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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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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2012120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制度(草稿)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会员机构市场功能,规范各会员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各类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中心”指导、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投资会员、交易代理机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战略会员及特别会员。专业服...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20121203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制度(草稿)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各会员机构市场功能,各会员机构的市场行为,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各类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中心”指导、监督、管理和。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投资会员、交易代理机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战略会员及特别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指的是从事会计事务、律师事务、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服务的会员;投资会员指的是在本中心从事各类投资业务的会员;交易代理机构会员指的是从事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指的是从事推荐挂牌业务的会员;战略会员是指与“交易中心”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并将自身业务链与本中心对接,同时参与“交易中心”多个业务领域的会员;特别会员指的是与“交易中心”有特定业务往来的特殊会员。 第二章 会籍申请及管理 第四条 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根据“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会员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获得相应会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交易中心”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担保公司及“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代理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交易中心”认定的交易代理机构; (二)具有开展交易代理、投资咨询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投资分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满足和“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平台对接条件的相关设备和软件;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交易中心”认证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开展推荐挂牌业务的专门人员: 1、推荐机构会员为证券公司的,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经验,且具有成功项目保荐经验; 2、推荐机构会员为银行金融机构的,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为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经验; 3、推荐机构会员为投资机构的,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五年以上项目投资经验; 4、推荐机构会员为其他机构的,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满足“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投资会员的,应符合“交易中心”合格机构投资人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战略会员、特别会员的,“交易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入会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申请开展交易代理业务、开户代理业务的会员,须另行提交相关业务实施;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交易中心”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交易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并由“交易中心”授予相应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中心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法定地址变动; (三)因违规等原因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交易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原会员资格证书;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法人被依法注销、解散的; (三)年检未能通过的; (四)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拟入会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多种会员资格;会员以不同会员身份参与市场活动时必须根据“交易中心”的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置隔离墙,有效防范角色冲突风险。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根据“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行使如下基本权利: (一)可以根据相应授权充分利用“交易中心”平台和相应资源,开展与其会员身份相适应的业务和活动,对市场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建议; (二)根据会员管理相关规定参加会员大会,有会员理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对其他会员从事与“交易中心”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依照与“交易中心”约定的利益分享办法获得应得权益; (五)依约享有“交易中心”或同“交易中心”业务关联的服务支持及优惠政策; (六)会员可参与“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类市场开发活动; (七)会员可依约享有“交易中心”其他新增业务服务; 第十九条 会员根据“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交易中心”的利益,不从事有损于“交易中心”利益的活动,共同促进中心发展; (三)接受“交易中心”在业务方面的监督; (四)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五)不得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六)“交易中心”规定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具有“交易中心”推荐挂牌业务资格的会员在享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对拟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二)协助拟挂牌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 (三)对挂牌企业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协助其了解与股权挂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协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五)根据“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制作挂牌申请材料; (六)协助企业拟定股权定向增资方案并开展定向增资相关工作; (七)在企业股权挂牌后,对企业信息披露、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事项负有持续督导责任; (八)在发现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交易中心”; (九)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交易中心”相关部门; (十)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其上述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具有“交易中心”交易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在享有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要求,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合规、高效的开户、股权交易、清算交割、分红派息等服务; (二)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风险揭示; (三)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要求,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和披露各类交易信息; (四)根据“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监控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必要时按照“交易中心”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各类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五)协助“交易中心”开展各类客户维护工作和市场推广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在享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盈利预测审核; (4)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5)提供与股权挂牌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企业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对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挂牌、定向增资等相关材料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3)协助和指导起草公司章程; (4)出具法律意见书; (5)对有关申请材料提供鉴证意见; (6)对挂牌、定向增资等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公司规范、调整和完善。 (三)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应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对会员实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具有“交易中心”推荐资格的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该企业提供推荐挂牌或定向增资服务: (一)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三名股东之一; (二)企业持有该会员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三名股东之一; (三)与企业存在其他影响该会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会员应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二)组织与“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及时接收“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交易中心”指定的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具有“交易中心”推荐资格的会员应将挂牌推荐项目人员资料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会员专区备案,并实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按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由“交易中心”制定,会员拖欠“交易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实行年检,每年4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会员机构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资本、执业能力、从业人员等情况的年检资料,年检合格的在其《会员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机构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其各类业务活动资格; (五)取消其会员资格。 (六)市场禁入。 第三十二条 会员机构所属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处理,记入市场服务机构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并通知其所属机构;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其业务资格; (五)取消其业务资格; (六)市场禁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机构及其所属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将提交相关机关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用于指导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工作,各会员机构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其他规定执行,并根据需要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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