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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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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导师:江帆 副教授 作者:吉莉 中国·重庆 二oo七年四月 内容摘要 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特有的责任制 度,该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但争议并未阻止其在英美法系国 家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确立惩罚性赔偿责 任制度,其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强调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尽管如此,近年 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产生了一系 列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在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公...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惩罚性赔偿责任研究 导师:江帆 副教授 作者:吉莉 中国·重庆 二oo七年四月 内容摘要 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特有的责任制 度,该制度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但争议并未阻止其在英美法系国 家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确立惩罚性赔偿责 任制度,其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强调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尽管如此,近年 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产生了一系 列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在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 公平交易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领域里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由于过于巨大的赔偿金和给企业造成的不可挽救的打 击,使过去一直支持该制度的人们也开始了反思和改革。对此制度的研究 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是比较深入和成功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本文旨在对该制度的特征和性质进行分析研究,以对我国 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思路。全文一共分为五个主要 部分: 第—部分,主要介绍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涵义和特征,制度的 产生及发展。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其与其他类似责任进行比较研究。 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政罚款责任、刑事罚 金责任以及“定金罚则”中的定金责任有明显区别的责任,是一种兼 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经济法特征的责任制度。其具有较高的社会I生和公益 性,追求实质公平,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符合经济法的“社会本 位?原则和“第三法域”法律的特征。 , 第二部分,具体论证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和法律价值。惩罚 性赔偿责任制度在相关侵权领域的适用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重大的实践意 义,现为制度经济学上的功能和法律价值。制度经济学上的功能主要体 现在对内部成本的实际控制.减少交易费用和对加害人的经济威慑力上。 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与传统补偿性赔偿责任相比,该责任超越了民法中的 形式正义的价值目标,追求更为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实质正义。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因为惩 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对该责任的适用要遵守以下基本的 原则:要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只能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和数额 内进行处罚;适周时要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主,在一些特殊侵权领域,如环 境侵权领域也可以有限制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还要注意在适用时赔偿金 通常都包含了补偿性部分和惩罚性部分在内,损失补偿与惩罚是相结合在 一起的。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关于审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欺诈销售领域引 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现有的对该责任制度的唯一规定。然而该 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责任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以及对责任人 的相关界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司法实践需要,应该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 且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缺失的法律领域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第五部分,主要探讨如何对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情况,本文论证如何借鉴我国台湾地区 及西方国家在相关领域对该制度的基本立法及相关制度,对我国的惩 罚性赔偿责任体系进行修改完善。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现有规定的一些缺陷进行完善。其次,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缺失的法律领 域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同时 还要在诉讼程序方面进行配套设计,使该责任的实现具有现实操作性,从 而和国际法律实践接轨,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完整。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经济法 Themodempunitivedfffrlag龉骶particular黜of耐bil时systemsin Anglo-AnleficflnLawSystem.InspiteofSOmanyargumerdsalongwilhits 讲培h妇玛andgm析11吕lhepunJtivedama萨doca'ine锄developingard maldngseriouseffectsinconlinent'scivilliabilitysystem,suchaSGermanand Japan.However,themajorityoft量】时。啊吐面屺删Ⅲeotgllri铬havenotadoptedlhe punitivedamagesrulesyetinitscivillaw. Inviewofthehuge也叮lagesestablishedacc0她tolhepunitivedflnlflge$ systemmakingvitalsaketo豇魄慨姗ref饵mationsandalterationshave beenmadetopunitived翘llagesysteminpasttime.Upto缸j科lhe勘西曲law hasaleadingpositioninlheresearchofthesystem,andthensuchresearchgive greatifIlpactintoitslegalpractioe.Thisarticleincludesfivech卿el'sandaimsat thenaml惯andchaua瞪ofthepu碰ve出叮lagessystem,inlhepurposeof lendingahand. Cl珥geronef鳅tsesontheconceptandchamaetsofthepta|Iifivedamageby c0蝴paIil垮曲均慨withothershnilarliability.It'sconcludedthat妇puI埘ve damagesareverydiffenmtliabilityincontrastwithohers'unilarliabili够. Chaptertwodiscussesaboutthevaluesandfunctioltsofthepunitivedamages system.ThelegalvaluesoflhesystemstressesIno犯011fileessentialjusdce comparedt0UadilionaldflmageliabilitysysterILThefunctionsoflhesystemare actualeonlxoloverlheinternalcosts,thepunishment,prevenlionordeterrence. C}l撇threeanalysesthebasicrulesfortheapplicationoffile讲m谕ve dafftlflgesystemTakingconsiderationoflhespec撕ofltlesystem,s10lI】erules s11aⅡbe00ftfonnedin恤applieatiorLThefirstisthesinelege,tll纰istosay,lhe scopeandlheamountoflhepunitivedamagesmustbegovernedbythes龇law. ThesecondrulesetupfilenegUge胁ceastheconditionforlheapplication,except forsomespecialkindtort,suchaslheenvittmmenttorts. Chapterfour如rtl材discussesaboutlhcstaresoflhepunitived,mllagcs doctrineinthelegislafionofP.R.C.InlheLastol印峨accordingly,some suggestionsprovidedforimprovingand蛐lhepunitived3nlflgessystem inP.R.Claw.Meanlime,based011thedevelopingleveloffile叫economic, society,andlegisl确on,ll】earticlecDncemedOilhowtoleam毓TaiWan territoryandoOlercountiestodevelopthepunitivedamagessysteminER.C. Keywords:Punitivedamages;damages;Ecollomiclaw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外国权威性法律词典是这群解释的,即‘‘惩 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indictivedamages) 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 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 意加害人的惩罚。。按照法律规定,当加害行为因被告具有暴力、滥用权利、 恶意、欺诈等情形,或轻率且不道德的行为使损害加剧时,用来抚慰被害 人J心理上的创痛、情感上的伤痕、耻辱,堕落,或因其他由加害行为所造 成的会使损害加剧的因素,或用来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或遏止他人为 同一行为。。 国外法律专家对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吖受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 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 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damages)的同时,还可 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学者也认为,惩 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 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因此可知,该文中所讨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恶意加害行为给被 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为了惩戒、预防该加害行为的发生,由被害人自主 主张并经由法院裁断的,超过实际损失数额部分的金钱赔偿责任。这种责 任比一般的民事补偿性赔偿责任有更强的惩戒性和预防性。惩罚性赔偿责 任基本法律特征可归纳如下: 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 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但在理 论界,法学专家们对在特殊侵权领域是否将无过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也纳 入存在争议。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 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 。戴维.沃克:《牛津法律丈词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8页。 。《布莱克法律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页。 。刘荣军:“惩罚件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现代法学》(莺庆),1996年版,第5页。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北京),2000年第4期,第112页。 l 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 利,也正如学者所述的‘‘瓜益性”和‘‘开厶诉性”相结合。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 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 罚性的部分。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 法》)第49条的规定,虽然俗称“双倍赔偿”,但其数额上包含了补偿性赔 偿在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份额来说其实质上仍然是“—倍”赔偿。 4.惩罚性赔偿责任性质兼具公法性和私法性,是一种经济法性质的责 任形式。正如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其主要功能是对严重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其性质以公法责任 为主兼有私法责任的性质。。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一种最古老的保 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当罗马人想到对损害的赔偿时,他们所想到的 是一种赔偿的刑罚。”。自出现以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就是对非法行为 进行私人报复的手段,是除了利用公权力报复以外另外一种有效的社会救 济途径。 惩罚性赔偿可以说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制度,关于该制度的起源可追溯 到公元前二千年的:汉摩拉比法典、罗马法和摩西律中的倍数赔偿的概念。。 其中,((汉摩拉比法典》第八章规定,如果某人从寺庙里偷了一头牲畜,他 应该30倍地还给寺庙。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所有小偷应偿还两倍于所盗 物品的价值。。《圣经》中的《(出埃及记》则规定,“如果某人偷了一头牛 或一只羊,并将其杀死或出售,他就应当偿还五头牛或四只羊”。。这些都 是外国古代法中对一些不可容忍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惩罚性制裁,带有现代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雏形。 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制度,如汉代的咖责入官”制,((周礼、秋官、 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指的就是对违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烟台丈学学报》(山东),2003年第2期。第158页。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4一115页。 o赵忠钢:“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山东教育学院学报》(山东).2005年第l期,第7l页。 。郭玉军:“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惩罚性赔偿裁决”,《法学评论》(武汉),2000年第1期,第117—1培页。 ”断id艮Levy,PL以itivemmgesinZiy,tof7XOProducti珊sCawKAHi劫ceBesamces彻弭39St.I卫uis ULJ-409,412rL20(1994). 2 法者处以罚金,其数量等同于伤人兵器和所盗窃贼赃价值的两倍,作为加 倍责任归入官府。后发展为唐律中的‘倍责”制以及明代的‘倍追钞贯” 等制度。明代的倍追钞贯制度在《(明会典、律例,仓库》中规定:‘‘凡印造 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 诸色课程,并听收违者,杖一百。”这里的%鳓贯”就是以伪造货币的 数量来决定多倍赔偿的记载。 虽然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古代法中有相似的规定,但其行政罚金的 性质更为明显,难以称为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近代意义上的惩 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英国1763年的Wilkcsv.wood 案可能是最早就有记载因故意侵权对私人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 例。在该案中,原告Wilkes对政府机构搜查其房屋时所使用的令状的合法 性提出异议,法官在对陪审团的指示中特别授权做出惩罚性赔偿判决,以 惩罚被告并警戒未来的不法行为。也有观点认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上议院审理的RookesV.Barnard案件中的规则,。该判决确认了英国法院 做出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权利。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起源于英国,而当今世 界上该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一一美国,则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 一案中才确立了这一制度。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自确立以来,逐渐从 制裁使受害人遭受名义方面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慢慢转向遏止侵权不法 行为,20世纪后该责任又广泛适用于产品责任及侵权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有私法与公法之分,对于私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 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遵循的是严格而单纯的补偿性原则,即以补偿 受害人损失为一般目的,强调赔偿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害,否则将视 为不当得利。。因此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排斥 反对的态度。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的确立和广泛应用,近些年 来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德国,对该制度的态度由最初的排斥批评转向在一 定范围内接受和有限制的适用。虽然对该制度的合理陛仍然存在各种的争 议,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仍逐渐为人们所慢哼B接受。 近年来,美国关于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存废的争论已经由理论界转 为司法层面及经济层面的争沦,特别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改革的主张,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746贝。 。李朝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商品房欺诈索赔中的适用——兼论我国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制 度”.《律师世界》,2001年第4期,第17页。 3 随着美国民事责任制度的改革而逐渐影响到了各州立法及联邦最高法院的 判决。一个制度被普遍建立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就已经运行良好、达到预期 立法效果,美国法院及学者之间对于该制度背后的合理性,意见往往不尽 一致。在美国,最早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谢尔曼法》第7条规.定:“任 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 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 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要构成反垄断法上的 三倍损害赔偿,一般认为要符合下列要件:(1)原告必须是《克莱顿法》第 1条所定义的‘‘人●;(2)必须已出觋违反‘饭.托拉斯法”的事实;(3)原告 的企业或财产必须已受到直接损害;“)违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即原告所受的损害是由于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原因;(5)原告所 受损害必须事实上可用金钱来衡量。。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损害赔偿 制度带来的高额赔偿,尤其是它在产品责任领域对商业活动产生的深刻影 响,美国各州开始对惩罚性赔偿反思,并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和改革措施。。 因此该制度的严厉性使其在遏制恶性欺诈行为时具有其他责任不可比拟的 作用,同时也成为反对者反对适用该制度的主要理由。 因为其过于巨大的赔偿金和给企业造成的不可挽救的打击,使过去一 直支持该制度的人们也开始了反思。许多学者认为,在托拉斯和产品侵权 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过分倾向于受害人,这对加害人不公平,高额 的赔偿金对加害人是致命的打击。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惩罚性损害赔 偿往往取决于陪审团对被告的好恶;有人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惩 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大多都超出合理范围,因而有必要对联邦和各州的惩罚 性损害赔偿法律进行相应改革。在美国,法院的一些判例就涉及到惩罚性 损害赔偿判决的合宪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过高的赔偿额进行限制以及保持法官和陪审团 判决的客观性,在美国根据普通法,由陪审团决定是否判处被告支付惩罚 性赔偿金并决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同时如果法官认为数额太高,可以 进行裁减。为使陪审团在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避免受偏见、情绪的影 响而做出过分不成比例的决定,《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20条B款 规定,陪审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从包括在相关时间内,产品销售者 。高菲:《论荚国反托拉斯法及其域外适用》,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1、29页。 。[芰]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 626-630页。 4 的不当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可能性、产品销售者对这种可能性的察觉程度、 不当行为对产品销售者的可获利性、不当行为持续时间和产品销售者的任 何隐瞒行为、产品销售者在不当行为被发现后采取的态度及其行为以及不 当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产品销售者的财务状况等内容酗j)IA'3-面综合考虑。。 国外适用该制度的国家,如美国对该制度的反思及改革体现在美国各 法院对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限制及严格程序要求,此外许多州也纷纷根 据当地的情况,设置赔偿金的最高限额。这些改革旨在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使其在适用过程中尽量疵少消极作用,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比较 为了进一步认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有必要与其他责任形 式进行比较研究。 1.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人们所熟知的民事责任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是 指公民因遭受侵权,所造成的心理上的痛苦或精神上、情绪上安定的丧失 而获得的物质上的相应补偿。如前所述,早期的普通法采用惩罚性赔偿, 主要就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了精神痛苦、感情伤害等无形的损害。。早在18、 19世纪,英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就包括了精神损害及对被告的惩 罚等,当时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是一致的。 有观点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人格赔偿的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即认为 人格赔偿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它的实质是对无法弥补的损失加以慰抚。。。 还有观点认为,在完善我国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前提下,根本 没有必要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地方,但二者毕竟为两种不同的 责任,各有其适用范围与法律功能。当精神损害赔偿面临困境,如受害人 面对其遭受的精神痛苦难以举证,难以确定金钱数额等问题时,惩罚性赔 偿责任恰给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这里将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 偿两者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两者的主要法律功能不同。 。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利明:“美国惩罚悍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北京).2003年第5期,第6页。 。蒋德海;。侵权赔偿与人格尊严”,李檐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401页。 5 从法律功能来看,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七种:—是惩罚被告; 二是遏止被告再犯类似行为;三是遏止他人从事相同行为;四是维护秩序 和平;五是诱导个人起诉违法行为;六是赔偿原告不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填 补的损害;七是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其中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在惩罚、惩 戒上,这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强调补偿性是不同的。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本质上应该是在于补偿,因为精神损害虽为无形损害 而无法用金钱计算,但仍是一种实际损害,其“无形性”并不能否认其客 观存在性,‘雉于衡量”也并非‘‘不可补偿”。。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遭受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此,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填 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抚慰金”制度,因此可以认为其具有抚慰 作用。其第10条又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锓权人的过错程 度”,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兼有补偿、抚慰和惩罚性质。但 应当指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并非主要和基本的功能,而是其补 偿和抚慰功能附带的、兼具的功能。。两种责任分别侧重惩罚和补偿,两者 的主要法律功能由此可见并不完全相同。 其次,两者适用的目的不同。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以惩戒加害者的加害行为为目的,重点考虑加害者 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主观恶意情况。精神损害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都由于加 害人的恶意,也有可能是过失引起,在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对加害人的惩罚 是不必要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 上的损失及弥补精神和心灵上的痛苦,重在考虑受害人的精神受害程度。 这是对同一损害行为从两种不同的角度进行救济,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各司其职,并不能互相替代,在必要时还可以同时适用。 再次,对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 在美国,对侵权行为人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裁,则要求必须认定 行为人是否有恶意(mlicious)、不顾后果(reckless)、邪恶(wicked) 。徐海燕:“我国导入惩罚件赔偿制度的法学思考”。《人大复印资料》(北京),2004年第7期,第28页。 。唐东楚:“惩罚’不宜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中南丈学学报》(长沙),2003年第1期,第 23页。 。项先权;“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比较”,‘广西社会科学》(广西),2005年第2期,第 76页。 6 以及罪恶(evil)等。由此可见,英美国家在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时,着 重强调对侵权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动机等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是 如此,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主观恶性的要求远远大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 求,必须是加害人存在恶意欺诈。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 错没有要求,无论是故意加害行为还是一般过失加害行为,只要结果确实造 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就应该赔偿。 最后,两者具体适用的范围不同。 王利明教授认为“既然违约责任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提供补救,那么也就不能采用惩罚性赔偿来代替精神损害赔偿。”。可知精 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我国仅适用于侵权领域,而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适用于 对侵权行为的救济,而且也适用于对违约行为进行救济。。国外法律实践中, 惩罚性赔偿广泛应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合同性质 的案件。我国《消法》和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责任适用也包括了合同领域。 除了以上的几个主要不同点外,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 体范围也不相同。程序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不仅是受害人本 人,还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惩罚性赔偿责任仅仅可以由受害人本人 亲自主张。 综上可知,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尽相同的,两者 是各自独立的责任形式,在实践中都是不可互相替代。 2.与行政罚款责任的比较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与行政罚款责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 都是通过剥夺不法行为者的财产而给予一定的惩罚,但两者也存在许多不 同之处,可比较如下: (1)责任适用的前提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恶意侵权行为给被害人 带来了损失为前提,并以此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依据;而行政罚款是因 为责任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存在 实际损失,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2)责任追究的强制性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 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 。刘荣军:“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现代法学》(重庆),1996年5月版,第36页。 。卜利明:“惩罚性其};偿研究”,《中国计会科学》(北京),2000年第4期,第118贞。 。项先权;“惩罚性赔偿b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比较”,‘广西社会科学》(广西),2005年第2期,第77页。 7 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在该赔偿制 度中,是否追究责任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种权利。虽然最后赔偿数额的 确定还需要经过法院判决,但责任是否追究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思自治。而 后者则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利,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义务和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权牙0,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不能惰于行使或放弃。 (3)责任的性质不同。前者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首先, 受害人遵循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主张对不法者的惩罚, 最后才由法院裁断具体赔偿数额,具有私法形式。其次,该惩罚性赔偿责 任的目的及效果带有公法责任的特征。行政罚款则是有权行政机关实施的 行政行为,它是执法方式之一,它与刑事罚金都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 的公法行为。。所以行政罚款责任的性质具有十分明确的公:}去I陛,不同于惩 罚性赔偿责任的公法和私法性质兼具的特征。 (4)责任效果不同。前者不仅具有惩罚性的威慑力,更有很好的预防 作用,容许每一个受损害消费者都要求赔偿惩罚性赔偿金并使惩罚倍数等 于履行差错的倒数,就能恢复实行有效预防的动力。。后者由公权力方事后 主张行政责任,则通常是已经发生了较大或者巨大的人身或其他财产上的 损害结果,且触犯了行政法律法规,其事前预防效果要低于前者。 (5)权利主体不同。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提起人及受益者为受相关行 为损害的当事人,而行政罚款的处罚权人为国家行政机关,所获相关罚金 要如数上缴国库。因此两者利益归属不同,前者归受害者更加具有利益相 关性,能激励受害者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后者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 职能的一种手段,必须由国家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执行,罚金都一律收归国 库,受害人难以直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3.与刑事罚金责任的比较 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金为刑事或准刑事之处罚”。,还有学者将法 律制裁方式归纳为约柬陛制裁、救济性制裁和惩罚性制裁。。其中惩罚性制 裁中就包括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这些都是对惩罚性赔偿金陛质的错误认 。壬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北京),2000年第4期,第116页。 9邢海宝、余浩:“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盘与适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2005 年2月版,第94页。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 540页。 o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9王磊:“试论对滥用市场支鱼地位行为的法律制裁方式”,‘学术交流》(哈尔滨),2005年0月舨,第30页。 8 识,两者在许多方面还是有较大的区别。 虽然刑法上的刑事罚金制度与行政罚款责任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例 如都是行政机关作为责任追究人,罚金都具有公法责任性质,最后的归属 都为国家所有等等。但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同的 是,刑事罚金责任的性质是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的。刑事罚 金责任的适用以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条件,可能会与 人身自由刑存在并罚的情形。 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相当的恶性,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下, 就加害人惩罚而言,便出现了制度之间的灰色地带。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 对这种情形的处罚,从而填补了原有制度与刑法相关制度之间的空隙,起 到了消除灰色地带的作用。。对那些在侵权法与刑法的边沿存在着的,超出 刑法的制裁范围而又相对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些无法采用刑事责 任方式制裁的行为,可能会使之逃脱处罚而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 巨大的损害。。可以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严厉性是介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 任之间的,是两种责任的一个必要的合理过渡。是对法律公权复仇功能的 一种淡化与弱化,体现了法律对私人复仇有限度的允许,更有利于运用法 律制度对不同社会行为的规制。 4.与合同誓之金罚则”比较 通常定金分为许多种,最常见的有立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和解约定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和115条的规定,‘绽 金罚则”中的定金一般指违约定金或者立约定金。因为‘啶金罚则”的适 用也具有双倍返还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就有一些观点认为合同中的定金 条款,即一些违约行为引起的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该观点认为定金的基 本性质是违约定金,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定金罚则”即发生效力。 还有人认为《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个体现。。 诚然,“定金罚则”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将给付定金方的定 金没收或者对收受定金方要求双倍返还已收受定金,这里的‘‘双倍”与惩 罚性赔偿责任里的“双倍”在处罚形式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然而,两者 双倍的基数是不一样的,合同定金仅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由双方在合同 。赵志钢:“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山东教育学院学报》(山东),2005年第1期,第72页。 。王1L峥:《论惩罚性赔偿》,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72页。 。王崇敏、陈敖翔:“我国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河北法学》(河北),2004年版,第119页。 9 中自行约定范围和数额,并由当事人自己主张,不以法院判决为必经程序, 因此具有完全私法性。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是合同价款的全部或者实际损失 的全部,以此为基础进行“双倍’’计算。这种赔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适用方式与范围、金额比例大小以及施加责任的目的上都不尽相同。 理论E认为,在惩罚性赔偿和没收定金之间存在三方面的差异:(1) 执行没收定金无须法律诉讼,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实施成本较低的救济。(2) 没收定金制约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付款人,与履约方相比,付款方一般不 大可能做出非故意的违约。(3)由于没收定金受限于被没收定金方当事人 已交纳的款项,所以它不可能对他有毁灭性的影响。。 可知,合同定金的比例数量仅仅是合同价款的很小一部分,例如在我 国《合同法》中就规定了合同定金不超过该合同价款的20%,若超过20%, 则超过部分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合同定金适用时因其比例不高,数额不大 的原因,不会对实际违约方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打击。王利明教授就认为,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因超过实际损害的数额而具有某些 惩罚性,但这只是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而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正是 因为其这样的特陛,所以法律允许当时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约定使用,实 际主张时也无须法院判决,直接主张即可。 与合同定金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中的赔偿数额通常是合同价款 的几倍以上,在经济上对加害人具有巨大的打击性和惩罚性,因此若无法 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自行约定是无效的。可见,合同定金的惩罚性作用 是微乎其微的,其最基本的立法意图只是为了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或 者减少违约相对方的损失,并不为了惩罚对方。 此外,在实现方式上,是否判决处以惩罚性赔偿金及赔偿金的具体数 额需要比当事人更中立和公正的法院来做出。这也是其和合同定金的主要 不同之处,合同定金的这些特征使其在实质上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不相同 的。 (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历来也存在一些争议。如前所述,惩 罚性赔偿责任由于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其历来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受认同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泽,北京:中国丈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舨, 第164页。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比较法研究》(北京),2003年第5期,第3页。 10 的,他们认为传统上,‘作为一种惩罚而给予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在合同 法中几乎是闻所未闻的”。。因为民事关系是一种平等,等价,有偿的法律 关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填平功能,惩罚功能由刑法、行政法完成,作 为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无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空间。。惩罚性赔偿 责任是以私法责任形式出现的赔偿,实质上是一种私人罚款,允许当事人 进行私人复仇,民法学家认为其违背了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理念, 不属于私法责任的范畴。因为在私法领域,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禁止受害人通过个人暴力行为对加害人的非法获利进行没收。 在公法领域,以行政法为例,如果行为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 获得了非法的收益,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代表国家对行为人的非法获利 进行没收。公法责任由于过于强调国家在责任追究中的主导地位,是公权 复仇在法律责任中的典型表现。其责任成立要求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达到一 定的程度,不仅伤害了个人,而且对社会安全和秩序造成了威胁和损害。 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通过给予受害人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和经济上的支持, 鼓励个人对自己权利的重视和维护的制度价值取向是不相同的。 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兼具私法责任的形式和公法责任的性质,若简单 将其归入私法责任或者公法责任会过于牵强。单一的公法及私法责任理论 都难以解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和法律价值。 随着政府日益介入被传统理论视为属于非政府行为领域,传统的国家 与社会、公法与私法二元分离的局面被打破了。追求形式正义目标的公法、 私法二元结构彻底崩溃,国家与市场逐步接近,公法与私法逐步混同,一 种调节国家与市场关系、追求实质正义价值的新型法域一一经济法应运而 生。。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相互融合而产生出现了一些既不能归入‘耀法” 也无法纳入‘绘-法”而应是典型的“社会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如“两罚 制”、嚅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样一些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 的责任在经济法责任里找到了合适的定位。正是基于此,将惩罚性赔偿制 度作为一种融合公私法责任特点的新型法律责任制度一一经济法责任制度 o[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译,北京:法律fB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o温世扬、邱永清:“惩罚忖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北京),2004年第12期,第50-51页。 。江帆;“实质证义的绎济法解读”, http://w-.swupl.edu.cn/删eb/1ichangqi/content.as卯did:g【cid=843413202&id=851762402,访阋时 间:2007年2月13日。 。簟保华、周开畅:“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人大复印资料》(北京),2004年第 3期,第3l页。 ll 进行建构具有一定的合理陛和现实意义。 由于经济法律责任H根本上说都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为保护全社会 的利益而实施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上的各种特殊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 如两罚乃至多罚制度、无过错责任乃至严格责任制度等。。惩罚性赔偿责任 的经济法责任陛质可从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 1.惩罚性赔偿责任蕴涵着经济法的峰L会本位”思想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基本原则。惩罚性 赔偿通过弥补填补性责任的局限,维护诚信交易的市场秩序,进而实现经 济法对社会全局性和公共性利益的法律调整。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美国大多数司法区中,被认为是通过对严重 不法行为的惩罚和遏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不是对私人受害者 的救济。惩罚性赔偿金是一种社会示范性的t赔偿”,而不是纯私人补偿性 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实施的谳不法行为” (pubIicwrongs),例如欺诈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目标在于社会大众而非单 纯针对个体的行为,且具有道德上的高度可责难性,因此,需要通过惩罚 性赔偿金惩罚和制裁其行为,以保护社会公众不受该行为的侵害。作为具 体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对其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实 际上是对其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报偿。。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惩罚和遏制 不法行为为手段,真正实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它以 受害人所受损害为赔偿基础,更注重弥补超过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害的潜在 损害,能够有效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具有较高的社会陛和公益性. 2.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法强调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思想 通常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张者,如消费者、垄断行为受害者及环境侵 权受害者等都是利益关系对立双方中的弱势方。这类群锌注发生矛盾和冲 突的时候力量薄弱,难以与通常如企业这样的强势加害人抗衡。一般民法 能够较好地处理地位平等的双方的利益冲突,但对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 利益保护却是极其不利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当事人双方地位悬殊, 当出现企业主体的欺诈性销售或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时,补偿性赔 偿责任的作用将极为有限。此时,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却能对企业的违法 行为起到较好的遏止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的局限, 。吕忠梅;“经济法律责任论”,《法商研究》(武汉).1998年第4期,第22页。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小宜纳入我国民法典”,《烟台大学学报》(山东),2003年2期,第158页。 12 在利益衡量中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从而实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目 标。 3.兼有公法和私法责任的性质特点 惩罚性赔偿不能简单归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而公法私法兼而有之正 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追究兼具有私法责任 的形式和公法责任的目的,还兼有功利与道义的责任特征,其责任方式也 比其他责任更为综合和复杂,这也是公私法逐渐融合的结果。 惩罚性赔偿主要依赖的是一种私人或社会执法机制,即由私人对违法 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并由私人获得惩罚性赔偿金。对加害人处以惩 罚性赔偿金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不仅仅是为了赔偿受害 人的损失而由法院判给原告的金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并借以维护社会 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主要的目的和功能。 在纯属公法和私法的法律部门的责任中,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是泾渭 分明的,而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因而,它的责任形式也具有 公法和私法责任兼容的性质。。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融合公法私法责任属 性的责任制度,最适宜划分到经济法律责任的范围中.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和法律价值 (一)制度功能 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是“效率”,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 主要是通过引入“交易成本”、“交易费用”等概念,对法律制度等进行经 济学意义上的分析,通过判断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鉴别制度在配置资源过程 中的效率问题。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上,不同制度的效率是不一样的,制度 经济学认为,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交易费用 低的制度优于交易费用高的制度,前者会带来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 对一个制度作用效果的判断要看这个制度交易费用的高低。 制度起源于对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市场秩序的尊重,主张保护权利、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裁决纠纷。一个比较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整个社会的 经济发展,就会提供保护和维护契约的执行这样一种公共物品。。这里的公 。李吕麒:‘经济法一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pq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0页。 。盛洪主编:《为什么制度重要》,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3 共物品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有利于节约 各种交易成本的制度。在这里,不妨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惩罚性赔偿责 任的制度功能进行合理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内部成本的实际控制功能 从交易成本方面来考虑,体卿在加害人的交易价格中的成本或效益称 内部成本,而不体现在交易成本中的部分则是外部成本。欺诈侵权行为给 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带来了损失,而该行为未被发现或未受到足够的处罚 时,该损失难以列入加害人的成本,因此属于外部成本。制度内部成本实 际控制的功能体现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将加害人的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将该外部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由加害人承担。 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法律行为始终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博弈”。 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认为这种行为是值得做的;如果行为人不用 支付代价就得到收益,他就很难做出反映社会利益的正确决定。解决的办 法就是让行为人承担其行为的所有成本,这种方式称为懈的内在化”。函 惩罚性赔偿是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应该承担的各种成 本,保持了与个人成本之间的平衡,使违法者不能因其行为得到任何好处, 从而引导行为人不作出不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事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激 励机制通过责任的配置和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 诱导交易者主动依法行事。 早在70年代的一次判例中,因为美国通用公司已经意识到公司生产的 “马里布牌”汽车油箱离后保险杠太近,发生撞车事故后会造成严重的后 果,但是,公司计算后认为,改装油箱每辆需花费8.59美元,而出现死亡 事故,每辆只需花费2.4美元赔偿金即可,于是公司放弃了改装,不 想在一次车祸中,乘车人被严重烧伤,美国一审法院作出了高达49亿美元 的赔偿。。如此巨大的赔偿数额内部化列入企业的成本,对以企业利润最大 化为目标的经营者来说,这无疑是对其投机赢利心理,减少恶意侵权的发 生的最好的遏止方式。 由于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因此 通过经济上的制裁措施,使其不能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往往也最具有效 。TimothyJ.Phillips。ThePunltSveDamageClassAction?月SolutiontotheProble口ofgultiple punishment,1U.IIIL.1984.(1). 。寿厉冰:“略论惩罚性赔偿的绎济法属性”,《法商研究》(武汉),2002年第6期,第13页。 。乔新生;“我国何小出台惩罚性赔偿”,《南方南末》,2000年6月16U,第5版。 14 果。。惩罚性赔偿这种“成本的内在化”的表现,使得加害者在进行欺诈 侵权时,必然要将惩罚性赔偿金作为内在成本考虑进去,当“失信成本” 远远高于“守信成爿P时就会尽量避免它的发生以节约成本,从而在交易 过程中减少了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按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惩 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内化为加害人行为成本,增大其支出,迫使其放弃从事 侵权行为,改由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获利,从而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通过 相应的制度制度安排实现对企业内部成本实际控制的目的。 2.减少交易中防范成本的功能 在消费交易中,诚实交易原则要求经营者应当真实、充分、全面地向 消费者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事实,它包括商品、服务信息,也包括该商品、 服务的市场信息。商品服务信息与市场信息的披露,也是消费者选择、接 受商品服务的前提条件。。但是商品经济导致利润最大化成为每个商品生产 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利润的刺激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积极和消极两个不同方 面的影响。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以市场为导向,尽可能多和好地生产出能 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同时它又使商业上不正当的欺 诈之风蔓延开来,使一些人为了利润不惜冒法律制裁的风险,干出种种欺 诈侵权的行为。 交易费用为零时最有利于社会交易,但这种最优状态只存在于经济学 家及制度学家的模型分析里,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存在。在消费者没有渠道 得到相关产品和市场信息的地方,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存在。在交易双方地 位悬殊时,为了进行交易和防范风险,交易人通常会加大对交易的防范成 本的投入。这包括对交易后果的反复考量,对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析, 交易前对对方当事人|青况的充分调查了解,以及风险发生后救济方式的可 行性等等事项。而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使交易顺畅陕捷并且有效,因此 制度的好坏对交易是否成立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交易费用的高低还决定了 —个制度的好坏。 依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若无惩罚性赔偿金,受害人必过度预防,也 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若能得以惩罚性赔偿金,受害人就会采取合理预 防措施。。一般情况下,如果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义 。金福海:“论惩罚住赔偿责任的性质”,《法学论坛》(北京),2004年5月第3期,第63页。 。李吕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丰十,2003年9月版,第315贞。 。T盘峰:“关于惩罚性赌偿的一些思考一兼与《民法同质补偿原则新思考》一文作者商榷”,‘法学》(上 海),2000年第6期,第26页。 15 务,知道行为的后果,受害人就不会预防过度。这样交易者为防止受到欺 诈而对交易方的资信调查、分析,对交易的各种后果反复思量情况会减少, 交易时不必要的谨慎、时间、精力等成本就可以得到极大节省,交易的效 率就会大大提高,同时交易量会相应增加。 交易的防范成本的减少还体瑚在,对交易者来说,实现自身利益不仅 仅需要交易时的谨慎,更需要在损失后获得及时便捷的救济。惩罚性赔偿 制度之所以成功还在于它的简便易行,因为它是稳定明确、便于操作的, 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救济的实现,使得个人的‘‘矛厶人复仇”合法化为一种 明确简便的制度安排。 通过这一整套救济机制的建立,就能有效地引导行为人采取合理的预 防措施,控制其对危险|生活动的参与,避免潜在加害人消极预防,实现对 致害行为的充分威慑,这正是惩罚性赔偿的价值之所在。。因此,除了使加 害人因为成本考虑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外,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还可以防 止在交易过程中,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采取过度预防措施而增加交易成 本。 3.对潜在违法者的警示功能 这里的潜在违法者不仅指过去曾经进行过非法侵权活动的加害人,还 包括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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