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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膏剂(膏滋)

2014-03-07 1页 pdf 49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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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膏剂(膏滋) 附录Ⅰ F 煎膏剂(膏滋) 煎膏剂系指药材用水煎煮,取煎煮液浓缩,加炼蜜或糖(或转化糖)制成的半流体 制剂。 煎膏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即得 清膏。 二、如需加入药粉,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加入细粉。 三、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炼蜜或糖(或转化糖)收膏;若需加药材细粉,待冷却后加入, 搅拌混匀。除另有规定外,加炼蜜或糖(或转化糖)的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 3倍。 四、煎膏剂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的结晶析出。 五、除另有规定外...
煎膏剂(膏滋)
附录Ⅰ F 煎膏剂(膏滋) 煎膏剂系指药材用水煎煮,取煎煮液浓缩,加炼蜜或糖(或转化糖)制成的半流体 制剂。 煎膏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材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即得 清膏。 二、如需加入药粉,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加入细粉。 三、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炼蜜或糖(或转化糖)收膏;若需加药材细粉,待冷却后加入, 搅拌混匀。除另有规定外,加炼蜜或糖(或转化糖)的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 3倍。 四、煎膏剂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的结晶析出。 五、除另有规定外,煎膏剂应密封,置阴凉处贮存。 煎膏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相对密度】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约 2 倍,精密称 定,混匀,作为供试品溶液。照相对密度测定法(附录Ⅶ A)测定,按下式计算,应符合 各品种项下的有关规定。 W1-W1×f 供试品相对密度= W2-W1×f 式中 W1为比重瓶内供试品溶液的重量,g; W2为比重瓶内水的重量,g; 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f= 供试品重量+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凡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不检查相对密度。 【不溶物】 取供试品 5g,加热水 200ml,搅拌使溶化,放置 3 分钟后观察,不 得有焦屑等异物。 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应在未加入药粉前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 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 【装量】 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Ⅻ C)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 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ⅩⅢ C)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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