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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010-03-25 17页 doc 73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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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在京公司: 为了加强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结合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企业职工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装备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在京公司: 为了加强对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结合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财务制度》、《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原《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或有关部门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 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并定期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经同级财务部门审核,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由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从地方划转回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滞纳金及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煤管局和直管局(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在财政部批准的总比例范围内分解下达。煤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由省局(公司)根据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比例分别核定,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提出,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比例,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部级统筹项目的平均水平统一确定。 各省(区)煤管局省级统筹项目的统筹调剂比例,由各省(区)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提出,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缴拨;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剂实行差额缴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收款凭证,按支出的第一顺序,逐月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收支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银行进帐通知单和收款凭证入帐。 第十七条 上缴调剂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缴纳的全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首先根据月调剂金上缴计划,将调剂金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规定全额支付离退休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开支,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直接或变相提取管理费。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离退休金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离退休金发放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抚恤救济费发放表、丧葬补助费发放表支付有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企业结余和个人帐户结余。企业应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条件好的单位可以略有结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备付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两个月备付金的数额,由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核定。 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应收款等。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应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应付款。应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应付款,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经常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 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省(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省(区)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分为三级,即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一级)、省煤管局社会保险机构(二级)和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级),直管矿务局是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直属的三级核算机构。矿区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会计核算。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如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402 利息收入 101 现 金 404 转移收入 102 银行存款 405 财政补贴收入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7 上级补助收入 104 应收款 408 下级上解收入 111 债券投资 409 其他收入 (二)负债类 431 离退休金支出 201 应付款 433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434 抚恤救济支出 (三)基金类 435 管理费用 301 基本养老基金 436 转移支出 437 补助下级支出 (四)收支类 438 上解上级支出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 439 其他支出 附注: 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基金各项支出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 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应收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应付款项。 评论:狮子山下 发表时间:2006-12-27 13:24:39 四、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煤炭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01 现 金 102 银行存款 四、收支类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01 经费收入 105 暂付款 402 利息收入 111 固定资产 404 上级补助收入 (二)负债类 407 其他收入 203 暂收款 411 人员经费支出 412 公用经费支出 (三)基金类 413 补助下级支出 301 经费结余 415 专项经费支出 302 固定资产基金 416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在银行的存款。 2、收到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3、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 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 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5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用专项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社保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社保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如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同时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 存款”科目;如为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其转让收入和清理费用及清理变价收入等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收列支,发生的转让收入和清理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支出,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203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表。 第301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帐户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专项经费 支出”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经费结余。 第302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401号科目 经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从所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经费收入或财政按预算拨入的经费。 2、按规定从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预算拨入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经费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计息通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社保机构补助的经费。 2、收到上级社保机构下拨的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等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人员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个人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 2、发生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费用等项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公用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项开支。 2、发生各项公务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给予所属机构的经费补助。 2、拨给下级社保机构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所属社保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 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 2、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或进行工程建设等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开支,如罚款等。 2、发生费用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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