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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

2021-10-21 4页 doc 28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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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职工,惩处违章肇事人员,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头等大事,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公司对子公司、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考核的重要条件,列入评选先进、提职、奖励等项考核中,具有否决权。第四条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或防止及挽救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第五条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章奖...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
安全生产奖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职工,惩处违章肇事人员,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头等大事,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高度重视。第三条安全生产是公司对子公司、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考核的重要条件,列入评选先进、提职、奖励等项考核中,具有否决权。第四条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或防止及挽救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第五条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章奖励第六条公司要在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5-20%,与公司安全处罚金额一并作为安全奖励基金。第七条公司安全专项罚款由安全办公室提出使用报总经理批准后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单立账户专款专用。第八条对于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或提出重大安全合理化建议,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经安全生产办公室调查情况属实,可由单位报请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给予立功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晋升、评先时优先考虑。第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安全专业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以及各部门有关人员,可参加年终安全评先,对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安全标兵的,由公司命名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表现突出的,或逐级由工会或有关专业部门推荐立功。第十条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部门、班组的,由公司命名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对避免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职工,由公司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第十二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被评为国家级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0000—100000元;被评为省级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000—50000元;被评为市级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被评为公司级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000—3000元;被评为公司级安全先进部门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公司级安全先进班组的一次性奖励500元。第四章惩处第十三条个人违章造成自身轻伤的,由单位通报批评,复工后停工三天以上进行安全学习,学习期间发生活费,扣发事故责任者工资的10%。当年不得评先、提职。同时,扣主任、副主任工资的10%,罚部门经理、副经理工资的10%。第十四条因违章造成他人轻伤或本人重伤的,扣发事故责任者工资的15%,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罚主任、副主任工资的15%,罚本部门经理、副经理工资的15%,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工资的15%。第十五条因违章造成他人重伤的,扣发责任者工资的20%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扣主任、副主任工资的20%,罚部门经理、副经理工资的20%,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工资的20%。第十六条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渎职造成他人死亡(1人/次)的,除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各级领导相应行政处分外,同时扣发主要责任者、主任、副主任、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工资的25%。第十七条发生死亡2人以上工伤事故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各级领导相应行政处分外,同时扣发主要责任者、主任、副主任、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当月工资。第十八条因违章造成多人轻伤或重大险肇事故的,对责任者按第十五条处罚。第十九条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的单位,按第十九条处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工亡事故的单位,按第十九条累加处罚。第二十条发生重大设备、重大交通、重大火灾事故,按第十六、十七条处罚。第二十一条对发生轻伤以上事故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第二十二条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伤事故、工亡事故的部门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对照有关条款加倍处罚。第二十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非生产部门出现工伤事故,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全办公室。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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