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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凌迟看中国古代的死刑

2010-03-31 5页 doc 37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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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凌迟看中国古代的死刑从凌迟看中国古代的死刑 中国刑法学2003 张涛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死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花样翻新,且执行的时间和场所也多有讲究。其中,最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应属凌迟了。一般的说,中国人的性格是比较柔和,不偏激,与人为善的,为什么在死刑问题上有却表现地比较缺少同情心,这可以从儒、法两家的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来看。儒、法两家在死刑问题上的思想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中国古代的死刑的各个制度和死刑思想。 关键词:凌迟;慎刑戒杀;重刑 死刑制度一直是中国古代刑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以肉刑为中心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还是在以...
从凌迟看中国古代的死刑
从凌迟看中国古代的死刑 中国刑法学2003 张涛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死刑的执行方式多种多样,花样翻新,且执行的时间和场所也多有讲究。其中,最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应属凌迟了。一般的说,中国人的性格是比较柔和,不偏激,与人为善的,为什么在死刑问题上有却现地比较缺少同情心,这可以从儒、法两家的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来看。儒、法两家在死刑问题上的思想的矛盾运动决定了中国古代的死刑的各个制度和死刑思想。 关键词:凌迟;慎刑戒杀;重刑 死刑制度一直是中国古代刑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以肉刑为中心的奴隶制五刑制度还是在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封建制五刑。中国的古代的死刑,不仅罪名繁多,执行方式多样,而且执行的时间和场所都有所选择,其中最残忍,最不人道莫过于凌迟了。中国人的词语中有“千刀万剐”一词,一般的用法就是用于形容那些十恶不赦的人,他的敌人为了解恨而希望或者实际采用的手段来发泄自己心中的刻骨仇恨时才使用。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式里有对应的执行方法,这种方法的学名就是“凌迟”。 一 、欢庆的盛宴——骇人听闻的凌迟 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剐”,即在执行时零刀碎割,使犯人受尽痛苦而死。这种处刑方法虽然在辽代才列于正刑,但一般认为五代时它已作为特别刑罚在使用了。宋人陆游在奏状中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①凌迟从辽代开始定为正式刑罚,一直沿袭到清末。光绪三十一年,经沈家本奏请,才正式废除。凌迟虽然明载于典刑,但法律上并不明确规定其施刑方法。这也就决定了凌迟的施刑方法除刽子手以外的人无人能知其详。除此之外,凌迟的施刑方法不一,还由于皇帝常常干预这一极刑的施刑,如果皇帝下令让犯“多受些罪”,剐割可能就酷烈地多。一般相传,古代的凌迟有八刀、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一百二十刀的区别,据说崇祯年间处决郑MAN时就割了三千六百刀。以二十四刀为例,其剐割次序是:第一、二刀切去双眉,第三、四刀切去双肩,第五、六刀切去两乳,第七、八刀切去切去两手和两肘之间的部分,第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的部分,第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第十三、十四刀切去腿肚,第十五刀切心脏,第十六刀切脑袋,第十七、十八刀切两手,第十九、二十刀切两腕,第二十一、二十二刀切两足,第二十三、二十四刀切去两腿。如果要割到成百上千刀,每次只能割一小块,人称“鱼鳞碎割”,并由此衍生出凌迟时要用鱼网勒紧在犯人身上,使其肉从网眼中鼓出,然后一一碎割的说法。凌迟的慑人残忍之处,由下面的记载可以看出。据明代亲自监督刘瑾的刑部主事张文麟的记述:“气候,奉旨刘瑾凌迟三日,锉尸枭首。……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动,在动刀则无血。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皆从此出。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数刻,瑾尚能食粥两碗。次日则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从以上的记述不难看出,凌迟是多么的残忍,多么的不人道。 这样的盛宴仪式中,被施刑者痛苦的哀嚎中,在看客们满足的眼神中,在刽子手胜利的笑容和无限成就感,在统治者给百姓的恩惠和他所要表达的应有的意思中,这样的场景不停地上演,以至于人们都麻木了。也逐渐开始视这样的惨剧为正常,甚至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表达情感的方式。 凌迟是中国古代死刑中极其残忍的一种,但是你如果就此认为中国古代的酷刑就凌迟一种时,那你就太低估我们中国某些古人的想象力了。鲁迅先生说,“……‘酷刑’的发明者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唯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电视剧《大明宫词》中武则天在谈到酷吏来俊臣和周兴时说“他们执法并不是因为疾恶如仇,而是喜欢血腥的味道”。 二、惊人的想象力——花样翻新的中国古代的死刑的执行方式 凌迟只是中国古代死刑中的一种。中国古代的死刑罪名繁多,死刑的种类也可谓蔚为壮观。有学者概括为“古代正式载于律法的死刑种类主要有斩、绞、腰斩、枭首、弃市、车裂、 磔、戮、焚、凌迟等。就持续时间长、影响大而论,我国古代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可概括为斩、绞、凌迟等三种。” 斩 按汉以后刑法的定义,身首分离曰斩。斩刑又有斩和腰斩的区别,《释名》云:“斫头曰斩,斩要曰要斩。”为了相互区分起见,汉代又特别称斩首为“杀”、“腰斩”为“斩”。从死者的痛苦程度看,斩首算是最轻的,“嚓”地一刀,罪犯立即毙命。但古代死刑等级中,斩却高于绞。这是因为,斩死者身首异处而绞死者仍留全尸,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而言,斩的耻辱自然在绞之上。大约在南北朝时,腰斩逐渐从正式刑罚中被革除,“魏晋以后,南朝已无腰斩,而元魏尚用之。齐、周二代并无此名,又不用矣”。 唐以后的法律中无腰斩处死的刑罚,尽管史书中还断续记载以腰斩处死的实例,已属法外酷刑了。 绞 即以帛、绳等勒死的方法处决犯人。绞的本义,是一种绳带的名称,《仪礼•丧服》传:“绞带者,绳带也”。晋律中正式将此列为死刑之一,《晋书•刑法志》载尚书周岂页等议肉刑云:“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晋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这里提及的“截头绞颈”,应系律法正式规定的刑罚,不过议中使用的不是正式的刑罚名称。晋刑法规定,“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小”, 可知道当时的弃市即绞刑。沈家本认为:“晋之刑法,议自魏代,可以知魏之弃市亦绞刑也。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并有弃市之名,皆谓绞刑。” 北周律于563年、北齐律于564年相继改弃市为绞,隋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律因之,此后除元代有斩无绞,其余各个朝代均列于正刑之内,直至清末。绞刑之酷,在于古代并非以悬吊方式处死犯人,而是名副其实地慢慢地把犯人绞勒死。施绞的方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将犯人跪绑于行刑柱上,然后把绳圈套在犯人颈上,由两个执刑者各在绳套上插进一个小棒,逐渐将绳子绞紧把犯人勒死;另一种则是将犯人立绑于行刑柱,套绳圈于颈,由执刑者在柱后逐渐绞紧,把犯人勒死。用这些绞勒方法处决犯人,还不一定“始缢即气绝”,如果三次绞勒还不能把犯人处死,就用其他方法来处死。犯人在命绝之前之痛楚,可想而知。 用刀,用铡刀、用绳索,中国的古人尤其是那些酷吏们,比较能够因陋就简,把处死犯人的方法想得这么周全,这么地因地制宜。但不论如何,都是那么不离残酷。 至于凌迟,由于本文在前面已有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三、杀鸡骇猴——中国古代死刑执行的场所 中国古代的死刑不仅执行的场面残忍,而且执行的地点和场所的选择也有不少的讲究。巨焕武教授在其《明刑与隐刑——沈家本考论执行死刑的方式和场所》中有详细的说明。巨先生说: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公行”和“密行”的不同;在我国旧律时期,得分别称之为“明刑”与“隐刑”。详细的考证过程本文不在引述。考证的结论是“我国历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及其场所,除采执行于公开场所的“明刑”外,还兼采执行于隐秘场所的“隐刑”。遗憾的是,其时的“隐刑”却不能与其时的“明刑”相提并论。因为在古人看来,“明刑”有“明刑弼教”可以“袭其名”;但“隐刑”则义无所取。因此,“隐刑”的适用对象遂大受限制,而仅及于特权阶级与妇女的受刑人,未能普及于全国而无分阶级与男女。至明清时,妇女的受刑人且仪无法继续幸邀“隐刑”的宽典。 为什么在刑罚的基本原则“明刑弼教”指导下的死刑的执行方式的“刑人于市”,竟何以沦为“示众以威,俾之怵目警心”的工具。背后的原因将在下面的部分讨论到。 四、慎刑戒杀和重刑——儒法思想的矛盾运动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自汉代开端,而至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 历史学家余英时则提出“儒学法家化”之观点,认为汉儒抛弃了孟子“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是汉初儒学法家化的特色表现。余英时先生并认为“儒学的法家化并不限于汉代,它几乎贯穿了全部中国政治史。”不管“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或“儒学法家化”的观点,均表现出中国传统法制深受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影响之事实。它代表中国传统的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并巩固其政权,乃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华而塑造出一个独特的中国法律体制。 本人对陈教授观点深以为然,也将从儒家、法家的思想来探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思想对我国古代死刑观点的影响。 “德主刑辅”是儒家刑法思想的核心,儒家认为,治理一个国家,根本方略是推行德治、仁政。刑法虽也必不可少,但只能作为辅助的手段。这种思想,反映在刑罚上,反映在死刑的适用上那就是慎刑戒杀。当然具体的说法不一: (一)儒家 1、孔子:刑罚适中和慎刑 孔子的哲学,以道德观念为中心,因此,其政治理想,亦以“德治”为本。王先生认为 :儒家尚德治,固未废刑罚,故“先王以明罚敕法”也。但承“刑恤”之旨,故刑宜审慎,所谓“惟刑之恤哉”,“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孔子进而提出“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刑罚适中的思想。 在死刑的适用上,孔子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对于一般犯罪,在原则上,反对有死刑之适用。故云:子为政,焉用杀。时君欲多杀以止奸,欲杀恶人以全善人;孔子则欲化恶人为善人。二,但对万恶不赦之罪犯,则孔子仍主张死刑之适用。比如,《史记·孔子世家》记载:“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一案, 就是孔子在其任鲁国司寇期间的第七日亲自实践的死刑的执行。该说明,提倡“仁政”的孔子,在作为政治家时,对其认为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绝不手软的态度。 2、孟子:慎刑戒杀的思想 孟子处战国之乱世,当时政治腐败,诸侯黩武,民生疾苦,社会紊乱。面对当时的政治乱象,孟子主张慎刑戒杀。孟子云:天下恶乎定?定于一。……不嗜杀人者能一之。……今夫天下之人牧,为有不嗜杀人者也。如有不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 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就下,沛然谁能御之?孟子又云: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 纵非故意,即使过失误入人罪,亦为孟子所反对也。盖人死不可复生,其于死刑,不可不慎察之。故云:……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 对于凡盗匪杀人越货者,孟子则主张格杀勿论。 由上可见,孟子的所谓的“勿杀”,是指的要求统治者不能滥杀无辜,并非指其废除死刑的适用。孟子在对待死刑的态度上,跟孔子的思想是一致的,即要慎刑。不过,孟子更加详细地论述如何慎刑,以限制死刑的适用。这就是要听国人的意见,即今天所谓的“民意”。即“国人杀之”才能杀。这对限制死刑的适用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这也体现了“民本”的思想。 现在作一个初步的:孔子和孟子基于其“德治”和“仁政”的思想,提出刑罚适中的刑罚原则。在死刑的适用上提出了限制死刑的思想。这里面贯彻地更深刻还是孟子。他提出了慎刑戒杀的思想,对后世刑罚的影响很大。 (二)法家 1 管子:重赏厚罚的思想 “赏必足以使,威必足以胜”;“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这就是法家的刑罚之功用的思想。管子用刑赏来劝禁,但他以为赏不厚罚不重,仍然不足以发生劝禁的作用。管子云:赏必足以使,威必足以胜,然后下从。……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夫民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故圣人设厚赏,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刑罚不足畏,则暴人犯轻犯禁。 “凡国君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 管子从政治家的角色出发,从人人畏惧死亡的前提出发,来论述重赏厚罚的重要性,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极其宝贵的。没有人愿意随便放弃自己的生命。也没有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甘冒杀头的危险。况且,这世界上还有那么多的贪生怕死之人,有那么多的无耻之徒,见利忘义之人,但凡事总有例外,这世上除了怯懦,还有勇敢;除了自私,还有无私;除了见利忘义,还有舍生取义。从这一点上看,管子作为战国时代杰出的政治家,眼界还是窄了点。总之,管子论述了厚赏重罚的对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自然而然,作为重罚的必然推论,死刑,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最重的刑罚的适用也就能大行其道了。 2、商鞅:重刑罚的思想 商鞅作为伟大的法律改革家,在战国时期的秦国掀起了一场法律改革运动。这是多数中国人都知道的历史。商鞅秉持“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治乱国,用重典”,“刑期无刑”的理由,阐明重刑的必要,而以“重轻”,“重重轻轻”为贯彻“重刑”之主张,尤以什五连坐之法,刑法峻严。重刑的主张,必然导致死刑的滥用。另外,这种重刑的思想可能产生的结果,连其始作俑者都奈何不了。结果是,商鞅最后受其主张的重刑而死,死于残酷的车裂。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家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依法治国”。这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是片面强调人的爱财怕死的一面,这样的前提和假设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全面的一面。而法家把这一思想发展到极致,一味强调重刑,没有仔细重刑可能导致的恶果,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律成为百姓畏之如虎的怕人的东西。这就容易成为暴君践踏百姓的武器,而不是百姓的保护自己的自由的武器。最后,连商鞅在被追捕时都说:“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在儒家、法家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制不断发展。最终在隋、唐时期走向成熟。在以后的法制发展中,在不同的时期,两种不同的观点既相互融合,又相互斗争。 一方面,为了贯彻慎刑的思想,司法实践中创造出了不少的制度如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凡执行死刑的案件均需奏请皇帝批准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经过发展,最终形成了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制度。《贞观政要》中说:“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贞观五年……语曰:凡有死刑,虽今即决,皆须五复奏,五复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复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又曰:在京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云五复,一日即了,都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三日中五复奏,天下诸州三复奏。”死刑复奏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恤刑慎杀思想,在刑法被作为残酷镇压工具来使用的封建时代,无疑是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我们今天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也即渊源于此。 另一方面,又有些统治者,基于专制统治的需要,大张旗鼓地饯行重刑主义的思想。在这方面,历史上最有名的统治者当属朱元璋。这位皇帝,为惩治贪吏煞费苦心。提出了“重典治吏”的主张。规定官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并在府、州、县、卫官署旁特设土地庙,为剥皮场所,俗称“皮场庙”。在司法实践中大杀“奸党”之狱,在明初的几十年里经常不断。洪武二十三年和二十六年的“胡蓝之狱”即为一例且先后诛杀3万人。 总之,中国古代在政治上以儒家思想为基本指导,强调“仁政”,慎刑的思想也体现的较多。但在显示的层面上,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上,重刑主义的影子不断闪现,二者之间的不断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一条脉络。至于背后的真正原因,我认为邱兴隆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中的解释可作一个简单的结论。邱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刑罚根本的指导思想重刑威吓主义,从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缺失和中国学者缺乏独立的学术品格有关。 �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三》 �《晋书·刑法志》 � 巨焕武 《明刑与隐刑——沈家本考论执行死刑的方式和场所》收录自《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第102 � 转引自 陈惠馨 《儒家、法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制的融合过程》收录于《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93中国法律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张晋藩主编 �陈惠馨 《儒家、法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制的融合过程》收录于《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93中国法律史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张晋藩主编 第105-106 � 转引自 彭茅年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 第46页 � 《粱惠王上》 � 《书心上》 � 《梁惠王下》 � 王洁卿 《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三民书局 中华民国七十一年 第167页 � 《正世》 � 《重令》 � 邱兴隆 《关于惩罚的哲学——刑法根据论》 法律出版社 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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