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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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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奇虎360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http://bbs.360.cn/3229787/34981251.html?recommend=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第一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莘   第二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301室   法定...
奇虎360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奇虎360状告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的起诉书 http://bbs.360.cn/3229787/34981251.html?recommend=1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人:齐向东   第一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莘   第二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莘   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两被告在www.360.cn、其官方网站(www.rising.com.cn、www.rising.cn、www.rising-global.com),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佰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壹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包括木马检测、防御、查杀,以及病毒检测、防御、查杀等)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原告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被告也是专门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并共同运营网站:www.rising.com.cn(详见证据4),与原告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在原告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二被告捏造事实,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攻击。   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是向用户完全免费的电脑安全软件,均合法取得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详见证据5)与销售许可证,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据艾瑞市场调查数据,至2009年底,360安全卫士的市场份额已超过72.8%,用户也超过2.1亿(详见证据6)。尤其是360杀毒自去年10月正式发布以来,在几个月内即超越瑞星杀毒成为市场份额第一,而二被告的杀毒产品的市场份额与用户数却急剧下降,对此二被告怀恨在心。   2010年2月2日,两被告(以下简称"瑞星公司")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http://www.rising.com.cn/about/news/rising/2010-02-02/6617.html)上发布了标题为《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详见证据7)的文章,诬蔑说:"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瑞星公司更恐吓用户说:"奇虎给用户安装的后门程序可以用来读取系统文件、隐私信息。"并映射说:"我们真心的希望,原来制造流氓软件的公司,能够投身到安全行业中来,而不要试图用"免费的流氓软件",来侵犯用户隐私。"两被告在媒体上广泛传播上述文章,不断扩大对原告的损害(详见证据8)。   同时,瑞星公司在其客户端软件上,不时出现弹窗(详见证据9),传播说:"瑞星揭露免费安全软件黑幕"、"360安全卫士为用户装"后门",可能被黑客利用,面临极大风险。"等。   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对原告形象的严重诋毁;使广大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对该产品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其官方网站(www.rising.com.cn、www.rising-global.com、www.rising.cn)和www.360.cn、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赔偿1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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