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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5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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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5笔记2005年 注册会计师考试授课提纲 ——《经济法》 一、《经济法》全书基本框架 《经济法》全书共分为14章,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部分: (一)基础知识部分 这部分是教材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形式和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企业法部分 这部分内容包括教材中的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企业法》:主要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5笔记
2005年 注册会计师考试授课提纲 ——《经济法》 一、《经济法》全书基本框架 《经济法》全书共分为14章,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部分: (一)基础知识部分 这部分是教材的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形式和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企业法部分 这部分内容包括教材中的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 第二章《企业法》:主要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中前两个企业法为本章的重点。希望考生掌握以下重点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人、退伙人的法律责任;厂长、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等。 第四章《公司法》:本章是经济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在近年试中所占分值比较高,而且综合题中都有部分考点出自本章,重点、难点问题比较多。在复习过程中,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公司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相关问题;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临时会议);国有股权界定问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不高,但有些考点需要准确记忆和区别,复习难度比较大。本章的重点内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出资的条件。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主要介绍了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5部分内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把握两条主线:一是破产程序,二是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重点掌握以下考点:破产界限;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权、会议制度、决议方式;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有关保证的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等。 (三)法部分 这部分包括教材第八章、第九章两章内容,即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这两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等15个有名合同。本章是经济法的重要章节,在近几年的考试中都考了综合题,而且经常与《公司法》、《票据法》相结合,难度比较大。在复习过程中,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包括: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合同的效力;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解除条件和效力;合同的担保;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 (四)金融法部分 这部分包括教材中的第七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共四章内容。 第七章《证券法》:主要介绍了证券法概述、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业协会以及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本章是经济法的重点章节,在教材中所占篇幅最大,重点、难点问题较多,是考生普遍反映较难掌握的章节。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重点掌握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持续信息公开4部分内容,熟悉有关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规定,准确记忆有关比例等数字,做到全面掌握,融会贯通。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外汇及外汇管理概述;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本章在历年考试中都以客观题出现,平均分值为3分左右。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支付结算的基本特征、原则和法律依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等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银行账户。 第十二章《票据法》:主要内容包括:票据法概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具体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本章也是经济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其考点出现在历年考试的所有题型中,平均分值超过10分。由于本章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重点、难点问题比较多,是广大考生感觉比较头疼的章节。在复习过程中,希望考生重点掌握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票据的签章、代理;票据抗辩与追索;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法律效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等内容。 (五)其他法律制度 本部分包括第三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共三章内容。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主要介绍了国有资产管理概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等内容。复习过程中需掌握以下重点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办法;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核准制和备案制;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法概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该部分内容与第九章《合同法(分则)》中技术合同的联系较为密切。 第十四章《会计法》:主要内容有:会计法概述、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内容不多,考点比较集中,难点在于一些相关规定需要准确记忆。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重点掌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总会计师的设置与地位;会计证与会计交接的相关问题;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考试命题规律分析 (一) 近四年各章分值分布 分 值 章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一 2 3 5 3 二 7 5 4 5 三 1 4 2 3 四 15 19 10.5 13 五 5 4 3.5 14 六 6 7 17 6 七 16 16 14 13 八 15 14 7 6 九 2 6 9 7 十 3 3 2 3 十一 9 3 5 7 十二 13 9 8 12 十三 10 5 十四 6 7 3 3 (二)命题规律总结 从历年的考试情况看,《经济法》考试具有以下特点: 1.题量大、考点分布广泛 各年的题量都在50题以上,呈稳定趋势。而且,每年的考题分布在整个教材的各个章节中,体现了全面考核的原则。因此,要求广大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能通读教材,全面掌握大纲的要求,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练习和应用,才能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考试要求的题量。 2.重点章节突出且所占比重较大 通过分析历年的考题,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重点章节主要包括法律行为与代理、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和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这些章节的内容在教材中所占篇幅较大,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在考试中分值也较高(见上表)。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希望考生在全面熟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把握重点章节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注重考察实际应用能力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种注重考查运用能力的考试,对于经济法考试而言,既要求懂法,又要求会用法。参加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的考生会发现,考试并不仅仅考查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记忆能力,而是更注重考查在对教材内容理解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表现在试题中除综合题体现了较强的应用性之外,在客观题的部分题目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了解教材内容,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记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还要具有归纳总结、判断以及综合分析能力。能够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才能顺利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以往那些死记硬背、囫囵吞枣的学习方法显然是不适用的。 试比较: 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4.突出对新增内容的考核 每年经济法教材都会针对国家出台的新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2001年教材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公司法、证券法两章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丰富了合同法中担保的内容、票据法的内容等,在该年度的考试中客观题及综合题都有一定程度的反映。2002年的教材变化较大的部分有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内容,以及第四章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容,第七章证券法中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限制的内容等,其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制的试题在该章4分中占了2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内容在客观题和综合题中占了至少有3分。2003年的教材结合法律、法规的修订也有所变化,特别是增加了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在去年的试题中,这部分内容除了客观题外,还有就专利法与技术合同结合的综合题。2004年教材中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和第十一章关于银行账户的内容变化较大,及时反映到去年的客观题中,以及证券法中股份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在综合题中也得到反映。所以,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对每年教材新增内容要足够重视,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去掌握。 5.试题的综合性更加突出 从历年的考题中,我们不难发现,近几年的考题特别是主观题大多是跨章节综合性分析题,考查的知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比如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票据法与合同法、支付结算制度相结合等。这已成为一些综合题的出题模式。为了很好地解答这样的问题,要求广大考生在熟悉各章知识点的基础上理顺相关章节的联系,做到全面掌握,融会贯通。 试比较: 2000年综合题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2003年综合题3.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 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 4 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资 80万元,未交税金 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 22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已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 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2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台计 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戌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另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城市银行计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三、2005年考试趋势预测 (一)考试预测 1.题型、题量预测 近三年的试题都采用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题这四种基本题型,总题量为56题,相对稳定。具体而言,单选题有18题,多选题是18题,判断题是16,综合题都是4题,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分数比较接近,而且变化不大。由此可以预测,2005年经济法试题依然会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及综合题这四种题型,客观题与主观题所占分值仍相对稳定,个别题型的题量以及分值可能会有小的调整,但估计变化不会很大。 2.重点、考点预测 从近几年考题的特点来看,经济法考试的重点依然比较突出。可以将指定教材的14章内容分为如下3个层次: 第一层次(非常重要):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二章; 第二层次(比较重要):第二章、第五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第三层次(一般):第一章、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 近三年各层次分值表 (二)复习建议 1.全面掌握教材、大纲要求的内容 近几年经济法试题体现了“全面考核、章章见题”的出题思路,考试题量大、考核面广,章章节节都有考题,并且越来越深入、细致,这就要求广大考生全面掌握教材、大纲要求的内容,不可盲目地猜题、押题。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希望考生能够精读考试大纲的内容,准确把握相关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读指定教材一至两遍,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章节的知识点。 2.注意新增考点,把握考试重点 从近年考试的特点来看,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等章节一直是考试的重点,考核点较多,分值也比较大,而且容易出现跨章节综合题。所以,要求考生在全面了解和熟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这些重点章节,而其他非重点章节所占的分数比重比较小,在时间不够充裕的情况下不必花费过多的精力,一般了解即可。 此外,经济法教材每年都会根据新法律、法规做适当的调整,增加一些新内容,而每年的试卷中新增知识点的考核总占一定的比例。所以,考生还要充分重视新大纲与新教材变动的内容,掌握新增的考点。在此,建议考生一定要买新教材,根据新教材的内容来安排复习,以避免遗漏新增考点。 2005年《经济法》考试大纲与上一年相比有些变化,教材内容也相应的做了调整,但整体来说变化不大。 (一)2005年《经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的内容与结构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本章的最后增加了对法院判决与裁定的的解释。尽管本章在试题中所占分值可能不大,但是由于本章与其它章节的结合点较多,是全书的基础,所以仍应重点理解、掌握。 第二章企业法,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没有变化,为本章的重点。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无论是实践中还是考试中其地位都已不突出。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005年教材变化较大。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但仍然是本书突出的重点章,和证券法的结合点较多。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近两年本章内容变化较多,2005年教材本章第一节中增加了第六个问题,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005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第七章证券法,本章的结构未变,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股票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修改,对新股发行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新股询价制度的内容;二是债券发行程序作了部分修改。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本章基本没有变化,但仍然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本章内容也没有变化,但考试的分值有所增加。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结合新的规定,2005年的教材对个人的外汇管理也作了修改。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今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注意与票据法的结合,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 第十二章票据法,今年也没有较大的变化,仍然为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是2003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今年没有较大的变化,只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结合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作了修改。 第十四章会计法,该章今年没有变化。 3.强化训练,全面提高 建议考生通过反复研读教材来加强理解,做到融会贯通,并通过同步练习题、模考题或考前冲刺题来检查对知识体系的掌握情况,及时发现自己学习中的问题,通过反复训练来提高解题能力和答题速度。同时,认真研究和分析近几年的考题,把握出题规律,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4.注意答题技巧,合理安排考试时间 经济法的题量很大(50题以上),对多数考生来说,150分钟是相当紧张的。所以,在考试过程中要注意答题技巧,合理分配考试时间:选择题(单选、多选)一般注重基本知识考核,多数题目比较简单,只须理解与记忆相关知识点即可作答。遇到个别综合性、应用性比较强而无法解答的题目,也不要浪费太多时间,可以跳过先做下面的题目,以免占用太多时间,得不偿失。判断题虽然也是客观题,却是考生比较头疼的题型,原因是如果判断错误倒扣1分,所以考生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作答,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综合题是经济法考试中综合性、应用性强的题型,难度比较大,所占分值也比较多(46~48分),是否能答好综合题成为能否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一般而言,回答经济法综合题分三个步骤:首先,对相关提问作出明确判断;其次,引述法律条文,要求把几个关键词说清楚,否则不得分;最后,具体分析本题的情况,回应第一步的判断。此外,在考试过程中还要注意,在答题卷上回答问题时要保持卷面整洁、行书工整,要简洁、准确,避免错别字。同时,要计划好答题时间,保持稳定的答题速度。最后,还要保持平和的心态,沉着应战,踏踏实实地完成考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重点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本章难点问题是:对法律行为与代理内容的全面、正确理解及其灵活运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及计算期间,尤其是几种特别的诉讼时效适用的期间和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及适用;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方式与诉讼方式的区别和联系。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注意:经济法顾名思义调整经济关系,但有并非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与民法的调整关系相区别。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四个方面: 1.综合性。在其调整手段(民事、行政及刑事手段可以并用)、规范构成、调整范围上均体现出经济法的综合性。 2.经济性 3.行政主导性 4.政策性 (四)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主要有七种:(注意以下形式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定主体和适用的效力范围不同;二是表现的形式不同,如x x x法,还是x x x条例,x x x实施细则等。)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这一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两个方面,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这里强调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基本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以及虽然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但是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该内容应当与第八章合同法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中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加以联系,即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 (1)经济管理的主体。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在此,考生应注意两点:一是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处注意对“一定条件”的理解,如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订立;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2.权利: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3.义务: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无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必须有合法根据。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本书概括为三大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 (1)物,亦称有体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这里所称的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点:其一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其二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三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这点有别于无体物。 (2)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这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 此外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说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核心是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客体。 三、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在此需特别注意,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在此,考生应注意理解掌握每一种行为的划分及基本特点,特别是后三个种类划分的意义,对于我们认定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及责任的承担具有实际意义。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对于一个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主要的认定依据即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小于10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岁以上18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之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从事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即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此应当注意对“相应”二字的理解,即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内容与其行为能力是否相应;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其二,意思表示真实。其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这是对要式法律行为特别提出的要求。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在实践中,还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说明: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概括为行为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行为内容及行为的形式都要合法,如果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可能将导致可撤销行为的发生,如果是其它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则导致无效民事行为的发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而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不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5.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时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注意书中所引用的《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区别,前者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列为无效民事行为;而后者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遇到该问题注意审题,题目是要求确定无效民事行为还是无效合同,在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回答。 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发生 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2两项属于行为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3、4两项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5、6、7项属于行为内容违法。)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特征 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有撤销权人提出,且应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这是针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采取的措施。(4)其他制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始无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同无效民事行为。 比较 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合同的不同有两点: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 二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除了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外,还规定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的不同有两点:一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发生情形有两点,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情形除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以外,还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是,撤销权行使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开始计算;《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关系中包括了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反映了三个基本的关系。 被代理人(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相对人)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被代理人应向代理人明确授权,如果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责任自负,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表见代理以及被代理人追认的除外;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视为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被追认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须承担这一后果。 2.代理的适用范围 应当注意不适用代理的几种情形: (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3)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 (4)违法行为。 3.代理的种类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权滥用的常见情形有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在此须重点掌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不同。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后果的代理行为,同时,还应注意掌握表见代理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可将其扩大化。 四、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即掌握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不应开始。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有1年和4年之分。其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整个诉讼时效期间 发生事由 发生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一般为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由) 发生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通常为当事人主动的行为) 计算方法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发生后,并且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发生后,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表任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罚款等。 3.刑事责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通常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 1.仲裁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突出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应当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该书面协议可在发生纠纷前达成也可在纠纷发生后达成,并且协议中应当共同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仲裁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诉讼 当事人起诉须注意以下三个条件:(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注意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相互排斥的,即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诉讼阶段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二审与再审不同,二审发生在一审结束后,上诉期间,是对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的进一步审理的要求;再审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再次审理的要求。另外二者提起审理的时间也不同,再审须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仲 裁 诉 讼 受理机关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彼此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有四级设置,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申请(起诉)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应注意(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程序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注意二审与再审的区别,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文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上诉期限届满之日,以及二审判决作出之日。 执行程序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 二者关系 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即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不能两种方式并用。 判决与裁定的关系 相同 区 别 判决 都是国家形式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解决实体问题。 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只能用书面形式。 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裁定 解决程序问题。 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都可以。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 企业法 本章重点内容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合伙企业财产,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清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监督机构。 本章难点内容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理解,以利于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正确处理;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原因比较复杂注意掌握,合伙人入伙与退伙后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须理解,经常反映在综合问题中。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注意从特征理解概念,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这两个特征的理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及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基本权利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基于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得出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如对投资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禁止实施损害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注意第4、5、6项。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对于会计事务管理和用工管理事务作一般了解。关于社会保险事务中规定的五种保险,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需要掌握其保险费用提取的办法及审批决定机关。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原因有四个,注意与其它类型企业解散的原因比较。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注意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时间,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2)财产清偿顺序。所有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均相同,都是按照书中的三个基本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是要求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体现。 (5)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法 (一)合法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注意对其特征的理解,特别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即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外部关系体现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形: 1.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性合伙。 2.不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医疗诊所。因其不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仅限于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法人之间的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合法。包括合伙人数、合伙人的资格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都应当合法。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作一般了解。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这种出资方式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相同。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该种出资方式,是合伙企业特有的)。 4.有合伙企业名称。注意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由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两部分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此处注意两个问题:(1)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与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条件有区别:前者需得到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者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即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具备该项条件出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该条件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法律后果,即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 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以上两点内容的法律规定,其核心来源于合伙企业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这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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