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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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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chl_124736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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