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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洛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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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的洛阳狱 东汉的洛阳狱 宋 杰 《历史研究》2007 年第 6 期 提 要:东汉洛阳狱设置在洛阳县官署之内,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 共同管辖。洛阳狱规模巨大,机构庞杂,兼有中央政府“诏狱”和地方郡县监狱 的职能,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级官僚贵族和平民百姓,对京师安全和朝廷政局影响 甚重。东汉后期,各方政治势力激烈争夺洛阳狱的管辖权,对政局变化产生了重 大影响。 关键词:东汉 洛阳狱 诏狱 监狱制度是汉代法制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问题较早予以关注的有南 宋学者洪迈,他曾指...
东汉的洛阳狱
东汉的洛阳狱 宋 杰 《历史研究》2007 年第 6 期 提 要:东汉洛阳狱设置在洛阳县官署之内,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 共同管辖。洛阳狱规模巨大,机构庞杂,兼有中央政府“诏狱”和地方郡县监狱 的职能,囚禁的对象包括各级官僚贵族和平民百姓,对京师安全和朝廷政局影响 甚重。东汉后期,各方政治势力激烈争夺洛阳狱的管辖权,对政局变化产生了重 大影响。 关键词:东汉 洛阳狱 诏狱 监狱是汉代法制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问题较早予以关注的有南 宋学者洪迈,他曾指出西汉京师监狱之繁,后代“不至如是其多”。①元马端临 《文献通考》卷 163《刑考二·西汉狱名》、清纪昀等纂《钦定历代职官》卷 13《刑部·历代建置·汉》,②都对汉朝监狱的复杂种类与内容进行考述。尤其 值得重视的是清末法学名家沈家本的宏博巨著《历代刑法考》,其中的《狱考》 和《汉律摭遗》卷 6《囚律》,③对两汉监狱的名目、管理法规及建置的演变进 行了翔实的考证,追本溯源,旁征博引,是汉代狱制研究之集大成者。 现代学者对汉代监狱的研讨,往往属于法制断代史和通史著作的某个组成部 分,代表有张景贤著《汉代法制研究》第 8 章,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 2 卷《战国秦汉》第 19 章,内容主要是关于两汉中央、地方监狱的设置,对狱 囚和刑徒的管理法规,政府的“录囚”制度等。有关领域的专题论文数量较少, 如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沈刚《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述略》等。④上述论著 的研究内容多属于概论性质。近年来,笔者逐步对汉代各种类型的监狱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洪迈:《容斋续笔》卷 1《汉狱名》,《容斋随笔》(上),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1978 年,第 227 页。 ②参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 163《刑考二·西汉狱名》,北京:中华书 局,1986 年,第 1418 页;纪昀等纂:《钦定历代职官表》卷 13《刑部·历代建 置·汉》,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601 册,第 250 —251 页。 ③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3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 1165 —1176、1483—1490 页。 ④参见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第 8 章《汉代的司法制度·三·监狱制度》, 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 年,第 261—268 页;徐世虹主编:《中国法 制通史》第 2 卷《战国秦汉》第 19 章《两汉时期的监狱制度》,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9 年,第 630—659 页;余行迈:《西汉诏狱探析》,《云南师范大学 学报》1986 年第 3 期,第 31—38 页;沈刚:《汉代监狱设置与管理述略》,吉 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余景苦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 社,2002 年,第 298—311 页。 个案研讨,已发表的论文有《东汉的黄门北寺狱》、《汉代后宫的监狱》。①东 汉洛阳狱分属几个司法机构,涉及的政治关系相当复杂,笔者拟在本文中予以剖 析说明,望能得到师友指正。 一 洛阳狱的管辖机构 (一)洛阳令与洛阳狱 洛阳在西汉时为河南郡治,所设之狱即称“洛阳狱”。②东汉初年,光武帝 刘秀曾大量裁减机构,京师监狱多被撤销。据《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条 本注,西汉时长安监狱有二十余座,东汉初年都城仅保留廷尉狱与洛阳狱。沈家 本对此评论道:“世祖省并官寺,狱存二所,而时无废事,因由天下初平,亦政 治清明之效。”③从史籍的记载来看,洛阳狱设在洛阳县令官署之内。《后汉书》 卷 41《寒朗传》载汉明帝时审理楚王英谋逆案,“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 出千余人。”(第 1417 页)而《后汉纪》卷 10 永平十四年则载明帝“自幸洛阳寺, 出者千余人。”④可见洛阳狱就在洛阳寺内。汉制,郡守所居官署曰“府”,县 令、长的办公机构或称“廷”,或称“寺”,如县寺、官寺,见《汉书》卷 12 《平帝纪》元始二年(公元 2 年)四月,“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 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第 353 页)《后汉书》卷 27《张湛传》曰:“后 告归平陵,望寺门而步。”李贤注:“寺门即平陵县门也。”(第 929 页)洛阳寺 即洛阳县令之官署,而洛阳狱设在其中。 “录囚”是汉朝政府派遣官吏视察地方监狱、纠正冤案的一项制度。《后汉 书·百官志五》曰:“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引胡广曰:“县 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也。”(第 3617 —3618 页)由于洛阳令是洛阳狱的主管官员,如果犯人收审监管出现重大过失, 首先要追究其罪责。史书中常见洛阳寺录囚时发现冤情,将县令逮捕治罪的事例。 如《后汉书》卷 4《和帝纪》载永元六年(公元 94 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 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第 179 页)卷 10 上《和熹邓皇后纪》 载永初二年(108)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 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第 424 页) 卷 35《张纯附子奋传》亦载:“和帝召太尉、司徒幸洛阳狱,录囚徒,收洛阳 令陈歆,即大雨三日。”(第 1199 页) 汉代各县令、长为当地行政长官,“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 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⑤每年考课的内容包括社会治 安和日常案件的处置。洛阳豪贵云集,号为难理,又是天子驻跸之地,治安问题 尤为重要,以致朝廷在评价洛阳令政绩时,往往将刑狱置于首位。如《后汉书》 卷 76《循吏传》载王涣为洛阳令,以平审疑狱闻名,“又能以谲数发擿奸伏。 京师称叹,以为涣有神算。”又称,“自涣卒后,连诏三公特选洛阳令,皆不称 职。”都是因为打击犯罪行为不力的缘故。直到永和年间任峻出任洛阳令后,“纠 剔奸盗,不得旋踵,一岁断狱,不过数十”,(第 2469—2470 页)情况才有所改 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宋杰:《东汉的黄门北寺狱》,《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 年第 2 期,第 1—10 页;《汉代后宫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7 年第 2 期,第 29—49 页。 ②《汉书》卷 60《杜周附业传》:“定陵侯既出关,伏罪复发,下雒阳狱。” 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 2679 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3 册,第 1174 页。 ④袁宏:《后汉纪》卷 10 明帝永平十四年,张烈点校:《两汉纪》, 北京:中华书局,2002 年,第 189 页。 ⑤《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日,北京:中华书局,1965 年,第 3622—3623 页。 (二)河南尹与洛阳狱 汉代以郡统县,东汉京畿设河南郡,行政长官为河南尹,治下有 21 城,20 余万户,百余万口。①按照汉朝制度,郡府为地方最高的行政、司法和治安机构, 当地的普通案件一般由各县自行处理,但是遇到疑难案件时,需要上报郡太守、 王国相解决,称为“谳狱”。《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河南尹 属下有“案狱仁恕三人”,又称“仁恕掾”,②负责审理河南郡即京畿境内的重 案疑案,并能代表河南尹巡视所辖诸县。对于危及地方安全的重大案件,郡府则 直接立案逮捕人犯并进行审判,两汉史籍中多有太守诛戮当地豪强的事例,河南 尹这方面的职责与郡国守相基本相同。 洛阳狱虽然设在洛阳令的官署,但因河南尹是其直接上司,又有统领全郡政 务和刑狱的职责,所以洛阳狱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如《后汉书》卷 5《安帝纪》 载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 及官属以下各有差,即日降雨。”沈家本按:“洛阳寺属河南尹,若卢属廷尉卿, 故皆获赐也。”③因此,河南尹有权拘捕犯人送入洛阳狱,或将狱内囚犯释放。 如《后汉书》卷 78《宦者列传》载:“单超、左悺前诣河南尹(梁)不疑,礼敬 小简,不疑收其兄弟送洛阳狱,二人诣门谢,乃得解。”(第 2520 页)如果洛阳 狱的管理发生事故,朝廷也要追究河南尹的责任。如桓帝时杨秉为河南尹,“常 侍单超弟匡赂客任方,刺杀兖州从事卫羽,秉捕方系洛阳狱,正其罪。”④而单 匡“密令(任)方等得突狱亡走。尚书召秉诘责……而秉竞坐输作左校,以久旱赦 出。”⑤ 东汉京城之内除洛阳狱外,是否另有一座由河南尹直辖的“河南狱”,这是 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学术界的流行观点认为,汉代监狱是按照郡县两级机构分 别设置,郡有郡狱,县有县狱。⑥这种看法可以追溯到清代,纪昀等人曾根据《资 治通鉴》卷 83 晋惠帝永康元年(300)正月条的记载,推论东汉京城应分别设有河 南(郡)狱和洛阳(县)狱,由河南尹与洛阳令各自管辖。见《钦定历代职官表》卷 32《顺天府表》: 谨案晋依汉魏之制,置河南尹、洛阳令于都城。按之职制,自当以郡统 县。然观《资治通鉴》载惠帝废愍怀太子,故臣冒禁拜辞,司隶校尉满奋收 缚送狱,河南尹乐广即便解遣,而系洛阳狱者犹未释,都官从事孙琰说贾谧 令释之。胡三省注曰:“付郡者,河南尹得解遣之;系洛阳狱者,尹不得与, 故未释。”据此,则河南、洛阳各有狱,其在洛阳者,皆令自决遣,并不关 白于尹。疑当时洛阳实主诏狱,故其权独重也。(第 610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后汉书·郡国志一》,“河南尹”条,第 3389 页。 ②参见《后汉书》卷 25《鲁恭传》及注,第 874—875 页。 ③《后汉书》卷 5《安帝纪》,第 210 页;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3 册, 第 1175 页。 ④彭大翼:《山堂肆考》卷 64《京兆尹》“捕击任方”条,四库全书本,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975 册,第 256 页。 ⑤《后汉书》卷 54《杨秉传》,第 1771 页。 ⑥参见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 2 卷《战国秦汉》,第 639—640 页。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第 261 页。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狱考》中亦举《汉书·酷吏·义纵传》所言“定襄狱” 为例,指出郡自有狱。又在同书《汉律摭遗》卷 6 中说:“东京之洛阳狱,即西 京之长安狱也”。认为两者性质相同,而西汉长安令的上级京兆尹在其府内另有 监狱。据《汉书》卷 76《张敞传》所载,张敞曾令部下收捕属吏絮舜入狱,并 将其处死。沈家本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当是京兆尹之狱。赵广汉为京兆尹, 亦有捕治送狱之事,见《广汉传》,此京兆自有狱之证。三辅职同,京兆尹有狱, 左冯翊、右扶风亦必各有狱矣。”又云:“东京之河南府与西京之三辅同,自有 狱。”①但是,明确记载东汉有“河南狱”的史料仅见《华阳国志》卷 10 中《先 贤士女总赞》(中)“广汉士女”条: 宁叔,字茂泰,广汉人,与友人张昌共受业太学。昌为河南大豪吕条所 杀,叔杀条,自拘河南狱。顺帝义而赦之。② 据此,对东汉河南郡与洛阳县分别置狱之说,笔者尚存几点疑问,提出与诸师友 行探讨。 首先,为什么记述东汉故事的诸家正史著作,如范哗《后汉书》、袁宏《后 汉纪》,以及八家《后汉书》等,关于洛阳狱记载甚众,却未尝提到当时还有“河 南狱”。其次,史籍记载两汉郡太守所直辖的监狱,以郡名为名称者甚少,但是 以其郡治所在之县为名称者较多,略举东汉数例如下。司马彪《续汉书》曰:“史 弼迁河东太守,断绝书属。中常侍侯览遣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弼大怒, 乃付安邑狱,拷杀之。”谢承《后汉书》曰:“桥玄迁齐国相。郡有孝子为父报 仇,系临淄狱。玄愍其至孝,欲上谳减罪。”③《后汉书》卷 30 下《襄楷传》 注引谢承《后汉书》:“成瑨字幼平,弘农人。迁南阳太守,时桓帝美人外亲张 子禁怙恃荣贵,不畏法网,瑨与功曹岑眰捕子禁付宛狱,笞杀之。”(第 1077 页)《后汉书·百官志三》注引《决录注》:“(丁邯)迁汉中太守,妻弟为公孙 述将,收妻送南郑狱,免冠徒跣自陈。诏曰:‘汉中太守妻乃系南郑狱,谁当搔 其背垢者?悬牛头,卖马脯,盗跖行,孔子语。以邯服罪,且邯一妻,冠履勿谢’。” (第 3599 页) 汉代郡府直辖的监狱多以县名称呼,这种看起来矛盾的现象应该如何解释, 1997 年在江苏连云港出土的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为回答这个疑问提供了 资料依据。记载表明,西汉后期东海郡府不置监狱,其所辖诸县都有监狱,簿中 太守属下吏员 27 人、都尉吏员 12 人,皆不置狱吏;而治下 38 县之属吏职 务与监狱相关者,有狱史与牢监,狱史各县人数多者为 2 人,少者为 1 人,有一 县不置,最多为郡治所在的郯县,共 5 人。牢监除五县不置外,其他各县皆置 1 人。廖伯源先生据此论述道: 郯县属吏不但狱史人数为各县之最,郯县之吏员尚有“狱丞一人,秩二 百石”(796),盖朝廷命官,且东海郡 38 县中,仅郯县有狱丞。《汉书·地 理志》:东海郡之首书县为郯县(28 上/1588),乃郡太守治所所在。各县之 重案尚须呈报郡府,郡府或案验重审,为提问嫌犯方便,于郯置较大之监狱。 然郯狱丞为郯县之官员,非郡吏,郯狱丞管理之监狱属郯县,郡府不设监狱。 此亦秦及汉初郡县之行政重心在县不在郡之证据。④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3 册,第 1488—1489 页。 ②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卷 10 中《先贤士女总赞》(中)“广 汉士女”,成都:巴蜀书社,1984 年,第 761 页。 ③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年, 下册,第 460 页;上册,第 79 页。 ④廖伯源:《简牍与制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64 —65 页。 《东海郡吏员簿》的发现,可以合理解释汉代“郡狱”多以县名称呼的矛盾现象, 它表明两汉郡县分别置狱的传统观点可能存在错误。结合各种史料来看,笔者认 为汉代郡府虽然有直接逮捕审判案犯的职能,却不单独置狱;在通常情况下,所 谓“郡狱”应该是附于郡治所在之县的监狱。郡府和该县分别拘捕的人犯关押在 同一所监狱之内(或许分设牢房),所以郡治所在的县狱一般规模较大,狱吏较多, 主管官吏为“狱丞”,秩位也高于普通县狱的“牢监”和“狱史”。郡府尽管不 承担此类牢狱的具体管理事务,但也派遣属吏进驻其内,代表上司施行监察。如 《汉书》卷 76《王尊传》曰:“给事太守府,问诏书行事,尊无不对。太守奇 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颜师古注:“署为守属,令监狱主囚也。”(第 3226—3227 页)东汉河南郡的监狱设置,应与《东海郡吏员簿》记载的情况相似, 即郡府不另设监狱,京城之内的地方监狱只有洛阳县寺中的洛阳狱这一座,郡府 与县廷收捕的罪犯皆由这所监狱的狱吏、狱卒管辖。河南尹和洛阳令各在自己的 管辖范围内立案并拘捕罪犯,分别进行审讯和处置。如前述梁不疑对宦官子弟的 收捕与放纵,还有《后汉书》卷 77《酷吏传》所载董宣、周纡等人捕杀贵戚不 法奴客之事,都可以作为例证。 能够支持笔者此说的还有以下论据,现存史籍记载和学术界的有关研究表 明,两汉政府在县级行政机构里设有负责管理监狱的狱吏,如狱丞、狱史、牢监 等;而郡太守的僚属中却没有发现负有这类职能的掾吏,只有担任缉捕、审讯任 务的贼曹、决曹,①所反映应该是当时郡府不设狱,而县置监狱情况。另据《后 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记载,东汉河南尹与洛阳令的僚属设置情况也是 如此。河南尹员吏 927 人,其中只有负责调查审讯的“案狱仁恕三人”,并无监 管囚犯的狱吏。而洛阳令员吏 796 人,其中“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也表明 河南郡不单独设狱,而洛阳县置有大狱,故有狱史多名。 由于这种监狱同时隶属于太守和县令,里面关押着郡县两级司法机构收捕的 人犯,因此既可以用县名来称呼它,亦可以用郡名来表示。不过,它毕竟是设置 在县令官寺之内,所以习惯上冠以县名者居多。前引史书中提到的汉代“郡狱”, 如“定襄狱”、“河南狱”,以及西汉京兆尹下令囚禁犯人之狱,很可能与尹湾 汉简所反映东海郡监狱设置的情况相似,实际上也是处于郡治所在之县狱内,而 并非由郡府另外设狱。 汉代郡国不单独置狱的另一个例证,就是有时因为地方政区建制发生变更, 所谓“郡(国)狱”附设于守相治所以外之其他县狱。例如《后汉书》卷 44《张 禹传》载其任下邳相,“功曹史戴闰,故太尉掾也,权动郡内。有小谴,禹令自 致徐狱,然后正其法。自长史以下,莫不震肃。”李贤注日:“徐,县名也。《东 观记》曰:‘闰当从行县,从书佐假车马什物。禹闻知,令直符责问,闰具以实 对。禹以宰士惶恐首实,令自致徐狱’也。”(第 1498 页)徐县为西汉及东汉初 年临淮郡治所在地,其狱兼为“郡狱”。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 72 年)以旧东海 郡之下邳数县为王国,封皇子刘衍。《后汉书》卷 50《孝明八王·下邳惠王衍 传》载建初四年(公元 79 年),又“以临淮郡及九江之钟离、当涂、东城、历阳、 全椒合十七县益下邳国。”(第 1674 页)从前引《张禹传》所载情况来看,下邳 国扩疆后,其“郡(国)狱”并未设在国相治所的下邳县,而是置于徐县监狱。该 狱虽然距离下邳较远,但它原是临淮郡治的县狱,规模应较下邳县狱为大,能够 安置更多的囚犯,而且地点在该国境内居中,交通便利,所以仍被兼作“郡(国) 狱”,张禹因此将位居郡吏之首的功曹遣往该狱受审。如果郡国单独置狱,那么 应该设在守相治所的官署附近,张禹就没有必要舍近求远,让功曹前往徐县听候 处治。这条史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时郡国不另置狱,而是利用辖区之内条件最 适合的属县监狱。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 2 章 (3)“郡国属吏”、第 5 章(3)“县属吏”,台北: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97 年, 第 108—146、221—237 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 2 编,第 2 章第 4 节“郡属吏”、第 3 章第 1 节“县廷官吏”,济南:齐鲁书社, 1985 年,第 92—147、170—183 页。 (三)司隶校尉与洛阳狱 东汉的司隶校尉对洛阳狱也拥有管辖权力,《汉书》卷 19 上《百官公卿表 上》载此官初设于武帝征和四年(前 89 年),“持节,从中都官徒千二百人,捕 巫蛊,督大奸猾。”(第 737 页)后被罢兵,去节,一度废置。但在东汉时期,司 隶校尉的地位获得显著提高,廷议时座次在九卿之上,并设有专席,“每会,后 到先去。”从其职权来看,负责的监察范围极广,既针对朝中公卿百僚,又包括 畿内河南、河内、右扶风、左冯翊、京兆、河东、弘农七郡,相当于一州之域, 亦称“司州”。蔡质《汉仪》言其“职在典京师,外部诸郡,无所不纠。”①其 次,东汉司隶校尉的职责又类似各州刺史,既不仅限于监察,也兼理地方庶务。 《后汉书·百官志四》载其属下有十二从事史,分管辖区内的监察、选举、经济 及军事等政务。再次,司隶校尉掌握京师地区的最高治安权力,有权纠举逮捕辖 区之内的巨奸大恶和违法官员;拘捕任务由其属下的都官从事(又称洛阳都官) 负责,《通典》卷 32《司隶校尉》言都官从事史“至为雄剧,主察百官之犯法 者”。②他们收捕罪犯之事例,可见《后汉书》卷 30 下《郎*[岂+页]传》:“立 春以来,未见朝廷赏录有功,表显有德,存问孤寡,赈恤贫弱,而但见洛阳都官 奔车东西,收系纤介,牢狱充盈。”(第 1074 页)卷 63《杜乔传》:“乔故掾陈 留杨匡闻之,号泣星行到洛阳,乃著故赤帻,托为夏门亭吏,守卫尸丧,驱护蝇 虫,积十二日,都官从事执之以闻。”(第 2094 页)卷 77《酷吏阳球传》:“球 既诛甫,复欲以次表曹节等,乃敕中都官从事曰:‘且先去大猾,当次案豪右。’ 权门闻之,莫不屏气。”(第 2500 页) 京师地区的司法治安和监察事务,按照常制来说,中央有执金吾、卫尉和御 史台、廷尉等部门负责,地方上则由郡县长官分别管辖。但是皇帝深居禁中,对 外臣存有疑心,因此特设司隶校尉一职,由其亲信出任,专办重案要案,以便直 接控制。正由于这一缘故,司隶校尉具有代表皇帝执行公务的特殊身份,能够行 使专断之权,被称为“使者”、“使臣”,如《后汉书·百官志四》注引蔡质《汉 仪》言司隶校尉“入宫,开中道,称使者。”(第 3614 页)又,《后汉书》卷 45 《张酺传》李贤注:“司隶校尉督大奸猾,无所不察,故曰使臣也。”(第 1533 页) 司隶校尉虽然开府理事,但是其官署之内并未设置监狱,其所逮捕的人犯也 是投入洛阳狱。如《后汉书》卷 30 下《襄楷传》载尚书劾奏襄楷“伪托神灵, 造合私意,诬上罔事。请下司隶,正楷罪法,收送洛阳狱”。(第 1083 页)卷 67 《党锢列传》载李膺搜捕逃犯张朔后,“付洛阳狱”。(第 2194 页)卷 77《酷吏 传》载阳球迁司隶校尉,即劾奏王甫、段颎,“于是悉收甫、颎等送洛阳狱”。 (第 2499 页)司隶校尉对洛阳狱也负有重要责任,如果监狱的管理出现重大过失, 或是洛阳令在治安方面犯有罪愆,司隶校尉和河南尹作为上司也要受到牵连,朝 廷除对洛阳令治罪外,还要给予这两位官员惩处。例如,《后汉书》卷 77《酷 吏传》载周纡任洛阳令夜巡时,辱骂犯禁的外戚窦笃,“笃以表闻,诏召司隶校 尉、河南尹诣尚书谴问”。周纡后任司隶校尉,“(永元)六年夏旱,车驾自幸洛 阳(寺)录囚徒,二人被掠生虫,坐左转骑都尉。”(第 2495—2496 页)卷 4《和 帝纪》亦载其事,“(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 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第 179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后汉书·百官志四》注引蔡质《汉仪》,第 3614 页。 ②杜佑:《通典》卷 32《司隶校尉》,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 882 页。 如上所述,东汉的司隶校尉、河南尹和洛阳令都对洛阳狱和京师治安拥有管 辖权力,分别代表司州和郡、县的司法机构,各自行使职权,负有连带责任关系。 京师如果发生重大案件,经常是三位官员同时出动办案,而以职位最高的司隶校 尉为首。例如,寇荣以擅去边郡获罪,桓帝下诏缉捕,“司隶校尉应奉、河南尹 何豹、洛阳令袁腾并驱争先,若赴仇敌,罚及死没,髡剔坟墓,但未掘圹出尸, 剖棺露胔耳。”①故太尉桥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 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 ②不过,若是隐蔽操作的案件侦破或突击逮捕行动,皇帝往往责成司隶校尉单独 办理。例如,《后汉书》卷 45《周荣附景传》注引蔡质《汉仪》曰:“延熹中, 京师游侠有盗发顺帝陵,卖御物于市,市长追捕不得。周景以尺一诏召司隶校尉 左雄诣台对诘,雄伏于廷答对,景使虎贲左骏顿头,血出覆面,与三日期,贼便 擒也。”(第 1539 页)卷 7《桓帝纪》载延熹二年(159),“大将军梁冀谋为乱。 八月丁丑,帝御前殿,诏司隶校尉张彪将兵围冀第,收大将军印绶,冀与妻皆自 杀。”(第 304—305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后汉书》卷 16《寇恂附荣传》,第 629 页。 ②《后汉书》卷 51《桥玄传》,第 1696 页。 二 洛阳狱的“诏狱”性质 洛阳狱虽然设在当地县令官寺之内,受郡县行政长官统辖,但是与地方监狱 相比,最明显的差异就是洛阳狱属于“诏狱”,而其他郡县监狱则不具备这种性 质。何谓“诏狱”,在汉代习惯用语中,“狱”有二义,其一为案件,如《汉书》 卷 23《刑法志》载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悬)石之一。” (第 1096 页)其二为监狱,如史籍中的“长安狱”、“洛阳狱”等。与此相关, “诏狱”之名亦有以下两种含义。 一是皇帝下诏批准办理的重大案件。如《汉书》卷 36《楚元王附刘德传》: “昭帝初,为宗正丞,杂治刘泽诏狱。”(第 1927 页)卷 53《景十三王传》载江 都王建日:“我为王,诏狱岁至,生又无欢怡日,壮士不坐死,欲为人所不能为 耳。”(第 2417 页)《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左平一人”条本注曰:“掌平 决诏狱。”(第 3582 页)拘捕或通缉此类案犯的诏书中写出犯人的姓名,称为“诏 所名捕”,居延汉简中屡见此类简文,③或简称为“名捕”。与“诏狱”相对的 名词则是“庶狱”,即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参见《后汉书》卷 6《顺帝纪》 永建四年(129)正月丙寅诏曰:“朕托王公之上,涉道日寡,政失厥中,阴阳气 隔,寇盗肆暴,庶狱弥繁,忧悴永叹,痰如疾首。”(第 255 页)又,卷 46《陈 宠传》:“周公作戒,‘勿误庶狱’。”李贤注:“《尚书·立政》之辞也。言 文子文孙,从今以往,惟以正道理众狱,勿误也。”(第 1549—1550 页)二是奉 诏关押要犯之监狱,这类罪犯往往涉及谋反、祝诅、巨赃、危害社稷等重大案件, 由皇帝亲自下诏责令逮捕审理。另有一些案件可能并不严重,但是罪犯属于统治 阶级的上层人物,如贵族官僚等,身份比较特殊。按照东汉时期法律制度,“吏 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这些人如果犯罪,有司必须先向朝 廷上奏,待皇帝下诏批准后才能立案查讯。这是“诏狱”收审罪犯的必要程序, 否则属于违法,当事者要受到惩处。如太尉庞参夫人“疾前妻子,投于井而杀之。 参素与洛阳令祝良不平,良闻之,率吏卒入太尉府案实其事,乃上参罪,遂因灾 异策免。有司以良不先闻奏,辄折辱宰相,坐系诏狱。”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参见大庭惰:《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第 132—135 页。 ④分见《后汉书》卷 1 上《光武帝纪》,第 35 页;卷 51《庞参传》,第 1691 页。 囚禁奉诏收捕之案犯的监狱即称“诏狱”,表明在汉朝监狱体系中的等级地 位较高,居郡县普通监狱之上。东汉京师各政府机构设置的监狱统称为“中都官 狱”,①即属于“诏狱”。史书所载有廷尉狱,亦称“廷尉诏狱”,见《后汉书》 卷 30 下《襄楷传》、卷 64《史弼传》等。有后宫掖庭狱,见《后汉书》卷 10 上《和帝阴皇后纪》,亦曰“掖庭诏狱”。②有暴室狱,亦作“暴室诏狱”。③ 西汉曾有若卢狱,东汉和帝永元九年复置,④《汉书》卷 19 上《百官公卿表上》 注引服虔曰:“若卢,诏狱也。”桓帝时设黄门北寺狱,亦称“北寺诏狱”,见 《后汉书》卷 50《孝明八王·陈愍王宠传》。还有都内狱,见《后汉书》卷 69 《窦武传》,⑤具体情况不详。 洛阳狱也属于“诏狱”,收押朝廷下诏收捕的犯人。《后汉书·百官志二》 “廷尉”条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各令长名。世祖中兴 皆省,唯廷尉及雒阳有诏狱。”(第 3582 页)即廷尉狱和洛阳狱,后者亦称“洛 阳诏狱”。如顺帝时宋光被捕入狱之事,《后汉书》卷 48《霍谞传》载:“有 人诬谞舅宋光于大将军梁商者,以为妄刊章文,坐系洛阳诏狱,掠考困极。”(第 1615 页)袁宏《后汉纪》卷 18“顺帝阳嘉四年四月”条则记载为:“时魏郡霍谓 舅宋光为人所诬引刊定诏书,系洛阳狱,考讯楚毒。”⑥又,灵帝时蔡邕入狱一 案,《后汉书》巷 60 下《蔡邕传》曰:“于是下邕、质于洛阳狱,劾以仇怨奉 公,议害大臣,大不敬,弃市。”李贤注引《蔡邕集》则曰:“光和元年,都官 从事张恕以辛卯诏书,收邕送雒阳诏狱。”(第 2002—2003 页)另,《后汉书》 卷 77《酷吏阳球传》载其光和二年任司隶校尉,“于是悉收(王)甫、(段)颎等 送洛阳狱”。(第 2499 页)《后汉书》则曰:“(王)甫时休下在舍,(阳球)悉表 甫罪,奔车收送洛阳诏狱,自临拷之。”⑦可见“洛阳狱”和“洛阳诏狱”这两 个狱名在当时能够互相通用,所表示的应是同一座监狱。 王先谦《汉书补注》卷 53 引周寿昌曰:“凡遣官治狱谓之诏狱,谓奉诏治 狱也。”⑧是说“诏狱”犯人往往由皇帝特遣官员审理,或称“治狱使者”,见 《汉书》卷 97 上《外戚卫太子史良娣传》;“治事使者”,见《汉书》卷 88《儒 林王式传》。廖伯源先生曾云:“召犯官诣廷尉诏狱,其例在两汉书中多见…… 既称诏狱,当遣使者主审,廷尉并不必然为审判官。若诏不指定由廷尉治狱,廷 尉不得预其事。”⑨前文已述,洛阳狱三位主管官员当中,司隶校尉具有“使者” 身份,在得到诏令的情况下可以审理和监管“诏狱”案犯。但有时皇帝亦会派遣 使者进驻洛阳狱,主持某些特殊案件的审讯和监禁事务。例如《后汉书》卷 81 《独行陆续传》载永平年间,会稽太守尹兴属吏陆续等人因受楚王英谋逆案牵连, “诣洛阳诏狱就考”,续母至京无法探监: 但作馈食,付门卒以进之。续虽见考苦毒,而辞色慷慨,未尝易客,唯 对食悲泣,不能自胜。使者怪而问其故。续曰:“母来不得相见,故泣耳。” 使者大怒,以为门卒通传意气,召将案之。续曰:“因食饷羹,识母所自调 和,故知来耳,非人告也。”……使者问诸谒舍,续母果来,于是阴嘉之, 上书说续行状。帝即赦兴等事,还乡里。(第 2682—2683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见《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诏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 “中都官谓京师诸官府也。”(第 39 页) ②《汉书》卷 77《刘辅传》注引《汉书旧仪》,第 3252 页。 ③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册,第 325 页。 ④《后汉书》卷 4《和帝纪》永元九年十二月“己丑,复置若卢狱官”。(第 184 页) ⑤分见《汉书》卷 19 上《百官公卿表上》,第 732 页;《后汉书》卷 50《孝 明八王·陈愍王宠传》,第 1669 页;卷 69《窦武传》,第 2240 页。 ⑥袁宏《后汉纪》卷 18 顺帝阳嘉四年四月条,《两汉纪》(下册),第 358 页。 ⑦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下册,第 486 页。 ⑧王先谦:《汉书补注》卷 53《景十三王传》,北京:中华书局,1983 年, 第 1125 页。 ⑨廖伯源:《使者与官制演变》,台北:文津出版社,2006 年,第 19 页。 此案是少有的“大狱”,“连年不断,囚相证引,坐系者甚众。”①牵连入狱者 甚多,故朝廷派驻洛阳狱的使者不止一人。《后汉书》卷 41《寒朗传》亦载: “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等,辞连及隧乡 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 专为忠、平所诬。”明帝召寒朗讯问,“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后平、 忠死狱中,朗乃自系。会赦,免官。”(第 1417—1418 页)以上二例,可见狱中 此类案件的涉嫌人犯皆由使者审讯监护。使者有权调查处罚狱内吏卒在管理上的 失误,其奏状能够影响皇帝的最终判决,并对各种事故(如犯人意外死亡等)负责, 而洛阳狱的常设官员则不能主持这一案件的审理。 从东汉洛阳诏狱的设置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从制度渊源 来说,洛阳狱的前身是西汉京师的长安狱,但当时长安狱只是一座地方监狱,不 属于“诏狱”。西汉首都的诏狱是廷尉狱和“中都官狱”,如《史记》卷 122《酷 吏列传》所言:“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②后 者是在中央九卿所辖各种官署之内建立的诏狱,《汉书》卷 45《伍被传》载: “又伪为左右都司空上林中都官诏狱书,逮诸侯太子幸臣。”颜师古注:“中都 官,京师诸官府。”(第 2174—2175 页)而京兆尹与长安令所辖监狱,通常只收 审畿内郡县的普通刑事、民事罪犯,如窃贼、豪强、违法属吏等等,并不拘押诏 令收捕的案犯及朝廷命官。据《汉书》卷 71《隽不疑传》记载,始元五年(前 82 年)有人冒充卫太子诣北阙,京兆尹隽不疑“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 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 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廷尉) 诏狱。”(第 3037 页)这就是因为京兆尹所辖监狱并非“诏狱”,不具备囚禁审 讯此类重要罪犯的资格,必须移交给廷尉诏狱监押审理。所以沈家本在《历代刑 法考·狱考》中认为西汉京师地方监狱不属于“中都官”的诏狱系统。如《汉书》 卷 76《张敞传》提到收其属吏絮舜系狱之事,沈氏按:“敞时为京兆尹,此狱 当为京兆之狱,不在中都官狱之数。”又《汉书》卷 90《尹赏传》载其出任长 安令,“赏至,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 为‘虎穴’。”沈氏按:“此长安县狱也,当亦不在中都官狱之数。三辅与中都 官,史每分别言之,如中都官徒、三辅徒不相混也。”③ 沈家本此说甚为精辟,但需要补充的是,史载西汉皇帝诏令内除中都官徒、 三辅徒、郡国徒之外,还有“太常徒”,即太常卿属下诸陵县狱所囚之服刑罪犯, 可见当时全国的监狱组织划为四个分支系统。西汉成帝时改制,太常只管理宗庙 祭祀等事务,诸陵县划归三辅管理。这样就压缩为中都官狱、三辅狱和郡国狱三 个分支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在位时仍然按照这种方法来划分监 狱体系。参见《后汉书》卷 1《光武帝纪》建武五年(公元 29 年)五月丙子诏: “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第 39 页)“(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 一切勿案其罪。”(第 51 页)明帝时将三辅划入“郡国”范围,此后各位皇帝的 诏书中只提到“中都官”和“郡国”两类监狱系统,前者是诏狱,后者则是普通 监狱,而洛阳狱被纳入中都官狱,属于“诏狱”系统,其地位和性质与西汉的长 安狱相比发生了根本变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后汉书》卷 10 上《明德马皇后纪》,第 410 页。 ②《史记》卷 122《酷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第 3153 页。 ③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3 册,第 1171 页。 其次,东汉诏狱皆在京师,不闻郡国有诏狱,而西汉时期却并非如此。当时 郡国发生的重大案件,朝廷下诏责办之后,涉案的主犯通常要押送到京师长安来 受审。如高帝九年(前 198 年)下令捕赵王及群臣反者,“是时汉下诏书:‘赵有 敢随王者罪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 长安。”①文帝十三年(前 167 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 ②但是关东和关中距离太远,又有山水之阻,往来不便。为了迅速办案,以避免 耽误时间或是在押解途中发生意外,朝廷在关东地区的几个郡治也设置“诏狱”, 将当地的一些涉嫌案犯就近拘捕入狱,再派遣使臣前往审理。如《汉书》卷 97 下《外戚传下》载:“(中郎谒者张由)因诬言中山太后祝诅上及太后。太后即傅 昭仪也,素常怨冯太后,因是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 百余人,分系洛阳、魏郡、钜鹿。”(第 4006 页)这三个郡的治所在西汉中后期 皆设有“诏狱”,参见《汉书》卷 53《景十三王传》:“久之,(赵)太子丹与 其女弟及同产姊奸。江充告丹淫乱,又使人椎埋攻剽,为奸甚众。武帝遣使者发 吏卒捕丹,下魏郡诏狱,治罪至死。”(第 2421 页)“本始三年,相、内史奏状, 具言赦前所犯。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钜鹿诏狱,奏请 逮捕(广川王)去及后昭信。”(第 2432 页)“洛阳诏狱”则参见《汉书》卷 45《息 夫躬传》:“上遣侍御史、廷尉监逮躬,系雒阳诏狱。”(第 2187 页)又见卷 93 《淳于长传》:“上愈疑其有大奸,遂逮长系洛阳诏狱穷治。”(第 3732 页) 东汉建立之初,取消魏郡、钜鹿等地诏狱,只在京师建立“廷尉诏狱”和“洛 阳诏狱”。究其原因,可能是都城移至洛阳,位居天下之中,关东各地押解要犯 进京的路程缩短,不必花费原来那么多时间。另外,在京师审理要案便于朝廷直 接控制,可以及时了解司法审讯的进展和下达指令。此后,郡县设置的监狱,平 常只关押普通案犯,若有“诏狱”案件,一般是将犯人逮捕后送交京师去审讯处 理。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东汉郡县监狱也关押审讯过皇帝下诏责办的重案 之人犯。例如,《后汉书》卷 45《袁安传》载永平十四年,楚郡曾收审过数百 家与原楚王刘英谋反案件牵连的犯人。如前文所述,楚王英案件的许多涉嫌人犯 被押送到首都,分别囚禁在廷尉诏狱和洛阳诏狱。但楚郡是案发地,牵涉的人众 数以千计,如果全部押解到京师,一来兴师动众,过于耗费劳务财力;二来洛阳 的两座诏狱也难以容纳,所以只得将重要案犯解送京城,其余人众就留在当地审 理。又,《后汉书》卷 67《党锢列传》载,“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 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诏司隶、益州槛车收鸾,送槐里狱掠杀之。” (第 2189 页)这实际是命令将曹鸾审讯后秘密处死,但既不便在当地执行,又没 有必要跋涉千里送到洛阳,于是采取押解到关中槐里狱处置的办法。此类案件都 是偶然出现的,朝廷遣官治狱也只是临时性的措施,所以这些地方监狱没有必要 改为常设的“诏狱”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史记》卷 104《田叔列传》,第 2776 页。 ②《汉书》卷 23《刑法志》,第 1097 页。 三 洛阳狱的主要特点 洛阳狱属于“诏狱”系统,但和京师的其他诏狱相比较,在机构设置、职能、 收容范围和规模等许多方面具有鲜明特征,值得关注。试析如下。 (一)管辖机构众多。能参与和控制司法审判的完整过程 在洛阳狱之外,京师其他诏狱的共同特点是常设管理部门的单一化。例如, 廷尉狱是由廷尉府来治理,若卢狱在少府属下的若卢官署,“有若卢狱令,主治 库兵将相大臣。”①黄门北寺狱设在北宫禁内的黄门官署,由宦官担任黄门令主 管。掖庭狱见《后汉书》卷 10 上《和帝阴皇后纪》,在后宫少府属下的掖庭官 署,长官为掖庭令。暴室是掖庭的分属部门,有丞,“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 此室也。”②若依据《汉书》卷 97 下《外戚传下》所载司隶解光奏书的内容来 看,这两所监狱皆由掖庭狱丞管辖,直接奉皇帝的密诏来处治人犯。上述诸座“诏 狱”的监管事务,或由监狱所在官署的长吏负责,如廷尉、黄门令;或由专设的 狱令、狱丞负责,如若卢狱令、掖庭狱丞,但都是只有一个常设管理机构,不像 洛阳狱由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分头治理,政出多门。 另外,上述京师诏狱官员的管辖范围比较狭窄,就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而言, 他们仅仅从事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并非介入每个环节。如廷尉负责对狱内案犯的 审讯和监护,却无权处治,只能提出拟判意见,请皇帝裁决。中都官诸狱令、狱 丞专管案犯的囚禁,审理工作则由皇帝派遣的使者来主持。上述监狱的官员及管 理机构大多没有掌握劾奏立案、逮捕以及对案犯实行终审判决与执行的权力(黄 门令只对本部门的违法宦官负有举奏和拘捕的职责)。而洛阳狱的情况则明显不 同,河南尹与洛阳令是京畿郡县的行政长官,司隶校尉监察七郡,“并领一州”, ③他们都要对各自辖区的治安状况负责,所以朝廷赋予的权力极重,在很多情况 下能够参与和控制案件的全部司法审判过程。例如,他们统领着武装吏卒、监狱 和府寺的列曹,除了少数“诏狱”案件之外,可以在管辖范围内(司州、郡、县) 自行决定起诉、立案,对犯人进行逮捕、审讯和判决。汉代地方长官在特殊情况 下拥有专断诛杀之权,“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④洛阳狱的三位主官也是如此。 像史籍所载洛阳令董宣捕杀湖阳公主家奴,⑤祝良杀中常侍樊丰之妻。⑥《后汉 纪》卷 20 质帝本初元年(146)载梁冀之妻孙寿妒恨美人友通期,“使其子河南尹 彻灭友氏家。”(第 390 页)卷 22 桓帝延熹九年曰:“李膺初为河南尹,收(阳翟 令张)舆考杀之。”又言:“河内张成,道术士也,知当大赦,使女杀人。李膺 为司隶,收成杀之。”(第 430 页) 综上,洛阳狱同时从属于司州、河南郡及洛阳县三级司法组织,还有皇帝派 遣的使者来监管和审讯“诏狱”案犯,其管理机构是京师诸座诏狱中最为复杂的。 司隶校尉、河南尹与洛阳令由于兼领监察或行政职务,负有治安责任,在各自管 辖范围内掌握广泛的司法权力,且能独断刑杀,这一权势也是其他诏狱官员所不 具备的。 (二)兼容“诏狱”与“庶狱”案犯 东汉中都官其他监狱所具有的另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诏狱”的性质单一, 不收容普通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罪犯,而是以特殊的犯罪群体为主要囚禁对象。一 般来说,廷尉狱专门收容朝内大臣和郡国守相,黄门北寺狱通常拘禁“党人”, 即反对宦官专权的官僚士大夫,掖庭狱收审有犯罪嫌疑的宫人,暴室狱则关押贬 斥的后妃及其亲属。若卢狱据前引《汉仪注》所载,也是以监禁将相大臣为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汉书》卷 19 上《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汉仪注》,第 732 页。 ②《后汉书》卷 10 下《桓帝邓皇后纪》注引《汉官仪》,第 445 页。 ③《后汉书·百官志四》,第 3613 页。 ④赵翼:《陔余丛考》卷 16,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289 页。 ⑤参见《后汉书》卷 77《酷吏董宣传》,第 2489—2490 页。 ⑥参见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下册,郑州,中州古籍出 版社,1987 年,第 710 页。 洛阳狱的情况则不同,由于其兼属司州和郡县,在接受“诏所名捕”的案犯 之外,还关押着大量民间平常案件的罪犯,即所谓涉及“庶狱”的犯人。这可以 从朝廷政要遇到旱灾时亲临洛阳狱“录囚”的措施当中反映出来。如永元六年七 月丁巳,和帝“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未及还宫而澍雨。”①沈家本按: “不幸廷尉而但幸洛阳寺,殆寻常狱讼皆归洛阳,不之廷尉也。”②《东观汉记》 曰:“永初二年三月,京师旱,至五月朔。(邓)太后幸雒阳寺,省庶狱,举冤囚。” ③这两条史料都反映出和帝与邓太后只是审查洛阳狱内的普通案卷,将有冤情的 犯人释放,而不包括罪行严重的“诏狱”案犯。 由于洛阳狱同时具备朝廷“诏狱”和司州郡县地方监狱的多种职能,所以拘 禁的罪犯相当复杂,上至贵戚高官,下至贩夫走卒,不像其他诏狱的囚犯那样集 中在某个特定的社会集团身上。洛阳狱的囚犯除了“编户齐民”,还有以下统治 阶层。 1.百官公卿与列侯。按照汉朝制度,百官公卿犯罪应由廷尉审理,通常被 拘禁在廷尉狱,称为“诣廷尉”或“下廷尉”,东汉通常也按这一司法程序处治。 但如上所述,由于洛阳狱也属于“诏狱”,司隶校尉拥有代表皇帝的“使者”身 份,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资格。蔡质《汉仪》言司隶校尉劾奏“封侯、外戚、三 公以下,无尊卑”。④例如,太尉庞参“以所举用忤帝旨,司隶承风案之”,被 免为庶人。虞诩任司隶校尉,“数月间,奏太傅冯石、太尉刘熹”。灵帝时太尉 段颎,“为司隶校尉阳球所见诬胁,一身既毙,而妻子远播”。司隶宣播“以灾 异奏免(太尉黄)琬、(司徒杨)彪等”。⑤司隶校尉也能奉诏拘捕审讯将相大臣, 《后汉书》记载曾在洛阳狱被囚的公卿有太尉段颎、卫尉蔡质、卫尉阳球、太傅 袁隗、太仆袁基等。⑥桓帝诛除梁冀时亦逮捕其宗亲人洛阳狱,其中担任朝廷要 职者甚多。⑦ 另外,东汉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长官——廷尉如果被控有罪,也要被送交洛 阳狱,由河南尹审理。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二》李贤注引《汉仪》: 正月旦,百官朝贺,光禄勋刘嘉、廷尉赵世各辞不能朝。高赐举奏:“皆 以被病笃困,空文武之位,阙上卿之赞,既无忠信断金之用,而有败礼伤化 之尤,不谨不敬!请廷尉治嘉罪,河南尹治世罪。”(第 3582—3583 页) 蔡质对此解释道:“议以世掌廷尉,故转属他官。”因为赵世先前担任过廷尉, 犯下罪愆后不便在原来的官署里囚禁受审,故采取回避措施,转到河南尹属下的 洛阳狱接受处治。洛阳狱关押列侯事例,可参见前述《后汉书》卷 41《寒朗传》 所载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受楚王英案件牵连入狱 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后汉书》卷 4《和帝纪》,第 179 页。 ②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 3 册,第 1174 页。 ③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第 205 页。 ④《后汉书·百官志四》注,第 3614 页。 ⑤分见《后汉书》卷 51《庞参传》,第 1691 页;卷 58《虞诩传》,第 1870 页;卷 78《宦者吕强传》,第 2531 页;卷 54《《杨彪传》,第 1787 页。 ⑥分见《后汉书》卷 77《酷吏阳球传》;卷 60 下《蔡邕传》;卷 74 上《袁 绍传》。 ⑦《后汉书》卷 34《梁冀传》:“悉收子河南尹胤、叔父屯骑校尉让,及亲 从卫尉淑、越骑校尉忠、长水校尉戟等。”(第 1186 页) 2.地方长吏。司隶校尉的监察职责相当于刺史,对三辅、三河、弘农七郡 的太守“以六条问事”。如有触犯相关法令者,即向朝廷劾奏,按照通例是征人 廷尉狱,和犯罪的郡国长吏相同。如《后汉书》卷 64《史弼传》载其任河东太 守,得罪权宦侯览,“遂诈作飞章下司隶,诬弼诽谤,槛车征……及下廷尉诏狱, 平原吏人奔走诣阙讼之。”(第 2111 页)不过遇到特殊案件,报奏皇帝批准,即 使是司州治外的郡国守相也有可能被收入洛阳狱,由司隶校尉审讯。如《后汉书》 卷 77《酷吏传》载权宦王甫之子王吉“以父秉权宠,年二十余,为沛相……及 阳球奏甫,乃就收执,死于洛阳狱。”(第 2501 页)若是治内的县级长吏违法乱 纪,司隶校尉则有权直接将其收捕,关进洛阳狱。《后汉书》卷 67《党锢列传》 载李膺“复拜司隶校尉。时张让弟朔为野王令,贪残无道……膺知其状,率将吏 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第 2194 页) 3.外戚。按东汉制度,后妃有罪要被贬人内宫的暴室狱。《后汉书·百官 志三》载掖庭令属下有暴室丞,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就此 室治;其皇后、贵人有罪,亦就此室。”(第 3595 页)有时他们的亲属也被拘禁 于此。如延熹八年(165)二月癸亥汉桓帝下诏废邓皇后,“(邓)统等亦系暴室, 免官爵,归本郡,财物没入县官”。①但是此类事例甚少。东汉自明帝以后,屡 次出现外戚把持朝政的局面。如章帝、和帝时之窦氏,安帝、顺帝之际的阎氏, 及顺帝至桓帝时的梁氏等。由于他们“专擅威柄,凶恣日积”,②皇帝若想翦除 其势力,需要精心策划,甚至冒险发动政变才能成功。这种行动往往离不开京师 治安官员的参与和支持,所以拘捕的外戚多被关进洛阳狱审讯。例如《后汉书》 卷 23《窦融传》载章帝免除窦穆兄弟官职,“令将家属归本郡,唯(窦)勋以沘 阳主婿留京师。穆坐赂遗小吏,郡捕系,与子宣俱死平陵狱,勋亦死洛阳狱。” (第 808—809 页)和帝逮捕窦宪兄弟,其宾客党羽亦在洛阳狱收审。可参见《后 汉书》卷 40 下《班固传》:“初,洛阳令种兢尝行,固奴干其车骑,吏椎呼之, 奴醉骂,兢大怒,畏宪不敢发,心衔之。及窦氏宾客皆逮考,兢因此捕系固,遂 死狱中。”(第 1386 页)刘保被宦官孙程等人拥立为帝,并收捕外戚阎氏亲属, “诏司隶校尉:‘准阎显、江京近亲当伏辜诛,其余务崇宽贷。’”③也反映出 他们被关在司隶属下的洛阳狱。桓帝与宦官单超等谋诛梁冀,曾遣“黄门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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