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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考财经法规高频知识点汇总

2014-04-12 22页 doc 644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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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考财经法规高频知识点汇总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制定机构   包括内容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 会计关系低于《会计法》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部门规章 财政部 (部长令)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规...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考财经法规高频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制定机构   包括内容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层次最高的法律, 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 会计关系低于《会计法》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部门规章 财政部 (部长令)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文件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市场管理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注意1】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注意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事项。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具体要求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会计核算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二、会计凭证 分类 原始凭证 取得的基本要求 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审核的基本要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更正的基本要求(历年考查的重点,要求记忆)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是不得涂改,不是不得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陷阱:是金额不是单价)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记账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三、会计账簿 设置账簿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登记账簿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注意】《会计基础》提到的是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账实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账证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账账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1​ 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试算平衡) 2​ ②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3​ 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平行登记) 4​ ④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注意 1.会计基础没有账表相符 2.用账簿的记录去核对 四、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注意】凭证、账簿、、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分类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要求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包括内容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会计档案 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注意】考试中不要遗漏“永久”。 销毁程序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第4节​ 会计监督 一、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 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国家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注意 1.区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 2.财政部门监督所有单位,其他部门监督有关单位 3.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督的部门,但不属于监督体系。 二、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内容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政府监督 监督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陷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职责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的是是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审核开始)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资格管理办法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证书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基本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珠算五级》) 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注意】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管理内容 上岗注册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特点 (1)针对性:根据教育对象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2)适应性 (3)灵活性 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学时要求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资格不一定有职务 (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级别   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   【注意】   没有注册会计师 也没有总会计师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 考 试 科 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资格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守法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 《财务管理》 (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1)大学专科5年 (2)大学本科4年 (3)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 (4)硕士1年 (5)博士0年 高级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成绩合格三年内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账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总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重点记忆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具体形式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注意】《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实施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其他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分 对象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具体形式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人身自由) 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违法会计行为。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责任 (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2)罚款(5000~5万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办理支付结算主体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非票据方式)等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现金管理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现金使用限额 3~5天≤15天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2)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4)现金管理六不准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钱账分管 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日清月结制度 现金清查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 按用 途分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开立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户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和: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程序 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注意】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开户银行的管理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二)违反账户的处罚 违法单位 违法事项 处罚金额 个人   1000元 企业 变更 1000元 伪造变造,开立撤销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其他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银行 开立违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违规(6条)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述 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票据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 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的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的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多选 票据的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注意】不是票据无效而是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注意】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都不是必须的。 二、支票 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现金支票 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 普通支票 支取现金与转账 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付款 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办理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个人不可以使用)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由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出票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七个,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 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注意】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四、信用卡 概念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相关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注意陷阱;不是全体公民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五、汇兑 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相关规定 汇兑凭证上必须有“现金”字样,才能支取现金。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既不能受理撤汇也不能受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注意:不是凭借所有权 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分类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工商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从价税 大多数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 税收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按税法法律级次分 税收 法律 制定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代表性文件 XX法 税收行政法规 制定部门 国务院 代表性文件 XX条例 税收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部门、机构 代表性文件 XX办法,XX规则 地方规章 制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 法律地位 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法律地位 在本辖区内使用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 具体内容 征税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指对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超过了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二节 主要税种 1.增值税 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分类 生产性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税率 17% 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 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销项税额 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3)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征收率 3% 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 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征收管理 纳税 义务 发生 时间 一般 规定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 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歧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 期限 分别为1、3、5、10、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 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来说 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委托加工——委托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税率 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 概念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1)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税目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3%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 5%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额 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具体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期限 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 出租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税率 基本税率 25% 低税率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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