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分析ok

2010-03-17 4页 doc 22KB 71阅读

用户头像

is_843625

暂无简介

举报
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分析ok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分析 [案情]:    屈某43岁,系本市知一镇崇石村村民。2002年春购买了一台夏利轿车进行出租运营。为了便于经营,于同年夏天将家搬到城镇租房后住至今。2005年5月25日9时30分钟,驾驶黑B53158号213型吉普车的司机付某在密山市人民医院门前与正在行驶的屈某驾驶的黑CH7222夏利车及张某驾驶的黑C76385松花江面包车相撞,三台车同时损坏。屈某受重伤,驾驶213吉普车司机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
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分析ok
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 [案情]:    屈某43岁,系本市知一镇崇石村村民。2002年春购买了一台夏利轿车进行出租运营。为了便于经营,于同年夏天将家搬到城镇租房后住至今。2005年5月25日9时30分钟,驾驶黑B53158号213型吉普车的司机付某在密山市人民医院门前与正在行驶的屈某驾驶的黑CH7222夏利车及张某驾驶的黑C76385松花江面包车相撞,三台车同时损坏。屈某受重伤,驾驶213吉普车司机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付某系耿某雇用的司机,屈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付某系耿某雇用的司机,屈某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耿某承担原告住院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45,707.49元。庭审中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坚持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执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分歧]    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系农村户口,进城务工并没有改变其身份关系,应执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城镇居住多年,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应适用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赔偿标准,同时也明确了户籍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的原则。为我们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农民工进城务工发生损害,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也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基于户籍身份关系而产生。单纯按身份关系来确定赔偿标准,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就本案的原告而言,进城务工多年,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在城镇有居所。消费支出于城镇,完全符合城镇居民的消费特征,从生产和消费方式上已经等同城市居民。显然,按照身份关系来确定适用赔偿标准,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经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案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完全由市场决定。每个人只要他有能力、有意愿、社会有需求,便可随时随地更换工作地点和职业。他今年可以务农,明年可以务工,后年还可以经商办厂。身份关系应随着择业的变化而随之改变。既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动力来源,也是保障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机会均等的公平制度。 本案争议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2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1元,原告按城镇居民标准,伤残赔偿金8273元X20年X5级伤残的60%为99276元,而农村居民的标准只能赔偿38652元。城镇的赔偿标准高于农村的标准接近3倍。残疾赔偿金是定型化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告工作、消费在城市,用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其预期损失,使本来就贫困的农民工家庭雪上加霜。公平和正义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原告的损伤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叉赔偿应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规定了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其不同的赔偿标准对调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到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实际运行中赔偿制度在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就本案的交通事故而言,被告雇用的司机死亡按城镇标准赔偿(已另案处理),而本案的原告因系农村户籍,按农村标准赔偿,同一起事故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样的公民却形成了不同的待遇。虽然人生的价值受社会分工不同的制约,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但人的生命价值是相同的。 社会进步发展到今天,不应存在城镇居民优于农村民居民的等级观念。但在实践中则不然。特别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叉赔偿的案件尤为突出。例如农村居民致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时,要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赔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近3倍,农村居民就要负债赔偿,加剧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贫困。而城镇居民致农村居民损害赔偿时按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赔偿,城镇居民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就可以履行赔偿义务。 人身权利的保护差距之大,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公平。从而可以看出赔偿制度的缺陷,难以调整社会矛盾,不利于农村居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赔偿制度,城乡居民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使赔偿制趋向合理。(作者:边乃和 转自:东眼) PAGE 4
/
本文档为【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例分析ok】,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