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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2014-02-25 4页 pdf 109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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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Melanosi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 ...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Melanosi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7808-198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黑变病是由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皮肤色素性变化,多发生于中年人,女性多于男性, 可发生于各种行业和工种。为保护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上海市皮肤 病性病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黑变病是指劳动或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要是煤焦油、石油及其 分馏产品,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在接触期间内发病,特殊的临床现,病程经过,动态观察;参考作 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除外非职业性黑变病,排除其它色素沉着性皮肤病和继发性色素 沉着症,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本病呈渐进性慢性经过,呈现以暴露部位为主的皮肤色素沉着,严重时泛发全身。可伴 瘙痒及轻度乏力等症。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 色素沉着前或初期,常有不同程度的红斑和瘙痒,待色素沉着较明显时,这些症状即 减轻或消失。 3.2 皮损形态多呈网状或斑(点)状。有的可融合成弥漫性斑片,界限不清楚;有的呈现 以毛孔为中心的小片状色素沉着斑。少数可见毛细血管扩张和表皮轻度萎缩。 3.3 颜色呈深浅不一的灰黑色、褐黑色、紫黑色等,在色沉部位表面往往有污秽的外观。 3.4 色沉部位以面颈等露出部位为主,可以发生在躯干、四肢或呈全身分布。 3.5 可伴有轻度乏力、头昏、食欲不振等全身症状。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避免继续接触致病物,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职业性黑变病一般不影响劳动能力。 4.2.2 职业性黑变病停止接触后一般消退较慢,恢复接触仍可复发,故确诊后应调换工种, 避免继续接触致病物,必要时可调离发病环境。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各种外因引起的职业性黑变病的诊断和处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黑变病 和其它色素沉着。 A.2 皮肤黑变病是由复杂的外因和内因引起的,不同的病人有不同的内外因,本标准中列 举的几种致病物质是国内常见的职业性黑变病的外因。此外如能确认发病与某种职业性接触 的毒物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时可给予诊断。 A.3 诊断职业性黑变病,应排除非职业性黑变病和继发性色素沉着症,并注意与黄褐斑、 扁平苔癣、色素性寻麻疹、多发性斑状色素沉着症、阿狄森氏病、血色病等鉴别。 A.4 诊断职业性黑变病主要靠职业史和特殊的临床表现,目前尚无特异的化验诊断指标, 血清中-SH 的变化可供参考,但不能作为诊断依据。组织病理学检查有助于和某些色素性皮 肤病如血色病、扁平苔癣、色素性寻麻疹等的鉴别,必要时可进行活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CS 13.100 GBZ22-2002 1 范围 2 诊断原则 3 诊断标准 4 处理原则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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