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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牛气冲天之炮声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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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牛气冲天之炮声隆隆黄坚明律师 电话:15820265986 邮箱:jmlawyer168@163 黄坚明律师:牛气冲天之炮声隆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HYPERLINK "http://photo.blog.sina.com.cn/showpic.html" \l "blogid=5d15e4090101hb1o&url=http://album.sina.com.cn/pic/001HGNBfty6GguHn0SN7d" \t "_blank" (图:黄坚明律师)   笔者基于职业因素,接触了不少社会黑暗面...
黄坚明律师:牛气冲天之炮声隆隆
黄坚明律师 电话:15820265986 邮箱:jmlawyer168@163 黄坚明律师:牛气冲天之炮声隆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HYPERLINK "http://photo.blog.sina.com.cn/showpic.html" \l "blogid=5d15e4090101hb1o&url=http://album.sina.com.cn/pic/001HGNBfty6GguHn0SN7d" \t "_blank" (图:黄坚明律师)   笔者基于职业因素,接触了不少社会黑暗面,也基于办案因素,涉及一些社会重大案件和重大公共事件。为此,笔者业余时间撰写了不少案件评论。骂公务员的,骂检察官的,骂央视的,骂法官的,骂司法解释的,骂口大开。或许,笔者也是讲道理之人,办案过程遭遇太多法制、法治上不完善之处,基于全力维护当事人之因素,撰写了不少牛气冲天、炮声隆隆之专业文章,其中相当部分均被北大法律信息网所登载,足以证明笔者绝非信口开河之骂街泼赖之徒。 笔者第一炮是炮轰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早已替代司法考试,成为天下第一考,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比高考有过之而无不及。为此,笔者早在2006年12月19日就撰写了《考公务员之惑》一文,并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还是和大律师一起合写的,这也是笔者正式对外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全文可在百度上搜索即可找到,下述的其他文章均可在百度搜索到。 笔者第二炮是炮轰广州市某区法院的。一起重大案件一审败诉,笔者接手后上诉至二审,提出主体错误,要求发回重审的代理意见。广州市中院支持笔者观点,将案件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一审阶段,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代理意见,被该基层法院驳回,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笔者再提上诉,广州市中院裁定再次支持笔者的代理意见,裁定将案件移交广州市中院管辖。为此,笔者专门撰写《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一文,发表时间是2012年2月14日,同样是发表在北大法律信息网。该案已成经典案例,被北大法宝、汇法专业版等权威机构所收录,需支付相应费用才能查询到该案裁定书全文。以后,时间充裕些,笔者将公布该案多份裁定书全文。在北大法宝可搜索“广州市纶章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深圳市佐梵尼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上诉案”即可找到相关。笔者曾和该案一审法官交涉时提到:“同一案,法院两次被律师找到致命程序性错误,说出去,法院会很丢脸的。”但主审法官回复到:“我们也不想审你的案子,但请示过领导了,领导不同意移送管辖,我也没有办法。” 笔者第三炮是炮轰公诉人。2011年全国十大法治案件之宁波“地沟油”案,轰动全国,社会舆论杀声一片,好像不杀该案被告人不足以平民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共同作客人民网,接受该网的视频访谈,诉说宁波“地沟油”案社会危害性之恶劣,宣扬公诉人办案之“高、大、全”形式。为此,笔者专门撰文《“地沟油”案公诉人谈的是哪门子案情?》。基于笔调因素,笔者并不期望北大法律信息网会登载该文,该网是专业性文章,表文是专业及中立,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倾向性观点,出乎意料的是,该文竟然被发表了。须知,但从题目就可以看出,该文是骂人的。该案被告人最终保住人头,也没有引起社会的重大非议,应说辩护效果良好。 第四炮是轰央视的,炮轰中央电视台的。因央视多次直播了宁波“地沟油”案庭审情况,并专门编辑、制作了上下两集的《庭审现场》节目,在全国范围了播放,为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笔者为此专门撰写了炮轰央视的“央视宁波‘地沟油’案《庭审现场》的节目大失水准”一文,从题目上也可以看出是“骂人”的,但北大法律信息网照样登载了,确实意外,该文发表日期是2013年05月10日。 第五炮是炮轰“地沟油”案司法解释的。最高院、最高检于 2013年5月3日公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刚一出台,笔者就撰写了[“最新司法《解释》亦“证实”宁波“地沟油”案是无罪的]一文,副标题是[从《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视角剖析宁波“地沟油”案之荒谬],成为炮轰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文。鉴于该文的倾向性,北大法律信息网并没有登载该文。但媒体记者在财新网发表的文章《如何应对“地沟油”犯罪治罪难》一文中,摘录了笔者的核心观点,该文在南开大学新闻上登载,商务部网站也予以转载,可见笔者绝非是乱放炮。 第六炮是炮轰上海法官集体事件,题目是《上海法官集体事件背后的系统性法治灾难》,2013年8月15日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登载。题目有点敏感,内容也辛辣讽刺法官,但该网络也登载。 笔者在网络上发表的文章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或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自,特别是面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开炮是少不了,但需要底气,需要谋略,需要勇气,敢于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欢迎转载!欢迎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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