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造〔2008〕3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
根据《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 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
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 系 人:王勇强
联系电话:0991-8863718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单位:%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
乌鲁木齐地区
31.49
31.57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
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
位估价
》的通知
新建造[2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单位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有关设计、施工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乌鲁木齐地区实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估价表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2004年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以及相配套的相关补充定额估价表和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本估价表在乌鲁木齐地区范围内执行,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参照本估价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当地的单位估价表并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三、本估价表执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估价表是编制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控制价(标底)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五、本估价表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定额》的通知
新建造[201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联勤部,武警新疆部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自2010年10月1日起旅行。原200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初建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0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新建造[2004]5号)、《自治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费用标准》(新建造[2006]3号)停止使用。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总造字[2010]7号)附表和规费计取的有关条款与本费用定额不一致的,以本费用定额为准。
二、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及自治区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面的相应定额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定额作为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费用定额执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五、本费用定额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市场
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乌建发[2011]150号
乌鲁木齐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定额人工费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新建造〔2010〕4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2010〕5号)的规定,市建委组织调查测算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2011年第一季度定额计价市场人工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本市场人工单价信息,适用于2011年第一季度期间在建的定额计价工程。
三、如合同约定执行人工费单价下限的,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调增5.76元/定额工日;
安装工程调增5.89元/定额工日;
装饰装修工程调增6.33元/定额工日;
抗震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四、执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定额的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19.80元/定额工日。
执行市政安装定额的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20.23元/定额工日。
五、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六、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吕玉山 于昕平
联系电话:4630797
乌鲁木齐市建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新建造[2010]5号-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单位:%
序号
费用项目
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
以人工费为计费计算基数
以人工费为计费计算基数
一
直接费
"人工费上限为61元/工日;
人工单价结算依合同约定"
(一)
直接工程费(实体项目)
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基价(其中人工费单价建筑工程:46.86元/工日,装饰工程51.55元/工日,安装工程47.93元/工日)
(二)
措施费
1
可计量措施费
可计量措施工程量×专业消耗量定额基价
(1)
建筑工程 :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施工排水、降水;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超高增加费等;
(2)
装饰装修工程:
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室内空气污染测试;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3)
安装工程:
脚手架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超高增加费;系统调整费;有害环境施工降效费;已完工程保护费等及各专业措施项目
2
施工组织措施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4.81
5.82
6.84
7.37
5.16
6.19
7.24
7.77
a.b.c三项为不可竞争费用;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类别等级费率结算时按现场达到的实际评定等级(合格、优良)标准费率调整;临设设施费中不包括围墙、行车道路硬化等
a
环境保护费
2.65
3.66
4.68
5.21
2.71
3.74
4.79
5.32
b
文明施工费
c
安全防护费
d
临时设施费
2.16
2.45
3.71
(2)
冬雨季施工费
"二类地区0.85;三类地区1.27;
四类地区2.12;五类地区2.31;"
"二类地区0.96;三类地区1.44;
四类地区2.40;五类地区2.62;"
"二类地区1.03;三类地区1.55;
四类地区2.51;五类地区2.82;"
"不发生不计取
乌市为四类地区"
(3)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
0.12
0.14
0.48
(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10
1.25
3.20
(5)
检验试验费
0.17
0.19
0.32
(6)
二次搬运费
1.21
2.42
2.66
不发生不计取
(7)
远征工程费
2.33(距离里程26~200km);3.49(201~500km);4.66(501~1000km);5.83(1000km以上)
不超过25km不计取
(8)
特殊地区增加费
" a.沙漠腹地为12.56;沙漠边缘地区为8.79;
b.高原地区(2001~3000m)为4.18;(3001~4000m)为16.75;高寒地区(-20~-30度)为12.56;"
不符合不计取
(9)
配合费
专业承包工程的 2-5%(适用于采用工料单价法即定额计价时)
(10)
夜间施工费
12.2元/人*夜(其中摊销1.00元,人工降效1.2元,夜餐补助费10.00元);不足4小时按半个工日计算;2.20元/人*白天
不发生不计取
(11)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11
此项费用装饰工程计入可计量措施项目
0.13
二
企业管理费
18~16
14~22
11~18
10~15
19~25
15~22
12~18
11~16
24~32
20~28
16~22
14~19
三
利润
17~23
11~17
6~9
4~8
18~24
12~18
7~10
5~8
25~35
20~30
12~18
6~12
四
规费
14.8+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
16.65+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
23.22+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
不可竞争费用
1
工程排污费
0.24
0.28
0.29
2
社会保障(险)费
12.49
14.05
20.34
(1)
养老保险费
8.61
9.70
15.81
(2)
失业保险费
0.77
0.86
0.62
(3)
医疗保险费
2.44
2.73
3.12
(4)
生育保险费
0.30
0.34
0.37
(5)
工伤保险费
0.37
0.42
0.42
3
住房公积金
1.87
2.08
2.33
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20
0.24
0.26
5
大型机械检验检测费
塔吊:检测次数(2次,檐高40m以内)*每次塔吊安拆费*12%; 施工电梯:检测次数(2次,檐高40m以内)*每次施工电梯安拆费*18%
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只计税金
五
税金
3.44(市区);3.38(县城镇);3.25(非市区、县城镇)
六
建筑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