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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刑引入中国的理论分析_邵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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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阉割刑引入中国的理论分析_邵一弘 2013· 10(上) 化学阉割刑引入中国的理论分析 邵一弘 摘 要 随着对青少年性犯罪愈发严重,而当今中国现行立法对于保护青少年性权利尚有不足,故有观点认为中国有必要 引入化学阉割刑以惩戒犯罪。由于化学阉割(chemicalcastration)无法在法理上满足基本的刑罚要件,又与中国的伦理观念 不符,故不宜作为刑罚引入中国,更好的方法应当是引入化学阉割疗法,以预防病理性性犯罪。 关键词 化学阉割 刑罚 刑罚要件 伦理 性侵案件 作者简介:邵一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化学阉割刑引入中国的理论分析_邵一弘
2013· 10(上) 化学阉割刑引入中国的理论分析 邵一弘 摘 要 随着对青少年性犯罪愈发严重,而当今中国现行立法对于保护青少年性权利尚有不足,故有观点认为中国有必要 引入化学阉割刑以惩戒犯罪。由于化学阉割(chemicalcastration)无法在法理上满足基本的刑罚要件,又与中国的伦理观念 不符,故不宜作为刑罚引入中国,更好的方法应当是引入化学阉割疗法,以预防病理性性犯罪。 关键词 化学阉割 刑罚 刑罚要件 伦理 性侵案件 作者简介:邵一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90-02 一、引言 化学阉割(chemicalcastration),是指运用一种医学方法使男 性的荷尔蒙发生改变,从而使其丧失相应的性能力。化学阉割主 要是利用注射或口服抗睾酮药物,以降低其本身的睾丸酮(男性 荷尔蒙)的产生,从而使其失去性欲和性能力。 通常,化学阉割 被认为是可逆治疗,在治疗停止后,相关机能还是可以恢复的。 尽管这种措施对人体还是会产生一些永久性的影响或损伤,比如 接受治疗的时间越长则越容易患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 在国外化学阉割作为一种治疗手段或刑罚被广泛应用。2004 年 11月,法国司法部长佩尔本宣布,开展药物治疗效用的研究, 以打击屡教不改的性罪犯。2007年 6月,英国内政大臣约翰· 里德曾宣布,将开展试点,向恋童癖者提供抑制性欲的药物。2010 年 6月 2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 物治疗相关法案》,并于 2011年 7月 24日生效。 近年来中国官员、学校工作人员猥亵幼女的案件屡屡被曝 光。而有观点认为中国刑法体系中性犯罪的处罚力度尚欠缺。 与此同时,韩国南部地方法院 2013年 1月 3日对一名被控性侵 5名女童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化学阉割”3年的判决,有调查显 示,韩国很多女性欢迎“化学阉割”的实施,并且希望扩大到全部 年龄的性犯罪行为。 遂有观点认为,当今中国针对性侵儿童的 案件,有必要引入化学阉割刑加以惩戒。本文认为当今中国不宜 引入化学阉割刑,要抑制性犯罪,更好的方法是引入化学阉割疗 法,以预防性犯罪,维持社会秩序。 二、从法理上看,化学阉割不具备刑罚资格 首先,刑罚的实质是剥夺罪犯的一项法益,其次,法益剥夺的 效果,无论是剥夺的种类还是剥夺的时长,其效果必须是确定的, 有法可依的。具体说,死刑的实施可以确定地剥夺罪犯的生命 权,徒刑可以确定地剥夺罪犯的自由权,同时其时间也是确定的。 引申至化学阉割刑,其应当能够有指向性地剥夺罪犯的性权利或 者性自由权,同时,剥夺的时间,即刑期,也应当能够有效控制,此 时其方符合刑法的基本要求。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化学 阉割作为一种药物手段,目前的技术仍无法保证其实施的效果。 在色普龙的临床实验中,有服用最小剂量即终生无法再进行性行 为的案例,也有服用最大剂量仍然无法控制激素分泌的案例,与 此同时,在加拿大对 26名接受化学阉割的罪犯进行的跟踪调查 中,出现了 11例因注射化学阉割药物导致肝衰而死亡的例子,可 见,化学阉割的效果目前无法控制,若以此为刑罚,其根本无法剥 夺或无法确定地剥夺法益,不符合刑罚的基本要求。故本文认为 化学阉割作为刑存在太大的风险和缺陷。同时,该缺陷会导致刑 罚效用的混乱,一部分罪犯因此获刑而无罚,逃脱法律制裁。 三、从伦理上看,化学阉割作为刑罚不符合我国伦理道德规 范 中西文化对于阉割这一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在西方, 阉割往往被视为带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宗教仪式,接受阉割者在古 罗马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西方中世纪艺术中常使用的阉伶歌手 也受人尊崇,因此阉割往往可以得到西方社会的尊重与理解,即 使如此,西方社会也从未放松过对化学阉割这一手段伦理拷问。 而东方有两千多年的阉奴历史,阉奴在东方的社会属于地位低下 的阶层。其没有尊严,甚至人格都不独立,仅仅是皇室的工具,并 且历史上宦官的社会评价也很低,宦官从西汉开始有明确的 记载,从东汉“十常侍”开始到晚清的李莲英,宦官一直是奸诈狡 猾,祸乱朝纲的代名词,其从出现到结束一直在被辱骂、贬低。有 化学阉割刑的支持者认为,化学阉割的可逆与非伤害性和物理性 阉割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从社会的角度看,来自社会的歧视通常 以体态特征作为判断。而体态特征方面,两种手段的表现相 当类似,化学阉割的案例往往出现体毛减少,声音变尖等等与手 术阉割类似的特征,除第二性征难以表现,更有甚者出现乳房发 育等女性特征,这明显是让人难以接受的。综上,化学阉割若作 为刑罚,罪犯则会因犯罪而蒙受羞辱,人格遭到贬损,从而在精神 上产生极大的痛苦,属于耻辱刑的范畴。而欧阳涛先生在《刑法 概论》中指出,我国的刑罚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我国的 刑罚体系没有剥削阶级国家刑罚中摧残犯罪分子身体和造成犯 罪分子皮肉痛苦的肉体刑,也没有贬低犯罪分子人格的羞辱刑。 同时,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七条亦规定“任 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 刑罚。”可见,化学阉割作为刑罚带来的极大侮辱是难以被中国伦 理体系接纳的。 四、推广化学阉割疗法是切实可行的 目前在我国,官员和学校工作人员性侵儿童的案件被大量曝 光,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政府公信力的滑坡。同时性侵案件对年幼 的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创伤。而司法在公众 眼中看作“公道、正义”的社会符号,而非国家工具,加上民众朴素 的报复意识,“将化学阉割刑引入中国”这一概念随之诞生。 然而,如前文所述,化学阉割确实难以作为刑罚引入中国,但 从未否认化学阉割这一手段的效果。1981年,美国一项实验针 对 48名具有长期性越轨行为的犯人实施了 12个月的化学阉割 治疗,其中 40%的受试者被记录为减少了渴望性越轨行为。据瑞 典、冰岛、丹麦和挪威四国统计数据显示,“化学阉割”可以有效减 ◆理论新探 2013· 10(上) 少恋童癖者犯案的次数,当地此类案件发生率已经由 40%减少到 了 5%。 据加拿大学者汉森对近 2.9万名性犯罪者的跟踪研究, 在 4到 5年内,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概率为 13.4%。 根据美国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柏林博士的调查,20世纪 90年 代接受“化学阉割”的 629名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 8%。 而同时期,未结束化学阉割的性犯罪者的再犯比率为 20%,在加 利福尼亚州更是高达 27.3%。 要解决前述冲突,将化学阉割作为治疗手段引入中国更可 行。虽然化学阉割与刑罚的确定性冲突,但化学阉割药物治疗前 列腺炎等疾病已经通过三期临床试验,国外亦有丰富经验,换言 之,化学阉割作为药物疗法的引入时机已经成熟。当化学阉割作 为疗法时,带来的一系列药物作用属个人选择,而非人身侮辱,由 是则可避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七条中所规定之事项, 另外,社会对其评价更积极,此类副作用在同类药物治疗前列腺 癌的病例中亦相当常见,其侮辱性相对较弱,社会更容易接受。 另外化学阉割疗法使罪犯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使其更容易回归社 会,同时预防再犯,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一种医药手段,化学阉割疗法应当有如下两个特征: 第一,自愿与强制相结合。与刑罚不同,医疗手段是个人行 为,每个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身体,这是我国宪法提 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对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应当 强制医疗,但这仅在为罪犯的意识难以支配自己的行为时方可以 实施。面对自己遭遇的病痛,若罪犯认为化学阉割疗法可以减轻 自己的病痛,则国家应提供相关的医疗措施,以实现刑罚人道化 的价值目标;对于娈童癖者以及性犯罪的重犯累犯,则应对其强 制医疗,此时由于对象意识与行为的不连续性,强制治疗并不违 抗其自由意志,不构成维护个人权利和保障社会效益之间的矛 盾。 第二,不折抵刑期。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国外实行化学阉割 多可以换取减刑,折抵刑期,甚至可以免于徒刑。美、法、德、意、 哥伦比亚等一些国家或其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对重新犯强奸罪 的罪犯和恋童癖,在其自愿的条件下,实施了化学阉割。阉割后 即可获缓刑处遇,否则要服 8年-15年甚至数十年的徒刑,或终身 监禁。但化学阉割折抵刑期并不可行。中国立法只有同类型的 强制措施能折抵自由刑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化学阉割刑与徒刑的性质 不同,以此折抵刑期明显不合理。对于自愿接受化学阉割者,若 要体现刑罚人道化,对接受化学阉割者从轻处罚更为合理。 注释: 李贤华.化学阉割的实施与争议.人民公安.2008(22). Christopher Meisenkothen.Chemicalcastration- breakingthecycleofparaphiliacrecidi- vism.SocialJustice.1999(1). 奇云著.化学阉割:法律惩罚还是医学治疗.生命世界.2012(9). 玛丽.韩国:“化学阉割”性犯罪者.江淮法治.2013(4). 杨鸿雁.对耻辱刑的理论构建.首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2000年 12月. 夏草.刑罚的犯罪学演变——以化学阉割方式为视角.学术探索.2013(2). 冯中蒙.防患未然的“化学阉割”.科学大观园.2012(13). 秦勉.化学阉割——性暴力者的罪与罚.北京科技报.2012年 6月 11日. 宋浩波.犯罪原因中的生物因素解析——从化学阉割说起.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 (11). 样。除了节目名称,还可以为有显著特征的其他节目标识注册商 标。1999年 2月,上海电视台为一档名为《小小看新闻》的少儿 新闻栏目的标志,一个叫做“小小”的卡通形象注册了商标。 商标法是保护商品品牌效应,实现品牌价值的有力武器,优 秀的电视节目同样是电视媒体的最佳品牌,不仅能够为电视媒体 扩大影响力,还能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电视节目以名称、标识 等注册商标,主动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是制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为节目创造更高知名度和辨识度的途径。 电视节目注册商标最重要的是要及时、迅速,以避免在 利益驱使下被别人抢注,导致观众和其他消费者受到误导,使节 目的品牌效应遭到破坏。2006年湖南电视台准备为其大热节目 《超级女声》注册商标时,发现全国已有一百多个商家以此名称抢 先注册。2010年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发现该某影视制作 公司以“星光大道”申请注册商标,用于举办表演大赛,并进行一 系列商业品牌开发。央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被驳回后, 又将商评委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某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的 核准裁定,但法院最终判决央视败诉。可见,只有在第一时间为 优秀电视节目注册商标,才能避免这类纠纷和损失。 当然,为电视节目模板寻求商标法保护,要符合商标法的一 般性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所以并 非所有的电视台节目的名称和标志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直接 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标志或名称,如“新闻”、“体坛”等,就可 能由于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条件而不能视为商标或者不能作为商 标注册。 三、制定专门的电视传媒法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活动频繁,对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 的修订日益完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传媒立法虽 然呼吁依旧,至今仍没有实质性进展,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广 播电视管理条例》仍是目前最高级别的广播电视法规。我们应该 看到这套法规的重要存在价值,条例对于规范广播电视领域的秩 序,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广播电视领域的活 动和运转提供了权威依据。但是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现代 化发展,产业竞争的加剧,行业内各主体间的纠纷日益增多,将广 播电视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是非常有必要的,一套适应于我国 行业现状的广播电视传媒法律亟待出台。 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问题,以著作权法为主导,结合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辅助作用,固然能够使 不少纷争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但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 发展促使广播电视领域产生了时刻更新和进步的新概念、新问 题,远非其他部门法所能系统规定和细化的,只有通过专门传媒 法树立广播电视法律理念,规范法律概念,才能使广播电视行业 向其他行业一样在国家强制力的制约下有序运转。 注释: 何茜.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客体保护的必要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2010年. http://news.zynews.com/2012-04/24/content_2312047.htm. 邓园桃.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http://finance.qq.com/a/20111007/000361.htm. (上接第 283页) ◆理论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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