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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回避

2010-04-06 36页 ppt 4M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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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回避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侦查回避侦查回避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黎波第一节 侦查回避概述第一节 侦查回避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一、侦查回避一、侦查回避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等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
侦查回避
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null侦查回避侦查回避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黎波第一节 侦查回避概述第一节 侦查回避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一、侦查回避一、侦查回避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等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侦查活动的制度。二、实行侦查回避制度的意义二、实行侦查回避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2、有利于消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思想顾虑; 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正常而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二节 侦查回避的条件、适用人员和种类第二节 侦查回避的条件、适用人员和种类《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 《程序规定》第24条一、侦查回避的条件一、侦查回避的条件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一、侦查回避的条件一、侦查回避的条件五、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二、侦查回避的适用人员二、侦查回避的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程序规定》第24、32条规定,侦查回避的适用人员有五种: 1、公安机关负责人 2、侦查人员 3、鉴定人 4、记录人 5、翻译人员三、侦查回避的种类三、侦查回避的种类《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三、侦查回避的种类三、侦查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 是指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等认为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主动要求回避。自行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自行回避是公安人员为避开嫌疑而主动提出的,这既是法律赋予公安人员的一项权利,又是其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对公安人员主动提起的回避,有关组织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三、侦查回避的种类三、侦查回避的种类《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三、侦查回避的种类三、侦查回避的种类2、申请回避 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而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公安机关必须加以保障。三、侦查回避的种类三、侦查回避的种类《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三、侦查回避的种类三、侦查回避的种类3、指定回避 是指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知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决定他们回避。指定回避可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失误,保证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1、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检察委员会决定; 3、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4、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5、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第三节 侦查回避的程序7、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8、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本章结束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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