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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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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法规分类号】020250010040115040 【标题】***审计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审计厅 【颁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省审计厅 【文号】*审责〔2006〕199号 【题注】 【正文】 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   《**省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省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法规分类号】020250010040115040 【标】***审计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审计厅 【颁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省审计厅 【文号】*审责〔2006〕199号 【题注】 【正文】 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   《**省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省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情况反馈给经济责任处。       **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以会计信息真实性为基础,摸清家底,弄清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从整体上把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通过审计或审计调查,重点揭露企业存在的重大会计信息失真、重大潜亏、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三)以提升审计成果为目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四)通过审计,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提供参考依据,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     第二章  审计立项与组织     第五条  审计项目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处会同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审计力量,合理安排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可以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时间     第七条  审计范围以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为主,原则上包括下属全部企业。根据其管辖范围和经济责任关联事项确定延伸审计范围,需要延伸审计的重点单位为:     (一)企业中从事核心业务的子公司;     (二)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公司;     (三)企业中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公司;     (四)企业资金结算中心、内部银行等内部金融机构;     (五)与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较多经济往来的子公司;     (六)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需要延伸检查的单位;     (七)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单位。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间范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任职或离任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以任职时间是否超过半年为准,超过半年的该会计年度应列入审计范围,否则只对有关事项进行追溯或延伸。     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审计组应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同时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已有的审计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章程、内部、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以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重要的经济、协议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纪要;     (四)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以及企业纠正情况;     (五)内部审计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必要时,可以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宣传规定、明确范围、提出要求。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书面材料应于审计进点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就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关的问题,与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采取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技术方法来收集审计证据。为了准确划分和客观评价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座谈、查账与调查相结合,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并在审计实施中注意到有机结合,提高效率,突出效果。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审计内容重点关注如下:     (一)目标责任制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查任期内公司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完成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核实本级党委、政府和国资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各项财经指标的完成情况,查清有无人为调节上报指标的问题。     (二)会计信息质量。审查企业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以损益的真实性为核心,揭示其会计信息质量状况。     (三) 资产质量方面。审查企业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并弄清不良资产总额,重点分析企业不良资产的结构及原因,是否造成损失浪费、潜在亏损等问题。     (四)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审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大额合同、大宗物资采购、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存在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重点揭示企业领导人员由于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     (五) 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审查是否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是否领取工资,有无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账外账”的情况;关注是否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否让亲友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查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物资公开竟价采购、存货验收、发放、保管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以及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及失误追究等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制度是否符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无制度之间相互抵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无制度形同虚设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缴交和使用情况。审查企业各项社保基金是否应缴尽缴,及时足额上缴;审查企业对国家环保政策的贯彻情况、环保资金的缴交使用情况,重大污染事故的成因、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对使用涉农资金的企业,还应审查企业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群众举报件的查处。如涉及到审计内容且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核实的,应当予以核实,有些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对在审计期间确实无法查清的,要说明原因,并将举报件送厅举报中心,按正常举报件处理。     (九)企业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其他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结论。涉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对原结果或结论作进一步审查核实或补充完善,并按关联性重新取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应及时以一定方式与委托部门沟通情况。     第六章  撰写和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小型业务审理会后,送被审计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征求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应以单位正式文书报送审计厅。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规定召开重大业务审理会。审计组应提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等有关文书进行审议,并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报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和结构附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所在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     第七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经济责任;     (二) 应当在审计内容范围内,并依据重要性原则;     (三)要依据审计事实和审计认定的数据以写实的方式进行;     (四)既要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的问题,也要反映其工作业绩,并避免相互矛盾;     (五)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不相关的不评价,与审计内容不相关的不评价, 与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不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围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效果的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其工作业绩。评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一些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在分析指标时,不但要同计划比,还要同任前比,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正确地反映出被审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状况,客观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以会计报表为基本内容,以会计要素为主线,以失真率为基本指标的评价体系,主要指标有资产失真率、负债失真率、权益失真率、利润失真率。     (二)资产质量。要以企业资产质量的“有效性、流动性、安全性”为,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来分析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质量的有效性主要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质量的流动性主要指标有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等;资产质量的安全性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评价被审计企业控制点是否健全、有效,控制目标是否完整,是否实现,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四)重大经济决策。要对决策程序和结果进行评价。对重大经济决策程序的评价,要把握的关键点是民主性、合规性,决策过程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策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多方案选优、是否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投资的存在性,要审查股权证明、合同等资料的完整性;对外担保有无签定了反担保协议;出借资金有无签定借款合同等约束性文件;大额采购合同的签定是否合法合规。     对重大经济决策结果的评价,要把握的关键点是科学性、效益性。投资项目是否按协议或合同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有无造成损失;通过对项目完成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经济效益相比较,评价投资项目是否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外借款是否如期还本付息;对外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采购的货物是否出现质量、价格问题。     (五)对审计发现的个人和所在企业的违纪违规问题,按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关联程度,评价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审计发现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附件:1.审计报告参考范本           2.审计结果报告参考范本   附件1:                       审计报告参考范本     (引言) 根据.. .. ..(审计依据),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我厅对你单位(或公司等) .. ..(提供资料的范围、审计内容、范围、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了审计.. .     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财务收支状况等财务收支规模、渠道、管理方式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你单位部分收入未按规定.. ..(查出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及依据)     (二).. .. ..     三、建议     (一).. .. ..     (二).. .. ...     ..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省审计厅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审计结果报告参考范本     根据XX(委托单位)委托及审计审计计划安排,我厅派出审计组,于XX年X月X日对XXX同志在XX年X月至XX年X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性质、编制情况,内部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个数、核算管理体制以及被审计者的任职期间经济目标等情况。)     二、审计评价     (内容主要包括:在审计涉及的范围内对被审计事项予以总体评价)     三、审计结果     (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方案所列全部审计范围内容的审计情况;2.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3.责任界定。)     四、审计建议     (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部分根据需要,对一些因时间、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审查清楚的问题加以说明。)                                                         **省审计厅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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