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社 会 科 学 1 9 9 2年 第 l期
论 政 治 权 力 的 合 法 性
周 光 辉
根据马克思主义 的国家学说 , 政治权力就是指国家的权力 , 它是 由一定社会中的少数人
来掌握和行使的 。 问题在于 , 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 , 为什么由某一部分人 , 而不是另一部分
可能更具有能力的人来掌握政治权力呢 ? 换言之 , 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依据何种理 由来 占有和
行使政治权力呢 ? 这一河题实际上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它也是政治现象中最核
心的问题之 一 。 本文 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
政治权力的 “合法性 ” 这一概念 , 本来 是政治学用 语 , 有其特定的涵义 。 人们通常所说
的 “合法 ” 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 , 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中的 “法 ” , 并不是法律意
义上 的 “法” 。 合法性并不具有与现行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 这是因为 , 一方面 , 白从有成文
法的历史以来 , 法律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 当权力意志本身就成为法律时 (在
专制统治时期) , 实际上就不存在不合法的政治权力 。 此时的法律 , 不 仅成为实现权力意志的
工具 , 而 且支配法律的权力也绝不会认可与 自身相抵触的法律 。 另一万面 , 法律作为一种行
为规范 , 并不会 自动施行 , 只有在得到社会文化 、 道德和心理 的文J一芋时 , 即得到社会的普遍
认同时 , 它才会被有效地贯彻和遵守。 因此 , 说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 不能从政治权力与法
律的外在形式上去理解 , 而应从政治权力内部的权力主体与客体 的内在关系上去理解 。
政治权力是与国家相联系的一种实现统治的力量 。 但是 , 这种力量并不是离开人的一 种
独立存在 , 它只有存在于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 , 人们才能感觉和意识 到 ‘已 的存
在 , 离开了人际关系这一物质载体 , 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治权力 。 也正是这种支配力量在一
定 的人际关系中的存在和作用 , 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 关 系— 政治权力关系 , 即由特定人 (或集团) 所代表的权力主体与特定的少、 (或集团) 所代表的权力
客体之间构成 的命令与眼从关系 。 在人际或群际的竞争与合作中 , 各方都希望更多地 、更有效
地实现 白己的利益和价值 , 每个人也都有使集体的决定更多地符合己方利益的期望 和要求 。
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 , 为了不至于在冲突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 , 就需要一种特殊的
力量来维持秩序 。 这种 “把冲突保持在 ‘秩序 ’ 的范围以内 ” (《当 克思 艺格斯选集 》第 4
卷1 6 6 页) 的力量 , 就是政治权力 , 或称公共权力 。
在现实的政治运行过程中 , 政治权力主体掌握着制约和影响权力客体的力童 (包括强制
性与非强制性 的) 。 一般地说 , 权力主体在权力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并成为政治 权力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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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代表 , 但这并非说权力客体就完全是被动的 , 不对权力主体产生作用和影响 , 而只是从谁
支配谁的意义上说权力主体处于支配的地位 , 权力客体处于服从的地位 。 只有形成这种支配
与服从的人际关系才是真正的权力关系 。 正是因为权力主体是政治权力 的象征和代表 , 所以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实际上是指权力主体的合法性 。 从逻辑上讲 , 政治权力主体是否合法 , 只
能依据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评判 。 尽管权力主体可以采用各种力量和方法对权力客体施加
影响 , 但是政治权力 的实现程度并不表现于权力主体 的行为 , 而是通过权力客体的行为表现
出来的 , 要看权力客体的行为符合权力主体意志的程度 。 一方面 , 政治权力的实现程度依赖
于权力客体的自觉 、 自愿服从 的程度 ; 另一方面 , 某种政治权力关系模式 的稳定 与持续的时
间长短也取决于权力客体的承受和认可的时限。 我们不否认政治权力 的实现是一种合力 的作
用 , 但从最终意义上说 , 政治权力 的实现主要不 在于权力主体 , 而在于权力客体 自愿服从与
否 。 一旦权力客体从观念和行为上解除了对权力主体 的服从 , 权 力主体也就丧失 了 任 何 权
力 , 原来 的权力关系也就宣告解体 。 任 何一种政治权力关系的稳定与延续都离不开社会中大
多数 人的赞同和支持 , 而要获得 自愿赞同和普遍承认 , 绝不是凭借强制力所能达到的。 人们
可能被迫服从 , 但这种服从不 仅会大大 降低其效能 , 并且不会持久 。 同样 , 服从 愈 是 不 可
靠 , 愈会促使权力主体增强惩罚的强度和频率 。 过分使用强制力往往会造成相反的结果 , 产
生对抗 , 甚至导致原有即权力关系 的解体 。 这并不是否认强制力对于权力主体的意义 , 也不
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强制力 , 而只是说强制力并不是使政治权力合法化的力量 , 特
别是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 , 它的适用范 围与效能会愈来愈小 。 那么 , 什么样的政治权力
才是合法的呢 ? 这就是 : 权力 主体必须依据某种价值标准和观念 , 以及反映这种价值的制度
化的形式来证明 自己有资格掌握权力 。 确切地说 , 权力主体必须使大多数人相信他掌握权力
是应当的 、 合理的 。 在这个意义上说 ,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客体所认可的政治权
力主体占有及运用权力的正当性 。 政治权力合法化 的目的 , 是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某种价值取
向 , 使参与政治生活的人们意识到 , 政治权力主体 占有和行使权力是正当的 , 而权力客体月及
从来 白于权力主体的命令则是他们的道德义务 , 从而为政治权力建构一种价值基础 。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 任何一种价值观念都不是抽象的、 永恒 的 , 而是一种具体的 、 历史
的存在 。 政治权力的 “合法性 ” 这一概念也应作如 是观 。 从历史 的角度来解释 “合法性 ” ,
其涵 义可以概括为 ,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 被人们普遍接受 的文化价遭和社会规范所认
可的占有政治权力形式 的正当性 。 一种价值观念和规范成为社会共识 , 并不是突然产生 的,
而是在人际和群 际的社会互动过程中 , 在社会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中 , 逐渐变成共 同 文 化 的
一部分 , 一代一代地传下去的 。 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这些文化价值和观念 , 从 而使
遵从来 自一定方向的命令的道德义务变成人们的人格结构 的一部分 。 当人们对原有的政治权
力关系产生疑义 、 甚至不满时 , 新的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就会产生 , 原有的政治权力关系也
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 不可设想 , 没有法国 17 世纪的启蒙运动 , 会有18 世纪的法国大革命 ,
没有马克思 、 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 会产:生20 世纪欧亚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 。 只有历
史地说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才能真正地理解 , 处于不 同发展时期的人们 , 对于如何正
当地 占有权力问题 的看法的差距如此之大 , 以至于过去被认为是合法的 , 现在却被看作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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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 ; 也才能真正地理解 , 为什么政治权力关系会发生历史性 的变化 , 以及某种权力关系
和结构为什么会延续那样长久 的原因 。
从历史 的层次上探讨政治权力的 “合法性 ” 问题 , 我们会发现 , 形成截然不同的政治权
力关系和政治权力 结构 的文化基础 , 在于人们对人的社会地位的不 同态度和看法 , 和以对人
的看法为价值核心所形成的不同的社会意识 。 而不同的社会意识又是不同的经济基础在人们
观念上的一种反映 。 在 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的社 会中 , 与自然经济的封闭性 、 单一性和 自足
性相适应 , 人们习惯于把家庭 、 家族内部的伦理规范泛化为社会生活的一般准则 , 将家族内
部的血亲关系转化为国家内部的政治关系 。 人们注意的是身份和等级 , 也没有权利和平等的
要求 , 如同在家庭中需依附于家长一样 , 在国家中要屈从于至高无上 的君主统治。 “他们不
能代表自己 , 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 。 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 , 是高高站在池
们上面的权威 , 是不受 限制的政府权力 , 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 , 并从上面踢
给他们雨 水和阳光 。 ”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6 93 页) 建立在 自然经济基础上 的 政
治形式尽管是多种多样 的 , 但赋予政治权力以神圣权威却是它们的共 同特征 。 其政治权力 的
“合法性 ” 是通过对政治权力及其握有者的神圣化来实现的 。 这可以从古代世界各国的历史
中得到证明 。 古代社会各奴隶主 、 君主专制国家在形成过程中都表现出如下鲜明的特征 : 为
了适应形成统一的国家 的需要 , 一是把原始社会自发的宗教变成人为的宗教 , 二是由崇拜多
神变为主要信仰一个最高神 ; 三是将神与王权结合 , 神变成了王权 的保护者和合 法 化的 根
据 。 即使是马克斯 · 韦伯所说的那种 “个人魅力型的权威” , 也都是建立在某种宗教观念或
将某种观念宗教化的基础之 _ L的 。 无论把 自己比作 “先知” , 还是 “圣人” , 都把自己看成是
“超人” 、 “救世主 ” , 这是所谓 “个人魅力型 ” 权威的共同特征 。 在这些人看来 , 群众服
从他们 , 是因为只有他 们才能改变群众的生 活 。 将政治权力神圣化会产生双重功能 : 它以某
种宗教化 的语言来解释既存的秩序 , 为其提供道德的基础 , 并显示它是建立在 “ 公 正 、 合
理 ” 基础上的权力关系 , 使现存的政治权力关系和结构合法化 , 同时 , 使人们产生一种理性
无法予以合理化的敬畏与服从 , 以及惧怕不服从会带来裹读神灵的处罚的意识 , 从而形成人
们对政治权威 的依附 , 不仅是制度上 的, 而且是内在的心理依附。 在人的尊严被蔑视 , 人的
权力被忽视的时代 , 人不是作为主体的 、自主的人 , 而是被作为实现某种意志的工具和被牧导
的群氓来对待 的。 马克思在抨击专制制度时曾尖锐地指出 : “君主政体 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
轻视人 , 蔑视人 , 使人不成其为人 ” (《马克思 恶格斯全集》第 1 卷 41 1 页) 。如果说专制的权
力关系和结构还有什么 “合法性 ” 的话 , 仅仅意味着它是以人的育从和愚昧为实现条件 的,
是来源于奴役关系的内化 , 而不是人的内在自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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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世纪 , 商品经济在欧洲占据了主导地位 。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的思想解放 ,
并孕育和激发了以主张 “ 自由、 平等 、 人权 ” 为核心 内容的人文主义运动和法国启蒙运动的
形成和发展 。 这场以批判宗教迷信 、 封建专制主义和愚昧落后为主要内容的 , 并历时几百年
的思想解放运 动 , 被马克思赞誉为人的解放的第一个历史阶段 。 对于这场思想解放运动的本
质 , 马克思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 , 就是使 “宗教不再是国家 的精神 ” ( 《马克 思 恩 格 斯 全
集 》第 1 卷4 30 页) 。 它 际志着人类对自身认识 的一 次真正觉醒 , 确立 了人在一切价值 中 的
核心地位 , 人们不再借助上帝 、 神灵 , 而是通过对人的性质 、 特点和活动的理性说明来解释
人和人的社会及人类历史。 尊重人的尊严 , 重视人的价值 , 肯定人 的权利 , 歌颂人 的智慧和
创造力量 , 成为时代 的精神 。 一些启蒙思想家明确地指出 , 政治权力从来就不是一个超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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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 。 它所 以会成为一种异于我们 自己力量的敌对之物 , 完全是由于宗教蒙昧主义和封建
专制主义的统治造成的 。 启蒙思想家卢梭 , 针对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和神权提出了 “人民主
权 ” 的学说 。 他认为人民的主权高于一切 , 它既不可剥夺 , 也不可 以转让 。 启蒙思想家对一
切超乎于人的存在之上的偶象 (上帝或神) 及传统的价值观念 的否定 , 彻底破除 了 罩 在 政
治权力关系上 的神圣光环 , 从根本上动摇了专制统治权力的 “合法 ” 基础 。 民主政治 , 是使
人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 马克思在阐明民主政治的性质时深刻地指出 : “政治解放同时也是
人民所排斥 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 ⋯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
务 , 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4 41 页 ) 。 这种新型 的 政
治权力关系的建立 , 表明人的解放已开始成为现实。 不管民主 的实现程度如何 , 在法律上确
立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 已成为民主政治的首要标志 。 这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只能以现实社
会中的大多数人的意向和选 J予为基础 。 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本质区别在于 , 前者 的赞同是
在独立 、 自主基础上 的自觉选择 , 在这种赞同中每个公民不但没有丧为自己的主体性 , 而且
恰恰是为了实现 自己的利益和价值 多 同时 , 在赞同中也包含着允许批评的权利和因素在内。
后者的赞同则是建立在对权力主体 的敬畏与依赖性心理 的基础上的盲 目依从 , 并以对权力主
体的决定提出质疑而受到惩罚为条件 。 尽管这种赞同可能是 自愿的 , 但这是通过放弃 自己 的
权利 , 屈从于权力 , 以获得保障和某种安全感 , 其结果是丧失了自身。
民主政治的 ‘同意 ” 是 以公众参与的制度化 的形式来实现的 。 选举制就是公众表达意志
和授权的 , 种制度化形式 。 选举则是政治权力合法化的一种现代表达方式 。 当人们开始用理
性的 目光 审视政治权力 , 不 再把政治权力看成是来 自超自然的神秘力量 , 也不再把某种权力
关系模式视作天经地义的时候 , 就会发现 , 即使是经过人民授权产生的政治权力 , 仍然有违
背人民授权 的初衷的危险性 , 这是由政治权力本身的内在矛盾所决定 的 。 政治权力的矛盾性
主要表现在 , 一方面政治权力与整个社会的需要和共同利益相联系 ; 另一方面 , 它毕竟是由
社会中的一部分 入所直接掌握 , 因而与掌权者的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相联系 。 政治过程是社
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过程 , 分配社会价值的过程就为一些人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和
条件 。 从权力本身的特性看 , 权力本质 _ h 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 , 权力意志根植于统治他人
并使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 , 权力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总具有无 限扩张的倾向。 如
果没有限制和评价政治权力行使是否符合人民意志的客观标准 , 它就有可能变成一种任意支
配的力量 。 为了防止政治权力运行 的任意化 、 人格化 , 在人民授权 的同时 , 必须由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规则来制约它 , 从而使它的运行合理化 、 规范化 , 并具有可预期性 。 正是适应这种需
要 , 伴随着近代民主革命 , 以保障公民权利 、 规定政治权力的权限为宗旨的根本法—宪法应运而生了 。 从此 , 法律才成为衡量政治权力是否合法的明确标准 , 使原来的那种文化上 、
值价上的抽象原则具体化了 , 并使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具有新的含义 。 如果说 , 选举是由人民
选择谁有权力合法地占有权力的话 , 那么 , 法律则是规定政治权力怎样运行的准绳 。 只有当
人民有权利选择政治权力主体的时候 , 法律才具有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的功能和作用 ; 也只
有当人民的意志转化为法律规范时 , 人民的意志的实现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
有国家以来的人类历史毫无例外地表明 , 任何国家的政治都高度重视权力 的 合 法化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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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 即使那些通过政变或其他暴力 的方式取得政权的人或集团 , 也都要立即采取采些方式或
重新制定一些新的标准 , 试图将权力合法化。 就是说 , 获得合法性对于政治权力主体以及整
个社会的政治生活是至关重要的。 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有利于政治权力关系的稳定和持续 。 某种类型 的政治权力关系一经形成 , 便会产
生一种按照政治权力作用的方 向不断巩固的趋势 。 它的动力源于权力主体希望其意志能够对
权力客体经常地发生作用 , 以不断地实现其利益的内在需求 。 然而 , 一种稳定的权力关系的
形成 , 并不完全取决于权力主体的意志 。 因此 , 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将权力 关 系 合 法
化 , 才能形成较稳定的政治权力关系模式。
第二 , 有利于实现社会劝员 , 使政治权力的效能达到最大化 。 由于政治权力效能实现的
程度是通过政治权力客体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 所以 , 政治权力主体对于它想达到的 目标的期
望越高 , 它对权力客体 的需求和依赖也就越大 。 同样 , 权力客体的行为符合权力主体意志的
程度 , 是和权力客 {塑服从范围及在心理上 、 观念上对权力主体的依赖和信任程 度 成 正 比的 。 换言之 , 政治权力的效能是和政治权力 的合法性问题紧密相关的 。 权力客体的服从愈是
自觉 , 服从的范围愈是广泛 , 政治权力 的合法性程度愈高 , 政治权力 的效能也就愈大 。
第三 , 有利于社会秩序 的稳定 。 社会需要秩序 , 就必然要有公认 的权威性机构来制定人
们 的行为规则 , 并作为仲裁者 , 来调解不同个人和群体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 如果没有解
决矛盾和冲突的合法权威和办法 , 则社会必然陷于混乱之中。 因此 , 政治权力合法化是建立
社会秩序 的客观要求 。 政治权力的 一合法化还有 一种特殊的效应 , 就是遵守规则 和服从命令 的
压力不只是来 自权力主体 , 还来自权力客体所构成的集体 。 因为 , 政治权力一旦得到社会大
多数人赞同 , 就会产生一种群体压力 , 这种群体压力不 仅强化了他们对权力主体 的 服 从 意
识 , 还会对那些出于个人原因而反对权力主体的成员形 成一种约束力 。 这样 , 它就免除了权
力主体为 了强迫某些人服从而经常实施制裁 的必要 。
如上所述 , 政治权力的合法化不但是必要 的, 而且不同的历史时期 , 合法化 的方式也是
不同的 。 从现代社会的角度看 , 政 治权力的合法化方式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 , 现代政治权力主体 (政府 ) 一般是通过选举产生 的。 这是政治权力主体合法化的
首要方式 。 选举作为公民授权 的一种重要形式 , 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出代表 , 组
成国家权力机关来决定国家的政治事务 。 就选举制度 的发展过程看 , 主要表现为 , 由限制选
举制到普选制 ; 不平等选举制到平等选举制 ; 间接选举制到直接选举制 ; 公开表决制到秘密
投票制的趋向 。
其次 , 政治权力主体 的行为和决策要充分体现 和表达社会 “公 ” 意 。 这是政治权力在运
行过程中获得合法性 的根本方法 。 由于政治权力从神的意志变成了人民的选择 , 因而它也就
丧失了其 “绝对性 ” , 变成了一种有限的存在 。 这种有 限性表现为 , 政治权力 的行使必须依
社会中多数人的意志 为转移 ; 政治权力主体只有在符合这种限度时 , 才能合法地 占据主导地
位 。 政治权 力 仁沐负有一定 的责任和义务 : 它一是要通过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 来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 二是要通过合理地调整和分配社会价值 , 来维护社会公正 , 实现公共利益 。
只有当政治权力体现 了这种公共性质 , 它才能 获得合法性 。 实现上述 目标 , 除了要求政治权
力的握有者具有相应 的能力外 , 还必须符合三点要求 : ( l) 不能公私不分 , 利用公共权力
谋取私利 。 ( 2 ) 不能滥用权力 。 ( 3 ) 制定政策必须注意社会公平 。
再次 , 建立多渠道 、 多方面 、 多层次的政治权力主体与客体间的双向沟通机制 。 这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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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权力合法化的一种保障机制 。 从社会控制 的角度说 , 社会动乱往谷是 权力主体的目标与客
体的目标发生偏离而 又缺乏必要的社会协调造成的。 同样 , 政 治权力主体要实现广泛的社会
动员 的目的 , 只有在社会大多数成员都把权力主体提出的目标当作他们 自己的 目标时 , 才有
可能完全实现 。 建立多渠道 、多方面 、多层次的政治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双向沟通机制 , 一
方面有助于形成开放的政治决策体制 , 使公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得到及时的表达和汇集 , 使反映
公众利益的政策能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 另 一方面有助于政治权力关系 的稳定 。 不同的
个人之间 、 阶层之间 、 利益群体之间的要求是多样的 , 对某些政策 , 一些人有这样或那样的
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社会现象 。 问题在于 , 如果社会中部分公民的意见 、 甚 至不满能及时表
达 , 那么 , 能促使政府及时地发现 问题 , 调整不合理 的政策 , 使矛 盾能在很小 的范围内迅速
得到 解决 , 防止少数人的意见和不 满变成广泛的社会行为 。 在这个意义上说 , 双向沟通机制
也是一种社会协调机制 。
最后 , 法制化 。 为了保证一定的政治权力关系能够长久地持续下 去 , 就必须使这种关系
制度化 。 制度是通过形式化的程序和明确 的行为规则将权力关系模式化、 稳定化的 。 然而 ,
稳定的具有权咸性的规则的有效实 施 , 又依赖于两个条件 : 第一 , 形式化的规则的制定必须
独立于特定的个人。 否则 , 规则就会变成人格化的事物 , 导致 人存政存 , 人亡政息 ; 第二 ,
任何人违反了规则都要受到制裁 , 而且这种制裁必须是依据事先制定的规则作出的 。 在现代
社会 , 只有法律能够满足上述条件 。 法律是通过建立一套划分和确定社会各方面权利 、 义务
的一般标准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 。 ‘仑不匹明确 、 具体 、 具有专门化的形式 , 而且它的条
文是以一般 的超乎个人的术语陈述的 ,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征 。 另外 , 法律存在于它们所适
用的事件之前 , 这一事实也表现出一种客观性 , 从而有助i 二公众对法律的认可 。 政治权力」三
体作为执法者 , 必须遵守法律 , 这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要求 。 如果执法者可 以超越 于 法 律 之
外 , 那么 , 法律就丧失了其权威性 , 社会关 系的调整就会取决于偶然性和握有权力 的人的专
断命令 , 就不存在社会正义和公正 。 对于法治社会来说 , 法律作为调整人际关系 的 行 为 规
则 , 是十分重要 的 , 而建立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甚至更为重要 。
(本文作者: 周 光辉 吉林 大学政 治 学系博士研 究生) 责任编辑 : 丁醒愚
(上接 第9 1 页) 先 从器物上感觉不足 。⋯ ⋯第二期 , 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 ⋯⋯第三期 ,
便是从文化根木上感觉不足 ” 。他论列 了在前两个时期中包括他本人在内的一批进步人物 , 说
“到第三期时 , 许多新青年跑上前线 , 这些人一躺一躺被挤落后 、 甚至己经全然退伍了 。 这
种新陈代谢现象 , 可以证明这五十年间思想界的血液流转得很快 。 可以证明思想界的体气,
实 已渐趋康强 。 ” (《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 从这些论述中又嗅不出半点保 守的气味。 总
之 , 不管梁在认识上有过怎样的摇摆与变化 ,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 这一基本思想
始终支配着他的史观 , 这在他晚年的大量著作中 一可以得到证明 。
梁启超的进化史观及其变化 , 反映了近代中 国一位强烈爱国又极聪慧 、 敏感 , 不 断求
索 , 又在矛盾中傍徨的知识分子的心路历程 。 为了救国而向西方寻求真理 , 为 了改革而接受
进化论思想 。 但民族责任感和经验理性的主体意识终于又使他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机械 自然
观分道扬镶 , 向着中国文化的传统回归 。
(本文作者: 王也扬 中国社科 院近代 史所助理研究 员) 责任编辑 :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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