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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

2010-04-06 5页 doc 35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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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社会制度 一、社会制度的定义 社会制度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由统治阶级的统治形式所决定的一种社会形态.它包涵了这种社会形态下的社会结构与统治者所制订的国家大法和有利于稳定这种社会形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它体现了不同社会统治阶级所追求的不同理想目标.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没有一种社会制度是永恒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化改变着,先进的社会制度必然不断地替代落后的社会制度,反映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当今世界,由于种种原因,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制度,形态依然并存.得最终必将是最先进的取...
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 一、社会制度的定义 社会制度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由统治阶级的统治形式所决定的一种社会形态.它包涵了这种社会形态下的社会结构与统治者所制订的国家大法和有利于稳定这种社会形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它体现了不同社会统治阶级所追求的不同理想目标.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没有一种社会制度是永恒的,它总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化改变着,先进的社会制度必然不断地替代落后的社会制度,反映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向前.(当今世界,由于种种原因,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各种社会制度,形态依然并存.得最终必将是最先进的取代落后的,取代的时间是一个漫长有过程,可能是几百甚至几千年,什么是最先进的社会制度,没人能下定义,这是需要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能证实的.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也不是,共产主义也未必就是.只有后人才能会确定究竟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完美的)。 国家制度是随着一个新的国家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统治阶级为稳固自己的长期统治而建立的一种统治制度.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国家制度不同,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国家制度也不尽然相同.国家制度是统治阶级用以保障,规范,引导,调控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制度,同时也是镇压,管制,惩治敌对阶级,团体,个人的危害国家整体利益,安全的言行的一种专政措施.这既是一种原则也是一种武器.但不管是那种国家制度,它毕定是统治阶段为巩固,发展它所得利益而制订的一种法规.所以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劳动人民,其国家制度就必然是人民的制度。 二、社会制度的功能 社会制度的基本功能 正功能 满足人的需要 导向功能 整合与控制功能 文化传递功能 负功能: 制度压制个性 阻碍社会变迁 三、制度:一个社会学概念的演化 制度作为社会学理论的基本概念从社会学建立的那天起就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分析范式,或者说作为一种新的分析方法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地位的进一步突显或强化则来源于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对制度作用的强调和相关学科(如历史学中的制度主义和博弈论)的发展。本文尝试在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和相关学科关于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学理论中制度传统的回顾和考察,力图从社会学的视角提出关于制度分析的一个综合的观点。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首先对新古典经济学完善的信息和稳定的假设提出挑战。科斯(1960)发现交易成本非常重要,他认为只有不存在正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上面的假设才能成立。而交易成本问题本质上是信用问题,在信息代价较高的情况下,不同的制度环境有着不同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不同。诺斯(1981)认为交易成本是现代经济中生产和交换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制度安排就会带来不同的经济绩效。科斯认为企业是代替市场的治理结构,在企业里面企业家的权力代替了市场中的价格调节。在科斯意义上的企业里,工作在本质上和霍布斯提出的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维克托-尼,P92)。诺斯将科斯的交易成本框架加以扩展,建立了一种国家理论,统治者和选民之间存在着交换关系,国家用保护和公正来换取收入。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是排他的,在暴力上拥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在界定和执行产权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他认为制度变迁来自统治者,因为搭便车问题限制了下层社会制度变迁的动力。诺斯(1994)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可见诺斯的制度定义相当广泛,包括了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类似于柯武刚和史漫飞(2003:P119—131))的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上述学者在静态的层面上论述了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林毅夫(1989:P373—382))则在动态的层面上考察了制度的变迁机制。他认为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并用“需求—供给”理论架构来进行分析,另外,在分析的过程中和诺斯一样突出了国家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变迁是指一种效率高的制度代替原有的制度,制度变迁的动力源于制度变迁主体“成本—收益”计算。根据制度变迁主体的层次不同,林毅夫把制度变迁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前者的行动主体是国家和其代理人,并由他们强制执行;后者的行动主体则是个人或是一群人,由他们在利益的诱导下自发组织和实行。 从新制度经济学学派的代表人物关于制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分析的逻辑起点还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即行动主体是“经济人”,是由于经济人的存在,制度才会产生和发生变迁。制度的生成和变迁是理性的经济人选择的结果。虽然诺斯的分析引入了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但是他是从意识形态可以节约成本的角度切入,因此,该学派对制度生成和变迁的解释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值得推敲的。制度似乎对每个行动者或群体都是有利的,忽视了制度包含的不平等因素,实际上,一种制度不可能对每一个群体都是有益的,权力的不平衡的分布状况对这种制度里的利益划分起了重要的作用。      历史制度主义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历史制度主义学派的制度观包括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和惯例。历史制度主义主要特点之一是在进行制度分析时,突出权力的不平衡性,关注制度在不同的社会集团间不平衡的分配权力的方式,即制度给予了某些集团在决策过程更大的发言权和相关的利益分配。因而一些集团受损或收益较小(豪尔、泰勒,2003)。这种观点就抛弃了这样一种看法:就是一种制度可以给每个行动者或群体都带来利益。可以发现在对制度的看法上,历史制度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是有根本分歧的。在这里我们发现社会学中的冲突学派和政治学对历史制度主义的影响。     上述学派对制度的关注促进了制度研究有两个重要发展:一是对市场失败和制度重要性的看法强化了社会学对经济现象的解释力;二是经济学家按经济学的理论逻辑解释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对社会学等学科原有的理论模式发出了挑战(周雪光,1999)。  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概念在不同的社会学家那里有不同的看法,。而在传统社会学理论那里制度的概念比较侧重正式的规则、规范。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事实,他所说的社会事实有两层意思:一是社会比率;二是集体表象,主要指公众意见、社会心理、思维模式和社会规范。涂尔干这里的社会事实更多地强调一种社会形式和存在方式,是力图在客观的层面上把握社会制度(刘少杰,1998:P67)。在方法论上,是一种整体主义或宏观的视角,该视角假定社会制度等宏观现象不能简化为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准则(维克托-尼,2004:P93)。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或微观视角则假定社会制度等宏观现象是个体行为集合的产物。在涂尔干那里,社会事实或制度构成了社会秩序,而对行动者的地位忽略了或存而不论。到了帕森斯那里,他认为制度理论必须把行动者的理性选择行为结合进去,而行动者的选择必须在制度约束中进行。规则和价值观构成了制度,而不是具体的行为。他在强调制度对行动者制约的时候,是从制度对行动者的利益的角度考虑的,这种利益是通过制度内的激励措施来完成的。这里的利益概念和理性选择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利益概念是不同的,这里还包括对行动者正面的道德评价,而这种评价能给行动者带来一种社会支持(维克托-尼,2004:P98)。行动者有目的的行为与社会制度间的互动关系问题在默顿那里得到了部分的解决。默顿倡导的中程理论由于强调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现实紧密关联性而表现出了较强的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力。他认为,社会制度对行动者有两重作用:一种是对行为进行约束,二是激励和压制行为。而这种机会的选择是在社会制度所能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其实这两种作用是同一种作用,即制度的约束作用。从涂尔干到帕森斯再到默顿,遵循的是一条功能主义的发展脉络,因而在这一脉络下,侧重制度对行动的制约作用。诺斯认为,功能主义的制度观不能解决搭便车的问题。科尔曼也指出,功能主义的制度观是有问题的,它没有说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联,也没有提供制度变迁的理论(维克托-尼,2004:P98)。 在韦伯那里,则侧重于从比较制度分析的角度探讨制度和行动者的关联问题。他研究社会行动的类型、根据和规则,实质也是研究社会制度。在韦伯看来,制度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包括社会规范、法律、习俗、宗教等等,几乎涉及了整个广义的文化领域。韦伯认为应该在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时期的制度框架范围内,行动者才能进行理性的选择(维克托-尼,2004:P96)。实际上这一点通常是不言自明的,因为没有行动者可以超越社会和历史的约束。韦伯所主张的实际上是一种有情景约束的理性(这里的“理性”有别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它主要指人们行动的根据,而这种根据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价值上的标准,或是其他。)选择方法。而吉登斯(1998)则比较明确得从结构(广义上的制度)和行动互动的角度建立其结构化理论。吉登斯的制度定义稍显抽象,更多的是在社会哲学的层面上展开,他把制度定义为社会当中跨越时空的互动系统。这里的制度是和资源联系在一起的,当规则和资源被再生产出来的时候,制度就存在于一个社会之中。这里的规则是狭义上的制度,它有两个层面意义:一是规范性的,体现在组织中;二是解释性的,体现在人们的意义系统(特纳,2001:P172—173)。这两个层面上的规则相当于前文所说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从吉登斯关于规则的两层阐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在结构和行动两个层面上展开其理论脉络:行动者利用结构(狭义的制度),并在利用的过程中改变或再生产了结构。因而,吉登斯的制度观或者说结构观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制度和资源相联系;二是突出行动者的能动作用。但是吉登斯的分析较多的是在社会哲学的层面上展开,缺少和经验现实的有效对话。同时他的分析虽然力图弥补结构和行动的二元对立,但是他对行动的分析和关注还是欠缺的,重点还是落在了结构(制度)对行动的制约上。另外,也缺乏制度生成和变迁的理论。 在组织社会学中,制度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制度/组织同型原因的分析上,现代组织所采取的形式与程序并不像韦伯论述的科层制那样,仅仅是遵循效率原则的,他们认为,组织所采取的特定的形式和程序是特定文化的表现形式。在这种视角下,组织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之一就在于,为什么有些组织采取了特定的制度形式和程序(豪尔、泰勒,2004:P204)。这里就牵涉到了组织形式和程序的合法性来源问题。组织社会学视野下制度和行动的关系与传统社会学是不同的,后者强调制度赋予角色以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单向度”的关系,侧重于制度的制约作用。而组织社会学看来,制度和行动是一种双向度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制度为行动规定了行动者实现目标的方式或手段,另一方面,行动者是有能动性的,在一定情况下会对制度所提供的方式和手段进行修正,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行动者又对制度进行了建构(豪尔、泰勒,2004:P206)。体现了社会学建构主义对组织社会学的影响。当然,在制度和行动的双向互动中,制度对行动的制约作用和行动对制度的建构作用是不均衡的。可以看出,组织社会学较多地关注了组织中的正式制度。 在制度起源和变迁问题上,与新制度经济学派强调制度对行动者的利益功能不同,组织社会学中的制度观认为制度给行动者带来的社会行动的合法性,所谓的社会行动的合法性指的是行动者的行动符合特定社会内文化的价值,这里就存在着文化价值的来源问题(豪尔,泰勒,2004:P206)。周雪光(2003)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在起作用,前者是效率机制,后者是合法性机制。虽然机制不同,但指向却是一致的:对资源(利益)的诉求。 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侧重制度影响行动者的偏好或目标和所选择的手段。在方法上,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视角,强调宏观因素的制约作用。历史制度主义则缺少对制度如何影响行为的确切理论,而把理论的关注点主要放在宏观的或中观的制度起源和变迁上。其核心是路径依赖概念,侧重于既有制度对新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同时该学派还认识到,现有制度下的权力不平衡的占有状况在新制度的创建过程中,是如何给予某些行动者或利益群体以更大的利益。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制度变迁上,采取的视角和历史制度主义相似,也是强调既有制度对新制度建立的影响。另外,该学派还从合法性的角度解释了一些无效率组织的长期存在。明显的是社会学中的制度主义没有历史制度主义那样关注权力的不平衡的占有状况,在这一点上缺少和冲突学派的有效对话。新制度经济学则从微观视角探讨制度的起源和变迁问题,行动者在既定偏好或目标作用下,通过理性算计为实现目标而建立制度,这是从合作获利的角度考虑的,这里面就有相关行动者的合意问题(豪尔,泰勒,P203)。这里有两个问题在里面,一是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该学派显然忽视了权力的重要作用;二是它对现有制度存在和发展原因上,认为现有制度带来的效率是关键因素,这就忽视了一些无效率制度的长期存在(豪尔、泰勒,P211)。它倾向于假定制度的建立是高度合目的性的或者说是合理性的,而这种目的性或合理性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主要遵循的是行动者的利益(经济利益)标准,这简化了特定行动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复杂的动机因素。     上述的不同的流派和理论家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制度的特点及其和行动的关系,因角度不同而观点各异。新制度经济学和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研究冲击社会学原有的理论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不是外在于我们的客观事实,它是内生的因而具有主观性,或者说是可以建构的;二是在方法论层面上,既然制度是可以建构的,研究方法就要从整体主义的视角转向个体主义的视角(刘少杰2006年5月23日在吉林大学的演讲),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实际上,吉登斯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他的结构化理论可以看作这方面的一个尝试。而现代博弈论的发展及其在经济学上的成功运用启示我们可以把博弈论融合进对制度的分析上。博弈论主要研究是不同的行动主体之间策略性的互动及互动后的均衡(张维迎,1996:P5)。而互动后所产生的均衡(在社会层面上的均衡)也就是制度。博弈论的制度观认为:“制度是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制度就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青木昌彦,2001:P28)。青木昌彦从博弈论角度的制度定义与吉登斯结构(广义上的制度)二重性概念有相似之处,都是突显了行动者的能动性。但是,由于权力和资源的稀缺性,行动者的策略是不同的,因而博弈下的均衡/制度对不同的行动者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这是博弈的本性所致。另外,二者还有一个共性:就是主要是比较抽象的层面上论述制度的生成和再生产。但是,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工具。    综合上述,社会学视野下的制度概念指的是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同时也包括为个体的行动提供意义解释的文化符号和道德模式。因而制度研究的分析对象不仅是关注正式的规则和规范,也是影响行动者的风俗习惯和道德等非正式的规则和规范;在研究方法上,整体主义的视角必须转向个体主义的视角,在个体和社会、主观和客观的策略性的、丰富性的互动中展开研究,在这种互动中必须考虑不同的行动者对权力和资源的占有状况和这种占有状况对行动的影响;制度的生成和变迁也要在具体分析各种行动者复杂的、策略性的互动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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