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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片论 读书笔记

2014-03-11 7页 doc 37KB 1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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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片论 读书笔记《政府片论》(英 边沁著 商务印书馆)读书笔记 《政府片论》(英 边沁著 商务印书馆)读书笔记 政府的形成 由于这一段的讨论将不可避免的大量提及原书方面文字的问题,让读者注意到这一点是合适的。我们这位作者写到:“社会唯一真实的和自然的基础是个人的恐惧和欲望;相信由于理性的冲动并由于人们欲望和软弱的感觉,单独的人们便在一大片平原上聚集起来,缔结了一项原始契约。【P134】 原始契约说与历史记录都受到了单个家庭的影响,这些家庭在人们中构成了最初的社会,这个社会每日在扩大它的范围。虽然社会并不由于许多单独的个人在欲望和恐惧的驱使下...
政府片论 读书笔记
《政府片论》(英 边沁著 商务印书馆)读书笔记 《政府片论》(英 边沁著 商务印书馆)读书笔记 政府的形成 由于这一段的讨论将不可避免的大量提及原书方面文字的问题,让读者注意到这一点是合适的。我们这位作者写到:“社会唯一真实的和自然的基础是个人的恐惧和欲望;相信由于理性的冲动并由于人们欲望和软弱的感觉,单独的人们便在一大片平原上聚集起来,缔结了一项原始契约。【P134】 原始契约说与历史都受到了单个家庭的影响,这些家庭在人们中构成了最初的社会,这个社会每日在扩大它的范围。虽然社会并不由于许多单独的个人在欲望和恐惧的驱使下订立了什么契约,便有了它的正式的开端;但是正是人们的软弱和不完善的感觉使人类联合在一起,这证实了这种联合的必要性,也是社会的凝聚力。这便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原始契约的含义。这就是:整体必须保护它所有的各个部分,而各个部分都要服从整体的意志。换句话说,这个社会组织必须捍卫它的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每个成员都应该服从这个社会组织的法律,如果没有服从,这种保护就不肯能切实地对任何个人起作用。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它对于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是必须的。”【P135】 第一,社会意味着一种自然状态。按照他的说法,最先出现社会然后才出现政府。这位作者说,社会一旦组成,政府就必然产生;紧接着又说:在统治者已经产生的状态下,所有成员都必须服从他们的命令和决定”他对政府状态做了一个说明,除非人们进入他所描述的状态,否则人们将仍然留在自然状态中。可见他再一次把社会说成是与自然状态相同的并且与政府对立。他总把自然状态作为一种状态来讨论,在这个意义上,就是说这种状态确实存在过。【P137】 他一开始首先说的是社会的基础,但他紧接着又对我们说:这是政府的基础;紧接着他谈到社会的正式的开端,但他马上又告诉我们,所谓正式的开端他指的是:社会原始契约。由于这种契约人们便进入了一种状态。然后他让我们理解这是一种状态被建立的,同时人们已经同意去服从法律。到此为止第一段讲的社会,我认为很明显,它的意思不能不与政府的意思相同。【P138】 自然社会这一概念是个否定的概念,政治社会这一概念是个肯定的概念。当一群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的习惯时。这些人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政治社会的状态中。当一群人被假定有相互交往的习惯,但同时又不具有上面提到的那种习惯,我们就可以说他们处在一种自然社会的状态中。【P140】 构成我所说的两种状态之间差异的条件,是存在或缺乏一种服从的习惯。服从习惯越完全,政府离自然状态就越远;这种习惯越不完全,政府就越接近自然状态。人们必然认为,要建立政府,服从的习惯必须是完全的,不管它是否确实存在或不存在。【P141] 基于这些考虑,完全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或称之为完全自然社会的状态,或许是作者所设想的一种可以称之为奢望的假设,但是一个在这种意义上完全的政府,也可以称为一种完全的政治社会状态,或者一种完全的政治联合状态,或者一种完全顺从于统治者绝对权威的状态,他们都是一个样。【P143】 我们还有一个尚未摆脱的困难,它确实已被提出但并未解决。这就是要找出一种区别的标志--一种具有特性的标志--借以区别具有服从习惯的社会和没有这种习惯的社会,以及确定这种习惯完全到何种程度便构成政府的状态。我必须承认我在哪里也找不到这样的标志,除非是足额定了一些官职的名称:出现某一人或一群人他们具有某种称号,足以表明他们是服从的对象,例如国王、酋长、市长等等。我认为这就可以大致把那些在他们自己之间处于政治联合状态的人们,与同是一群但不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们区分开来【P148--P149】 关于原始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在过去有过一段时期,它们有它们的用途。我并不否认借助这种性质的工具,某些政治工作可能已经完成了;这种有用的工作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用其他工具完成的。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P159】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认为摆出一副去证明这些命题的样子是适当的,那他这样做只是为了形式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别的;与其说是提出论据去反对对手,不如说是提醒或者训导那些默默无言的读者。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罗列一堆俯首皆是的词语,诸如正义、公正的理性需要它、自然法支配着它等等。所有这些只不过是用许多方式提示:人们要坚定地听信这些或那些道德命题所包含的真理,虽然他认为他或许无此需要,或者说不出他为什么需要。人们过于显著的或普遍地关心遵守这些规则的问题,以致于对别人用来支持他们的论点的说服力如何却毫不质疑---正如一句老话所说的:利益铺平了通往信仰的道路。【P161】 因此可以说契约是国王和人民缔结的,它的条款规定要达到的结果是:在人民方面许多要全体服从国王;在国王方面许诺始终以一种特定的,即有助于人民幸福的方式来治理人民。当这样的承诺被破坏时,人们宁愿相信他们自己有资格去评判,而不愿直接公开地解决这一棘手问题。所以当国王的行为与他的人民的幸福相抵触时,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再服从他【P161--P162】 法律的文字构成了统治规则的要旨,如果用与法律相抵触的方法进行统治就是一种与人民的幸福相抵触的统治方法。这种蔑视法律的自然结果,如果说不是实际上摧毁了所有基于法律上的权利和特权,至少是使他们受到了毁灭性的威胁;而人民的幸福依赖于享有这些权利和特权。但并不是任何一次单独的违法行为,由于顺从它而造成的损害,都会超过由于抗拒它而造成的损害。【P163】 正是为了社会利益他们必须遵守诺言;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等到惩罚来临时,就会迫使他们遵守诺言。正是为了整体的利益,每个个人的诺言都必须遵守,而不是不须遵守。这样不遵守诺言的人就必须受到惩罚。为什么必须服从,那是因为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为什么必须服从,就是因为这是处于他们的利益,他们有义务去服从而不是出于别的理由。【P164-P165】 不论环境如何,承诺的有效性都是以环境为基础的:我认为很明显,是环境而不是承诺本身必定成为约束力的根源,根据这种约束力,一向诺言一般地便易于兑现。【P167】 承认承诺自身是有约束力的,那么对谁有约束力?有什么理由让这个个人所做的承诺,去约束那些从来没有做过这种承诺的人们呢?回答这些问题必须求助于另外一个原则:除了功利的原则外,又能够是别的什么呢?着个原则本来就是解决任何实践问题的唯一的和完全充分的理由。【P168】 政府的形式 他说:“所有人类都同意政府必须由这样的人来管理:在他们身上最可能具备下列品质,我指的是三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品质,即智慧、善良和力量,这些品质的完美体现在那特别被称为最高主宰的上帝所具有的特性中。所谓智慧,是指能够识别这个国家的真正利益,善良是指始终努力去谋求这种真正的利益,力量或实力是指把这种认识和意图贯彻在行动之中。这就是主权的自然基础,这些就是每一个组织良好的政府必不可少的条件”【P170--P171】 我怀疑其中有一种会给他带来一定麻烦,使他不知如何处理它。我指的是力量,力量正是他们现在等着去接受的一种品质。在我看来这个地方所说的力量指的是政治力量:这是我们的作者能够意指的唯一的那种力量;是在这里谈论的唯一力量。【P172】 我们的作者所说的力量,根据他一直所谈的,可以说是一种预期的力量:他所说的这种东西,既不是任何人确实具有的力量,也不是人们组成的任何团体的确实具有的力量;根据他所假设的那种请况,他只能是一种能力,不论人们什么时候具有它,它都是一种把政治权利加以保持和付诸行动的能力。【P173】 它的论述可分成六点,其提要如下:首先他接受了这种分类法,政府的形式有三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第二他告诉我们所谓最高权力他指的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第三他告诉我们这三种不同的政府形式的优点或缺点,第四他告诉我们这些是所有的古人都会同意的。第五他告诉我们英国的政府形式和上述三种形式都不同;它是三者的结合体具有三者的优点。第六,最后他告诉我们,如果不是现在的形式,他就会是其他三种形式之一,也就不会具有三者的优点;他还告诉我们,什么会破坏英国政府的形式。【P178--P179】 我们发现,他给君主政体以最完全的力量,给贵族政体以最完全的智慧,给民主政体以最完全的善良。【P184】 在这个编造的如此完美的推论中却有一处破绽,他的破绽之一,他所推论的主题已经丢失了。作者虽然对自然状态抱有精明的怀疑,但是他却承认有他所说的那种民主政体,殊不知自然状态正存在于他的民主政体之中。【P187】 英国宪法 执行的权力可以说是突然插入的,这是一个我们第一次听到的新权力,他对这个权力未曾做过任何解释。这是一个不同于立法的权力。这个执行的权力是什么样的呢,我怀疑我们的作者不易为我们说明。【P192】 我们的作者坚持己见,当他分配给贵族政体的成员比民主政体的成员更多的聪明时,他有他自己的理由。让我们努力去领会他的意思,然后设法适用它。正是在经验这一点上,贵族的团体比民主的团体所可能具有的条件更为高级点;这就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理由,以致对上议院的成员比下议院的成员分配给更多的智慧。可是作者没有告诉我们,一个贵族政体的成员如何偏偏必然会比一个民主政体的成员获得更多的经验。【P198】 在这里所说的经验,我宁愿理解为获得经验的机会而不是经验本身。因为真正的经验还得依靠其他一些同时存在的因素。【P200】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 如果我没有弄错,那么这个对象就是要说服人们,对那最高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无例外的服从。他说人们在一个国家中,他们所期望的就是“像一个人”似地行动。可是一个人只有一个意志属于他的,那么他们企望的或者他们应该企望的就是,他们好像只有一个意志似地去行动。【P214】 要这样做最好的办法是“自然地”把他们联合起来,唯一行得通的办法,就是使他们“政治地”联合起来,也就是要他们都同意:让他们的意志服从一个人的意志。这个为所有的人服从的意志就是那些行使最高权力的人们。他们的意志必须简化为一种意志,【P215】 这个危险准则的正当性,至于自然法,如果它什么也不是而仅仅是一个术语;如果除了某种行为的有害的倾向之外,再没有其他任何手段可以证明该行为是对自然发的一种触犯。如果除了某项法律的不适当之外,再没有其他手段去证明该项国家的法律是与自然法相冲突的【P223】 这就是功利的原则,如果它被准确的理解和坚定地运用,就会提供唯一的线索引导人们通过这些狭窄的道路。它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如果它有目的的话,它仅仅为了这个目的而提供一种结论,谁也不敢在理论上不承认这种结论。甚至在理论上它也会使人们和解。人们至少可以组成更接近于一个有效的联合体的某种组织,而不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处于分歧的状态。【P224】 至于说到假设的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我对此问题能够加以全面叙述的唯一时机,是在反抗政府变得值得称赞的行为之时,而不是在这之前,换句话说,是在这种反抗行为可以和公正的看法取得一致之时,而不论它是否合法,至少它是合乎道德的。如果反抗是公正的,即在我们这个国家,把它运用到政府这个部门是公正的,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把它应用到政府的全体时也必然是公正的;这也就是说,对任何政府来说都是公正的。我们可以说就是在这个时候,而不是在这之前,才可以允许去反抗。如果参与反抗不是每个人出于义务或利益的考虑或义不容辞的责任的话;那么根据他所能做出的最好的推算,反抗的时机便是,反抗可能带来的灾难,在他看来少于服从可能带来的灾难的时候。这个时候对他来说,也就是对每个具体的人来说,便是反抗的时机。【P224-P225】 这样一来由于有了这些便利条件,因而在一个被称为自由的政府的统治下,比在一个专制的政府的统治下,反抗的时机会来的更快些,也会少些激怒和刺激;但是如果这个时机已经到来,那么在这两种政体中,反抗都会过早地来到。让我们简短地但坚决而沉着地公开声明,我们的作者焦虑不安地冒险提出的论点是:最高主体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约束,不能有任何可以指出的和确定的界限。这样意味着他们没有不能做的事情【P227】 一向法律变的无效的后果必然是,人们行动起来就像根本没有关于这类事项的法律一样;因此如果有人凭借这项法律的委托,竟然如此做出强迫他人的任何事情,他仍然会受到惩罚;也就是通过司法权力的委派,使他受到惩罚。【P230】 在否定对最高权力有什么可以指出的界限时,我加上一句,“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约束”这个例外是我不能不附加的。众多的人若不服从某一个其权威不受协定限制的主体,就决不肯能生活在一个有政府的国家中【P232】 如果这种争论一开始就公开宣布立足于功利原则,那么争论各方可能最后达成一项,或者至少得到一个明显而清晰的争论点。在这里我们有一条平坦而宽广的道路也许可以达到和解;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会得到一个容易理解的和清晰的争论点,也就是说,对这样一个分歧的原因,经过彻底地探索和钻研,可能发现它最后是导向和解的。【P238】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最高权力”不多不少正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现在我们被告知,这种权力是它制定法律的“义务”,从这里我们知道些什么呢?---最高权力的“义务”就是去做它做的事情;简言之就是成为最高权力。【P240】 到此为止,制定法律是最高权力的权利,在前一章我们看到,这种权利指的是在一切情况下制定法律的权利。他现在加上“可是进一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那么,它的义务是做什么呢?它要做的是在前面宣称它的权利去做的事情--在一切情况下制定法律,这是它的“绝对的”义务,这样一类义务,很可能被认为是唯一的一种义务。【P240--P241】 他在这里所说的义务,我认为并不完全是指制定法律的实际过程,因为它还包括采取适当的手段去广为散布不论何种偶然已经制定的法律的;这种人人熟悉的义务并不完全是发布指示,因为它还包括规定这样发布的指示必须为人们所接受。【P241】 我想我不能说服自己,在正规的教诲式的论述中,把义务的这种含义运用到我所说的最高统治着那些人身上,凡是我有义务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不去做,依据法律我就要受到惩罚,这就是义务一词原来的、普通的和恰当的含义。这些统治者有任何这样的义务吗?没有,由于他们没有做某件事情,或者做了某种事情,就完全应该依据法律受到惩罚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会被认为是最高统治者了:最高统治者是这样的一些人,由他们去委托前面所说的应该受到惩罚的那些人。【P244-P246】 这种解释便被作为前提,这个命题是:尽最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是立法机关的义务。”我是倾向于无保留地同意此命题的。如果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这样的,那我便衷心表示用户他。【P246】 我满怀信心,可以根据“义务”的理由,激励敦促立法机关不容迟缓地把许多既为被想到、也未被注意的复杂的付诸实行。我可以用一种权威口气叫他们去工作。【P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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