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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14-03-05 8页 doc 46KB 1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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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4—1995 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4—1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毒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梅毒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术语 感染史:本人有过婚外(婚前)性接触、嫖娼、卖淫或同性恋性接触,以及输血等途径引起的感染。 3 诊断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3.1 病史:应注意感...
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梅毒诊断及处理GB 15974—1995 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4—19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毒的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梅毒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 术语 感染史:本人有过婚外(婚前)性接触、嫖娼、卖淫或同性恋性接触,以及输血等途径引起的感染。 3 诊断原则 梅毒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慎重作出诊断。 3.1 病史:应注意感染史,婚姻史,妊娠史,生育史等。对胎传梅毒应了解生母梅毒病史。 3.2 体检:应作全面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皮肤、粘膜、骨骼、口腔、外阴、肛门及表浅淋巴结等部位,必要时进行心脏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及其他系统检查和妇科检查等。 3.3 实验室检查: 3.3.1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梅毒螺旋体。 3.3.2 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等,为筛查试验。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TPHA、FTA-ABS试验等,为证实试验。 3.3.3组织病理检查。 4 梅毒分期诊断标准 4.1 一期梅毒 4.1.1 病史:有感染史,潜伏期一般为2~3周。 4.1.2 临床表现: a. 典型硬下疳:一般单发,1~2cm大小,圆形或椭圆形,稍高出皮面,呈肉红色的糜烂面或浅在性溃疡。疮面清洁,分泌物量少,周边及基底浸润明显具软骨样硬度,无痛。多发于外生殖器,也可见于肛门、宫颈、口唇、乳房等部位。 b. 腹股沟或患部近卫淋巴结可肿大,常为数个,大小不等,质硬,不粘连,不破溃,无痛。 4.1.3 实验室检查: 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皮肤粘膜损害或淋巴结穿刺液可查见梅毒螺旋体。 b. 梅毒血清学试验: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如感染不足2~3周,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可为阴性。应于感染4周后复查。 疑似病例:具备4.1.1及4.1.2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4.1.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4.2 二期梅毒 4.2.1 病史: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梅毒史,病期2年以内。 4.2.2 临床表现: a. 皮疹为多形态,包括斑疹、斑丘疹、丘疹、鳞屑性皮疹及脓疱疹等,常泛发对称;掌、跖易见暗红斑及脱屑性斑丘疹;外阴及肛周皮疹多为湿丘疹及扁平湿疣等,不痛可有瘙痒。头部可出现虫蛀样脱发。二期复发梅毒,皮损局限,数目较少,尚可见环形皮疹。 b. 口腔可发生粘膜斑,尚可出现眼损害、骨损害、内脏及神经系统损害等。 c. 全身可出现轻微不适及浅表淋巴结肿大。 4.2.3 实验室检查: 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二期皮疹尤其扁平湿疣、湿丘疹及粘膜斑,易查见梅毒螺旋体。 b. 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及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强阳性。 疑似病例:具备4.2.1及4.2.2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4.2.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4.3 三期梅毒(晚期梅毒) 4.3.1 病史:有感染史,可有一期或二期梅毒史。病期2年以上。 4.3.2 临床表现:常见结节性皮疹、近关节结节及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等。心脏血管系统受累以单纯性主动脉炎、主动脉瓣闭锁不全和主动脉瘤多见。神经系统受累以梅毒性脑膜炎、脊髓痨和麻痹性痴呆多见。 4.3.3 实验室检查: a. 梅毒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大多阳性,亦可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为阳性。 b. 组织病理检查:有三期梅毒的组织病理变化(见附录C)。 c. 脑脊液检查:神经梅毒:淋巴细胞≥10×10(上标始)6(上标终)/L,蛋白量>50mg/dL,VDRL试验阳性。 疑似病例:具备4.3.1及4.3.2为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4.3.3任何一项为确诊病例。 4.4 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4.4.1 有感染史,可有一期、二期、或三期梅毒史。 4.4.2 无任何梅毒性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4.4.3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2次以上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4.4.4 病期2年内为早期潜伏梅毒,2年以上为晚期潜伏梅毒。 4.5 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4.5.1 生母为梅毒患者。 4.5.2 临床表现: a. 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相似获得性二期梅毒,但皮损常有红斑、丘疹、糜烂、水疱、大疱、皲裂和骨软骨炎、骨炎及骨膜炎等,可有梅毒性鼻炎及喉炎、淋巴结肿大、肝脾肿大、贫血等。 b. 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相似获得性三期梅毒,但以间质性角膜炎、赫秦生齿、马鞍鼻、神经性耳聋等为较常见的特征,还可出现皮肤、粘膜树胶肿及骨膜炎等。 c. 先天潜伏梅毒:除感染源于母体外,余同获得性潜伏梅毒。 4.5.3 实验室检查: a. 早期先天梅毒皮肤及粘膜损害中可查到梅毒螺旋体。 b. 梅毒血清学试验阳性。 4.6 妊娠梅毒 孕期发生或发现的活动性梅毒或潜伏梅毒称为妊娠梅毒。 5 治疗原则梅毒诊断必须明确,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剂量必须足够,疗程必须规则,治疗后要追踪观察,对传染源及性接触者应同时进行检查和治疗。 治疗药物主要为青霉素,其用法及用量见附录D(梅毒治疗)。 6 疗后观察 梅毒患者经足量规则治疗后还应定期观察,包括全身体检及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VDRL、RPR或USR试验等),以了解是否治愈或复发。 6.1 早期梅毒疗后第一年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2~3年。如血清反应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定度升高四倍(如由1∶2升为1∶8)属于血清复发,或有症状复发,均应加倍量复治。超过2年血清不阴转者属于血清固定,如无临床症状复发,是否再治疗,根据具体病情而定;无论再治疗与否,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无症状神经梅毒。 6.2 晚期梅毒疗后复查同早期梅毒,但应连续观察3年,血清反应固定阳性者,应作神经系统检查及脑脊液检查。 6.3 妊娠梅毒治疗后,分娩前每月复查梅毒血清反应,分娩后观察同其他梅毒,但所生婴儿要观察到血清阴性为止,如发现滴度升高或有症状发生,应立即进行治疗。 7 梅毒治愈标准判断梅毒是否治愈,其标准有二:临床治愈及血清治愈。 7.1 临床治愈:一期梅毒(硬下疳)、二期梅毒及三期梅毒(包括皮肤、粘膜、骨骼、眼、鼻等)损害愈合或消退,症状消失。 以下情况不影响临床治愈的判断: 7.1.1 继发或遗留功能障碍(视力减退等)。 7.1.2 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鞍鼻、牙齿发育不良等)。 7.1.3 梅毒损害愈合或消退,梅毒血清学反应仍阳性。 7.2 血清治愈:抗梅治疗后2年内梅毒血清学反应(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如VDRL、RPR、UsR试验)由阳性转变为阴性,脑脊液检查阴性。 一期梅毒(硬下疳初期),血清反应为阴性时已接受充足抗梅治疗,可以不出现阳性反应,这种情况不存在血清治愈的问题。 附录A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 (补充件) A1 原理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是诊断梅毒螺旋体感染唯一快速、直接的方法,为诊断早期梅毒所必需。检查时光线从斜角进入物镜,照在微生物或颗粒上,使其在黑暗背景上呈发光像。 A2 标本采集与准备一期和二期梅毒皮肤或粘膜损害,先以生理盐水棉球清洁病损,干棉球轻擦,并挤压使之产生血清性渗出物。用载玻片接触渗出物,加一滴生理盐水于标本上,覆以盖玻片,立即镜检,或抽吸淋巴结液镜检。 A3 检验标本 滴镜油于暗视野显微镜聚光器上,升高聚光器直至镜油和玻片底部接触良好,先用低倍镜(10×10)及高倍镜(10×40)检查,必要时再用油镜检查。 梅毒螺旋体在暗背景上呈白色发光,其螺旋整齐,运动规律:可围绕长轴旋转,如弹簧样伸缩前进或全身弯曲如蛇行。根据其典型的形态、大小和运动方式加以鉴定。 未检出螺旋体不能排除梅毒的诊断。阴性结果可能说明: A3.1 螺旋体数量不足(单次暗视野显微镜检查阳性率小于50%); A3.2 病人已接受抗生素或杀灭梅毒螺旋体的药物治疗; A3.3 损害接近自然消退; A3.4 损害不是梅毒。 附录B 梅毒血清学检查 (补充件) B1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 目前常用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enereal Disease Research Laboratoty Test简称VDRL)及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apid Plasma Reagin Circle Card Test简称RPR)。 原理:所用抗原是心磷脂、卵磷脂和胆固醇的乙醇溶液。梅毒螺旋体破坏人体组织过程中,在体内释放出一种抗原性心磷脂,能刺激机体产生反应素,该反应素与从牛心中提取的心磷脂在体外可发生抗原抗体反应。卵磷脂的作用是加强心磷脂的抗原性,胆固醇可增强抗原的敏感性。心磷脂与卵磷脂遇水形成胶体溶液,胆固醇遇水析出结晶,反应时结晶成为载体(核心),在载体或核心的周围,包裹了一层心磷脂和卵磷脂,形成一种胶体微粒,这种微粒遇到梅毒血清抗体(IgG、IgM),即粘附在胶体微粒的周围,形成疏水性薄膜,由于摇动、碰撞,使颗粒与颗粒互相粘附而形成肉眼可见的颗粒凝集和沉淀,即为阳性反应;如遇到非梅毒血清,因体液中的白蛋白多于球蛋白,而白蛋白对胶体颗粒有保护作用,形成亲水性薄膜,即使同样摇动、碰撞,由于抗原颗粒周围没有粘附免疫球蛋白的作用,不能形成较大颗粒,无肉眼可见的凝集和沉淀,因此为阴性反应。 B1.1 VDRL玻片试验 B1.1.1 VDRL玻片定性试验 B1.1.1.1 待查血清56℃水浴中灭活0.5h,吸取50μL血清加在玻片圆圈中。 B1.1.1.2 用1mL注射器装上针头吸取抗原悬液滴加1滴。 B1.1.1.3 用手或机械转动器(每分钟180次)摇动玻片4min。 B1.1.1.4 立即按以下标准判断结果: (2+~3+)肉眼可观察到大或中等块状凝集物,为阳性。 (1+)肉眼可观察到小块状物,液体混浊,需用100倍显微镜观察,为弱阳性。 (—)在镜下仅见微小抗原颗粒,无凝集物,为阴性。 B1.1.2 VDRL玻片定量试验 为观察疗效,应作定量试验:为排除“前带现象”亦应用玻片定量试验。 待测血清用等渗盐水在试管中作6个稀释度:原血清、1∶2、1∶4、1∶8、1∶16、1∶32,再按定性试验方法进行测定和判断结果。 B1.2 RPR 试验 优点:RPR抗原中加入活性炭颗粒,试验在特制的白色纸卡上进行,在白色底板上出现黑色凝集颗粒或絮片为阳性反应。该试验结果容易判断,肉眼即可观察,血清不须灭活,也可用血浆进行。 B1.2.1 RPR定性试验 B1.2.1.1 在卡片圆圈中加入50μL待检血清,并扩大到整个圆圈。 B1.2.1.2 用滴管和专用针头,加1滴RPR抗原悬液。 B1.2.1.3 用手或机械转动器(每分钟100次)转动卡片8min。 B1.2.1.4 立即按以下标准判断结果: 阳性反应:在圆圈中可见不规则大小黑色凝集块。 阴性反应:在圆圈中无黑色凝集块,仅见均匀的不凝集现象(呈亮灰色)。 该试验仅报告“阳性”或“阴性”,任何程度的阳性反应都需作定量试验。 B1.2.2 RPR定量试验 B1.2.2.1 待测血清用等渗盐水在卡片上作5个稀释度:原血清、1∶2、1∶4、1∶8、1∶16。 B1.2.2.2 按定性试验步骤操作,以出现阳性反应的最高稀释度报告结果。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由于其敏感性较高,尚可在某些传染病及胶原病时出现假阳性反应,因之对阳性反应要结合临床进行鉴别。 本试验适用于一期梅毒(阳性率75%~85%)及二期梅毒(阳性率100%)诊断。也适用于疗效观察,判定复发及再感染的监测,由于操作简便,出结果快,亦适用于普查、婚检、产前检查及其他健康检查等。 B2 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 因抗原是梅毒螺旋体,检测血清中抗梅毒螺旋体抗体,其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较高,现常用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luorescent Treponema Antibody-Absorption Test,简称FTA-ABS)及梅毒螺旋体血球凝集试验(Treponema Pallidum Hemagglutination Assay,简称TPHA)。 B2.1 FTA-ABS试验 B2.1.1 试验步骤 B2.1.1.1 将Nichol株梅毒螺旋体涂于载玻片上,丙酮固定。 B2.1.1.2 滴加经吸收剂处理的待检血清,室温孵育30min,使之与梅毒螺旋体发生抗原抗体反应,PBS冲洗(吸收剂由非致病性Reiter株螺旋体培养液制成,可以除去待检血清中的非特异性抗体)。 B2.1.1.3 载片的抗原抗体复合物上滴加荧光素标记的兔(或羊)抗人IgG,再室温孵育30min,PBS冲洗,甘油封片。 B2.1.1.4 荧光显微镜观察,如涂膜上梅毒螺旋体呈亮绿色,示阳性反应。无亮绿荧光着色,示阴性反应。 B2.2 TPHA试验 TPHA试剂盒含有: a. 再化液(蒸馏水); b. 吸收稀释液; c. 致敏血球(冻干); d. 未致敏血球(冻干); e. 阳性对照血清(冻干); f. 每滴为25μL校正过的滴管。 其他材料:U型微量血凝反应板(96孔)。 B2.2.1 TPHA定性试验步骤 B2.2.1.1 待检血清用吸收稀释液稀释成1∶20,2孔,室温孵育30min。 B2.2.1.2 于此2个孔分别加75μL未致敏血球及致敏血球。 B2.2.1.3 振荡,室温孵育2h,肉眼观察结果。 a. 阳性反应:红细胞光滑地覆盖整个孔底或其周围以红细胞环,为血凝现象。 b. 阴性反应:红细胞紧密地沉于孔底中央或无孔的钮扣状,为无血凝现象。 c. 可疑反应:孔底中央形成小的圆孔洞。 本实验应设阳性对照,阴性对照、试剂对照三组。 B2.2.2 TPHA定量试验步骤 B2.2.2.1 所有阳性血清都应作定量试验以确定其终点滴度。 B2.2.2.2 按定性试验步骤,将阳性血清作倍比稀释,滴度从1∶80~1∶5 120。 B2.2.2.3 结果:以出现强阳性或弱阳性反应的最高稀释度出报告。 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由于特异性及敏感性均高,适用于二期梅毒(阳性率100%),三期及晚期潜伏梅毒(阳性率95%~98%)以及作为证实试验等。 附录C 梅毒的组织病理 (补充件) 梅毒的基本病理变化:a.血管特别是小动脉内皮细胞肿胀与增生。b.血管周围大量淋巴细胞和浆细胞浸润。二期梅毒晚期和三期梅毒常见上皮样细胞和多核巨细胞等组成的肉芽肿性浸润。 C1 一期梅毒 典型硬下疳:损害边缘表皮棘层肥厚,近中央表皮逐渐变薄,出现水肿及炎症细胞浸润。病损中央可出现表皮缺损。真皮血管特别是小动脉内皮细胞肿胀与增生,形成闭塞性动脉内膜炎,周围有多量浆细胞与淋巴细胞浸润。银染色在真皮血管周围和表皮中可见梅毒螺旋体。 C2 二期梅毒 真皮血管扩张,管壁增厚,内皮细胞肿胀,血管周围炎细胞浸润,以浆细胞为主,病程愈久,浆细胞愈多。由于血管内皮细胞显著肿胀,与周围的炎细胞浸润相配合形成袖口状。银染色约三分之一病例可见梅毒螺旋体。 C3 三期梅毒 真皮由上皮样细胞、淋巴细胞及浆细胞等构成的肉芽肿性浸润,其中含血管较多,并常有多核巨细胞存在。 结节型:浸润限于真皮,肉芽肿较小,干酪样坏死不广泛,甚或缺如。 树胶肿型:浸润侵及真皮和皮下组织,有大量浆细胞、淋巴细胞、上皮样细胞和多核巨细胞,病损中央有大块凝固性坏死。病变处弹性纤维被破坏,炎症愈重破坏亦愈重。 C4 内脏梅毒 病理变化为树胶肿性及弥漫性间质性炎症。 C5 先天梅毒 无一期梅毒硬下疳的局部病变,其余皮肤病变与获得性各期梅毒相同。其不同者为早期先天梅毒可有水疱、大疱病变。 C5.1 疱疹顶部为1~2层疏松幼稚表皮细胞。 C5.2 疱液内含多少不等单核及多形核白细胞及脱落表皮细胞。 C5.3 真皮呈弥漫性急性炎症浸润,浸润细胞为多形核白细胞及淋巴细胞,无浆细胞。 C5.4 银染色,在疏松的组织间隙中及疱液内可发现大量梅毒螺旋体。 附录D 梅毒治疗方案 (参考件) D1 早期梅毒(包括一期、二期梅毒及早期潜伏梅毒) D1.1 青霉素疗法 a. 苄星青霉素G(长效西林)240万u,分两侧臀部肌注,1次/周,共2~3次。 b.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0~15天,总量800万u~1200万u。 D1.2 对青霉素过敏者 a. 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连服15~30天。 b. 强力霉素100mg,2次/日,连服15天。 D2 晚期梅毒(包括三期皮肤、粘膜、骨骼梅毒、晚期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 D2.1 青霉素疗法 a. 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共3次。 b.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20天。 D2.2 对青霉素过敏者 a. 盐酸四环素,500mg,4次/日,连服30天。 b. 强力霉素100mg,2次/日,连服30天。 D3 心血管梅毒 应住院治疗,如有心衰,待心功能代偿后开始治疗。为避免吉海反应(Jarish-Herxheimer Reaction),从小剂量开始注射青霉素,如水剂青霉素G,首日10万u,1次/日,次日10万u,2次/日,第3日20万u,2次/日,肌注。自第4日起按如下方案治疗。并在青霉素注射前一天口服强的松每次10mg,2次/日,连服3天。 D3.1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5天为一疗程,共两疗程,疗程间休药2周。 D3.2 青霉素过敏者 四环素500mg,4次/日,连服30天。 D4 神经梅毒 应住院治疗,为避免治疗中产生吉海反应,在注射青霉素前一天口服强的松,每次10mg,2次/日,连服3天。 D4.1 水剂青霉素G,每天1200万u,静脉点滴(每4h200万u),连续14天。 D4.2 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天120万u,肌肉注射;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5g,每天4次,共10~14天。必要时再用苄星青霉素G,240万u,1次/周,肌注,共3周。 D5 妊娠期梅毒 D5.1 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日,肌注,连续10天一疗程。妊娠初3个月内,注射一疗程,妊娠末3个月注射一疗程。 D5.2 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每次500mg,4次/日,早期梅毒连服15天,二期复发及晚期梅毒连服30天。妊娠初3个月与妊娠末3个月各进行一个疗程(禁用四环素及强力霉素),但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 D6 先天梅毒(胎传梅毒) D6.1 早期先天梅毒(2岁以内) 脑脊液异常者: a. 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u/kg体重,分2次肌注或静滴,共10日。 b. 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u/kg体重,肌注,共10天。 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5万u/kg体重,一次注射。 未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D6.2 晚期先天梅毒(2岁以上) 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u/kg体重,肌注,连续10天为一疗程,总量不超过成人剂量。 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每日7.5~12.5mg/kg体重,分4次服,连服30天,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 附录E 梅毒治疗反应 (参考件) 在抗梅毒治疗中,常出现的反应主要为吉海反应和青霉素过敏反应。 E1 吉海反应(Jarish-Herxheimer Reaction) 梅毒病人在初次注射青霉素或其他高效抗梅毒药后4h内,部分病人出现程度不同的发热、寒战、头痛、乏力,并伴有梅毒症状和体征的加剧,这种现象称为吉海反应。约在8h达高峰,24h内发热等症状可不治而退,加重的皮疹也可好转。当再次注射这种抗梅毒药物时,症状不会再现。一期梅毒50%、二期梅毒75%以及早期先天梅毒均可出现此种反应。晚期梅毒吉海反应少见,但一旦出现,可引起严重的继发性反应,如心脏梅毒者可出现冠状动脉阻塞,神经系统梅毒者可出现癫痫发作及假性脑膜炎,有视神经炎者视力可急剧减弱。 吉海反应的发生机理尚无确切解释。由于此反应的临床表现与内毒素血症者相似,故有人认为注射高效抗梅毒药后,梅毒螺旋体大量死亡并释放出大量内毒素所致。但吉海反应出现的严重程度与体内含有螺旋体数量无明显关系又不支持这种观点。 为预防吉海反应的发生,过去多用铋剂进行准备治疗,对心血管梅毒病人尤其重要。目前采用青霉素治疗同时,加用强的松可减少吉海反应的严重程度。抗组织胺药对吉海反应无效。 E2 青霉素过敏性反应 青霉素几无毒性。用青霉素治疗梅毒时发生的副作用主要为青霉素的过敏性反应。据估计,每10万次青霉素注射中,出现过敏性休克为10~40次,每6万次注射中,可有1例因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 青霉素过敏性反应表现多种多样,其重要者有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血清病样综合征、各型药疹(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多形性红斑型等)及药物热等。 E3 膏霉素过敏反应预防 E3.1 注射青霉素前应严格进行皮试(最好用生理盐水对照),皮试阳性者,禁用青霉素,选用其他药物。 E3.2 对青霉素过敏的确认与否定,在梅毒治疗中非常重要,轻易确定,会使抗梅治疗质量受到影响,轻易否定则可导致严重反应的发生。遇有可疑青霉素过敏者,应严格审核既往过敏史和仔细谨慎进行皮试。 E3.3 对有青霉素过敏史或过敏证据者,不要轻易使用小量渐增法注射青霉素,也不要轻易进行脱敏治疗以防危险。对确有过敏,又对其他抗菌素不能耐受,最好由有关专家会诊决定。 E3.4 在青霉素治疗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过敏性反应如过敏性休克等的早期表现,以便及时发现及时治疗。 E3.5 注射室中必须有足够和方便易取的抢救设备与药物。 E3.6 各种青霉素都有共同的β内酰胺构造,当青霉素过敏时,不能做为代用药。各种头孢霉素与青霉素之间也易发生交叉过敏,也不能做为代用药。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负责起草,由首都医学院附属积水潭医院、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新疆地方病研究所、新疆自治区医院协作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泰、龙振华、李世荫、张昆、石得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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