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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置规定.

2018-04-24 40页 ppt 481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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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天空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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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概念二、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50人自然人,法人(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3)股东出资方式(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一、概念二、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50人自然人,法人(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3)股东出资方式(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法规有较高限制的,从其规定.(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物: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权利.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能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章程应该载明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思考】甲、乙两人准备共出资5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丁共出资20万元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试分析两个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分别至少是多少?【解析】1、A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至少是3万元。由于5×20%=1万元,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因此,首次出资至少是3万元。2、B公司股东首次出资额至少是4万元,即20×20%=4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用货币估价以及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食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三、有限公司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基本情况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货币出资----存入公司银行帐户非货币出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过户手续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实,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由该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抽逃不等于不得转让.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1、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2、股东分红权一般地,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四、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可以列席董事会议。1、股东会全体股东构成,公司的权力机构.(1)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的形式1、定期会议2、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出(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议,一般地,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1)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组成3-13人组成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3)董事会召开董事长召集和支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董事会决议一人一票(5)经理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6)执行董事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担任公司经理.3、监事会(1)组成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2)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照公司法规定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督【思考】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共15家股东,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35万元且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A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经过几年运作,董事会提议将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00万元增加到15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9家股东赞成增资,其出资额合计为52万元;有6家股东反对,其出资额合计为48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执行。【问】试分析甲公司上述行为中有无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解析】(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A召集和主持不合法。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应由B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不合法。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虽然有9家股东赞成增多,但所代表的表决权只有60%,不够2/3。根据我国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925年列支敦土登首开以公司立法的形式承认一人公司设立和存续之先河,之后德国、日本、法国以及英美等两大法系下的多数国家,均陆续承认了设立后一人公司的存在。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适用法律不同<<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有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均可无任何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征求意见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作答复,予期不答复视为同意;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否则视为同意.法院强制转让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股东股权.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院通知之日起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欲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小思考】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七、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退出的两个条件:1、具备上述情形之一2、对股东会上述事项决议投了反对票(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1、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合理价格既满足股东的要求,保护要求退出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2、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八、国有独资公司一、概念: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的特定性和单一性;唯一出资人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3、股权的国有性4、治理机构的特殊性三、设立方式:1、直接投资设立;2、国有企业改建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通常,以下两类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一类是国家投资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主要有:(1)从事机密尖端技术研究、生产的企业;(2)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企业;(3)稀缺贵重金属企业;(4)造币企业。一类是是非竞争性和竞争性不强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主要有:(1)以生产军工产品为主的企业;(2)重要矿产资源企业;(3)承担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4)土地经营企业;(5)商业银行;(6)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7)经营管理重要基础设施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区别于一般有限公司的特殊之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执行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小思考】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2年内缴付100万,第3年内缴付剩余的80万.【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4)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分析】(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该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110万元,仅占注册资本的18.3%.(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该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合计340万元,占到注册资本的56.67%.【分析】(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一种形式,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4)甲、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除首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小思考】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思考】2006年3月1日,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准备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起草了公司章程。章程要点如下:(1)公司名称为:创意服装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首次出资5万元,其余资金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与2008年5月1日缴付。(3)甲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6万元;乙方以现金8万元出资;丙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作价12万元,信用作价4万元出资。(4)公司设立董事会,由2人组成。(5)公司设1名监事,由董事会成员兼任。(6)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试分析该章程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解析】(1)公司名称不规范,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2)注册资本30万元合法,但首次出资5万元不合法,低于注册资本的20%;出资期限规定不合法,其余出资超过了2年。(3)甲、乙的出资方式合法,但丙以信用作价出资不合法;货币出资额8万元低于了注册资本的30%。(4)董事会人事不合法,应为3~13人。(5)设1名监事合法,可以不设监事会,但由董事兼任监事不合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6)关于自由抽回投资的规定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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