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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前沿问题

2010-04-01 26页 ppt 117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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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前沿问题null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李明德 2005年11月14日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式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某些智力活动成果,而非所有的智力活动成果 由法律加以规定,并且符合法定要件 知识产权与智力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列举式定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 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 3. 与人类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 ...
知识产权前沿问题
null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李明德 2005年11月14日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式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某些智力活动成果,而非所有的智力活动成果 由法律加以规定,并且符合法定要件 知识产权与智力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列举式定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 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 3. 与人类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7.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 以及一切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其他智力活动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1. 版权与相关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6. 专利权; 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8.未披露过的信息专利有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有: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与此相应,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 除此之外,还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几种权利的关系大体如下:null 思想观念 版权与邻接权 专利权 表述 技术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商标权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假冒(商标、未注册商标、商品外观、商号) 虚假广告 毁人商誉(商品信誉和企业信誉) 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营业秘密) 形象权等等 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版权随着传播技术的产生而产生 造纸术,印刷术,廉价的复制 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三方面的结果 新的作品种类,如电影、摄影、软件 新的使用方式(权利),如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 邻接权的产生,录音制品、广播节目,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 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为作品的广泛传播带了空前的可能性,也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作者或版权人如何控制作品在网上的传播,新的使用方式,新的权利内容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1996年的WCT, WPPT 新的权利 作品:向公众传播权 表演和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权 中国著作权法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和录音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可以统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保护 在传统条件下,用版权保护作品 在网络环境下,仅仅用版权还不够,再加上必要的技术措施 对技术措施的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 传统的权利管理信息 电子的权利管理信息 便于授权和传播作品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菲舍尔:最重要的是技术措施的保护 自1996年以来,确实有一些关于破解他人技术措施的判例 然而,技术的发展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网络侵权的特点:很难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存在大量的非法上载者和下载者 追究直接侵权者:不能有效遏制侵权;不能获得足额赔偿 焦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直接侵权者要经过网络服务器 侵权资料存在于各种网络服务器之中 可以有效遏制侵权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美国的几个典型判例 MP3.com (2000) 使用者分享已经购买的CD上的音乐作品 在网上认证或者购买 事实上是被告将作品存储在服务器中,供使用者下载 尽管被告将注意力引向使用者,但被告直接侵权 重点不在于作品的终端使用者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Napster (2001, 9th Cir) 开办网站,提供软件 使用者以Peer-to-Peer 方式,交换音乐作品 没有像MP3那样复制作品 但提供网络空间,提供目录服务 使用者直接侵权 Napster协助侵权 知道:权利人的通告 没有涉及软件的问题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新的挑战:Bit Torrent 文件碎片及其编码 下载相同标识的文件碎片 整合成为完整文件 没有中心服务器及其空间,也没有集中的目录服务器 只有软件的提供和用户的共享区域 不得不起诉直接侵权者 新的挑战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Grokster(2005) 原告:录制者、作曲者和发行者 被告:Grokster等,免费提供下载文件的软件,既可以用于侵权,也可以用于非侵权 只提供产品,没有提供其他服务 没有参加他人的侵权活动 也没有从他人的侵权中直接获得利润 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协助侵权和替代侵权 2005年6月,最高法院判决软件提供者侵权 提供产品(软件),知道他人有可能用来侵权 即使该产品既可用于侵权目的,又可用于非侵权目的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二、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中国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技术措施的保护 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第三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有“共同侵权” 共同实施侵权 教唆、引诱他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司法解释(2003年修改)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三、商业方法专利三、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商业方法专利三、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 长期以来,受数学方法例外的影响,不以专利法保护软件 任何软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算法编写的,停留在单纯数学方法层面上的不受保护 但在很多情况下,软件又具有实用性,可以解决实用问题,构成技术方案 专利权保护的是其中的技术方案,而非算法 软件与硬件的结合,构成“机器”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而确定 本森,戴尔,阿斯密亚,阿拉帕特 1996年“与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 “数学方法例外”的突破和软件专利的保护,促进了软件业的发展 三、商业方法专利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 商业秘密的客体 技术秘密 营业秘密,包括商业方法 专利法的“商业方法”除外 1908年“旅馆”案,现金登记和记账方法 ,属于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 1934年“维特”案,商业方法一般不具有新颖性,不受专利保护 1942年“帕顿”案,明确商业方法不受专利法保护 专利局的审查准则,例如1994年准则,不属于法定的保护对象 如果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可以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三、商业方法专利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 沿着软件可以获得保护的思路 当商业方法与软件、硬件结合后,可以在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条件下获得专利 将体现在软件中的“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购物篮子的例子 State Street Bank,1998年7月 继续突破“数学方法”例外,否定了原来的“两步法”(是否涉及数学方法;如果涉及,是否适用于具体的物理的或方法的要素),以实用性为唯一标准 突破商业方法例外 实用性:一切能够产生实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的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毂辐金融数据系统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三、商业方法专利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1999年4月 电话呼叫信息记载系统 地方法院否定专利权(运用两步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 再次讨论数学方法例外,“几乎所有的方法都含有数学方法”,只有抽象的数学方法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把“数学方法例外”放在了一个狭窄的地位上 再次否定“商业方法例外” 具有物理转换特征的方法,只是“方法”中的一种,从而赋予了方法已广泛的含义 即使是把一种数字信号转换成另一种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广义的实用性特征,也可以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 方法专利不一定非要产生有形物质的转换 三、商业方法专利三、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现代经济与“信息产品”密切相关 专利制度应当适应时代需要 固守物质财富及相关的硬技术;容纳信息财富及相关的软技术 两派的争论:专利制度向何处去? 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2004年12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992年成立“音乐著作权协会”,由词曲作者、音乐出版者组成 向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收费 但广播组织到目前仍然未交费 1991年著作权法第43条 2001年著作权法第43条 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组建之中 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是举步维艰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与集体管理相关的MTV系列判例 背景:2004年到2005年,北京、上海的一系列判例,其他一些城市的诉讼立案 争论的焦点: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电影作品则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等 录像制品则不享有表演权和放映权等,但仍需向词曲作者支付报酬 应当属于电影作品,或者说以类似于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作品的构成要件是独创性 如何理解独创性 很低的要求 录像制品 只是简单记载客观事实或他人的表演 缺乏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 银行、交通管理部门、机场和火车站的监控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电影作品 少量的赔偿金,比照“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四、版权集体管理与MTV判例如果是电影作品,音著协可否收费 按照著作权法,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由制片人行使 可以单独出来的作品,作者可以行使权利,如音乐、脚本、美术等 显然“音著协”不应当收费 很多MTV的拍摄本身就是侵权,未经许可而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 可以直接追究播放着的责任,但要提出证据证明制片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作品五、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五、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德国的专利法院 日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庭 199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省以及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个别区级法院 2000年改为民事第三庭,仅审理民事案件 准备改回“知识产权庭”,但业务不变 可否恢复原来的业务范围 讨论成立专门的上诉法院 受理所有的一审案件 仅受理与专利有关的一审案件谢谢!谢谢!mdli@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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