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中国律师职业前景

2010-02-20 5页 doc 35KB 10阅读

用户头像

is_649343

暂无简介

举报
中国律师职业前景中国律师职业前景——小型化宿命 (转载于天涯的法律人生)作者:xlawyer9090 中国律师永远的话题:任何欲以律师为职业的人都应该仔细考虑一下当前中国律师的职业发展前景。资深律师可能会以无数实例告诉你:“如果从事法律工作,你千万别做律师;如果要从事律师,心里一定要有准备,你面对着极富挑战性的工作与生存环境;如果想一生以律师为职业,可能你只有承受,而没有其他选择”。 (二) 小型化宿命 在当前律师业以诉讼为主要业务的前提下,倡议做大做强律师业或许是没有经过实际调查研究的一箱情愿的美好期望,事实上当律师业务主要以诉讼为主时,...
中国律师职业前景
中国律师职业前景——小型化宿命 (转载于天涯的法律人生)作者:xlawyer9090 中国律师永远的话:任何欲以律师为职业的人都应该仔细考虑一下当前中国律师的职业发展前景。资深律师可能会以无数实例告诉你:“如果从事法律工作,你千万别做律师;如果要从事律师,心里一定要有准备,你面对着极富挑战性的工作与生存环境;如果想一生以律师为职业,可能你只有承受,而没有其他选择”。 (二) 小型化宿命 在当前律师业以诉讼为主要业务的前提下,倡议做大做强律师业或许是没有经过实际调查研究的一箱情愿的美好期望,事实上当律师业务主要以诉讼为主时,小型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这是我国律师体制及国情注定的宿命。 第一,客户的选择:律师诉讼业务主要靠个人运作,客户选择律师时,通常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性质及律师的个人能力、水平、实践经验、职业道德有关(甚至与律师的社会关系直接有关),倾向于“认人不认所”,“业务跟人走”,先选择律师,然后再选择律所。而客户在对人和对事上,一般以人际关系为纽带,先和自己认识的律师打交道,将信任寄托在熟悉的律师身上,比较看重律师的熟悉程度及个人品牌 ,所以,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客观上从业务来源之初便埋下了律所分化的种子。 第二、诉讼业务特点决定律所小型化发展趋势:诉讼业务多为事后补救性质的一锤子买卖,以事后补救为目的,比较不容易和客户形成和保持长期的合作与联系,这使得有事才找律师成为常态,其诉讼目的是在既有结果中尽力赢取较大的利益(或争取尽可能减少损失),每单业务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不需要律师的团队合作,通常案子一、二个律师就能做下来(环保案件除外),顶多多用几个助理辅助可也。因此,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所,通常可以保持相对较小的规模,具有小型化发展的趋势,甚至可以这样说,为小企业主、个体户、广大老百姓个人日常生活提供一般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以更小的规模甚至以个人执业的方式来提供法律服务,以减少服务成本,满足市场的需求。 因为律师诉讼法律服务的固有属性,使诉讼律师一般都采用单兵作战方式,自主办理业务,通常不需要考虑团队合作与业务共享,所以,与之相关的律所也通常向紧凑型小所(甚至个人所)发展,可以这样说,在当前司法诉讼体制中律师权利与参与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前,以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业将以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和个人执业者为主,小型化是我国律师业发展中注定的宿命。 第三、社会有效的法律服务需求有限:社会现实本身就有不公平与残酷的一面,对诉讼发起人而言,不仅司法审判机关在向其“求食”,其预先负担所有的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而且想要获得律师法律帮助时还要向律师支付费用。这使得权益受损本已捉襟见肘的大部分诉讼发起者在面对诉讼时更是雪上加霜了,诉讼成本肯定是无法节省下来的,在支付律师费用时当然就只能考虑能省就省了。当事人的如上心理态度其实决定了权益受损的弱势群体在诉讼时寻求律师法律帮助时的飘忽矛盾心理,想请律师可是又付不起律师费用。没有诉讼何来诉讼律师服务,这本身就是一个因与果的问题,既然发起诉讼者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那么主要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诉讼律师当然也就要面对着有效诉讼法律需求不足的现实了,事实上这正是我国律师案源难寻的根本原因所在。诉讼服务是律师的本分,主要为权益受损的弱势群体服务并从他们那里找寻饭碗的律师们,则注定着要面对着“穷客户成就穷律师”的结果。当然,有此必有彼,想要生活得好不想面对生存发展困境受穷的律师,则只有努力培养良好的人脉关系,争取站到为强势群体服务的队伍中去。 虽然如今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高速增长的,这从法官疲于审案的状态中能够轻易的判断出来,但这并不能说有效的律师法律服务需求也是相应成比率的增长的,相反,律师案源不足的现状恰恰说明了当前有效的律师法律服务需求不足的事实,其有效增长的部分并不足以让律师整体良好发展壮大下去。在我国当前事务性律师缺乏生存发展保障体制,成长不起来的今天,所谓的人民群众高涨的律师法律服务需求判断完全是极其乐观主义者一厢情愿凭空想象出来的,要想在当前体制环境下做大做强律师业,对每个律师从业者来说还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话题。 第四、律师成长发展的业务来源与拓展:律师的收入与业务量直接相关,律师为了生存发展下去,有获取业务资源的天然动力。从每个律师的业务来源看,律师的业务多来自于与熟人或老客户的联系交往,通过介绍的方式取得,源于律师的个人能力及其个人社会关系,是律师个人千方百计寻找开拓出来的,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关系不大,其间也未得到律师事务所多大的经济帮助,因此,律师个人在接受法律服务时,虽然知道各个案件性质不同,有些案子自己并不擅长,但也不会考虑更不愿考虑与人分羹,宁愿自己成为“万金油”律师,自己来做。手中绝大部分业务属于律师自己的特性,实质上导致了律师内心不愿也不会将自己的成长利益融合在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利益当中去,这正是为什么大多数律师一旦通过自身努力成长起来后就分所单干的内在因素。 第五、律所的合作运行基础:我国律师事务所设立之初,靠的是“志同道合”与“感情”,并不源于,而其运行基础又主要是与律师个人业务创收挂钩的大比例提成方式,因此,由于律师业务的个人来源特性与律师单兵做战的特点,实际上导致了律师事务所没有增添每个律师的能力范围,只是借助加盟律师来摊薄了律所的运营成本,每个律师间无须也无法借助律所及其同事的资源和能力谋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而律所在业务开拓上,除了加强有限的宣传外,能做的事并不太多,终究客户选择律师是冲律师个人来的,所以,律所在整体上实质存在着难以快速发展的矛盾,无法有效地整合出律所的“集体”效能来,于是律所的最终发展结果是律所成为了律师间松散的个体联合,律师的忠诚度低,流动性高,律师间彼此貌合神离,“各自为政”互不支持。 第六、律所的办所目的与分配机制:随着律所内律师的成长,各律师事务所是合久必分,而分出去单独立所的人,恰恰是那些已成长起来且认为自己能够支撑一片天空的律师们。从这些律所创办人的角度看,因为原来由律所提留的收入已基本上与自己办个小所的成本支出大致相当了,自己办所不仅能更方便地开展自己的业务,还能更好地体现自己的价值与成功,正所谓是“宁做鸡头,不做凤尾”。兴办律所是为了自己做业务方便而办,显然创办律所的着眼点是办所为自己执业服务的,如果这时能再多吸纳些有业务收入的律师来,则通过对律师收入的提留就能更好地降低律所现有的运行成本,这样一来就实现了办所的双重目的,既独占了自己业务收入的利益,又取得了自己有更大发展空间的机会。而律所这时对参与律所的律师来说却并不需要付出什么,顶多许诺的提成比例高些而已,各该律师的案源则还是各该律师自己带来。正因为如此,我国律所每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不断出现“分窝”“分群”的““蜂群现象””,这也正是我国律所有现有运行机制下难以做大做强、持续发展的根结所在。 我国律所普遍实行的提成制,虽然改变了律师“吃大锅饭”的心态,面上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但其实质却是这种分配制度是建立在律所没有多少付出,案源是每个律师自己的基础上的。它虽然有助于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却与律所间没有“母乳”关系,不具有经济约束力来阻却律师成长起来后另谋发展、另起炉灶开办新所的想法。而律所的律师自己也觉得自己在哪个律所都无关紧要,律所只是自己经营的场所,一切靠的还是靠自己,自己干自己的活、挣自己的钱,各所间的差别无非只是提成比例不同而已,自己有能力了照样办一个自己的所。 单单只说以上律师业中的部分内在原因,建立在以诉讼业务为主要业务基础之上的我国律师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已经不切实际了,我国律师业要想做大做强,如果没有创新、没有业务经营内容的实质改变,做大做强将会是我国律师们的一个永远的梦想。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实在太需要我们广大律师认真的思考和关注了,因为只有我们律师自己才最了解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症结所在。 律师业要摆脱小型化发展的宿命,以诉讼业务为律师主要业务来源来论证看来行不通,只能改换思考方式。 首先,律所须与律师间形成“喂哺”关系,律师办理的业务应当主要由律所开发并提供,律师服务于律所,律所对客户及律师的服务结果负责,显然,如果以诉讼为主营业务方向,这个目的明显实现不了。 其次,考虑传统的非诉法律顾问业务,由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性质上与诉讼业务一样,属律师以第三人身份提供法律帮助的范畴,其相关业务在我国法律没有要求反映律师非诉顾问法律审查的结果形式前,律师的作用仍然难以发挥,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将和诉讼业务一样,仍是法律帮助性质而不能成为客户的必需,需要由律师个人去争取开拓,发展下来律所与律师间的“喂哺”关系仍然形成不了。因此,我国律师非诉法律顾问业务发展必须以我国法律要求涉法主体应当进行相关法律审查并体现出审查形式为前提,这样律师顾问业务才有存在与发展的空间,才会成为一种社会必需。但是,我国目前却没有发展到这样的法制程度,想想可以,遥不可及。所以,只站在法律帮助性质上的传统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当前仍需要继续考虑以其他方式形成律所与律师间的“喂哺”关系,那么,如何改变传统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只具法律帮助的属性就成为了我们律师必须完成的事项了。 一个事物具有多面性,站在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区分角度上问题会怎样呢?结论显而易见,诉讼律师法律要求律师必须只能处于辅助性的法律帮助地位;而事务律师法律则没有这个限制,他以完成委托人的一定事务为目标,办事主体是自已,寻求的是事务处理的结果。我们知道,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生存,生存过程中都必须处理完成各种各样的事务,这些事务如果完全由自身去做,显然自身能力上又力有不逮,所以,有需要委托他人承办的需求与可能,自身仅处于配合辅助的地位,委托人内心寻求的主要是办事的结果,并不只期望他人只提供辅助性的帮助行为。 道理不说不明,在当前我国现有律师体制下,如果律师只提供法律帮助性质的服务(当然也包括只提供法律帮助性质的法律顾问业务),以法律帮助性质的业务为主营业务方向的话,我国律所的发展状况必然会面临小型化命运。要想看到当前体制下我国律师业的膨勃发展,还需要转变思维方式,改变律所经营方式,以事务性律师业务为主,以诉讼业务为辅,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律所与律师间的“喂哺”关系,使律师服务于律所。事实上,以事务处理为目标的律所经营模式,业务不是一、二个律师就能完成的,只能形成合作,组成团体。因此,我国律所当前应当扩张业务范围,走以事务为主诉讼为辅的律所发展之路,这样才会不乏律所发展壮大的基石。
/
本文档为【中国律师职业前景】,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