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

2010-02-12 20页 doc 71KB 83阅读

用户头像

is_930783

暂无简介

举报
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二、人民检察院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
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殉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四、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十四)玩忽职守罪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5万元以上的。         五、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六、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读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三)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1、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      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      (1)夫妻关系; 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之间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2、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检察人员纪律(八要、八不准):      要热爱民,不准骄横霸道;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五)高检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           (六)检察人员纪律处分:    1、依本条例,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对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依本条例规定,凡有以下十个方面的违纪行为,根据其事实,性质和情节的不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4)贪污贿赂行为;    (5)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8)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高检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辨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十、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问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十一、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十二、民事检察抗诉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宝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史,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三、行政检察抗诉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诉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实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十四、汕头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工作联系电话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8626879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8880438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8540041     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7382172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3890021     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7763842     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5887604     南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86802000       十五、汕头市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工作目标是:通过专项工作,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通过专项工作,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通过专项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服务大局的水平,拓宽办案领域,促进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不断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查办案件重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案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     2、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3、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案件;     6、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十六、汕头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       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     重点查办在以下领域和方面的案件:1、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工程建设;2、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3、天然林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4、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 5、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等资源开发; 6、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7、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8、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贿选,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侵犯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检察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旦查清属实,将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如果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兑现刑事政策,给予宽大处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如在本行业工作中发现涉农职务犯罪线索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认真做好犯罪线索移送工作。       十七、汕头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工作        “阳光检务”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面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减少检察执法的随意性,展现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向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       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使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与检察职权和检察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都能畅通无阻地让人民群众知晓,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要求。通过推行“阳光检务”,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情况,真正感受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从而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推行“阳光检务”,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规范和限制,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供制度保证。       (四)全面推行“阳光检务”是检察机关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活动的重大举措。推行“阳光检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努力破解制约科学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在积极探索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同时,要努力探索检察执法活动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提高检察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我市检察机关推行阳光检务的主要措施:       (一)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市院决定每年举办二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阳光检务工作的开展。并于今年7月下旬首次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全面公开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二十项内容和“检察开放日”的十项内容,充分展示我市检察机关业务、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方面的情况。市院“检察开放日”活动结束后,将结合各区、县检察工作的特点,组织巡回到各基层院开展“检察开放日”展览,保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积极参与“检察开放日”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促进阳光检务在我市的全面推行。       (二)市院和各基层院设立案件查询窗口。查询窗口安排在接访室,办案部门提供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程序方面的内容,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不服不起诉、民行不抗诉案件和重信重访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或公开审查,并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四)市院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对检察机关的重大部署、专项工作和办理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赖德贵检察长等三名同志为新闻发言人。       (五)进一步加强检察宣传工作。在加强报刊、电视传媒宣传和内部信息工作的同时,加强检察机关网站建设,为社会各界人士查询、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专门开设检察长信箱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用信箱,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市院已出台《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同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意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向人大和政协、通报工作,邀请代表和委员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参加“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召开座谈会,走访联络代表、委员,办理代表、委员转交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观摩重大案件的公开审查或出庭公诉,送阅有关资料等联系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进了解,改进工作,取得支持。       (七)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咨询员的作用。在积极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咨询员履行有关案件监督、执法检查和接受咨询等职责提供方便的基础上,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咨询员参加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讲座、重大活动,依法扩大他们的检务知情权和参与权,拓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渠道。今后市院还将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高我市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十八、举报常识       (一)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什么是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早我国,控告时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奖励等工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什么是据实举报?       据实举报,是指公民在行使举报权利时,如实向有关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规定了公民在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犯罪事实”,可见,据实举报是公民举报时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律义务。据实举报含义包括:1、不得捏造或者故意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2、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证据线索,既不能扩大,也不要缩小,不能随意拼凑、推算、推理;3、不能扣帽子,言之无物;4、应当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犯罪事实,并尽可能提供查证的线索。据实举报作为一项义务,可以尽可能地防止公民在举报时错告或举报失实,甚至出现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据实举报可以使检察机关掌握更确实的举报线索,办案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犯罪,有利于查处和侦破案件,减少不必要的办案上的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浪费。因此,据实举报无论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检察机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什么是署名举报,为什么提倡署名举报?       署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署名举报。署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署名举报。署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则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不署名,一旦举报的线索不具体,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便会直接影响查处工作。有时举报人认为不重要的细小环节或问题,恰恰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有时办案人员从举报信中已经看出了被举报人犯罪的蛛丝马迹,但由于线索不具体,又与举报人无法联系,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中,署假名的、匿名的举报占很大比例,匿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往往大多数都不完整或者反映的问题不清楚,仅凭一分没头没脑的举报信,调查工作则无从开展,有时连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的管辖都很难确定。由于匿名举报信多,给检察机关查处举报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群众署名举报,积极、大胆地同各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这就是说署名举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引起查办机关的重视。也有利于查办机关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使查办案件工作少走弯路,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有利于使署名举报人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举报人有保护措施,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有保护义务,只要署名举报,从一开始举报人就被纳入了执法机关的保护范围,有利采取保护措施。有些人对署名举报可能还有一些疑虑,认为署名举报就等于向被举报人公开了自己,其实是不会的。署名举报也只是办案单位指定责任心很强的极少数工作人员接触,而且规定负责处理署名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举报违法犯罪可以放心大胆的署名举报。         (六)什么是信函举报,公民如何书写举报信?       所谓信函举报,是指举报人将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或者邮寄给有关部门或举报机构的一种举报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为普遍和常用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信函举报在反腐倡廉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份写得好的举报信,不仅有利于查处和惩治职务犯罪,而且有利于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书写举报信,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书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象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等。标题醒目就会使的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此外,写举报信还须注意的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心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七)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
/
本文档为【人民检察院所有工作】,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