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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教程

2014-02-18 50页 ppt 327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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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教程null外贸会计教程外贸会计教程 授课老师:刘 帆 适用班级: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意义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意义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意义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意义 一、外贸会计的概念 外贸企业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二、外贸会计的意义 1、...
外贸会计教程
null外贸会计教程外贸会计教程 授课老师:刘 帆 适用班级: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意义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意义 第一章 外贸会计的意义和特点 第一节 外贸会计的意义 一、外贸会计的概念 外贸企业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二、外贸会计的意义 1、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外贸企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可靠的信息 2、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外贸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3、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外贸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4、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做到迅速收汇,合理付汇,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二节 外贸会计的特点第二节 外贸会计的特点 一、外贸会计的对象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计不是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而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再生产过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价值运动,就是资金运动。 因此,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也就是生产、流通领域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资金运动。资金运动是由再生产过程的经济业务引起的,经济业务是资金运动的表现形式。null二、外贸会计业务经营的特点 1、使用复币进行核算 2、在复式记账的过程中存在“多借多贷”和“同借同贷”的现象 3、外汇收支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4、结算价格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5、考核外贸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第一节 价格条件 第二章 外贸会计基础 第一节 价格条件 一、FOB价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CIF价二、CIF价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价三、CFR价 COST 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二节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第二节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 一、国内结算 (一)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特点 用款灵活、使用方便、结算及时、见票即付;兑现性强、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还可背书转让。 3、适用范围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汇票只限于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使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以及先货后款和钱货两清的结算,具体包括: 1. 卖方收取货款;2. 卖方融通资金;3. 异地支付各种款项。null(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一种支付证券,以银行信用担保,优于企业信用担保的支票。 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null (四)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null(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入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这两种汇兑结算方式中,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相对较慢,而电汇具有速度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另外,为了确保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上加注双方约定的密码;而信汇则不须加密码,签字即可。 汇兑结算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式。(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1、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产品简介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3、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工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七)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七)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什么是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 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null1、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领 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申领方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 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 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 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量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 支期限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 无效的透支行为。    (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 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国际结算 二、国际结算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政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在国家之间办理货币收支调拨,以结算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政权债务,叫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便捷的非现金结算方式。现在国际结算主要是靠非现金结算来实现的。非现金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收付款双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条件,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递来实现资金的划转的。按在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外汇的性质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可分为现汇结算方式和记账外汇结算方式两种。 (二)国际上的对外结算制度 (二)国际上的对外结算制度 1、现汇多边结算制度 是指在外汇买卖自由的情况下,根据每一笔业务进行逐笔现汇收付的结算制度,现汇是可兑换的外汇,又称“现汇多边结算制”。这种制度是建立在金本位制和外汇自由为前提。随着金本位制的动摇和各国对外汇加强管制,这种制度逐渐被管制的、双边的国际结算制度所代替。2、记账双边结算制度 2、记账双边结算制度 记账双边结算制度就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集中抵消和清算两国之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支。在这种制度下,甲国对乙国的债权只能用来偿还甲国对乙国的债务,而不能用此债权来抵偿甲国对任何.第三国的债务。双边清算则由两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做法是:由两国的商业银行或外汇银行各自向本国的中央银行收付本国货币,再由本国的中央银行记入对方国家的结算账户。在记账方式上,一般采用“先借后贷法”,即出口方银行主动借记进口方银行开立在该行的账户,然后再由进口方银行贷记出口方银行开立在该行的账户。为此,各方再设维持账户以核对对方寄来的账单。 (三)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三)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 1.汇付 汇付是利用进出口双方所在地银行的汇兑业务进行的结算,也就是由汇款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委托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转交收款 人。按资金的流转方向,汇付属于顺汇。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方叫汇款人,收款方叫收款人,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叫汇出行,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银行叫解付行。 根据汇付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同,汇付又可分力电汇、信汇、票汇三种。null(1)电汇:由进口地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出口地银行(汇入行),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汇款方式收款较快,费用较高。付款人要负担电汇费用,对收款人迅速收汇有利。 (2)信汇:由买方将款项文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3)票汇:票汇是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汇人的一种汇款方式。这是由付款人向其所在地的银行购买汇票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票汇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null据卖方交货、买方汇付的时间关系分,汇付可分为预付、即付、延付三种情况。预付对卖方较为有利,可无偿占有买方的货币时间价值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对买方颇为不利,资金被无偿占用且存在付款后收不到货的风险。延付对买方较为有利,可减少资金占压,并可杜绝先付款的风险,但对卖方非常不利。在买卖双方其他利益对等的情况下,采用即付货款对双方是比较公允的。由于汇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并且对买卖双方缺乏公允性,所以在贸易实务中较少采用。一般用于预收货款、结算尾差、支付佣金、归还垫款、索赔理赔、结算样品款及交付履约保证金等使用。 null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向进口方出口商品后,开具以买方为抬头人的汇票, 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的关系人有四个:收款人(出口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这些关系人之间均为委托与代理关系,所以,托收结算 方式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 根据托收所用汇票是否跟有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是指汇票连同所附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办理托收,跟单托收是常用的贷款结算方式。 在跟单托收下,根据银行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两种。 null(1)付款交单(简称D/P),指银行以进口人付清进口货款作为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这种付款条件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较为有利。付款交单方式按进口人付款赎单的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2)承兑交单(简称D/A):指银行以进口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向其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就可取得货运单据从而拥有货物。若进口人到期不向银行支付贷款,出口人的货款将难以追索,承兑交单对出口人而言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收汇方式。3.信用证结算方式(简称L/C)3.信用证结算方式(简称L/C)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于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 和出口装运单证后,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优点在于:开证行负有付款责任; 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与贸易合同相符;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以单据而不以货物为准。null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如下六个: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人)、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人)、议付银行(买入出口人所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付款银行(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信用证的结算程序见图表3.15(P57) 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几种分类: 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几种分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限度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限度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也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可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风险大,故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null(2)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出口方所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出口单证和汇票后,随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 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后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转卖方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凡是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的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一般要求进口方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章 外汇业务 第一节 外汇及其管理第三章 外汇业务 第一节 外汇及其管理 一、外汇及其内容 (一)外汇的概念及内容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动态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动态外汇同于国际结算。静态的外汇有份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外汇是外国外汇管理法令所称的外汇。它泛指一切对外金融资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二)外汇的特点 1、以外币表示的外国资产 2、能在外国得到偿付的货币性债权 3、能兑换成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二、外汇的种类二、外汇的种类 1、按外汇兑换的自由度划分 (1)自由外汇 也称现汇,指不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由的在外汇兑换部门兑换成其他货币的外汇,或直接用于支付的外汇。 (2)记账外汇 又称双边外汇,是指两国根据国际支付协定进行国际结算时,指定用作计价单位的外汇。它可以是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本国货币,也可能是第三国的货币。未经货币发行国的批准,它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缺乏自由外汇的国家往往使用记账外汇进行国际结算。null2、按外汇的使用范围和收付的性质划分 (1)贸易外汇 指专门用于国际贸易结算的外汇 (2)非贸易外汇 指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以外收付的外汇 3、按外汇结算的交割期限划分 (1)即期外汇 外汇买卖双方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的外汇 (2)远期外汇 外汇买卖双方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按照事先签定的合同所约定的数量、汇价进行交割的外汇 null三、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基本要求 1、外汇账户的开立 2、外汇账户的管理 3、结汇制 4、售汇制 四、外汇业务及其内容 1、外汇业务的概念 2、外汇业务的内容第二节 外汇业务的核算第二节 外汇业务的核算 一、记账本位币 1、记账本位币的概念 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外币统账制 (1)外币统账制 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业务时必须及时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以此编制会计报表。外汇统账制是一种以本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记账方法,即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来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业务,将发生的多种货币的经济业务,折合成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上仅作辅助记录。我国除了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外币统账法是指只以某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的方法,具体来说,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以记账本币为记账单位,分别记录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业务,外币债权债务业务,外币兑换业务,以及外币投资和外币资本折算业务等等。对外币业务涉及的非本位币货币统统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加以反映,对记账本位币在账上只作一个辅助记录。所以,该种方法又称为“记账本位币法”。 采用外币统账法在实际核算时,对非记账本位币折算成记账本位币,又有“当日汇率法”和“期初汇率法”两种选择。当日汇率法是最基本的外币记账方法,它要求对每一笔外币业务均在发生时按当天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而期初汇率法是对当日汇率法的一种简化,它要求对每一笔外币业务均在发生时按当期期初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2)外币分账制(2)外币分账制 外币分账制也称为原币账法,是指企业对外币业务在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平时不进行汇率折算,也不反映记账本位币金额,如果涉及两种货币的交易,则用“货币兑换”科目作为两种货币账务之间的桥梁,分别与原币的有关账户对转,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会计报表,期末,将所有以外币记账的各账户全部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并汇总确认汇兑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一次性地将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并与企业对记账本位币业务编制的会计报表汇总编制整个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null二、外币业务折算汇率的选择 1、汇率的概念及其标价方法 汇率亦称“外汇行市或汇价”。一国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是以一种货币表示的另一种货币的价格。由于世界各国货币的名称不同,币值不一,所以一国货币对其他国家的货币要规定一个兑换率,即汇率。null(1)直接标价法 直接接标价法,又叫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1、100、1000、10000)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就相当于计算购买一定单位外币所应付多少本币,所以叫应付标价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日元、瑞士法郎、加元等均为直接标价法,如日元119.05即一美元兑119.05日元。 在直接标价法下,若一定单位的外币折合的本币数额多于前期,则说明外币币值上升或本币币值下跌,叫做外汇汇率上升;反之,如果要用比原来较少的本币即能兑换到同一数额的外币,这说明外币币值下跌或本币币值上升,叫做外汇汇率下跌,即外币的价值与汇率的涨跌成正比。null(2)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应收标价法。它是以一定单位(如1个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在国际外汇市场上,欧元、英镑、澳元等均为间接标价法。如欧元0.9705即一欧元兑0.9705美元。 在间接标价法中,本国货币的数额保持不变,外国货币的数额随着本国货币币值的对比变化而变动。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少,这表明外币币值上升,本币币值下降,即外汇汇率上升;反之,如果一定数额的本币能兑换的外币数额比前期多,则说明外币币值下降、本币币值上升,即外汇汇率下跌,即外币的价值和汇率的升跌成反比。null外汇市场上的报价一般为双向报价,即由报价方同时报出自己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由客户自行决定买卖方向。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越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成本越小。银行间交易的报价点差正常为2-3点,银行(或交易商)向客户的报价点差依各家情况差别较大, 目前国外保证金交易的报价点差基本在3-5点,香港在6-8点,国内银行实盘交易在10-40点不等。 2、汇率的种类 汇率就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其种类有: (1)按国际货币制度的演变划分,有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①固定汇率。是指由政府制定和公布,并只能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汇率。 ②浮动汇率。是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其涨落基本自由,一国货币市场原则上没有维持汇率水平的义务,但必要时可进行干预。 null(2)按制订汇率的方法划分,有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①基本汇率。各国在制定汇率时必须选择某一国货币作为主要对比对象,这种货币称之为关键货币。根据本国货币与关键货币实际价值的对比,制订出对它的汇率,这个汇率就是基本汇率。一般美元是国际支付中使用较多的货币,各国都把美元当作制定汇率的主要货币,常把对美元的汇率作为基本汇率。 ②套算汇率。是指各国按照对美元的基本汇率套算出的直接反映其他货币之间价值比率的汇率。 null(3)按银行买卖外汇的角度划分,有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和现钞汇率 ①买入汇率。也称买入价,即银行向同业或客户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时,外币折合本币数较少的那个汇率是买入价,采用间接标价法时则相反。 ②卖出汇率。也称卖出价,即银行向同业或客户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采用直接标价法时,外币折合本币数较多的那个汇率是卖出价,采用间接标价法时间则相反。 null③中间汇率。是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西方明刊报导汇率消息时常用中间汇率,套算汇率也用有关货币的中间汇率套算得出。 ④现钞汇率。一般国家都规定,不允许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只有将外币兑换成本国货币,才能够购买本国的商品和劳务,因此产生了买卖外汇现钞的兑换率,即现钞汇率。按理现钞汇率应与外汇汇率相同,但因需要把外币现钞运到各发行国去,由于运送外币现钞要花费一定的运费和保险费,因此,银行在收兑外币现钞时的汇率通常要低于外汇买入汇率。 null(4)按银行外汇付汇方式划分有电汇汇率、信汇汇率和票汇汇率 ①电汇汇率。电汇汇率是经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在卖出外汇后,即以电报委托其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付款给收款人所使用的一种汇率。由于电汇付款快,银行无法占用客户资金头寸,同时,国际间的电报费用较高,所以电汇汇率较一般汇率高。但是电汇调拨资金速度快,有利于加速国际资金周转,因此电汇在外汇交易中占有绝大的比重。 ②信汇汇率。信汇汇率是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信函方式通过邮局寄给付款地银行转付收款人所使用的一种汇率。由于付款委托书的邮递需要一定的时间,银行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占用客户的资金,因此,信汇汇率比电汇汇率低。 ③票汇汇率。票汇汇率是指银行在卖出外汇时,开立一张由其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付款的汇票交给汇款人,由其自带或寄往国外取款所使用的汇率。由于票汇从卖出外汇到支付外汇有一段间隔时间,银行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占用客户的头寸,所以票汇汇率一般比电汇汇率低。票汇有短期票汇和长期票汇之分,其汇率也不同。由于银行能更长时间运用客户资金,所以长期票汇汇率较短期票汇汇率低。 null(5)按外汇交易交割期限划分有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 ①即期汇率。也叫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 ②远期汇率。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到了交割日期,由协议双方按预订的汇率、金额进行钱汇两清。远期外汇买卖是一种预约性交易,是由于外汇购买者对外汇资金需要的时间不同,以及为了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而引起的。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是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null三、外币性账户的设置及其外汇业务核算程序 1、外币性账户的设置 外币账户包括: (1)现金 (2)外币银行存款 (3)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 ▲外币结算的债权账户:应收外汇账款、应收外 汇票据、预付外汇账款等 ▲外币结算的债务账户:短期外汇借款、长期外汇借款、应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票据、应付外汇工资、预收外汇账款等 (4)账簿格式:双三栏式null四、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1、外币兑换业务 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人外币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售出外币 外币兑换业务核算的原则是: 按银行卖出价作为买入外汇的入账汇率, 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出账汇率折台卖出外汇的人民币金额出账,差额作“汇兑损益”处理。null例:某外贸企业因业务需要将外汇存款10000 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当日牌价如下:美元买入价1:7.8,美元的市场汇率1:7.5 兑换业务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78000 贷:外汇存款——美元户 75000 汇兑损益 3000 null(1)企业卖出外汇时 企业卖出外币收入的记账本位币的数额是按照银行外币买入价折算的;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外币金额*银行买入价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当日市场汇率 另外,上述借贷差额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进财务费用。null(2)企业买入外汇时, 企业买入外币付出的记账本位币的数额是按照银行外币卖出价折算的。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当日市场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外币金额*银行卖出价 另外,上述借贷差额作为当期汇兑损益处理,进财务费用。 null2、外币购销业务 企业从国外或境外购进原材料、商品或引进设备,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以确定购入原材料等货物及债务的入账价值,同时按照外币的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null3、外币借款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外币借款业务的核算要点: (1)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2)对于相关的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借款账户由于折算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损益,一般通过月末调整加以确认。 null(3)对于汇兑损益的处理应视借款的性质而定,如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 例1、某企业从银行借入港币500 000元,借入的外币暂时存入银行。借入时的市场汇率为1港币折合1.10人民币。则该企业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港元户 550 000   贷:短期外汇借款──港元户 550 000null4、接受外币资本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对于实收资本账户如何登记入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分别投资合同是否有约定汇率进行处理:  ⑴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汇率进行折算,以折算金额作为实收资本的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金额与按收到时的市场汇率折算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⑵在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 null例8:乙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外商分次投资外币资本,在投资合同中没有约定折算汇率。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 000美元,当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人民币,第二次收到外商投入资本300 000美元,当时的市场汇率是1美元=8.30人民币。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 000美元)(300 000×8.25) 2 475 000 贷:实收资本 2 475 000 第二次收到外币资本时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300 000美元) (300 000×8.30) 2 490 000 贷:实收资本  2 490 000 第三节 汇兑损益的核算 第三节 汇兑损益的核算 一、汇兑损益的含义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和不同外币兑换发生的收付差额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对此又称为汇兑差额。汇兑损益影响到企业的收益和损失,它是反映企业外汇风险的一个指标,企业外汇风险的大小直接体现为汇兑收益和损失的程度。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时,由于汇率的变动而产生的记账本位币的折算差额和不同外币兑换发生的收付差额,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对此又称“汇兑差额”。 null二、汇兑损益产生的原因 汇兑损益正常来说应该每个季度处理一次,但是现在的汇率变动比较快,所以如果外币业务较多的企业,通常是一个月处理一次。 每个月的月初第一天的汇率为当月做账时用的汇率,在下个月的第一天会有一个新的汇率,这时需要把账面的外币折算人民币的金额按照新的汇率进行计算,并调整账面数字,调整数字时产生的差异就是汇兑损益。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将外币与人民币相互兑换时,由于银行采用的价格和账面上的汇率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就是汇兑损益。 null五、汇兑损益核算举例 具体的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结汇时(外币兑换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实得数字) 借:财务费用(借贷方得差额,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 贷: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账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购汇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按照记账汇率计算人民币数字) 借:财务费用(借贷方差额,如借方大于贷方,为汇兑收益,用红字,如借方小于贷方,为汇兑损失,用蓝字)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实际支付数字) 第四章 出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出口商品国内购进业务第四章 出口商品经营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出口商品国内购进业务 一、购进方式 1、出口商品购进 外贸企业把为贸易出口而向工农业生产、流通等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出口商品称为出口商品购进。 (1)直接购进:指外贸企业直接与有关单位签定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收购的方式。 (2)委托购进:指外贸企业对于货源零星分散,不便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土特产品,通过委托商业供销社代购的一种收购方式。null二、购进的交接和验收 (一)出口商品购进的交接方式 1、送货制:由供货单位将商品送到外贸企业仓库或指定地点的一种交接方式 2、提货制:由外贸企业到供货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提货的一种交接方式 3、发货制:由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将商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外贸企业所在地的车站、码头或直接发往口岸等指定地点交货的一种方式 4、就地代管:由外贸企业将所购商品委托供货单位就地代为保管的一种交接方式null(二)出口商品的验收 1、一般商品的验收:技术性不强,品种、数量的常规检查 2、特殊商品的验收:技术复杂、规格特殊,外贸企业无条件验收的商品 3、商品检验局的验收:国家规定的由商品检验局进行的检验null三、购进业务的核算 (一)出口商品采购成本的构成 1、进货原价作为采购成本,税金不计入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反映 2、农副产品以收购原价+税金作为采购成本 *购进商品时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如运杂费、手续费、商品入库前的挑选费均不计入采购成本null(二)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 1、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应以取得出口商品所有权或支配权为准 (1)结算凭证先到,商品未到,以收到结算凭证或开出承兑汇票的时间为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 (2)出口商品先到,结算凭证未到,以收到结算凭证的时间为购进出口商品的入账时间 (3)月末,结算凭证未到,无法付款或无法开出承兑汇票的入库商品,按暂估价入“库存商品”账,下月初用红字冲回null(四)采购业务的核算 1、本地购进商品的核算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2、外地购进商品的核算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null3、收购农副产品的核算 (1)用于内销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2)用于出口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null(五)出口商品购进中其他业务的核算 1、购进商品溢余或短缺的核算 (1)查明原因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 (2)待查明原因后,经批准分别不同原因作处理 A、属于自然损耗和溢余的,记入“营业费用” B、属于供货方多发货,补付款项时,记入“银行存款” C、属于供货方少发货,退回款项时,记入“应收账款” D、属于运输部门、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造成的商品短缺或损耗,记入“其他应收款” E、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null2、拒付货款和拒收商品的核算 (1)拒付全部货款时,应将全套托收凭证及单据及“拒付理由书”在承付期内退回银行,不作账务处理,到货的商品记入“代管物资” (2)部分拒付时,只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拒付货款,供货单位代垫的运杂费、可按适当比例加以拒付。全部商品货款扣除拒付部分后,按一般购进处理null3、购进商品退、补价款的核算 (1)补付价款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退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红字)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null4、购货退回的核算 (1)购进货物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货物入库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货物不符,退回供应商 借:应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红字)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第二节 出口商品加工业务第二节 出口商品加工业务 关于加工贸易相关单证及操作流程的介绍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null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null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外贸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外贸企业加工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加工业务 1、委托加工业务 是指外贸企业把从国外进口的料件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产品收回后只付加工费,货物复出口后,凭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2、作价加工业务是指外贸企业把从国外进口的料件作价经加工企业进行加工,以作价开具销售发票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再以货物的整体价开票销售到外贸企业(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货物复出口后,凭整体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3、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也就是加工贸易,它属于进料加工业务,但不一定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只有按委托加工业务方式去核算时,它才成为委托加工业务。 null二、会计处理 (一)委托加工 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的料件无偿调拨给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收回后只付加工费,货物复出口后,凭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规定的资料办理退税。 △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商品采购—进口—材料  1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XX外商  100,000 2、实际支付货款根据银行单据,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外汇账款—XX外商  100,000 财务费用(承兑手续费或T/T手续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100 null△进口料件委托加工的核算 1、拨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2、凭加工厂加工费发票结算加工费的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XX加工厂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加工出成品入库,由工厂提供入库单据,交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借:库存商品——出口  11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0,000 null(二)作价加工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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