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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

2020-07-07 7页 doc 52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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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食品流通管理制度(本)1、食品质量承诺制度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食品存贮制度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食品进货查验制度6、食品退市制度7、食品卫生检查制度8、食品运输制度9、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10、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11、食品质量自查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示文本)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本单位购...
食品流通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流通(本)1、食品质量承诺制度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食品存贮制度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5、食品进货查验制度6、食品退市制度7、食品卫生检查制度8、食品运输制度9、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10、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11、食品质量自查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示文本)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本单位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可证、生产可证等),并按批次向供货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合法的票证,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单位向消费者承诺的容:   (一)不销售下列包装食品:   (1)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   (2)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3)无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式的;   (4)无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的;   (5)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的;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的。   (二)不销售无有效检验检疫证或者无有关合法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   第五条 本单位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单位进货时,经查验发现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应拒绝进货,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示文本)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存贮制度(示文本)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2、库房围保证无污染源。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存贮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示文本)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可证、卫生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示文本)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容。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食品退市制度(示文本)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问,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规定容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可证号、质量等级的;(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法和适宜人群的;(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仅是标示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第十条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退市管理制度》)食品卫生检查制度(示文本)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6、规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人的责任。 (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卫生检查管理制度》)食品运输制度(示文本)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运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示文本)一、超市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示文本)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市民消费安全,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合专职检查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捡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第三条:建立良好的企业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捡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等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查验等部门,加强抽捡、检验不合格,不允上柜销售。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了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查结果、食品安全有关,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保为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食品质量自查制度(示文本)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本单位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地或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 本单位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建立食品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市场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七条 经检测不合格食品,及时阻止进场销售。   第八条 本单位在建立自查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经检测一旦发现经营场所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或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本制度本仅作参考,食品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食品质量自查制度》)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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