题。 委托 代理 表见代理 特征 1、行为人完全符合了上述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表面特征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类型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佣关系;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不构成表见 代理的情形 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空白签订合同的 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效力问题 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有权代理行为 因此受到损失的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 七、七、七、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请求权。 注意以下几种不适用注意以下几种不适用注意以下几种不适用注意以下几种不适用:(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换国债、金融债券等;(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效力 不丧失起诉权 一经抗辩,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 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期间(二审、再审) 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将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 年 特殊诉讼时效 1 年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 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 年的:《环境保护法》42 条;《海商法》265 条 4 年的:《合同法》129 条 中止 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最后的六个月 效力: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 时合并计算 中断 事由 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 效力 一经中断,已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计入内而重新计算,并可以反复中断,只要不超 过 20 年。 注意:(1)对于同一债权主张的,及于其他债权 (2)连带之债的中断,由一人而及于全体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中断的效力一箭双雕 (4)债的转移,中断效力从对方开始计算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 一、物的几种分类一、物的几种分类一、物的几种分类一、物的几种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例子 区分意义 可否移动 不动产 房屋、土地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 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3、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 动产 汽车、飞机等 是否具有从 属关系 主物 电脑与鼠标、电视机 与遥控器 1、两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2、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从物 原物 孳息所从出的物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孳息的归属。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产生与被产 生的关系 1、若无相反的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属用益物权人, 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权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照交易习 惯取得。 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消耗物与不 可消耗物 消耗物 粮食、石油 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样是物,如果是消耗物的时候, 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反之,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 的性质就是借用或租赁合同。 不可消耗 物 汽车 是否可以分 割 可分物 货币 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不同。 不可分物 一头牛 二、物权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定义 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法》第三条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物权,都受《物权法》 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 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要进行公示公信 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优于债权是原则 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他 人合法权益。 三、物权的类型体系三、物权的类型体系三、物权的类型体系三、物权的类型体系 分类标准 分类 定义 区分意义 以对标的物 的支配范围 所有权 在法定范围内对所有权加以 全面支配的物权 限制物权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较优,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并存的,后者优于前者而优 先使用土地 限制物权 在所有权外仅在一定范围内 对物权进行支配的物权,包 括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标的物的种 类 动产物权 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 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效力、变动模式有所不同。 不动产物权 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 抵押权等等 权利物权 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 物权的发生 是否基于当 事人的意思 意定物权 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生,如 用益物权等 两种物权的成立与效力不同 法定物权 直接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留 置权等 物权是否有 独立性 主物权 不以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 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产生的条件不同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物权 物权是否以 登记为标准 登记物权 一般的不动产的设立、变更、 转让与消灭属于登记物权 两种物权的成立生效的要件不同 非登记物权 一般动产无物权为非登记物 权,只需交付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四、物权的优先性四、物权的优先性四、物权的优先性四、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优于债权 同一物之上存在的数个互相冲突的权 利,效力较强的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 率先得以实现。 例外例外例外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和预告登记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不动 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性 不在同一天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 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必须登记,否则不 生效即不产生抵押权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 登记与未登记的,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动产 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性 都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动产抵押登记并非生效要件,而只是 对抗要件。登记与未登记的,登记者优先 都登记的,同一顺序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顺序 不动产担保时:法定优先权>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故其优于一切意 定物权动产担保场合: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五、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五、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五、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五、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 登记前提 效力 相关规定 预告登记 当事人自愿登记,防止 “一房两卖” 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行 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 事项有异议 异议登记期间,名义登记人 并未丧失处分权,处分有效, 发生无物权效力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在 15 日 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六、交付方式六、交付方式六、交付方式六、交付方式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现实交付 最常规的交付方式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仓单、提单 指示交付 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指示通知达到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简易交付 事先已为买受人占有:存在两个合同--先借后买;所有权自第二个合同生效转移 占有改定 事后出卖人仍继续占有: 有两个合同--先买后借;所有权自第二合同生效时转移 第 三 部 分第 三 部 分第 三 部 分第 三 部 分 债 法 部 分债 法 部 分债 法 部 分债 法 部 分 第 一 章第 一 章第 一 章第 一 章 债 法 概 述债 法 概 述债 法 概 述债 法 概 述 考 点 一考 点 一考 点 一考 点 一 债 的 概 念 与 特 征债 的 概 念 与 特 征债 的 概 念 与 特 征债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概 念概 念概 念概 念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履行给付行为的财产权 特 征特 征特 征特 征 1.债权客体为给付行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2.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3.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相容性与平等性——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 5.任意性——物权的法定性 6.暂时性——物权的永恒性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以上区分是与物权相对 ,比较记忆 考 点 二考 点 二考 点 二考 点 二 债 的 分 类债 的 分 类债 的 分 类债 的 分 类 分 类 依 据分 类 依 据分 类 依 据分 类 依 据 具 体 类 型具 体 类 型具 体 类 型具 体 类 型 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债的主体的多少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债 的 发 生 根 据债 的 发 生 根 据债 的 发 生 根 据债 的 发 生 根 据 债 的 传 统 分 类债 的 传 统 分 类债 的 传 统 分 类债 的 传 统 分 类 合同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 考 点 三 、 无 因 管 理 与 不 当 得 利考 点 三 、 无 因 管 理 与 不 当 得 利考 点 三 、 无 因 管 理 与 不 当 得 利考 点 三 、 无 因 管 理 与 不 当 得 利 无无无无 因因因因 管管管管 理理理理 之之之之 债债债债 构 成 要 件构 成 要 件构 成 要 件构 成 要 件 法 律 后 果法 律 后 果法 律 后 果法 律 后 果 1.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人向受益人要求管理费用 A.所支必要费用 B.所负债务 C.所遭损害 2.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误认为是自己事务而 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4.不违背他人意思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不不不不 当当当当 得得得得 利利利利 之之之之 债债债债 构 成 要 件构 成 要 件构 成 要 件构 成 要 件 法 律 后 果法 律 后 果法 律 后 果法 律 后 果 1.一方受益 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 投资所获利益不属于孳息,也不应返还给所有权人,扣 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 2.一方受损 3.受损受益有因果关系 4.受益无法律上原因 第 二 章第 二 章第 二 章第 二 章 合 同合 同合 同合 同法 总 则法 总 则法 总 则法 总 则 考点一、合同的分类考点一、合同的分类考点一、合同的分类考点一、合同的分类 合 同 分 类合 同 分 类合 同 分 类合 同 分 类 分 类 根 据分 类 根 据分 类 根 据分 类 根 据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 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诺成与实践合同 是否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 有偿与无偿合同 是否存在对价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 1.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例如买 卖 、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 承 揽 合 同买 卖 、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 承 揽 合 同买 卖 、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 承 揽 合 同买 卖 、 租 赁 、 融 资 租 赁 、 承 揽 合 同 、、、、 行 纪 合 同 、 居 间 合 同行 纪 合 同 、 居 间 合 同行 纪 合 同 、 居 间 合 同行 纪 合 同 、 居 间 合 同 2、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合同,例如 赠 与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赠 与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赠 与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赠 与 合 同 、 保 证 合 同 3、有些合同既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 例如 借 款 合 同 ( 民 间 借 贷 时借 款 合 同 ( 民 间 借 贷 时借 款 合 同 ( 民 间 借 贷 时借 款 合 同 ( 民 间 借 贷 时 ))))、、、、 保 管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保 管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保 管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保 管 合 同 、 委 托 合 同 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为无偿而非有偿合同 双务与单务合同 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 1、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为 单 务单 务单 务单 务而非双务合同。 2、双务与单务合同与有偿与无偿合同并非完全对应 ,例如民间有偿借 贷合同是有 偿 单 务有 偿 单 务有 偿 单 务有 偿 单 务合同 有名与无名合同 是否规定在《合同法》中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 无名合同调整规则:1.适用总则规定;2.比照类似有名合同的规则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两个合同间的关系 束己与涉他合同 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继续性合同与非继 续性合同 给付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一次还是多次给付) 考 点 二 、 合 同 的 订 立考 点 二 、 合 同 的 订 立考 点 二 、 合 同 的 订 立考 点 二 、 合 同 的 订 立 1.1.1.1.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要 约 和 要 约 邀 请 的 区 别 要要要要 约约约约 要 约 邀 请要 约 邀 请要 约 邀 请要 约 邀 请 概概概概 念念念念 要 约是 由特 定人 发出 的望 和他 人订 立合 同的 意 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具具具具 体体体体 表表表表 现现现现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合同至少应具备当 事人姓名 .确定的标的和数量 3.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例外情况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1.寄送的价目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2.2.2.2.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销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销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销要 约 的 撤 回 和 撤 销 要 约 的要 约 的要 约 的要 约 的撤 回撤 回撤 回撤 回 要 约 的要 约 的要 约 的要 约 的撤 销撤 销撤 销撤 销 时间不同 到达前可撤回 到达后承诺前可撤销 是否存在例外 不存在,均可撤回 存在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 (一)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 (二)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 已 经 为 履 行 合 同 作 了 准 备 工 作已 经 为 履 行 合 同 作 了 准 备 工 作已 经 为 履 行 合 同 作 了 准 备 工 作已 经 为 履 行 合 同 作 了 准 备 工 作 3.3.3.3.承 诺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承 诺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承 诺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承 诺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概 念概 念概 念概 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特 征特 征特 征特 征 1. 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 3. 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承 诺承 诺承 诺承 诺 迟 到迟 到迟 到迟 到 因意外原因而迟到的 ,除非要约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该承诺有效 因承诺人原因而迟到的 ,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而迟到,承诺无效,该承诺为新的 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承 诺承 诺承 诺承 诺 撤 回撤 回撤 回撤 回 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或同时到达 4.4.4.4.合 同 的 成 立合 同 的 成 立合 同 的 成 立合 同 的 成 立 成 立成 立成 立成 立 时 间时 间时 间时 间 一般规律 承诺生效时(注意 :实践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特殊规律 书 面 合 同 (合同书 ) 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注 意 : 1.签字和盖章、摁手印的效力等同 2.合同双方或者一方是法人或者组织的 ,可以选择 签字或盖 章 3.双方不在同一地方,以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准 确认书 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成 立成 立成 立成 立 地 点地 点地 点地 点 一般规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 特殊规则 数据电文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书 签字盖章的地点(异地签字的,“最后”地点为准) 考 点 三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考 点 三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考 点 三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考 点 三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概概概概 念念念念 在订立合同中,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未成立 或者嗣后被撤销、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成立而未生效,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依法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构构构构 成成成成 要要要要 件件件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等义务;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具具具具 体体体体 表表表表 现现现现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 条第 1 款)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 条第 2 款)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 43 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 58 条) 5、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例如未协助办理申请批准或登 记手续的 赔 偿赔 偿赔 偿赔 偿 范 围范 围范 围范 围 信赖利益 订约费用;履约费用;丧失其它订立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 考 点 四 、 三 大 抗 辩 权考 点 四 、 三 大 抗 辩 权考 点 四 、 三 大 抗 辩 权考 点 四 、 三 大 抗 辩 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构 成构 成构 成构 成 要 件要 件要 件要 件 1. 在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中 互 负 对 待 给付义务 2.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 双方债务均届至 4. 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1. 双 方 因 同 一 双 务 合 同 而互负债务 2.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 后 给 付 一 方 有 不 能 为 对待给付的危险 1. 双 方 因 同 一 双 务 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债 务 有 先 后 履 行 顺序 3. 先给付一方未履 4. 后 给 付 一 方 债 务 届至 法 律法 律法 律法 律 效 力效 力效 力效 力 暂 时 阻 却 对 方 的 合 同 旅 行 请 求 权的行使 1. 暂 时 阻 却 对 方 合 同 旅 行请求权的行使 2.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请 求 解除合同。 暂 时 阻 却 对 方 的 合 同 旅行请求权的行使 权 利权 利权 利权 利 主 体主 体主 体主 体 合同双方 先义务方 后义务方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考 点 五 、 情 事 变 更 原 则考 点 五 、 情 事 变 更 原 则考 点 五 、 情 事 变 更 原 则考 点 五 、 情 事 变 更 原 则 概概概概 念念念念 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 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适适适适 用用用用 条条条条 件件件件 1.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 情势变更的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 3. 情势变更的原因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 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5. 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 适适适适 用用用用 范范范范 围围围围 1.物价飞涨 2.合同基础丧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效效效效 力力力力 当事人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考 点 六 、 合 同 责 任考 点 六 、 合 同 责 任考 点 六 、 合 同 责 任考 点 六 、 合 同 责 任 1.1.1.1. 违 约 行 为违 约 行 为违 约 行 为违 约 行 为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不履行 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2.2.2.2. 违 约 责 任违 约 责 任违 约 责 任违 约 责 任 归 责归 责归 责归 责 原 则原 则原 则原 则 一般: 无过错原则 例 外例 外例 外例 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 :(赠 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责 任责 任责 任责 任 形 式形 式形 式形 式 继续履行 例 外 :例 外 :例 外 :例 外 :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 理、更换等 无 赔偿损失 无 违约金与定金并存 时二者择其一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违约金不足,可以实际损失额为限请求增加,过高(超过 30%)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考 点 七 、 合 同 保 全考 点 七 、 合 同 保 全考 点 七 、 合 同 保 全考 点 七 、 合 同 保 全 代 位 权代 位 权代 位 权代 位 权与 撤 销 权 对 比与 撤 销 权 对 比与 撤 销 权 对 比与 撤 销 权 对 比 代 位 权代 位 权代 位 权代 位 权 撤 销 权撤 销 权撤 销 权撤 销 权 构构构构 成成成成 要要要要 件件件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须已届清 偿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 、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 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 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3.债务人怠于 (指不以“诉讼方式”或者“ 仲 裁仲 裁仲 裁仲 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行使其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 经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的行为 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的行为,有损于债权 起起起起 诉诉诉诉 方方方方 式式式式 1.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2. 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1.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 地法院 2.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 可以追加)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行行行行 使使使使 后后后后 果果果果 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 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被告)承担,除此之外的 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1.在 债 务 人 与 受 益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自 始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过错责任)、收缴财产(恶 意串通) 2.诉 讼 费 和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所 支 付 的 律 师 代 理 费 、 差 旅 费 等 必 要 费 用,由债务人(被告)承担;第三人 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其其其其 他他他他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 以向债权人主张。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一年 2.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 考点一、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考点一、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考点一、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考点一、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 不 动 产不 动 产不 动 产不 动 产 一律是交付主义 动动动动 产产产产 原 则 上 是 交付主义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 无约定交付地点,依是否需要运输分别适用不同规定 例 外 规 定例 外 规 定例 外 规 定例 外 规 定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 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 一方违约:违约人承担 (如合同法 143、 146、 148 条 ) 考 点 二 、 合 同 转 让 的 三 种 形 式考 点 二 、 合 同 转 让 的 三 种 形 式考 点 二 、 合 同 转 让 的 三 种 形 式考 点 二 、 合 同 转 让 的 三 种 形 式 债 权 让 与债 权 让 与债 权 让 与债 权 让 与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债 权让与合同 2.通知债务人 1.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债 权 与 从 权 利债 权 与 从 权 利债 权 与 从 权 利债 权 与 从 权 利移转予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 新债权人,但是 专 属 于 债 权 人 自 身专 属 于 债 权 人 自 身专 属 于 债 权 人 自 身专 属 于 债 权 人 自 身 的从权利除外。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让与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注 意注 意注 意注 意:::: “从权利”包括转让债权所生之其他请求权,如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请求权;转让债权的担保 权,如保证权、定金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 抗 辩 权抗 辩 权抗 辩 权抗 辩 权和抵 销 权抵 销 权抵 销 权抵 销 权延续 债 务 承 担债 务 承 担债 务 承 担债 务 承 担 1.让与人(债务人)与第 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1.转让人与承担人之间 主债务以及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移转于承担人, 但该专 属 于 原 债 务 人 自 身专 属 于 原 债 务 人 自 身专 属 于 原 债 务 人 自 身专 属 于 原 债 务 人 自 身的除外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 抗 辩 权抗 辩 权抗 辩 权抗 辩 权延续 债 权 债 务债 权 债 务债 权 债 务债 权 债 务 概 括 移 转概 括 移 转概 括 移 转概 括 移 转 法定概括移转:企业的合 并、分立 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承受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 点 三 、 赠 与 合 同 中 两 个 重 要 权 利考 点 三 、 赠 与 合 同 中 两 个 重 要 权 利考 点 三 、 赠 与 合 同 中 两 个 重 要 权 利考 点 三 、 赠 与 合 同 中 两 个 重 要 权 利 撤 销 权撤 销 权撤 销 权撤 销 权 任意撤销权 (权利转移前 ) 原则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例 外例 外例 外例 外 公益性赠与 道德性赠与 公证赠与 法定撤销权 (权利转移后 ) 原则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 例 外例 外例 外例 外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抗 辩 权抗 辩 权抗 辩 权抗 辩 权 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得终止履行 考 点 四 、 转 租 的 类 别考 点 四 、 转 租 的 类 别考 点 四 、 转 租 的 类 别考 点 四 、 转 租 的 类 别 同意转租 两个租赁合同的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处理 未经同意 1.构成违约,解除租赁合同 对第三人:返还房屋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转租 对承租人:不当得利 2.转租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 考 点 五考 点 五考 点 五考 点 五、、、、委 托 合 同 与 行 纪 合 同 的 区 别委 托 合 同 与 行 纪 合 同 的 区 别委 托 合 同 与 行 纪 合 同 的 区 别委 托 合 同 与 行 纪 合 同 的 区 别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订 立 名 义订 立 名 义订 立 名 义订 立 名 义 受 托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名 义 与 第 三 人订立合同。例外是间接代理 行 纪 人 可 以 自 己 名 义 与 第 三 人 订 立 合 同 合 同 当 事 人合 同 当 事 人合 同 当 事 人合 同 当 事 人 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 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并对合同直接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自 买 或 自 卖自 买 或 自 卖自 买 或 自 卖自 买 或 自 卖 委 托 合 同 中 受 托 人 不 得 自 买 或 自卖,否则构成滥用权利,行为 无效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卖,并 有权请求报酬,例外是除非委托人有相 反的意思表示 必 要 费 用 请 求 权必 要 费 用 请 求 权必 要 费 用 请 求 权必 要 费 用 请 求 权 受 托 人 为 处 理 委 托 事 务 垫 付 的 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 用及其利息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 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 偿 或 无 偿有 偿 或 无 偿有 偿 或 无 偿有 偿 或 无 偿 可有偿,也可无偿 都是有偿合同 第 四 部 分第 四 部 分第 四 部 分第 四 部 分 侵 权 责 任 法侵 权 责 任 法侵 权 责 任 法侵 权 责 任 法 考点一、侵权法的知识体系考点一、侵权法的知识体系考点一、侵权法的知识体系考点一、侵权法的知识体系 事项 内容 说明 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类型 侵权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 四个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法》中的 12 种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主体 单独侵权行为 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 两人以上共同过错或侵害 共同危险 两人以上不能确定侵害人 侵权方式 积极侵权行为 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 消极侵权行为 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均无过错 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抗辩事由 正当事由 职务行为、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 卫、紧急避险。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外来原因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 抗力 责任承担形式责任承担形式责任承担形式责任承担形式 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考点二、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考点二、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考点二、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考点二、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 总则中的一般侵权行为 适用侵权法一般条款 分则中的具体侵权行为具体侵权行为具体侵权行为具体侵权行为 (适用侵权法的特别规定) 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 替代责任 监护责任 用工责任 对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 五 部 分第 五 部 分第 五 部 分第 五 部 分 婚 姻 家 庭 继 承婚 姻 家 庭 继 承婚 姻 家 庭 继 承婚 姻 家 庭 继 承 第 一 章第 一 章第 一 章第 一 章 结 婚结 婚结 婚结 婚 考 点 一考 点 一考 点 一考 点 一 结 婚 的 条 件结 婚 的 条 件结 婚 的 条 件结 婚 的 条 件 实 质 条 件实 质 条 件实 质 条 件实 质 条 件 积极条件 双方自愿;双方已达婚龄;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形 式 条 件形 式 条 件形 式 条 件形 式 条 件 结婚登记 以 1994 年 2 月 1 日为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自登记时起,确立夫妻关系 考 点 二考 点 二考 点 二考 点 二 无 效 婚 姻无 效 婚 姻无 效 婚 姻无 效 婚 姻 1111、、、、 无 效 婚 姻 的 情 形 及 申 请 主 体无 效 婚 姻 的 情 形 及 申 请 主 体无 效 婚 姻 的 情 形 及 申 请 主 体无 效 婚 姻 的 情 形 及 申 请 主 体 无 效 情 形无 效 情 形无 效 情 形无 效 情 形 申 请 主 体申 请 主 体申 请 主 体申 请 主 体::::当 事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当 事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当 事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当 事 人 及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时 间申 请 时 间申 请 时 间申 请 时 间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1、 夫妻生前均可申请; 2、若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应 在 夫 妻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死 亡 后 一 年内 有 禁 止 结 婚 的 亲 属 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 前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2222、 处 理 规 则、 处 理 规 则、 处 理 规 则、 处 理 规 则 情 形情 形情 形情 形 处 理处 理处 理处 理 当 事人 以婚 姻法 第十 条规 定以 外的 情形 申 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效力本身之诉 不得调解,不得撤诉,不得上诉,判决做出 即生效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可以调解,但是应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并存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先行进行 如果提起无效婚姻宣告时,导致婚姻无效的 法定情形已消失的 法院不支持此申请 考 点 三考 点 三考 点 三考 点 三 可 撤 销 婚 姻可 撤 销 婚 姻可 撤 销 婚 姻可 撤 销 婚 姻 撤 销 主 体撤 销 主 体撤 销 主 体撤 销 主 体 婚姻关系中受 胁 迫 一 方受 胁 迫 一 方受 胁 迫 一 方受 胁 迫 一 方 唯 一 事 由唯 一 事 由唯 一 事 由唯 一 事 由 受 胁 迫受 胁 迫受 胁 迫受 胁 迫,即胁迫人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 造成损害为要挟 撤 销 机 关撤 销 机 关撤 销 机 关撤 销 机 关 法 院法 院法 院法 院或者婚 姻 登 记 机 关婚 姻 登 记 机 关婚 姻 登 记 机 关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除 斥 期 间除 斥 期 间除 斥 期 间除 斥 期 间 1111 年年年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自由之日起算 第 二 章第 二 章第 二 章第 二 章 离 婚离 婚离 婚离 婚 考 点 一考 点 一考 点 一考 点 一 离 婚 的 条 件离 婚 的 条 件离 婚 的 条 件离 婚 的 条 件 1111、、、、 协 议 离 婚协 议 离 婚协 议 离 婚协 议 离 婚 http://shuiduo.com QQ:396242711 条 件条 件条 件条 件 自愿 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 效 力效 力效 力效 力 婚姻关系 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终止 财产分割 1、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订立财 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协议离婚时订立的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则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应 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扶养 随时起诉 2222、、、、 诉 讼 离 婚诉 讼 离 婚诉 讼 离 婚诉 讼 离 婚 法 定 情 形法 定 情 形法 定 情 形法 定 情 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 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特 殊 限 制特 殊 限 制特 殊 限 制特 殊 限 制 涉及军婚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 除外 涉及孕妇 原则: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 1 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 考 点 二考 点 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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