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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始宗教在国家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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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始宗教在国家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青海社会科学》2000 年第 6 期                                   鲍 新 山 浅 析 原 始 宗 教 在 国 家 产 生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原始宗教是人类宗教的早期形态, 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在国家产生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 用。 (一) 在人类产生之初, 由于生产力水平 和思维能力极其低下, 还不可能探讨人 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各种现象之间的联 系。经过长期的劳动, 人类的大脑有了进 一步的进化, 人类的思维能力和语言有 了初步的发展, 大约到距今...
浅析原始宗教在国家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青海社会科学》2000 年第 6 期                                   鲍 新 山 浅 析 原 始 宗 教 在 国 家 产 生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原始宗教是人类宗教的早期形态, 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在国家产生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 用。 (一) 在人类产生之初, 由于生产力水平 和思维能力极其低下, 还不可能探讨人 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各种现象之间的联 系。经过长期的劳动, 人类的大脑有了进 一步的进化, 人类的思维能力和语言有 了初步的发展, 大约到距今二、三十万年 前, 人类已经产生了最原始的宗教观念 ——巫术。巫术就是以虚构的法则、幻想 的方式来影响和控制各种客观对象的观 念和行为。根据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的 观点, 巫术大体上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模 拟巫术, 一种是接触巫术。模拟巫术所遵 循的原则是相似律, 即凡是相似的原因 或行为必然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接触巫 术所遵循的原则是接触律, 即凡是接触 过的事物, 在脱离接触后仍然会发生相 互的影响。根据相似律, 巫师通过模仿并 且仅仅通过模仿就能够实现任何他想做 的事①。如, 在澳大利亚, 猎人如果期望 猎获更多的袋鼠, 在出猎前要跳袋鼠舞; 巫师在地上画袋鼠的形象, 猎手们纷纷 用矛去剌它②。在美洲, 当一位奥吉布威 印第安人企图加害于某人时, 他就按照那仇人的模 样制作一个小木偶, 然后将一根针剌入其头部或心 部, 或把箭头射进去。他相信就在他剌入或射穿偶像 的同时, 仇人身体上相应部位也立即感到剧痛, 如他 想马上杀死这个人, 便一面念咒语, 一面将这个木偶 焚烧或埋葬③。在法国拉斯科洞发现的距今约两三万 年前的旧石器时代中晚期洞穴壁画, 画面上的野兽 身上插着七根或十二根长矛; 尼奥洞的壁画画着中 箭负伤的野兽④。这说明在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人类已 经运用模拟巫术来狩猎。根据接触律, 任何一个人都 可以通过一个物体来对另一个人施加影响, 只要该 物体曾被那个人接触过。如, 在美拉尼西亚, 一个人 被射伤后, 如果他的朋友得到了那支射伤 他的箭并将其保存在一个潮湿的地方或凉 爽的树叶中, 那伤口的炎症将会消减并且 会迅速痊愈; 这时, 那用箭伤人的敌人, 也 在尽其所能采取各种办法再来加剧这个箭 伤。他们把弓保存在火旁以使伤口和它一 样灼热并发炎⑤。在澳大利亚西部地区的某 些部落里, 人们相信一个人游泳技巧的优 劣, 决定于他出生时他的脐带是否被他母 亲扔进水里⑥。在加罗林群岛的波纳佩岛上 孩子的脐带被放在贝壳中, 并按照这个孩 子未来的职业作出最适当的安排, 这个职 业是他的父母为他选择的。假如他们打算 让他成为一个爬树能手, 他们就把装有孩 子脐带的贝壳吊在树上。在切罗基人那里, 为了使生下的小女孩长大后能成为一个制 作玉米面包的好手, 特地将她的脐带埋在 一个玉米臼底下。在古代墨西哥, 人们经常 把男孩的脐带交给一个士兵, 让他把它埋 在战场上, 以使这个男孩能因此获得战斗 的激情, 但女孩的脐带却必须埋在炉灶边, 据说这样就可激励她热爱家庭和善于烹 调⑦。维多利亚的土著居民将尚有余热的火 烬放在他们所要追捕的动物的足印上。奥 吉布威印第安人把“药物”放在他们首先遇 到的鹿或熊的足迹上, 以为这样一来就会 使这头野兽很快来到眼前⑧。在原始人看 来, 巫术是万能的, 可以用于狩猎、治病、 助孕、催促动植物生长繁殖和攻击敌人等各个方面。 巫术观念也是图腾崇拜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腾崇拜最初产生于获得动物的特殊能力或特性的 愿望。原始人发现鸟能在空中飞翔, 鱼能在水中游 动, 老虎、狮子有威武强壮的体魄、锋利的牙齿⋯⋯ 人们希望通过模仿或接触的手段获得这些动物的能 力。例如, 在头上插上鸟的羽毛以求象鸟, 以获得鸟 的飞行本领; 披上虎皮以求获得虎的威武的本领; 把 男孩放在豹皮上睡觉, 使他们能获得这种猛兽的狡 黠和精力; 把女孩放在小鹿的嫩皮上, 以使她们长得 象小鹿一样温柔和羞涩⑨。在灵魂观念产生以后, 这 种行为就发展为图腾崇拜。以后, 图腾又演化成为氏 101 族的名称和标志βκ。 巫术暗含的一个前提是,“在自然界一个事件总 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接着另一事件发生, 并不需 要任何神灵的干预”βλ。人们此时也不知道神灵为何 物。巫师从不怀疑同样的原因总会导致同样的结果, 也不怀疑在完成正常的巫术仪式之后必将获得预期 的效果。弗雷泽说: “在那些我们已经掌握有准确资 料的最原始的野蛮人中间, 巫术是普遍流行的”,“可 以粗略地说, 在澳大利亚所有人都是巫师, 每一个人 都自认为能够用巫术来影响他的同伴或自然的进 程”βµ。正由于每个人不仅在狩猎、采集中具有同等能 力, 而且在巫术活动中也具有同等的能力, 所以处于 这一发展阶段的原始氏族、部落内的成员都具有同 等的权利。如在美洲印第安易落魁人部落中, “氏族 有议事会, 它是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决权 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 领。”βν“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 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 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撤换的; 议事会公 开开会, 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 这些成员有权力 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 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 按照通例, 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 妇女 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定的发言人陈述自己的意 见。”βο “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 须经全体一致通 过。”“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 这样, 每个部落以及每 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 都必须一致赞成, 决议 才算有效”, “只要有一个人反对, 议案就不能成 立。”βpi这种极端的民主制只有在巫术盛行、人人都可 实行巫术的社会中, 任何人都无法统治别人的情形 下才能实行。 (二) 在没有意识到人有灵魂的时候, 原始人对死人 是不恐惧、不害怕的。在食物极端缺乏时他们要吃掉 自己的伙伴, 通常首先是老人和孩子; 如果有人死 亡, 那无疑是为他们提供了一顿美餐。在澳大利亚南 部、东部和东北部的沿海某些部落里就存在过食尸 这种风俗βθ。在经常的食尸活动中, 人们不知不觉将 食尸与做梦这两件本不相关的事情连在一起。为什 么吃了其它东西不做梦或很少做梦, 而吃了死者的 尸体却经常做梦、梦见死者呢? 于是人们就设想, 尸 体不同于一般东西, 其中必有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 东西, 这就是灵魂。原始人进而认为, 不仅死人有灵 魂, 活人也有灵魂。由于死者的灵魂附着在尸体上, 吃了尸体后死者的灵魂就会随其尸肉进入自己的身 体, 在梦中兴风作浪。由于生怕死者的灵魂会缠上自 己, 一些原始人开始把死了的或正在死去的人抛弃, “他们把正在死去的人放在篝火边, 而整个群体离开 住宿地, 过很长一个时期才回到这个地方。”βρ后来, 人们又设想, 既然死者的灵魂就附着在其尸体上, 那 么将尸体埋入土中就会使死者的灵魂随其尸体一起 进入地下, 就不会出来干扰活人了, 于是人们就将死 者埋葬。人们将死者的尸体埋入墓坑后, 将死者生前 用过的衣物、工具、武器等统统埋入坟墓。这一方面 是为了让死者安心地在地下生活, 另一方面也是为 了防止被这些物品所干扰。因为根据接触巫术的原 理, 凡是接触过的东西在脱离接触后仍然发生相互 的影响, 如果不将其埋入墓中, 那对活人来说是最大 的隐患和心病。后来人们对灵魂始终附着在尸体上 的想法产生怀疑, 为防止灵魂从坟墓中窜出危害活 人, 原始人又想了许多方法。在澳大利亚, 卡米拉罗 依人在尸体放入坟墓前把它缠扎成一个包, 恩加里 戈部落也缠扎尸体, 在维拉久里部落中是把尸体紧 紧包在毛皮里, 在沃托巴户克部落中是缠扎蜷曲的 尸体, 狄耶里人只是把尸体的两只脚的大脚趾扎在 一起。有些地方则毁坏尸体, 吉尔伯特河流域的居民 折断死人的腿使它不能行走βσ; 在有些地方还要在坟 墓上压上大树和巨石, 以阻止死者灵魂的外窜; 在有 些地方在埋葬完死者后, 送葬的人要改变形貌衣物, 如在脸上抹上泥土以防止死者鬼魂认出和追踪, 如 火地人的死者家属剃去头顶上的头发, 用拌了油的 黑烟抹脸βτ。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 对灵魂, 一开始人们只有 恐惧, 没有崇拜, 人们不是想要接近死者的灵魂与其 沟通, 祈求它保佑自己, 而是极力躲避, 防止它干忧 活人。那时人们虽已“发现”了灵魂, 但也只是把它 看成与一般的事物一样的东西, 也试图用巫术的方 法加以控制、操纵。所以这个时期的社会与以前没有 本质的差别, 还是处在一个人人皆巫师的时代, 人们 之间的关系依然是平等的。这一点可以从随葬品的 数量大致相等中反映出来, 因为这些随葬品是死者 生前的全部用品, 活人是不敢截留的。新石器时代早 期应属于这个时期, 因为这个时期墓葬中的随葬品 是大体相等的。 201 但人们发现, 尽管把死者很好地安顿在墓葬中, 并且把他生前用过的东西全给了他, 但他仍然不时 地出现在人们的梦中, 仍然使人们感到恐惧。于是人 们开始设想灵魂这种东西不同于一般事物, 仅用巫 术的办法不能控制其行为。人们第一次认识到灵魂 的力量是强大的, 它们能够随意进入和占据人的躯 体并且在其中活动。人们无法躲避, 无法摆脱, 不得 不拜倒在灵魂的脚下。原始人根据自身去判断自然 界, 认为自然界与万事万物也都和人一样有灵魂, 而 且比人的灵魂更强大。如天、地、日、月、山、川、 风、火、雷、电等的灵魂都具有巨大的威力, 整个世 界就是由这些神奇的灵魂操纵的, 所以称之为神或 神灵。这些神灵是看不见的, 但又无处不在。它们象 人一样有感情, 高兴时就做好事, 给人带来福佑; 不 高兴时就会做坏事, 给人带来灾难。人类要生存必须 取悦于这些神灵, 必须对它们说好话、哀求、祈祷, 把最好吃的东西如牛、羊、猪、狗、鸡等等献给神灵, 把最宝贵的东西如彩陶、玉器、青铜器等献给神灵, 这样就产生了灵魂崇拜和神灵崇拜。从这个时候开 始, 人们对神灵的态度是恐惧加敬慕。既然神灵是无 所不知、无所不能的, 那么人们就不能冒然行动, 一 切行动都要听从神灵的旨意, 凡事都要向神灵请求、 。那么谁能够担当此任, 向神灵汇报、请示、获 得神灵的旨意呢? 一开始, 人人都觉得自己可以通过 梦幻等途径见到神灵、得到神示, 但有的人经过各种 方法实验, 神灵就是不肯显灵, 而有的人则神灵不离 其左右, 于是人们忽然发觉, 人与人是不一样的, 有 的人能通神, 有的人不能通神。如,“朝鲜族的先民, 起初认为巫术活动是任何人都可以掌握的, 但后来 的事实和他们的愿望不相一致时, 才逐渐意识到还 存在着自己难以抵御的某种力量, 于是就去寻求更 为有效的巫术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巫师” (萨满)。人们认为巫师是有某种特殊手段同那种难 以抵御的某种力量进行联系, 并与其有近亲关系的 特殊人物。”χκ又如, 赫哲族人认为,“人与鬼神是不能 相混杂或直接相通的, 所以必须有人来作人与鬼神 之间的中介人, 这就是萨满。⋯⋯只有神能附体的 人, 才得当萨满”。χλ在发现神灵以前人们不需要通 神, 人人都相信只要他严格按照巫术的法则行事就 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所以人人都是巫师; 而现在, 只 有能“通神”的人才是真正的巫师。这样, 巫师就取 得了高于普通氏族成员的地位。由于时时事事都要 听从神的旨意而不再是氏族成员的意见, 这样就使 原来氏族部落所具有的的民主传统在不知不觉中遭 到破坏。原先所有事务都要由氏族部落成员通过民 主表决来决定, 有一人反对决议就不能通过, 而现在 只要巫师说怎么办, 其他人只好唯命是从, 巫师也就 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氏族、部落事务的组织者、管理 者。如在朝鲜族先民中, 巫师“居有重要的地位, 甚 至有时巫师还能成为一族之长”χµ; 在额尔古纳旗的 鄂温克族中, 萨满不仅是氏族的巫师, 主管一切宗教 活动, 解释一切生、老、病、死、鬼、神, 而且还是 氏族的头人, 领导组织氏族的生产和生活χν。 巫师最初为别人请神驱鬼、占卜祭祀, 并不收取 报酬, 也不脱离生产劳动, 后来随着“神事”日益增 多, 便慢慢脱离生产, 成为专业巫师。人们请巫师要 准备祭祀的食品等, 这些东西多多少少要被巫师占 有; 有时占卜“应验”, 驱鬼成功, 病人好转, 主家 也会送一些礼物表示感谢。到后来, 巫师就自己向主 家要一些财物, 甚至开始利用人们对他的信仰为自 己掠取财物。如鄂温克族, 当萨满举行“奥米那仁” 祭时, 凡请萨满治过病的人都带有献给萨满的礼物 如布匹、羊、砖茶、衣物之类; 每年正月初三萨满还 要供自己的神, 这时也招来不少人, 来者均带东西来 敬神, 有羊、酒或哈达等。从而在敬神的名义下, 给 萨满带来了大批收入χο。在大汶口文化中晚期、仰韶 文化中晚期及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墓葬中, 一些大墓 都随葬有大量的猪的下颌骨, 少者二、三十块, 多者 达六十八块, 这应是当时氏族成员送给巫师的祭品 和礼品的“存根”。青海乐都县柳湾墓地共有马厂期 墓葬 318 座, 其中 564 号墓随葬了 95 件器物, 绝大 多数是精美的彩陶, 而同墓地的小型墓则极少有彩 陶χpi。这些彩陶主要不是生活用品, 而是巫师祭祀时 用的祭品χθ , 所反映出的贫富差别也是巫师与氏族成 员的差别。在红山文化、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中, 凡大墓都随葬珍贵的玉器, 其主人应是巫师或祭司。 在河南濮阳西水坡出土的距今约 6000 年前的仰韶 文化晚期墓葬第 45 号墓, 不仅形制大, 而且葬法特 殊。呈人头形的墓坑, 东西宽 311 米, 南北长 4110 米, 深 015 米。墓主为一壮年男性, 埋于墓室中央, 葬式为仰身直肢, 头南足北, 另有 3 个殉人分别埋于 墓室的东、西、北三面的小龛内。在墓主两侧分别用 蚌壳精心摆塑出一龙一虎, 当是墓主生前经常用于 通神的道具, 证明墓主生前是一个大巫师或首领。与 301 同墓地其他墓葬大小仅能容身、毫无随葬品相比, 此 墓充分显示出作为巫师或首领的墓主人生前凌驾于 整个氏族之上的权威和阶级分化后的人剥削人, 人 压迫人的景象χρ。 由上述可以得出结论, 最初的阶级分化是巫师 与普通氏族成员的分化, 最初的剥削是巫师对氏族 成员的剥削。正由于巫师以神的名义占有氏族成员 的劳动产品, 剌激和加剧了私有观念及私有制的产 生和发展。在此以前, 虽然也经常出现大量的剩余产 品, 但那是属于全体氏族成员的, 在私有观念产生以 前、在原始民主制还比较健全的情况下, 谁也不会想 到要去占有它, 谁也没有胆量去占有它, 因为这样做 会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鄙视、唾弃和惩罚; 而在敬神 的名义下, 人们“自觉自愿”地把自己的劳动成果交 给了巫师或首领, 而巫师、首领也名正言顺地占有了 氏族成员的劳动产品。既然整个氏族部落的安危都 系于各种神灵, 那么每个氏族成员供奉一份祭品以 共祭神灵也就是完全应该的了, 这是赋税的最早的 形式。也正是在神灵的威力下, 人们把自己决定氏族 部落事务的民主权力“自觉自愿”地拱手交给了巫 师、首领, 使原始民主制逐渐遭到破坏, 使自己逐渐 沦于任人驱使、压迫和剥削的境地, 使巫师、首领逐 渐获得了说一不二的权威, 从而也证明了最初的压 迫是巫师对氏族成员的压迫。 (三) 由于“神事”的繁忙, 一个氏族部落往往不止有 一个巫师, 而是有几个巫师, 如有的专门负责治病, 有的专门负责祈雨, 有的专门负责占卜, 等等。这些 巫师之间存在着争权夺利、争神斗圣, 有时也可能存 在暂时的民主。在同一个部落联盟之内的各部落首 领或巫师之间也有可能存在暂时的民主, 但这种民 主不可能长久, 它最终被“神力”更大的巫师或首领 的专断所取代。这只是原始民主制的最后一道风景 线, 民主的太阳就要落山了。在美拉尼西亚, 一些农村 公社的“首领和头人的权力, 在人们的意识中被蒙上了一 道神秘的灵光”,“首领是神”,“首领是部落的太阳”χσ。 作为首领的巫师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 首先必须垄断通神的权力。在中国上古时代就发生 过两次“绝地天通”的事件。第一次据说发生在颛顼 之时, 据观射父说“古者民神不杂”, 由于“九黎乱 德”, 弄得“民神杂糅”、“民神同位”, 使神灵“无有 严威”, 于是颛顼“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 命火正 黎司地以属民, 使复旧常, 无相侵渎, 是谓绝地天 通”χτ。第二次据说发生在帝尧时, 他以“苗民弗用 灵”为借口出兵征伐三苗, “报虐以威, 遏绝苗民”, “乃命重、黎绝地天通”δκ。这两个事例说明在国家产 生的前夕, 普通氏族成员或许还能够与一般的神灵 交往, 但已被剥夺了与最高神——天神往来的权力。 在垄断通神权的同时, 部落联盟首领还必须具备管 理部落或联盟事务的能力, 如会组织、管理部落内的 生产, 组织兴修水利, 修筑道路、桥梁、房子, 还要 会指挥打仗, “国之大事, 在祀与戎”δλ。一个部落联 盟的首领如只会祭祀, 则他的权威就会下降, 其地位 就会被别的巫师所取代, 甚至这个部落联盟就有可 能衰落或被其它部落联盟消灭。 巫师利用“通神”的能力为自己赢得了最高的威 严和最大的指挥权力。他将权力从氏族成员手中集 中到几个巫师手中, 最终又集中到自己手中。而权力 的集中乃是一个使人类从原始状态走向文明时代的 基本条件, 因为在极端民主制下, 人人都有自己的想 法, 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 采取一致的 行动。极富个人主义色彩的极端的民主实际上意味 着极端的涣散和整个群体反应能力的低下。权力的 集中能够使部落或部落联盟首领在对外战争或组织 大规模的治水时作出果断的决定, 采取迅速的 行动。正是由于对“神”的威力的信仰和对首领的极 端信任、崇拜和屈服, 人们自觉自愿地交出了本属于 自己的民主表决权, 而心甘情愿地让神或神的代言 人巫师来处置一切, 这样反而提高了部落或部落联 盟的反应能力, 就会比邻近的氏族、部落或部落联盟 更强大。在部落战争时代更是这样。为了获得财富, 它会不断向周围扩张, 使这个部落或部落联盟拥有 的土地越来越多, 拥有被征服部落越来越多, 被俘、 投降的人也越来越多, 使联盟内部人口构成发生了 本质的变化: 原来氏族部落的巫师、首领及其亲信成 为贵族, 原来氏族部落的贫穷者成为平民, 而被征服 的氏族部落的成员则整个地沦为征服者的农奴或奴 隶, 产生了阶级对立。随着阶级矛盾开始激化, 为了 镇压被征服被剥削阶级的反抗, 出现了专门用于镇 压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统治机构; 为了保卫攫 取来的财富, 保卫征服者、统治者的生命, 出现了筑 有高大城墙的城市; 为了有效地管理被征服被统治 的地区, 按地区划分臣民的统治方法相应出现 (尽管 401 《青海社会科学》2000 年第 6 期                   丁 凤 楚  反 垄 断 法 的 适 用 例 外 制 度 研 究 论 合 法 垄 断   被西方国家誉为 “经济宪法”的反垄断 法, 在我国正处于紧 锣密鼓的制定之中, 法学界对反垄断的理 论研究也在不断深 入。在这个过程中有 一系列问题无法回 避: 是否所有的垄断 皆违法? 如果答案是 否定的, 如何区分合 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合法垄断的理论依据 何在? 现实生活中有 哪些现象和行为属于 合法垄断? 如果合法 垄断存在, 又如何看 待当代反垄断法的功能?这样, 对于法律所允许和保 护的“合法垄断”(本文又称: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的研究如同冰山一角, 已开始浮出水面。笔者 拟对合法垄断——反垄断法中的这个新视野进行较 系统的探索和研究。   一、“垄断”: 应是“合法垄断”     和“非法垄断”的统一体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及垄断的两重性。作为垄 断法规制对象的“垄断”一词早已频繁地出现在各国 反垄断立法和相关的学术著作中, 然而法学界至今 也没能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 而是仍然停留在经 济学的定义上①。经济学界普遍认为: 垄断是与自由 竞争相对而言的概念, 它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通过一定手段 (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对生产或市场实 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 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 为或状态。可见, 垄断不仅表现为实际上的对生产或 市场的一种垄断状态; 而且它还表现为各种排斥竞 争的行为, 即“限制竞争行为”, 将垄断等同于广义 的限制竞争②。正如竞争是利弊兼具的一样, 作为竞 争的对立物的垄断也有两重性: 一方面, 理论和实践 证明, 垄断往往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祸害, 比如说垄断 者可以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其竞争对手, 从而损 害市场秩序; 垄断者还会规定高于真正的边际成本 的垄断价格, 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等等。另一方 面, 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 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 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 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此 外, 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 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过 度竞争, 并不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道德和公平 正义, 而适当的垄断能克服上述弊端。质言之, 在特 定场合, 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并非一概 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 21 合法垄断: 对垄断概念的一种新解读。根据 垄断的合理与否, 当代法学界将之分为合法垄断与 非法垄断③。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 还带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国家一步步从原 始社会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凸现出来。 从上述可以看到, 原始宗教在国家产生过程中 起了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原始宗教观念的发展, 导 致了原始民主制的破坏和私有观念、私有制的产生 和发展, 导致首领权力的膨胀和征服战争的兴起, 导 致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人类历史上, 最早出现的国 家大多都是在原始宗教观念的推动下形成的, 并且 大多都经历过神权统治的时代, 如古代埃及、巴比 伦、印度、秘鲁等。当然, 原始宗教观念的产生和发 展也不是偶然的, 它归根到底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生 产生活的产物。一般说来, 在气候等自然条件特别优 越、特别稳定的地区, 神灵崇拜的观念都不太发达; 而在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太优越、不太稳定的地区, 神 灵崇拜的观念就比较流行。同时, 原始宗教的发展还 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早期, 由于 社会生产及人类思维的极其简单原始, 人们不可能 产生许多须请神问卜的事情。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发 展, 人类与自然有了广泛的接触, 思维水平有了一定 的提高, 能够提出许多问题却不能解决, 才产生了种 种神灵的观念和崇拜。祈祷越多、献祭越多、占卜请 示越多, 则巫师、祭司的地位也就越来越高。所以从 根本上说, 阶级的分化、国家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 发展导致的, 而原始宗教对国家的产生起了重要的 促进和加速的作用。 501 责难性, 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 或状态。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 般不具有主要地位, 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 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故 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与之相对, 非法 垄断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应受到法律谴责或制裁 的垄断行为或状态。因为其历来是反垄断法规制的 基本对象, 故人们常常误认为垄断仅指非法垄断这 种情况。 31 当代反垄断法: 规制非法垄断和保护合法垄 断的双刃剑。反垄断法发轫于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 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之后, 由于垄断势力凭借 强大的经济优势专擅独行, 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秩序, 激化了社会矛盾。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由竞争的弊病 并跳出“市场万能”的理论窠臼, 代之以既承认“市 场万能”又承认“市场局限性”, 允许国家出于公益 的目的对私权施加适度限制。反垄断法的产生正是 这一系列理论变革的具体实践。初创时期的反垄断 法 (如 1890 年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反垄断法: 《谢 尔 曼反托拉斯法》) 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的确是反对 一切垄断, 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 强大保护之下, 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但是随着市 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 消除垄断, 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也 就是说, 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 一方面 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 另一 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 序性, 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这样, 反垄断法 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 着人们对反垄断法双重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 反垄 断法的名称也在不断地变化, 例如美国后来用“限制 贸易与商业”取代“垄断”的概念、德国使用“限制 竞争”、韩国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垄断”等 等。本文为了照顾习惯, 仍且沿用”反垄断法”的名 称。   二、合法垄断总论 11 合法垄断存在的理论基础。合法垄断理论是 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毋庸置 疑, 当初反垄断法的理论俱是围绕着“竞争理论”, 即 围绕垄断的可责难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的必要性展开 的。这反映了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 的实际状况。然而, 现代经济生活纷纭复杂, 人们对 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以及垄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 识: (1) 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并非无懈可击。首先, 竞 争中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获取最大的利润, 很可能 降低产品的安全性以牺牲社会利益, 同时造成诸如 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④; 其次, 竞争中的企业为 了战胜竞争对手, 往往利用非正当竞争手段, 导致社 会道德沦丧; 其三, 过分的竞争会使消费者无所适 从, 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 造成社会成 本的浪费。(2) 对垄断的可责难性的质疑。传统的反 注:   ①③⑤⑥⑦⑧ βλβµ (英) 詹·乔·弗雷泽著: 《金枝》上, 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 1987 年版, 第 19、 22、63、60—61、62、69、69、69 页。 ②④βτ林耀华著《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 1984 年版, 第 402 页。 ⑨ (德) 利普斯著、汪宁生译: 《事物的起源》,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2 年版, 第 244 页。βκ拙文:《试论图腾崇拜的起源及其与族外婚的 关系》, 《西北第二民院学报》1992 年第 2 期。βν βοβpi《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 第 84、88、 9 页 βθ βρβσχσ (苏) 托尔斯托夫编: 《澳大利亚和大 洋洲各族人民》上, 三联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308、 308、309、603。 χκχλχµχν χο覃光广等编著:《中国少数民族宗教 概览》,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 1988 年版, 第 10、18、 10、50、50 页”χpi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青海队等:《青海乐都 柳湾原始社会墓地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考古》1976 年第 6 期。χθ赵国华: 《生殖崇拜文化略论》,《中国社会科 学》1988 年第 1 期。χρ《濮阳出土六千年前的龙虎图案》,《中国文物 报》198811129。χτ 《国语·楚语》。δκ《尚书·吕刑》。δλ《左传·成公十三年》。 (作者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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