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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法律意见书

2018-05-02 2页 doc 27KB 1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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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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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法律意见书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二〇一七年二月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法律意见书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二〇一七年二月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说明贵公司向我所提供了如下材料:1、《xxx企业重组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书》(以下称“计划书”);2、《xxx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协议(初稿)》(以下称“合伙协议初稿”);3、全部4名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贵公司承诺:1、贵公司提供之全部文件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是完全一致的、相同的;2、贵公司提供之全部文件内容是真实的;3、贵公司向我所陈述之有关情况是真实的;4、与贵公司提供之法律文件或事实陈述相反的事实及法律文件并不存在。同时,就本意见书的出具,本所说明如下:本所是依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仅就贵公司目前拟发行的基金产品,根据目前贵公司能够提供的资料和贵公司员工陈述出具合规法律意见。对于贵公司实际发行产品后的有关事项,我所不发表任何意见。正文《反馈意见》:请贵公司就拟发行产品的合规性进行阐释和说明,并请贵机构就上述情况撰写《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法律意见书》一并打包上传。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并结合贵公司向我所提交的上述文件及与贵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内容,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我所就贵公司拟发行的xx企业重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基金产品(以下称“基金”)的合规性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一、基金载体的1、组织形式计划书显示:本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无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结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基金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2、合伙人计划书显示:在本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为二人,普通合伙人为二人,均以货币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结论:基金的合伙人及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二、基金的募集(一)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的分析1、投资者对外投资资格根据计划书显示,本基金的投资者为xx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市风险管理有限公司、xx市HY资本管理有限公司、xx市DR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工商信息系统,该四家投资人均为存续有效的公司法人、注册资本分别为50亿元、20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且xx市HY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xxxx)。结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法人有对外投资的权利。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2、投资者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1)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根据计划书和合伙协议显示,两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12000万元、12000万元,两个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根据两普通合伙人提供的相应报表及资产证明,两普通合伙人的净资产均在1000万元以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结论:两有限合伙人出资和净资产均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定。两普通合伙人均为基金管理人,适用上述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特殊合格投资者。(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要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应体系。但本基金尚未实质开始实施,无从判别贵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应水平。结论:贵公司已经初步在制度层面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体系。但员工掌握操作不够成熟,内部培训尚未开展。3、关于基金募集方式的分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计划书显示:本基金采用自行募集的募集方式。经查阅相应资料文件和与募集人员沟通,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采用了定向私募的方式,经过多轮协商谈判确定了本基金的投资者。结论: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采用了私募形式且没有向不特定投资者募集、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等非法行为。募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三、基金的投资1、基金的投资方式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员工谈话内容,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收购不良债权,实质为债权受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的投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2、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应资料,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债权收购及处置收购xx地区标的债权,与xx政府形成合力,通过政银企联手,实现重点企业不良债权的分类集中处置,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优化当地金融生态环境。”结论:贵公司的投资范围属于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信贷资产”一项,符合法律规定。3、投资决策计划书和合伙协议显示: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的投资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合伙人各委派1名,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同意则为通过。结论:贵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基金的管理1、基金的日常经营决策管理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基金的决策管理采用了“合伙人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模式。DR公司作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符合。xx市HY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募集和筹措。结论:基金的管理符合《合伙企业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2、基金的合规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应公司制度,贵公司已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信息披露及报送体系。结论:贵公司已建立相应信息披露及报送制度。但由于目前基金位实质备案运行,无从判定贵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适当履行上述义务。五、基金的退出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将收购的债权通过打包再出售、追偿、债转股、公开拍卖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收。结论:贵公司的主要推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六、结论本基金在募集程序、基金架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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